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13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5W1166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035532.8
申请日:2017-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绵阳蓝奥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胡建英
国际分类号:B65G67/24(2006.01);B65G69/18(2006.01);B65G5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0035532.8、发明名称为“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1月12日,专利权人为“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设置在码包装置的上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位于所述码包装置上方的至少一根导柱,所述导柱的下端固定在所述码包装置上,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其中所述导向轮组安装在行走副车机架上,所述行走副车机架与装车机本体滑动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柱的数量为四根,且四根导柱的底端固定在所述码包装置的支架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四根导柱的顶端固定在支撑架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副车机架上还设有与所述码包装置相连的电动葫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葫芦通过钢丝绳与所述码包装置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车机本体上设有斜皮带传送装置,且所述斜皮带传送装置的一端通过第一固定轴铰接在所述装车机本体上,所述斜皮带传送装置的另一端通过第二固定轴铰接在所述码包装置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车机本体上设有滑轨,所述行走副车机架沿所述滑轨运动。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码包装置上设有吸尘装置。”
针对本专利,绵阳蓝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作为本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192584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16211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5731322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180362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5210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本专利)。
请求人认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设置在码包装置的上方,包括位于所述码包装置上方的至少一根导柱,所述导柱的下端固定在所述码包装置上,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其中所述导向轮组安装在行走副车机架上,所述行走副车机架与装车机本体滑动连接。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第[0019]段、第[0026]段均记载“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第[0026]段还记载“所述导柱20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30内,当所述码包装置10运动时,所述导柱20在所述导向轮组30内上下移动,有利于使所述导柱20移动的顺畅自如,从而避免卡滞现象”。
由此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导柱导套由套接的导柱和导套组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导套和导向轮组都是起到导向作用,属于公知常识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新颖性。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8
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也没有针对现有技术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为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作出创造性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四)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不清楚导向轮组的具体结构、导向轮组与导柱的具体连接关系,也无法得知导柱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又如何在导向轮组内上下移动。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5月16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①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全文如下:
1.一种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设置在码包装置的上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位于所述码包装置上方的至少一根导柱,所述导柱的下端固定在所述码包装置上,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其中所述导向轮组安装在行走副车机架上,所述行走副车机架与装车机本体滑动连接:所述导柱的数量为四根,且四根导柱的底端固定在所述码包装置的支架上;所述四根导柱的顶端固定在支撑架上。
请求人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
②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④请求人放弃将证据2和证据4作为本案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4-8,仅保留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和3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1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于证据3,由于其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已明确放弃将证据2和4作为本案证据,故本案合议组不再对证据2和4予以考虑。
3.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均提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导柱20在所述导向轮组30内上下移动”,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对于某一技术用语的理解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其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而应当结合具体的技术方案、语言环境及该技术用语在相关技术方案中的功能、作用等加以综合考虑。
对于本案而言,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设置在码包装置的上方,包括位于所述码包装置上方的至少一根导柱,所述导柱的下端固定在所述码包装置上,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其中所述导向轮组安装在行走副车机架上,所述行走副车机架与装车机本体滑动连接。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0]段、第[0026]段的记载“所述导柱20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30内,当所述码包装置10运动时,所述导柱20在所述导向轮组30内上下移动,有利于使所述导柱20移动的顺畅自如,从而避免卡滞现象”,导柱20应该能够在导向轮组30内上下移动,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相关段落均出现了“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的内容,而“固定”本身也具有通常的技术含义,是指“不变动或不移动的”,但综合考虑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导柱在该技术方案中起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及其与导向轮组等其他部件的配合关系,导柱与导向轮组之间不应当以不能相对移动的方式固定在一起,而是应当可以相对导向轮组上下移动,以通过导柱与导向轮组的相互配合实现其导向功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记载能够将“所述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理解为“所述导柱的上端以可相对导向轮组上下移动的方式设置或安装在导向轮组内”。
基于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明确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明确,同时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水泥装车机的导柱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袋装水泥装车机,包括固定在厂房1上的导轨2,滚动安装在所述导轨2上的水平输送装置3,滚动安装在所述导轨2上且与所述水平输送装置3的输出端相连的行走装置4,倾斜输送装置5,定位系统6和控制器7,所述倾斜输送装置5的输入端与所述水平输送装置3的输出端对接,所述倾斜输送装置5的输出端对接有装载码垛主机8,所述装载码垛主机8通过提升装置9吊装在所述行走装置4上;所述装载码垛主机8包括分配装置8a、卸包装置8b、码垛装置8c和支架8d,所述分配装置8a、卸包装置8b和码垛装置8c依次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所述分配装置8a的输入端与所述倾斜输送装置5的输出端对接,所述分配装置8a的输出端的数量至少为2个,所述分配装置8a的每个输出端分别与一个所述卸包装置8b的输入端水平对接,每个所述卸包装置8b的输出端分别与一个所述码垛装置8c的输入端垂直对接,每个所述码垛装置8c的输出端将袋装水泥垂直输送至指定位置,所有所述码垛装置8c所输送至指定位置的袋装水泥呈横向直线排列。通过分配装置8a将倾斜输送装置5上的袋装水泥至少分2条运输线输送至对应数量的卸包装置8b上,再通过每个卸包装置8b将袋装水泥输送至对应数量的码垛装置8c上,最后通过所有码垛装置8c将袋装水泥横向直线排列,完成码垛,整个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由于所述装载码垛主机8至少有2条运输线,所以码垛效率高。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分配装置8a包括缓冲皮带机8a1,横向滑动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的两个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驱动所述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同时横向滑动的第一分配皮带机横移气缸8a3和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的两个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所述缓冲皮带机8a1的输入端与所述倾斜输送装置5的输出端纵向对接,所述缓冲皮带机8a1的输出端可分别与所述两个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输入端纵向对接,所述两个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输出端可分别与对应的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输入端纵向对接,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输出端与所述卸包装置8b的输入端水平纵向对接。通过缓冲皮带机8a1将倾斜输送装置5上的袋装水泥输送至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上,再通过两个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横向滑动将袋装水泥分两条运输线分别输送至对应的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上,最后通过两个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将袋装水泥分别输送至两个卸包装置8b上,完成分配过程,整个分配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同时,通过缓冲皮带机8a1和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配合将倾斜输送装置5上的袋装水泥分两条运输线输送,大大地提高了效率,且结构简单、成本低;而且,所述缓冲皮带机8a1从倾斜输送装置5上接收到袋装水泥后停止自转,当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输入端与缓冲皮带机8a1的输出端对接时,缓冲皮带机8a1才会继续自转并将袋装水泥输送至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上,从而起到缓冲作用,这样,能保证袋装水泥准确地输送至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上。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横向滑动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所述支架8d上设有分别驱动所述两个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横向滑动的两个第二层分配皮带机横移电机8a5,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输出端与所述卸包装置8b的输入端水平纵向对接的位置位于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横向移动行程的中位,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横移电机8a5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横移电机8a5可通过链条或同步带或钢丝绳带动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横向滑动,以实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准确定位。通过将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也设计成可横向滑动的结构,并将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输出端与卸包装置8b的输入端水平纵向对接的位置设计在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横向移动行程的中位,这样能大大减小卸包装置8b的横向尺寸,从而降低成本、减小占地面积。
当然,也可直接用两条或多条由水平输送装置3和倾斜输送装置5组成的袋装水泥运输线将袋装水泥直接输送至卸包装置8b上。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卸包装置8b包括纵向滑动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且可与对应的所述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输出端水平纵向对接的两个卸包皮带机8b1,分别驱动所述两个卸包皮带机8b1纵向滑动的两个卸包皮带机纵移电机8b2和设置在所述支架8d上对应所述卸包皮带机8b1纵移终点位置的两个正向卸包闸门8b3。通过卸包皮带机8b1将分配装置8a上的袋装水泥纵向输送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方,再巧妙地通过卸包皮带机8b1的自转和反向回移两个动作的配合将袋装水泥移动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具体地,卸包皮带机8b1的自转速度和反向回移速度相等即可,最后通过正向卸包闸门8b3的翻转将袋装水泥垂直输送至码垛装置8c上,完成卸包过程,整个卸包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结构非常简单、成本低。
上述卸包皮带机纵移电机8b2为伺服电机,其可通过链条或同步带或钢丝绳带动卸包皮带机8b1纵向滑动,从而实现卸包皮带机8b1的准确定位。
当然,也可采用升降结构的卸包皮带机8b1将袋装水泥直接移动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从而无需配合地控制卸包皮带机8b1的自转和反向回移两个动作。具体地,卸包皮带机8b1可通过升降机构纵向滑动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当卸包皮带机8b1将袋装水泥纵向输送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方时,所述升降机构带动卸包皮带机8b1下降,从而使袋装水泥完全落在正向卸包闸门8b3上,卸包皮带机8b1与袋装水泥分离后,卸包皮带机8b1便开始反向往回移动,同时,升降机构带动卸包皮带机8b1上升至初始位置,如此循环。
当然,也可采用其他结构的卸包装置将袋装水泥输送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或直接采用人工将袋装水泥搬运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码垛装置8c包括横向滑动安装在支架8d下方对应所述两个正向卸包闸门8b3位置的两对竖直滑轨8c1、分别驱动所述两对竖直滑轨8c1横向滑动的两个竖直滑轨横移电机8c2、滑动安装在所述竖直滑轨8c1上的安装架8c3、安装在所述安装架8c3上对应所述正向卸包闸门8b3位置的正向码垛闸门8c4和驱动所述安装架8c3垂直滑动的升降气缸8c5,每对所述竖直滑轨8c1的上端通过连板相连,所述升降气缸8c5固定安装在所述连板上,所述正向码垛闸门8c4位于所述正向卸包闸门8b3正下方。通过正向码垛闸门8c4垂直接收从正向卸包闸门8b3处掉落下的袋装水泥,再通过竖直滑轨8c1的横向滑动将袋装水泥横向移动至指定位置的正上方,并通过安装架8c3的垂直滑动将袋装水泥垂直下降靠近指定位置,最后通过正向码垛闸门8c4的翻转将袋装水泥掉落至指定位置,完成码垛过程,整个码垛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竖直滑轨8c1的横向滑动配合两个码垛装置8c,实现了袋装水泥的横向直线排列,结构简单且成本低。
上述竖直滑轨横移电机8c2为伺服电机,其可通过链条或同步带或钢丝绳带动竖直滑轨8c1横向滑动,从而实现竖直滑轨8c1的准确定位。
当然,也可采用其他结构的码垛装置8c实现袋装水泥的码垛过程,或直接采用人工实现袋装水泥的码垛。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支架8d上对应所述卸包皮带机8b1的纵移起点位置分别设有两个反向卸包闸门8b4,所述安装架8c3上对应所述反向卸包闸门8b4的位置设有反向码垛闸门8c6,所述正向码垛闸门8c4和所述反向码垛闸门8c6相对于所述竖直滑轨8c1对称布置,所述正向码垛闸门8c4位于所述竖直滑轨8c1的前方,所述反向码垛闸门8c6位于所述竖直滑轨8c1的后方,所述反向码垛闸门8c6位于所述反向卸包闸门8b4正下方。通过在竖直滑轨8c1的前方和后方分别设置码垛闸门,这样,当码装装载容器(如货车等)的头部时,使用正向码垛闸门8c4进行码垛,当码垛装载容器的尾部时,使用反向码垛闸门8c6进行码垛,避免了竖直滑轨8c1与装载容器的头部和尾部发生干涉,充分利用了装载容器的空间。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卸包皮带机8b1顶面的水平高度高于或等于所述正向卸包闸门8b3顶面的水平高度,所述卸包皮带机8b1顶面的水平高度高于或等于所述反向卸包闸门8b4顶面的水平高度。通过将卸包皮带机8b1顶面的水平高度设计成高于或等于所述正向卸包闸门8b3顶面的水平高度,并将卸包皮带机8b1顶面的水平高度设计成高于或等于所述反向卸包闸门8b4顶面的水平高度,这样便于卸包皮带机8b1将袋装水泥移动至正向卸包闸门8b3或反向卸包闸门8b4上。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正向卸包闸门8b3和反向卸包闸门8b4的结构相同且均包括两个一侧分别铰接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的卸包门扇8b3a、一端与所述卸包门扇8b3a固定连接的卸包转杆8b3b和两个安装所述支架8d上对应所述卸包门扇8b3a位置的卸包闸门气缸8b3c,所述卸包闸门气缸8b3c的伸缩端与对应的所述卸包转杆8b3b另一端铰接。所述两个卸包门扇8b3a之间的间距与卸包皮带机8b1的宽度相匹配。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正向码垛闸门8c4和反向码垛闸门8c6的结构相同且均包括安装在所述安装架8c3上的码垛闸门气缸8c4a、中部与所述码垛闸门气缸8c4a的伸缩端相连的连杆8c4b、两根中间连杆8c4c、两根码垛转杆8c4d和两个一侧分别铰接安装在所述安装架8c3上的码垛门扇8c4e,所述码垛转杆8c4d一端与所述码垛门扇8c4e固定连接,所述码垛转杆8c4d另一端与所述中间连杆8c4c一端铰接,所述中间连杆8c4c另一端与所述连杆8c4b的端头铰接;所述安装架8c3上对应所述码垛闸门气缸8c4a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导套8c4f,所述导套8c4f内分别活动插装有导柱8c4g,所述导柱8c4g的上端分别与所述连杆8c4b相连。通过连杆8c4b和中间连杆8c4c的配合,实现了两个码垛门扇8c4e共用一个气缸的目的,从而降低了成本;同时,加设的相互配合的导套8c4f和导柱8c4g使得连杆8c4b的平动更平稳,从而提高了正向码垛闸门8c4和反向码垛闸门8c6开启和闭合的稳定性。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提升装置9包括起重器9a、钢丝绳9b和四套导柱导套9c,所述四套导柱导套9c的下端分别安装在所述支架8d的四角处,所述四套导柱导套9c的上端分别安装在所述行走装置4上,所述起重器9a固定安装在所述行走装置4上,所述钢丝绳9b的一端与所述起重器9a相连,所述钢丝绳9b的另一端与所述支架8d相连,所述起重器9a安装在所述支架8d上,且所述起重器9a与所述控制器7电连接。通过在支架8d的四角处分别加设一套导柱导套9c,一方面能提高装载码垛主机8升降的平稳性,另一方面,能保证装载码垛主机8在升降过程中始终保持水平,从而提高了码垛的准确性。
上述水平输送装置3、行走装置4、倾斜输送装置5、定位系统6、装载码垛主机8内的各部分和提升装置9均与控制器7相连,均由控制器7控制。
上述水平输送装置3、倾斜输送装置5和装载码垛主机8内的各皮带机均可采用电动滚筒皮带机或普通传动的皮带机,也可采用筒式输送机或板式输送机。
上述全自动袋装水泥装车机的工作过程如下:
首先,运输车辆进入装车工位后,由视觉定位系统6确定运输车辆的实际位置,并将有关数据传给控制器7准备装车;然后,水平输送装置3将来自水泥厂包装车间或仓库的袋装水泥输送至倾斜输送装置5,并由倾斜输送装置5将袋装水泥输送至分配装置8a的缓冲皮带机8a1上;接着,缓冲皮带机8a1将袋装水泥输送至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上,并通过两个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横向滑动将袋装水泥分两条运输线分别输送至对应的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上,再通过两个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横向移动准确地将袋装水泥分别输送至两个卸包皮带机8b1上,完成分配过程;再接着,卸包皮带机8b1将袋装水泥纵向输送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方,并巧妙地通过卸包皮带机8b1的自转和反向回移两个动作的配合将袋装水泥移动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再通过正向卸包闸门8b3的翻转将袋装水泥垂直输送至正向码垛闸门8c4上,完成卸包过程;再然后,竖直滑轨8c1的横向滑动将正向码垛闸门8c4及袋装水泥横向移动至运输车辆上指定位置的正上方,并通过安装架8c3的垂直滑动将正向码垛闸门8c4及袋装水泥垂直下降直至靠近所述指定位置,再通过正向码垛闸门8c4的翻转将袋装水泥掉落至所述指定位置,完成码垛过程即完成一排横向码垛;完成一排横向码垛后,先由行走装置4带动装载码垛主机8运动到下一排需码垛的位置继续码垛,当装载码垛主机8运动到运输车辆尾部时,由反向卸包闸门8b4和反向码垛闸门8c6完成码垛动作,直至码完一层,然后再由提升装置9带动装载码垛主机8上升一层完成第二层码垛,如此循环直至完成整个运输车辆的码垛。当然,完成一排横向码垛后,也可先由提升装置9带动装载码垛主机8上升一层完成同一排第二层的码垛,直至码完同一排的所有层,然后再由行走装置4带动装载码垛主机8运动到下一排需码垛的位置继续码垛,当装载码垛主机8运动到运输车辆尾部时,由反向卸包闸门8b4和反向码垛闸门8c6完成码垛动作,如此循环直至完成整个运输车辆的码垛。
上述全自动袋装水泥装车机通过分配装置8a将倾斜输送装置5上的袋装水泥至少分2条运输线输送至对应数量的卸包装置8b上,再通过每个卸包装置8b将袋装水泥输送至对应数量的码垛装置8c上,最后通过所有码垛装置8c将袋装水泥横向直线排列,完成码垛,整个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由于所述装载码垛主机8至少有2条运输线,所以码垛效率高;通过缓冲皮带机8a1将倾斜输送装置5上的袋装水泥输送至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上,再通过两个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横向滑动将袋装水泥分两条运输线分别输送至对应的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上,最后通过两个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将袋装水泥分别输送至两个卸包装置8b上,完成分配过程,整个分配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通过缓冲皮带机8a1和第一层分配皮带机8a2的配合将倾斜输送装置5上的袋装水泥分两条运输线输送,大大地提高了效率,且结构简单、成本低;通过将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也设计成可横向滑动的结构,并将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输出端与卸包装置8b的输入端水平纵向对接的位置设计在第二层分配皮带机8a4的横向移动行程的中位,这样能大大减小卸包装置8b的横向尺寸,从而降低成本、减小占地面积;通过卸包皮带机8b1将分配装置8a上的袋装水泥输送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方,再巧妙地通过卸包皮带机8b1的自转和反向回移两个动作的配合将袋装水泥移动至正向卸包闸门8b3上,最后通过正向卸包闸门8b3的翻转将袋装水泥垂直输送至码垛装置8c上,完成卸包过程,整个卸包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而且,结构非常简单、成本低;通过正向码垛闸门8c4垂直接收从正向卸包闸门8b3处掉落下的袋装水泥,再通过竖直滑轨8c1的横向滑动将袋装水泥横向移动至指定位置的正上方,并通过安装架8c3的垂直滑动将袋装水泥垂直下降靠近指定位置,最后通过正向码垛闸门8c4的翻转将袋装水泥掉落至指定位置,完成码垛过程,整个码垛过程无需人工参与,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竖直滑轨8c1的横向滑动配合两个码垛装置8c,实现了袋装水泥的横向直线排列,结构简单且成本低;通过在竖直滑轨8c1的前方和后方分别设置码垛闸门,这样,当码装装载容器(如货车等)的头部时,使用正向码垛闸门8c4进行码垛,当码垛装载容器的尾部时,使用反向码垛闸门8c6进行码垛,避免了竖直滑轨8c1与装载容器的头部和尾部发生干涉,充分利用了装载容器的空间;通过将卸包皮带机8b1顶面的水平高度设计成高于或等于所述正向卸包闸门8b3顶面的水平高度,并将卸包皮带机8b1顶面的水平高度设计成高于或等于所述反向卸包闸门8b4顶面的水平高度,这样便于卸包皮带机8b1将袋装水泥移动至正向卸包闸门8b3或反向卸包闸门8b4上;通过连杆8c4b和中间连杆8c4c的配合,实现了两个码垛门扇8c4e共用一个气缸的目的,从而降低了成本;加设的相互配合的导套8c4f和导柱8c4g使得连杆8c4b的平动更平稳,从而提高了正向码垛闸门8c4和反向码垛闸门8c6开启和闭合的稳定性;通过在支架8d的四角处分别加设一套导柱导套9c,一方面能提高装载码垛主机8升降的平稳性,另一方面,能保证装载码垛主机8在升降过程中始终保持水平,从而提高了码垛的准确性。
上述全自动袋装水泥装车机不仅适用于水泥行业,还适应于其它如化工、粮食等行业的袋装料需要装车的情况(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
经比对,可获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袋装水泥装车机,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的“装载码垛主机8”对应于本专利的“码包装置”,证据1中的“导柱”对应于本专利的“导柱”,证据1中的“行走装置4”对应于本专利的“行走副车架”,证据1中的“导轨2”对应于本专利的“装车机本体”。
由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在于:
①导向部件不同:在本专利中,导柱的下端固定在码包装置上,导柱的上端固定在导向轮组内,即本专利采用导柱与导向轮组相互配合实现导向;而在证据1中,采用导柱导套相互配合实现导向。
②是否设置支撑架:在本专利中,四根导柱的顶端固定在支撑架上;证据1则未公开有关支撑架的技术内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而言,本专利通过采用导柱和导向轮组相互配合实现导向的方式有利于导柱移动的顺畅自如,避免卡滞现象,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而证据1仅公开水泥装车机采用导柱和导套相互配合来实现导向的技术内容,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通过导柱和导向轮组相互配合来实现导向、以利于导柱移动顺畅和避免卡滞现象出现的技术启示。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03553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