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41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4W1085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13579.8
申请日:2013-04-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齐齐哈尔通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5-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吉林省康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杨克非
合议组组长:胡建英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A01C7/06(2006.01);A01C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若一项权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总和不足以实现其发明目的、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缺少实现其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113579.8,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5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该播种机包括施口肥部件装配(1)、播种单体装配(2)、传动机构(3)、监控系统部件装配(4)、深施肥肥箱装配(5)、地轮部件装配(6)、主梁及牵引梁部件装配(7)和秸杆切断及深施肥部件装配(8),所述的传动机构(3)采用双传动结构,它包括左传动胶轮部件装配(9)、传动部件装配(10)和右传动胶轮部件装配(11),所述的左传动胶轮部件装配(9)和右传动胶轮部件装配(11)对称设置安装在传动部件装配(10)的左、右两侧;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传动胶轮部件装配(9)和右传动胶轮部件装配(11)分别包括传动胶轮(17)、内传动轮架侧板(42a)、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传动轮轴(12)、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十五齿张紧链轮(20)、第一滚子链条(25)和传动胶轮弹簧丝杠(41),其中,所述的传动轮轴(12)安装在内传动轮架侧板(42a)和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上,三十三齿链轮(18)和十五齿张紧链轮(20)安装在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上,传动胶轮(17)和二十三齿链轮(19)安装在传动轮轴(12)上,所述的外传动轮架侧板(42b)通过连接轴(46)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外传动侧板(43b)铰接,内传动轮架侧板(42a)通过连接螺栓(47)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内传动侧板(43a)铰接,传动胶轮弹簧丝杠(41)分别连接在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外传动侧板(43b)之间和内传动轮架侧板(42a)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内传动侧板(43a)之间,第一滚子链条(25)连接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和十五齿张紧链轮(20),第一滚子链条(25)还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内侧链轮连接;所述的传动部件装配(10)包括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内传动侧板(43a)、外传动侧板(43b)、连接轴(46)、连接螺栓(47)、十九齿双联介轮(21)、左旋超越离合器(24)、右旋超越离合器(23)、三十五齿链轮片(22)、排肥双联链轮组(33)、排肥四联链轮组(34)、排肥主动链轮(39)、排肥从动链轮(40)、张紧链轮组合(44)、塑料张紧轮组合(38)、排种双联链轮组(31)、排种四联链轮组(32)、排种主动链轮(35)、排种从动链轮(37)、二十五齿链轮(36)、排种链轮(30)、第二滚子链条(26)、第三滚子链条(27)、第四滚子链条(28)、第五滚子链条(29)和第六滚子链条(4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张紧链轮组合(44)和塑料张紧轮组合(38)安装在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上,第二传动短轴(15)、第一传动短轴(14)安装在传动部件装配(10)的左、右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与左旋超越离合器(24)连接,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左侧轴端,第二滚子链条(26)与安装有左旋超越离合器(24)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外侧链轮连接;排种双联链轮组(31)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左侧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的中间部位,排种四联链轮组(32)和排种主动链轮(35)安装在第二传动短轴(15)上,第六滚子链条(45)连接排种双联链轮组(31)和排种四联链轮组(32),并由张紧链轮组合(44)张紧;第四滚子链条(28)连接排种主动链轮(35)、主传动六角轴(13)上二十五齿链轮(36)和排种器传动轴(16)上的排种从动链轮(37),第四滚子链条(28)由塑料张紧轮组合(38)张紧;十七齿链轮(30)安装在排种器传动轴(16)上,第五滚子链条(29)与十七齿链轮(30)、排种链轮连接,带动排种器转动实现排种;排种双联链轮组(31)可以在主传动六角轴(13)上左右移动,排种四联链轮组(32)可以在第二传动短轴(15)上左右移动,通过排种双联链轮组(31)与排种四联链轮组(32)不同链轮的配合,可以调整播种机的播种株距。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与右旋超越离合器(23)连接,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右侧轴端,第二滚子链条(26)与安装有右旋超越离合器(23)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外侧链轮连接;排肥双联链轮组(33)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右侧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的中间部位,排肥四联链轮组(34)和排肥主动链轮(39)安装在第一传动短轴(14)上,第六滚子链条(45)连接排肥双联链轮组(33)和排肥四联链轮组(34),并由张紧链轮组合(44)张紧;第三滚子链条(27)连接排肥主动链轮(39)与排肥轴上的排肥从动链轮(40),并由塑料张紧轮组合(38)张紧,带动排肥轴转动实现排肥;排肥双联链轮组(33)可以在主传动六角轴(13)上左右移动,排肥四联链轮组(34)可以在第一传动短轴(14)上左右移动,通过排肥双联链轮组(33)和排肥四联链轮组(34)不同链轮的配合,可以调整播种机的施肥量。”
针对本专利,齐齐哈尔通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i)双传动结构内部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特别是左、右两侧传动胶轮与传动部件装配10的各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ii)传动结构内部,超越离合器与传动结构其他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关于必要技术特征(i),为了解决单传动结构作业阻力较大、打滑的技术问题,“传动部件装配”的各组件必须与“左传动胶轮部件装配(9)和右传动胶轮部件装配(11)”建立特定的连接关系,例如权利要求2、3、4中记载的连接关系,才能实现左右两侧传动胶轮能够同时同步驱动使机具运转的技术效果;关于必要技术特征(ii),为了解决机具反方向转动导致排钟器损坏和其他故障的技术问题,两超越离合器必须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中其他各组件建立特定的连接关系,例如权利要求3和4中记载的连接关系,才能够实现在机具后退时,传动部分在超越离合器的作用下停止转动,使得排钟、排肥停止工作进而防止机具损坏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一滚子链条(25)连接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和十五齿张紧链轮(20),第一滚子链条(25)还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内侧链轮连接”,涵盖了“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和十五齿张紧链轮(20)以及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内侧链轮”这四个链轮的任意一种空间排布位置关系,而说明书中仅给出附图4所示的一种特定的空间排布位置关系,权利要求1涵盖了过大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的传动部件装配(10)包括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内传动侧板(43a)、外传动侧板(43b)、连接轴(46)、连接螺栓(47)、十九齿双联介轮(21)、左旋超越离合器(24)、右旋超越离合器(23)、三十五齿链轮片(22)、排肥双联链轮组(33)、排肥四联链轮组(34)、排肥主动链轮(39)、排肥从动链轮(40)、张紧链轮组合(44)、塑料张紧轮组合(38)、排种双联链轮组(31)、排种四联链轮组(32)、排种主动链轮(35)、排种从动链轮(37)、二十五齿链轮(36)、排种链轮(30)、第二滚子链条(26)、第三滚子链条(27)、第四滚子链条(28)、第五滚子链条(29)和第六滚子链条(45)”只罗列了29个部件的名称,却并未记载上述各部件的结构、作用、位置、受力或连接关系等,说明书中只记载了附图6所构成的特定结构及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中上述内容所涵盖的除了附图6之外的其他各种结构及连接关系都无法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载,“张紧链轮组合(44)和塑料张紧轮组合(38)”与“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的安装方式相同,都是安装在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上,而从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张紧链轮组合(44)和塑料张紧轮组合(38)并非安装在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上,而是分别安装在支承轴和第一传动短轴14上,与“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等部件的安装方式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的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按照权利要求3的文字记载来理解,二十五齿链轮36应当与排钟器传动轴16直接固定连接,而根据说明书第21段和附图6的记载,二十五齿链轮36必须要内装轴承,目的在于避免与主传动六角轴13直接连接进而导致产生扭转力矩的干涉,权利要求3中并未对二十五齿链轮内部是否具有轴承作出任何说明,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权利要求1存在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双传动”的含义及具体实现方式不清楚、“传动部件装配”只是罗列了29个部件的名称,并未记载29个部件的结构、作用、位置、受力或连接关系等,而且29个部件的结构、作用、位置、受力或连接关系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属于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关键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请求人此次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号为US5632212A、公开日为1997年05月27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中中文译文共15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514282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440809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178579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公开号为US7717047B2、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8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中中文译文共12页(下称对比文件5)。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张: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用播种机,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二者的区别在于:(i)对比文件1未公开“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未公开“施口肥部件装配(1)”、“监控系统部件装配(4)”、“深施肥肥箱装配(5)”、“秸杆切断及深施肥部件装配(8)”;未公开“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十五齿张紧链轮(20),十九齿双联介轮”的具体齿数及具体安装位置,以及未公开“内传动轮架侧板(42a)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内传动侧板(43a)的铰接方式为‘通过连接螺栓(47)’”;(ii)对比文件1未公开“传动部件装配(10)包括左旋超越离合器(24)、右旋超越离合器(23)、三十五齿链轮片(22)、排肥主动链轮(39)、排肥从动链轮(40)、塑料张紧轮组合(38)、二十五齿链轮(36)、第二滚子链条(26)、第三滚子链条(27)、第四滚子链条(28)、第五滚子链条(29)”;(iii)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排肥双联链轮组(33)、排肥四联链轮组(34)、张紧链轮组合(44)、排种双联链轮组(31)、排种四联链轮组(32)”。 上述区别(i)中,“指夹式”播种机已经是常见的播种机类型,播种的同时进行施肥,也已是普遍使用的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施口肥部件装配(1)、“监控系统部件装配(4)”、“深施肥肥箱装配(5)”、“秸杆切断及深施肥部件装配(8)”均属于施肥播种机中常用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自行选装,并且是否选装这些部件也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链轮的具体齿数、链轮的安装位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用螺栓对两个板状部件进行铰接,显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ii)中的大部分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动力从动力轮传递给播种和施肥机构。至于对比文件2中尚未公开的细节性的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上述区别(iii),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传动机构两侧设置变速箱3,以分别控制施肥箱5和播种箱2的运转速度,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气吸式播种机变速箱,具有固定在主梁1中间部位的变速箱2,变速箱2中设置输出轴10(相当于传动短轴),并设置主动链轮组15(相当于双联链轮组),从动链轮组11(相当于四联链轮组),以及链条张紧架16(相当于张紧链轮组合),即对比文件2和3已公开区别特征(iii),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调整播种和排肥机构的运转速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i)对比文件1未公开“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未公开“施口肥部件装配(1)”、“监控系统部件装配(4)”、“秸杆切断及深施肥部件装配(8)”,未公开“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十五齿张紧链轮(20),十九齿双联介轮”的具体齿数;(ii)对比文件5未公开“传动胶轮弹簧丝杠(41)”、以及“内传动轮架侧板(42a)通过连接螺栓(47)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内传动侧板(43a)铰接”;(iii)对比文件5未公开“传动部件装配(10)包括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连接螺栓(47)、左旋超越离合器(24)、右旋超越离合器(23)、三十五齿链轮片(22)、排肥主动链轮(39)、排肥从动链轮(40)、塑料张紧轮组合(38)、排种主动链轮(35)、排种从动链轮(37)、二十五齿链轮(36)、排种链轮(30)、第二滚子链条(26)、第三滚子链条(27)、第四滚子链条(28)、第五滚子链条(29)”;(iv)对比文件5未公开“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排肥双联链轮组(33)、排肥四联链轮组(34)、张紧链轮组合(44)、排种双联链轮组(31)、排种四联链轮组(32)”。上述区别(i)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选择;上述区别(ii)在对比文件5中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iii)中的大部分内容,至于对比文件2中尚未公开的细节性的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已公开上述区别(iv),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2、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至3和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至3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至4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关于权利要求4,其限定了排肥侧的传动关系,这与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排种侧传动结构的附加技术特征基本一致,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至3和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至3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至4和公知常识公开。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各项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专利文件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及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原有免耕播种机作业阻力大、传动打滑率较高等缺点和不足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作业质量更加安全可靠的双传动免耕指夹式精量施肥播种机。本专利说明书中对于本专利技术效果的记载为“本发明采用双传动结构,左、右两侧传动胶轮能够同时同步驱动使机具运转,当一侧传动胶轮出现打滑现象时,另一侧可以进行动力补充,不影响播种机的正常工作,使播种株距和施肥量更加精确”;“本发明采用双传动结构,左、右传动胶轮同时工作,传动阻力减小,打滑率降低,使机具更加安全、稳定、可靠”;“本发明传动部分采用双传动结构,每侧都装有一个超越离合器。作业情况下机具后退,传动胶轮反方向传动,传动部分在超越离合器的作用下停止转动,排种、排肥停止工作,防止机具反方向转动导致排种器损坏和其它故障的发生”。
可见,为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并达到的所述的预期技术效果,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双传动结构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双传动结构“包括左传动胶轮部件装配9、传动部件装配10、右传动胶轮部件装配11”三个部分,三个部分的位置关系是“所述的左传动胶轮部件装配9和右传动胶轮部件装配11分别安装在传动部件装配10的左、右两侧”。
关于其中的左侧传动胶轮部件9和右侧传动胶轮部件11 ,“所述的左侧传动胶轮部件9和右侧传动胶轮部件11对称设置,分别包括传动胶轮17、内传动轮架侧板42a、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传动轮轴12、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十五齿张紧链轮20、第一磙子链条25和传动胶轮弹簧丝杠41,所述的传动轮轴12安装在内传动轮架侧板42a和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上,三十三齿链轮18和十五齿张紧链轮20安装在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上,传动胶轮17和二十三齿链轮19安装在传动轮轴12上,所述的外传动轮架侧板42b通过连接轴46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外传动侧板43b铰接,内传动轮架侧板42a通过连接螺栓47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内传动侧板43a铰接,传动胶轮弹簧丝杠41分别连接在外传动轮架侧板42b与传动部件装配10 上的外传动侧板43b之间和内传动轮架侧板42a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内传动侧板43a之间,第一磙子链条25连接三十三齿链轮18、二十三齿链轮19和十五齿张紧链轮20,第一磙子链条25还与传动部件装配10上的十九齿双联介轮21 的内侧链轮连接”。
对于传动部件装配10 ,其组成部件为“所述的传动部件装配10包括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内传动侧板43a、外传动侧板43b、连接轴46、连接螺栓47、十九齿双联介轮21、左旋超越离合器24、右旋超越离合器23、三十五齿链轮片22、排肥双联链轮组33、排肥四联链轮组34、排肥主动链轮39、排肥从动链轮40、张紧链轮组合44、塑料张紧轮组合38、排种双联链轮组31、排种四联链轮组32、排种主动链轮35、排种从动链轮37、二十五齿链轮(内装有轴承)36、排种链轮30、第二磙子链条26、第三磙子链条27、第四磙子链条28、第五磙子链条29、第六磙子链条45”(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对传动部件装配10的限定)。
传动部件装配10各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一:“所述的主传动六角轴13、排种器传动轴16、第一传动短轴14、第二传动短轴15、张紧链轮组合44、塑料张紧轮组合38安装在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上,第二传动短轴15、第一传动短轴14安装在传动部件装配10的左、右两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传动部件装配10各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二:“所述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与左旋超越离合器24连接,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左侧轴端,第二磙子链条26与安装有左旋超越离合器24的三十五齿链轮片 22、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外侧链轮连接;排种双联链轮组31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左侧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的中间部位,排种四联链轮组32和排种主动链轮35安装在第二传动短轴15上,第六磙子链条45连接排种双联链轮组31和排种四联链轮组32,并由张紧链轮组合44张紧;第四磙子链条28连接排种主动链轮35、主传动六角轴13上二十五齿链轮(内装有轴承)36和排种器传动轴16上的排种从动链轮37,第四磙子链条28由塑料张紧轮组合38张紧;十七齿链轮30安装在排种器传动轴16上,第五磙子链条29与十七齿链轮30、排种链轮连接,带动排种器转动实现排种。排种双联链轮组31可以在主传动六角轴13 上左右移动,排种四联链轮组32可以在第二传动短轴15上左右移动,通过排种双联链轮组31与排种四联链轮组32不同链轮的配合,可以调整播种机的播种株距”(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传动部件装配10各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三:“所述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与右旋超越离合器23连接,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右侧轴端,第二磙子链条26与安装有右旋超越离合器23的三十五齿链轮片22、十九齿双联介轮21的外侧链轮连接;排肥双联链轮组33安装在主传动六角轴13右侧内传动侧板43a和外传动侧板43b的中间部位,排肥四联链轮组34和排肥主动链轮39安装在第一传动短轴14上,第六磙子链条45连接排肥双联链轮组33和排肥四联链轮组34,并由张紧链轮组合44张紧;第三磙子链条27连接排肥主动链轮39与排肥轴上的排肥从动链轮40,并由塑料张紧轮组合38张紧,带动排肥轴转动实现排肥。排肥双联链轮组33可以在主传动六角轴13上左右移动,排肥四联链轮组34可以在第一传动短轴14上左右移动,通过排肥双联链轮组33和排肥四联链轮组34不同链轮的配合,可以调整播种机的施肥量”(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构成本专利传动部件装配10的所有部件及其相关连接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权利要求1中罗列的部件名称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达到本专利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即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由于缺少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导致其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4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分别对传动部件装配10的一部分部件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权利要求2-4仍然缺少构成本专利传动部件装配10的部件之间的相关连接关系,由于缺少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导致其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10113579.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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