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健康秤-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人体健康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10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5W1171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76224.1
申请日:2017-04-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茂宇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刘惠萍
国际分类号:G01G19/50,A61B5/053,A61B5/00,G01G23/18,G08C1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第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尽管第二份证据公开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类似的技术手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第一份证据中,则两份证据之间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人体健康秤”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720376224.1,申请日是2017年4月11日,专利权人为湖南简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人体健康秤,包括用于监测人体指标参数的传感器(10)、连接所述传感器(10)用于进行数据处理的控制器(70)及用于给所述传感器(10)和/或所述控制器(70)供电的供电模块(2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蓝牙广播模块(30),所述蓝牙广播模块(30)连接所述控制器(70),用于将所述控制器(70)传输的包含所述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所述传感器(10)、所述控制器(70)、所述供电模块(20)及所述蓝牙广播模块(30)集成于健康秤内部的电路板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体健康秤,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10)包括用于监测体重参数的压力传感器和/或用于监测体脂参数的人体阻抗传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体健康秤,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70)连接有计时模块(40),用于将所述传感器(10)监测的人体指标数据与其监测时间对应标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人体健康秤,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70)连接有用于将包含时间属性的人体指标参数存储起来的存储模块(5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人体健康秤,其特征在于,
所述存储模块(50)采用堆栈方式存储数据,所述蓝牙广播模块(30)在所述控制器(70)的驱动下按设定的时间周期性地广播所述存储模块(50)内的存储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人体健康秤,其特征在于,
所述供电模块(20)包括用于给所述计时模块(40)和所述存储模块(50)提供不间断供电的持续供电模块(21)。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所述的人体健康秤,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显示模块(60),所述显示模块(60)连接所述控制器(70),用于显示所述控制器(70)输出的人体指标参数。”
针对上述专利权,永康市奥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510109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11月25日;
证据2:CN10582539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8月3日;
证据3:CN10421897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2日17日。
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请求人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或者证据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故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5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
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6份附件,其主要认为:即使将证据1、2结合也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2、3之间不具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转给请求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当庭,双方当事人主要意见如下:(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评述创造性使用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文字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对此无异议;(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3)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3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体健康秤,证据1(参见说明书0029-0040段,附图1、2)涉及一种可通过蓝牙与智能终端进行通信的人体秤,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该人体秤包括用于测量用户体重、体脂、心率等体征参数的体征测量组件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传感器)、连接到体征测量组件6用于数据处理的中央处理单元2(相当于控制器)及用于给体征测量组件6和/或中央处理单元2供电的电池(相当于供电模块),蓝牙广播模块3(相当于蓝牙广播模块),该蓝牙广播模块3连接至中央处理单元2,由于该人体秤的体征测量组件6、中央处理单元2、电池、蓝牙广播模块均为电路连接,故其必然集成于人体秤的电路板上。蓝牙广播模块3用于向外持续发送蓝牙广播,蓝牙收发组件4用于接收智能终端7中的蓝牙通信装置3发出的连接请求,建立连接关系后,向蓝牙通信装置3发出实时的体征参数。当智能终端7中的蓝牙通信装置8利用内置软件检测到“摇一摇”动作开启广播接收功能,在接收到蓝牙广播模块3发出的蓝牙广播后,蓝牙通信装置8向蓝牙收发组件4发出建立连接的请求,在收到蓝牙收发组件2回复的连接应答后与蓝牙收发组件2建立映射连接。当连接建立后,向中央处理 单元2发出蓝牙映射连接成功的信号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蓝牙广播模块用于将控制器传输的包含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而证据1的蓝牙广播模块用于向外持续发送蓝牙广播,从而使蓝牙通信装置8与蓝牙收发组件4建立连接以传输数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蓝牙传输数据的延时。
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权利要求6,附图1)涉及一种体重与广告信息显示装置,该装置包括智能镜子与体重秤,智能镜子与体重秤之间的信息传输采用无线数据传输方式,无线传输方式为基于2.4G技术的无线传输协议的无线传输方式,包括蓝牙4.0、WIFI或者RFID,微处理器作为数据与控制中心,负责协调各模块正常运行,微处理器分别通过压力传感器模块和时钟模块采集消费者的体重数据,并通过蓝牙模块将体重数据发送到Raspberry Pi硬件系统进行数据同步显示,电源管理模块为各模块体重电能。可见,证据2仅公开了使用蓝牙4.0使智能镜子与体重秤之间实现无线传输,而并未公开蓝牙4.0采用何种传输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常所说的蓝牙4.0技术应当包含将两个蓝牙设备建立映射连接后再进行无线传输,即证据2的蓝牙传输方式与证据1是相同的。故证据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起到减少蓝牙传输数据的延时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证据2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人体健康秤,证据2(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7段,附图1、2)涉及一种基于Raspberry Pi的体重与广告信息显示装置,该装置包括智能镜子与体重秤(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人体健康秤),体重秤内的硬件电路板10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健康秤内部的电路板)包括微处理器(相当于控制器),分别与微处理器连接的压力传感器模块105(相当于传感器)、蓝牙模块、时钟模块、存储模块、电源管理模块(相当于供电模块),故压力传感器模块105、微处理器、电源管理模块和蓝牙模块必然集成于硬件电路板103上。
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蓝牙广播模块用于将控制器传输的包含人体指标参数的数据包以蓝牙方式周期性地广播,而证据2仅公开了使用蓝牙4.0使智能镜子与体重秤之间实现无线传输,而并未公开蓝牙4.0采用何种传输方式。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蓝牙传输数据的延时。
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且证据3给出了将其与证据2结合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证据3(参见说明书0005、0036-0041段)涉及一种在非连接状态下获取传感器数据的传感器和智能设备,其发明内容部分公开了针对上述需要逐一进行连接并传输数据导致传输效率很低、客户体验差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在非连接状态下发送传感数据的智能传感器,至少包括:传感模块,传感模块用于检测传感数据;传感数据封装模块,传感数据封装模块用于将传感数据封装到遵循蓝牙协议4.0的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或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的有效载荷数据段;蓝牙发送模块,蓝牙发送模块用于将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或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向外广播。证据3的实施例1公开了将带有蓝牙4.0接口、检测周围环境温度的智能传感器布置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所在的环境中,例如商场或会场中。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可以是苹果操作系统或安卓系统。智能传感器1包括:至少一个温度传感模块11,其进行环境温度检测;一个传感数据封装模块12,其用于将环境温度数据封装到遵循蓝牙协议4.0的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中;以及一个蓝牙发送模块13,其用于将包含温度传感数据的蓝牙广播数据包向周围发送广播,其结构示意图见图3。温度传感模块进行环境温度检测。在完成温度检测后,传感数据封装模块将环境温度数据,例如,22℃,封装到遵循蓝牙协议4.0的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中。在蓝牙广播数据包中定义有效载荷数据段,传感模块所检测的温度数据即被嵌入到该有效载荷数据段。广播的蓝牙数据包格式如图4所示。其中,同步码、信道、地址和ADV_PUD_TYPE均为蓝牙协议的标准组成部分。同步码为时钟信号;信道为所选择的信道类型;地址为广播的自身的设备地址;ADV_PUO_TYPE选择广播包是一个不可连接的不定向广播数据包。有效载荷数据即温度传感数据。循环冗余检验(以下简称CRC)校验码用于对所传输数据进行循环冗余检验。接着,蓝牙发送模块将封装好的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在商场或会场中进行广播发送。在蓝牙有效接收范围内的智能手机均可扫描接收到该广播数据。用于接收该智能传感器所发送广播的智能手机包括:蓝牙接收模块21,其接收来自外部传感器的遵循蓝牙协议4.0的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其中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包括有效载荷数据段;传感数据解析模块22,其对所接收的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进行解析,从有效载荷数据段获得温度传感数据;显示模块23,其显示所述传感数据。其结构示意图见图5。智能手机以非连接方式获取智能传感器的传感数据的流程图如图6所示。首先,智能传感器检测传感数据S201,然后将传感数据封装到不可连接的非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的有效载荷段S202中,接着,智能传感器的蓝牙模块循环地蓝牙广播不可连接的非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S203,智能手机开启蓝牙后,蓝牙接口模块接收环境中(会场、商场)智能传感器广播的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S204。接着,智能手机的传感数据解析模块将传感数据从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中的有效数据载荷段解析出来S205,并利用接收的CRC数据对接收数据进行CRC校验。最后将传感数据发送到显示模块进行显示S206,例如,22℃。智能手机也可以包括语音播报模块,对温度传感数据进行语音播报。例如,可以设定其播报格式为“现在的环境温度是22℃”。也可以将传感数据封装模块改造为将环境温度数据封装到遵循蓝牙协议4.0的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中,将传感数据解析模块改造为对所接收的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数据包进行解析,以及将该实施例中的不可连接的不定向广播数据包全部替换成可连接的不定向广播数据包,而获取温度传感数据的方法不必改变。通过实施例1,本发明能够实现智能手机在智能传感器的广播阶段,即获取智能传感器传输的温度传感数据,无须建立进一步的数据链接,能够实现一个智能传感器同时向多个智能手机的高效率数据传输,简化了智能手机读取智能传感器数据的读取操作,大大改善了用户体验。
可见,证据3的技术方案是针对蓝牙设备需要逐一进行连接并传输数据导致传输效率低、客户体验差的问题,根据其具体实施例,在商场或会场中当需要一对多传输数据时,可采用不可连接的无定向蓝牙广播方式循环广播发送数据,以便多部蓝牙设备均可在不建立蓝牙映射连接的情况下收到数据。而证据2针对的是让消费者在等待电梯的过程中能够充分的了解所在商场各商家的商品及优惠信息的问题(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4段),为此,体重秤提供体重测量与体重信息传输功能,消费者可自行站上体重秤进行体重测量并通过蓝牙模块实时传输体重信息到智能镜子进行显示,智能镜子提供体重信息与广告信息显示功能,消费者可自行对镜子中的广告信息读取并且查看自身的外貌状态,即满足消费者打发等待电梯时间与商店广告信息推送的需求(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2段)。根据证据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了向消费者推送广告信息,体重秤与智能镜子必然是一对一传输数据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在两部蓝牙设备首次完成蓝牙配对后,以后在进行数据传输时无需再次进行蓝牙配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为解决一对多传输效率低的技术手段用于证据2的一对一蓝牙传输的技术方案中,即证据2、3之间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将蓝牙广播的方式用于证据2的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决定
维持ZL20172037622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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