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雪糕包装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65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5W117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338329.5
申请日:2012-07-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褚换梅
授权公告日:2013-0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御天包装印务分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B65D85/78(2006.01);B65D5/18(2006.01);B65D5/64(2006.01);B65D5/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20338329.5,名称为“雪糕包装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07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专利权人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御天包装印务分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雪糕包装盒,所述包装盒包括一体成型的盒底(1)、盒盖(2)、搭扣(3)、侧面(6)和侧耳(7),所述搭扣(3)与盒盖(2)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装盒为双面淋膜纸,所述盒盖(2)和搭扣(3)外有外压痕(9),盒盖(2)和搭扣(3)内有内压痕(10);搭扣(3)撕开后,外压痕(9)和内压痕(10)之间为撕开边(8),所述包装盒还包括搭扣(3)粘贴的侧面(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雪糕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面(11)上印有供胶水粘贴的弧形开口(4)和竖直开口(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雪糕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边(8)的宽度范围为1-8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雪糕包装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撕开边(8)的宽度为3mm。”
针对本专利,褚换梅(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443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4846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1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8752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1987年08月18日,公告号为US4687104的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2008年12月04日,公开号为JP2008-29074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4、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证据4、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证据3、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阐述了伊利雪糕包装盒专利研发历程和奶砖包装盒专利特点。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又于2019年07月19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阐述了伊利雪糕包装盒专利研发历程、奶砖包装盒专利特点,同时还提交了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产品实物图片和带尺寸标记的CAD图纸。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专利权人2019年07月18日和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内容与无效理由没有关联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雪糕包装盒。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冷冻饮品的包装纸盒100(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8段-0020段,图1、2),该包装纸盒100为六面体纸盒,所述包装纸盒100通过纸板上的压痕折叠线7折叠而成,其正面是由与顶面1前侧连接的第一摇盖11和与底面2前侧连接的第二摇盖21粘接构成的,第一摇盖11粘贴于第二摇盖21的前侧;所述顶面1和底面3的后侧通过纸盒的后面3连接;纸盒的左侧面是由与顶面1左侧连接的第三摇盖12和与底面2左侧连接的第四摇盖22粘接构成的;纸盒的右侧面是由与顶面1右侧连接的第五摇盖13和与底面2右侧连接的第六摇盖23粘接构成的;在所述纸盒100顶面1上且接近顶面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一组切痕线4,所述切痕线4由顶面1后侧至顶面前侧,并向第一摇盖11的底侧中部倾斜延伸;所述每组切痕线4分别由相互平行设置的内切痕线41和外切痕线42构成;所述两组切痕线4在第一摇盖11的底侧中部形成一易撕部5,供消费者在食用时由该易撕部5将两组切痕线4撕开;在所述第二摇盖21上且对应第一摇盖11的易撕部5的位置,设置一个插设所述易撕部5的插口6,该插口6是供消费者在打开包装后,想要再盖合时使用;在本实施方式中,所述外切痕线42是由纸盒外表面切向纸盒内表面,且纸盒外表面切穿纸盒内表面不切穿,留有一层纸;所述内切痕线41是由纸盒内表面切向纸盒外表面,且纸盒内表面切穿纸盒外表面不切穿,留有一层纸。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顶面1相当于本专利的盒盖,底面2相当于本专利的盒底,第一摇盖11上的易撕部5相当于本专利的搭扣,第三摇盖12、第四摇盖22、第五摇盖13和第六摇盖23相当于本专利的侧面,分别位于纸盒后面3和第一摇盖11左右两侧的凸耳相当于本专利的侧耳,证据1的内切痕线41和外切痕线4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内压痕和外压痕,证据1的第二摇盖21相当于本专利与搭扣粘贴的侧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包装盒为双面淋膜纸。
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结构淋膜纸(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4段,图2),可广泛应用于办公室纸张、食品包装、食品容器及其它各种防潮或防漏用包装纸;实施例2涉及一种新结构双面淋膜纸2(也可称为双塑纸),原纸层2A具有相对的两个表面且分别为第一、二表面2A1、2A2,粘着层具有两层且分别为第一、二粘着层2B1、2B2,所述第一、二粘着层2B1、2B2分别位于原纸层的第一、二表面2A1、2A2上,淋膜层具有两层且分别为第一、二淋膜层2C1、2C2,所述第一、二淋膜层2C1、2C2分别位于所述第一、二粘着层2B1、2B2上,第一粘着层2B1粘接原纸层的第一表面2A1和所述第一淋膜层2C1,所述第二粘着层2B2粘接所述原纸层的第二表面2A2和所述第二淋膜层2C2。可见,证据2公开了双面淋膜纸,并公开了双面淋膜纸可用于食品包装盒和食品容器,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便于防潮、防漏。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双面淋膜纸制作证据1的包装纸盒,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限定“侧面上印有供胶水粘贴的弧形开口和竖直开口”。首先,证据1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8-0019段,图2)在第二摇盖21上且对应第一摇盖11的易撕部5的位置,设置一个插设所述易撕部5的插口6,该插口6是供消费者在打开包装后,想要再盒盖时使用;而且从证据1图2可以看出,插口6的形状为弧形(相当于本专利的弧形开口4),且其中部垂直方向还设置有一竖直开口。其次,证据1还公开了正面由第一摇盖11和第二摇盖21粘接构成,第一摇盖11粘贴于第二摇盖21的前侧;纸盒厂家在供货时,只需将上下摇盖用热熔胶粘接好。此外,胶水和热熔胶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粘接方式,采用胶水代替热熔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限定撕开边的宽度范围为1-8mm、3mm。证据1说明书的0020段公开每组切痕线4中内切痕线41与外切痕线42相距3-5mm(落入权利要求3的数值范围内,并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数值),可见,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去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33832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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