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二合一的定量压泵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二合一的定量压泵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664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5W1171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66696.4
申请日:2017-1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翰孟
授权公告日:2018-08-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冯丽琴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D47/34(2006.01);B65D4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方案的实施所必然要采用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给予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766696.4、名称为“一种二合一的定量压泵瓶”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8月07日,专利权人为冯丽琴。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二合一的定量压泵瓶,包括定量压泵以及由下至上依次设置的下瓶身、上瓶盖,定量压泵安装架和按头,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瓶身的底部开设有灌装孔,所述灌装孔对应适配有一个密封塞,所述下瓶身的内部中间设置有隔板,所述下瓶身通过中间的隔板分为两个腔室,每个腔室对应一个灌装孔以及一个定量压泵、吸管以及压泵锁盖,所述按头的两端分别为二合一出料口以及二合一按头入料口,所述二合一出料口以及所述二合一按头入料口分别设有两个出口,每个出口与所对应的定量压泵对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二合一的定量压泵瓶,其特征在于,下瓶身的顶部设置有定量压泵安装架,所述定量压泵安装架与所述下瓶身用卡扣环锁紧,成为一个密封整体瓶,每个所述吸管均贯穿所述定量压泵安装架,所述每个压泵锁盖通过第一卡口环卡合在定量压泵安装架上,所述定量压泵安装架上设置有所述上瓶盖,上瓶盖通过设置在内壁的第二卡扣环卡合在定量压泵安装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二合一的定量压泵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量压泵包括连通件,所述连通件的顶部设有两个输出管,所述输出管与所述二合一按头入料口一一对应,按头与连通件用第三卡扣环锁紧,所述连通件的下方设有两个吸料口,并与二合一出料口一一对应,且两者通过第四卡扣环锁紧。”
针对本专利,杨翰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15年12月09日,公告号为CN20484658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告号为CN20471374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公告号为CN2O14579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2011年03月16日,公告号为CN2O176179O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告号为CN20395879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特征“定量压泵瓶与上瓶盖的位置关系”、“二合一入料口” 不清楚,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存在矛盾,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第四卡扣环”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重新提交了证据1-5,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公告日为2017年4月12日,公告号为CN206O878O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公告日为2015年10月14日,公告号为CN2047O19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8:公告日为2012年7月25日,公告号为CN20234ll7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吸管贯穿定量压泵安装架”不清楚。分别以证据1、证据4、证据6、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主张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将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请求人放弃证据5的使用,其余的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没有对证据1和3的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混合装液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7):,包括双腔瓶身1和混液输液机构,双腔瓶身1内并列设置有一号装液腔2和二号装液腔3,混液输液机构包括混液三通管4和并列设置的一号抽液管5和二号抽液管6,混液三通管4为混流结构,混液三通管4设置有两个入液口41和一个出液口42,一、二号抽液管分别串接有由下往上泵液的按压式泵头7,一、二号抽液管的上端分别与混液三通管4的入液口41连通,一号抽液管5和二号抽液管6的下端分别与一号装液腔2和二号装液腔3连通。混液输液机构上连接有按压片12,方便手指向按压式泵头7施力泵出剂液。混液输液机构还包括有外壳10,外壳10包裹住混液三通管4、一号抽液管5和二号抽液管6,外壳10与双腔瓶身1连接,外壳上预留有通孔以便手指穿入按动按压片12。双腔瓶身1的底部设置有两个分别与一号装液腔2和二号装液腔3连通的加注口11。可以采用出液口42连接按压出液嘴8来取代自送液梳子9,同时取消了按压片12。需要用染发剂时候按压出液嘴8便可输出混合后的染发剂料。
可见,证据1中的双腔瓶身1相当于本专利的下瓶身,加注口11相当于本专利的罐装孔,泵头7相当于本专利的定量压泵,抽液管5、6相当于本专利的吸管,外壳10相当于本专利的上瓶盖,出液嘴8相当于本专利的按头。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到双腔瓶身1的中部具有隔板分开两个装液腔,双腔瓶身的上部具有安装架用于安装泵头7,附图6中可以确定泵头7的上部具有压泵锁盖。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罐装孔对应适配有一个密封塞;2)本专利的按头为二合一出料口和二合一入料口均为两个出口,而证据1中的出液嘴8的入口和出口都只有一个。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密封瓶体以及如何使得两种液体在流出后再混合。
首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中的瓶身设有注入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避免注入的液体流出该注入口必然需要密封,而采用密封塞密封注入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管式液体储存容器1,并进一步公开了“包含有容器本体10、压头20;容器本体10可设有一第一容置槽11与一第二容置槽12,其中,第一容置槽11与第二容置槽12分别为独立空间,不相互连通。该压头20,供安装于容器本体10上,所述的压头20,成形有一可供使用者按压的按压部21,并于按压部21设有一第一导出口23、与一第二导出口24,其中,压头20下方组设有一第一输导管25,且此第一输导管25与第一导出口23呈连通,又,第一输导管25组设位于第一容置槽11内,使第一导出口23与第一容置槽11呈相连通;又,压头20下方进一步组设有一第二输导管26,且此第二输导管26与第二导出口24呈连通,第二输导管26组设位于第二容置槽12内,使第二导出口24与第二容置槽12呈连通;为使压头20的按压部21受力按压后,可自动回复至原位,故,于按压部21的下方可组设有一弹性装置22,以使按压部21经按压后,可借由弹性装置22回复至原位,以便于下次的使用,此弹性装置22内部可为一弹簧,或具有相同效果的弹性体。当使用者按压压头20的按压部21时(如图中虚线箭头处),可使第一容置槽11内的第一液体L1,经由第一输导管25的导引,由第一导出口23流出,同时第二容置槽12内的第二液体L2,亦会经由第二输导管26,向第二导出口24流出,借此让使用者按压压头20的按压部21一次,即可同时挤出第一液体与第二液体,再将其混合使用,如此,可确保按压一次后,两种液体的输出量比例相同,既简单又方便;综上所述,确实可以达到提供一种让使用者仅需按压压头,即可同时挤出第一液体与第二液体,且第一液体与第二液体是依预定比例挤出,可让使用者直接混合使用的多管式液体储存容器的目的。”(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2-4),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分别具有两个入口和两个出口的压头,且同样是为了实现让两种液体在压出后再混合的目的,即证据3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证据1的启示,将证据3的中压头应用于证据1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下瓶身的顶部设置有定量压泵安装架,所述定量压泵安装架与所述下瓶身用卡扣环锁紧,成为一个密封整体瓶,每个所述吸管均贯穿所述定量压泵安装架,所述每个压泵锁盖通过第一卡口环卡合在定量压泵安装架上,所述定量压泵安装架上设置有所述上瓶盖,上瓶盖通过设置在内壁的第二卡扣环卡合在定量压泵安装架上”,证据1还公开了“外壳10与双腔瓶身1连接”(出处同上),从证据1的附图1和附图5可以确定双腔瓶身的上部具有安装架用于安装泵头7,安装架与瓶身构成密封的瓶体,吸管贯穿安装架,外壳10与安装架连接。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下瓶身、每个压泵锁盖以及上瓶盖与定量压泵安装架之间均为卡扣锁紧。对于一般瓶体包装,卡扣连接各部件是最为常见的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定量压泵包括连通件,所述连通件的顶部设有两个输出管,所述输出管与所述二合一按头入料口一一对应,按头与连通件用第三卡扣环锁紧,所述连通件的下方设有两个吸料口,并与二合一出料口一一对应,且两者通过第四卡扣环锁紧”,证据1还公开了“混液输液机构包括混液三通管4和并列设置的一号抽液管5和二号抽液管6,混液三通管4为混流结构,混液三通管4设置有两个入液口41和一个出液口42,一、二号抽液管分别串接有由下往上泵液的按压式泵头7,一、二号抽液管的上端分别与混液三通管4的入液口41连通,出液口42连接按压出液嘴8”(出处同上),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的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1)连通件设有两个输出管,与二合一按头入料口一一对应;2)按头与连通件,连通件与按头上的出料口均采用卡扣环锁紧。首先,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中的按头应用于证据1中时,按头具有两个入料口,其必然需要改变连通件的出口设置,将连通件的输出管设置为两个以适应证据3的按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对于一般瓶体包装,卡扣连接各部件是最为常见的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766696.4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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