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气动加压点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4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5W1169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02263.0
申请日:2016-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16-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23K11/11(2006.01);B23K11/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某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的201620002263.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气动加压点焊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5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动加压点焊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箱、控制器、变压器和气动加压机构,变压器设于机箱内,机箱外部设有与机箱内变压器连接的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所述的气动加压机构包括气缸、电磁阀和减压阀,气缸通过气管依次连接电磁阀和减压阀,气缸的活塞杆端部连接上电极臂,所述的下电极臂设于上电极臂下端并通过铜板固定在机箱上,所述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的端部分别设有电极,所述的电磁阀与控制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启动开关,启动开关接口设置在机箱上,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加压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箱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次级铜管、铜板和电极分别设有管道水腔,通过水管将进水口、出水口、次级铜管、铜板和电极连接形成回流。”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 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4451C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和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的下电极臂设置于上电极臂下端并通过铜板固定在机箱上”,铜材料是较软的材料,因此铜板难以承担下电极臂和电极的重量并实现支撑固定,尤其是在电焊过程中会持续的放热,铜板受热硬度进一步降低,因此,该处描述不清楚,铜板不能实现本案中所描述的作用;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次级铜管到底是与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连接,以及是通过一个次级铜管同时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还是通过次级线圈和次级铜管分别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若通过次级线圈和次级铜管连接,又分别连接在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上,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且在权利要求2中同样涉及到了对“铜板”这一不清楚技术特征的附加限定,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此次提交的补充附件如下:
附件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陈祝年编著,《焊接工程师手册》,2002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487-504页,复印件;
附件2(同上述证据1’):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附件3(同上述证据2’): 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4451C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其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以本次提交的证据和理由为准,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的下电极臂设置于上电极臂下端并通过铜板固定在机箱上”,铜材料是较软的材料,因此铜板难以承担下电极臂和电极的重量并实现支撑固定,尤其是在电焊过程中会持续的放热,铜板受热硬度进一步降低,因此,该处描述不清楚,铜板不能实现本案中所描述的作用;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次级铜管到底是与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连接,以及是通过一个次级铜管同时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还是通过次级线圈和次级铜管分别与上电极臂、下电极臂连接,若通过次级线圈和次级铜管连接,又分别连接在主变压器的哪一部分上,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且在权利要求2中同样涉及到了对“铜板”这一不清楚技术特征的附加限定,因而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次提交的补充证据为:
证据1(同上述附件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陈祝年编著,《焊接工程师手册》,2002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版权页、第487-504页,复印件;
证据2(同上述证据1’和附件2): 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18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3(同上述证据2’和附件3): 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4451C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铜板的作用之一为将下电极臂固定在机箱上,起连接、固位作用而非支撑、承重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了解次级铜管是为水管提供管道水腔,以便主变压器的冷却,至于次级铜管的具体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回流冷却的实际需求灵活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变压器包括铁芯、初级线圈和次级线圈为公知常识,次级铜管在变压器中的作用之一为充当次级线圈,次级铜管与主变压器的连接关系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将上电极与驱动气缸座及气缸相连接,加重气缸负担,导致加压反应慢,而本专利的上电极仅与“气缸活塞杆”相连接,气缸加压时更轻便、快捷。本专利通过气缸依次连接电磁阀和减压阀以及气缸的活塞杆端部连接上电极臂两个方面的结合确保气缸的活塞杆端部的稳定控制,进而确保焊接过程中的加压的稳定、快速调节,提高焊接的工作效率和焊接质量。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以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放弃请求书及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证据使用方式,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具体意见以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为准,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不一致的,以口头审理当庭意见为准。经比对证据1的附图和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图4-2-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通过气管依次连接电磁阀和减压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焊接工程师手册,证据2、证据3是中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证据2和证据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气动加压点焊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直压式点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第501-504页):直压式点焊机的上电极在导向构件的控制下作直接运动,电极压力由气缸直接作用产生。图4-2-14为直压式通用点焊机的构造图。主要由机身(对应于本专利的机箱)、焊接变压器(对应于本专利的变压器)、气压式加压系统(对应于本专利的气动加压机构)、上下电极、水冷系统等组成,配用KD型点焊同步控制箱(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器)。机身前面中部装有支臂12,用以支承下电极11,机身内装有焊接变压器3(对应于本专利的变压器设于机箱内)和级数调节插座(刀开关)2。机身上面装有电磁气阀6(对应于本专利的电磁阀)和减压器5(对应于本专利的减压阀),背面安有控制器4。本机型的变压器为单相外铁式,二次线圈由多根铜管并联弯曲焊接而成,并在两端头与两个铜块焊牢,而铜块则通过软铜片组与焊机的上、下电极相连。
可见,证据1的点焊机为气动加压点焊机,从图4-2-14可看出,机身外部设有端部分别与上下电极相连的上电极臂结构和下电极臂结构,由于上下电极分别与焊接变压器相连,因而上电极臂结构和下电极臂结构也与焊接变压器相连,图4-2-14中还公开了气缸8,其中还可看出气缸8通过气管依次连接有电磁气阀6和减压器5,下电极臂结构设于上电极臂下端。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气缸的活塞杆端部连接上电极臂,下电极臂通过铜板固定在机箱上;(2)所述电磁阀与控制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启动开关,启动开关接口设置在机箱上,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管。
关于上述区别(1),在本专利中气缸活塞杆的作用是带动上电极臂进而带动电极上下运动进行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将气缸活塞杆的端部直接连接上电极臂或者通过连接件连接上电极臂以传递运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此外,在证据1中机身前面中部装有支臂12,用以支承下电极11,铜板是常见的导电件且具有散热的效果,上下电极是点焊机中主要的发热元器件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支臂12上设置铜板,通过铜板将下电极臂固定在机箱上以起到导电和散热的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上述区别(2),在气缸驱动中电磁阀通常是用来调整气体的方向、流量、速度和其他参数,其通常需要在控制器的控制下来实现上述功能,启动开关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元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磁阀与控制器的输出端连接,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启动开关,至于启动开关结构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此外,次级铜管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电连接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焊接变压器中设置次级铜管,使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带,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将上电极与驱动气缸座及气缸相连接,加重气缸负担,导致加压反应慢,而本专利的上电极仅与“气缸活塞杆”相连接,气缸加压时更轻便、快捷。本专利通过气缸依次连接电磁阀和减压阀以及气缸的活塞杆端部连接上电极臂两个方面的结合确保气缸的活塞杆端部的稳定控制,进而确保焊接过程中的加压的稳定、快速调节,提高焊接的工作效率和焊接质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所述,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经比对证据1的附图和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已认可证据1图4-2-1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缸通过气管依次连接电磁阀和减压阀”。其次,证据1中也是通过气缸活塞杆将动作传递给上电极臂,从而带动上电极上下运动进行焊接,活塞杆与上电极臂的具体连接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即使将活塞杆通过连接件与上电极臂间接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设置较轻的连接件或提高传动效率等来减轻气缸的负担,使其与活塞杆端部直接与上电极臂连接的气缸加压反应速度相当,且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将气缸活塞杆端部与上电极臂连接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机箱上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所述次级铜管、铜板和电极分别设有管道水腔,通过水管将进水口、出水口、次级铜管、铜板和电极连接形成回流”。在点焊机中变压器和上下电极通常是主要的发热元器件,在证据1公开的点焊机具有水冷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机身上设置进水口和出水口,将冷却水的管路设置在上述主要的发热元器件附近,次级铜管是变压器的组件,铜板靠近电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次级铜管、铜板和电极中分别设有管道水腔,通过水管将进水口、出水口、次级铜管、铜板和电极连接形成回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而本决定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00226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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