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压脚踏点焊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斜压脚踏点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0942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5W116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02262.6
申请日:2016-01-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
授权公告日:2016-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
主审员:韦江利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23K11/11(2006.01);B23K11/3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某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的201620002262.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斜压脚踏点焊机”,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5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南海铧圣通焊接设备厂。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斜压脚踏点焊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箱,机箱内部设有控制电路、变压器和传动加压机构,所述的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电源,控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变压器,所述的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机箱外部设有与机箱内变压器连接的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所述的上电极臂与连接板之间相互铰接并通过铰接座固定在机箱外部,下电极臂通过支撑座固定在上电极臂的下端,所述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的端部分别设有电极,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带,主变压器通过次级铜带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斜压脚踏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踏杆的端部设有脚踏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斜压脚踏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有弹簧。”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南海区利萍焊接机械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527297C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其认为:(1)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带,主变压器通过次级铜带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变压器与主变压器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在这里主变压器是相当于初级线圈电路,还是主变压器包括有初级线圈电路和次级线圈电路,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故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或者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此次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陈祝年编著,《焊接工程师手册》,2002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487-504页,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变压器明确说明了变压器包括了主变压器和次级铜带,主变压器包括了初级线圈和次级线圈电路如同请求人所解释的,确实是公知的,变压器与主变压器之间是属于包含关系,次级铜带属于电连接件,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铰接座10是将其转动支撑支点前移,将连接板5的转动支撑支点后端较长的部分作为动力臂,前端相对很短的部分作为阻力臂,以此构成一个省力杠杆结构,能够更为牢固和稳定的夹持住待加工的工件,巧妙的解决了“传动加压间隙大”这一技术问题。证据1的顶杆12与本专利的拉杆4的作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有弹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3)证据2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一种斜压脚踏电焊机”、“铰接的拉杆”、“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有弹簧”、“铰接的踏杆”、“下电极臂通过支撑座固定在上电极臂的下端”、“机箱内部设有传动加压机构,传动加压机构包括铰接连接板,上电极臂与连接板之间相互铰接并通过铰接座固定在机箱外部”。上述区别也不是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创造性。(4)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以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证据使用方式,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具体意见以书面意见和口审当庭意见为准,书面意见和口审当庭意见不一致的,以口审当庭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定
专利权人在无效请求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焊接工程师手册,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和证据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斜压脚踏电焊机。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焊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5页最后1段、附图1-3):壳体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箱)内放置有静铁芯2,静铁芯2的空框内固定有铁芯柱3,铁芯柱3分别缠绕有初级绕组4和次级绕组5,所述次级绕组5分为第一绕组501和第二绕组502,第一绕组501是电抗板503,电抗板503的一端固定并电连接于静电极10,另一端的端部固定并电连接于动电极11上(结合附图1对应于本专利的机箱外部设有与机箱内变压器连接的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所述壳体1上还设置焊接装置,焊接装置由静电极10固定壳体1上,静电极10(对应于本专利的下电极臂)上方相对称位置上设置有动电极11(动电极11在壳体1外部与电极相连接的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电极臂),动电极11的一端伸延入壳体1内(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板),其伸延部位的端部活性连接有顶杆12(对应于本专利的拉杆),顶杆12下端处活性连接有踏杆13(结合附图1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加压机构包括依次铰接的踏杆、拉杆和连接板),所述动电极11与踏杆13的中部处分别连接有活动支承座17。所述的壳体1表面设置有选择开关9,选择开关9与初级绕组4的引出线头8电连接,根据焊接板材厚度,用选择开关9选择连通初级绕组4其中线头8,从而改变电压高低。
可见,证据1的电焊机为斜压脚踏点焊机,壳体1内部设置有起变压作用的组件(对应于本专利的变压器),从附图1中可看出动电极11和静电极10的端部分别设有电极。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控制电路的设置及其连接方式、上电极臂与连接板的设置方式及下电极臂的固定方式、变压器的具体结构及连接方式,具体为(1)本专利机箱内部设置的是控制电路,所述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电源,控制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变压器;而证据1壳体内部设置的是选择开关;(2)所述的上电极臂与连接板之间相互铰接并通过铰接座固定在机箱外部,下电极臂通过支撑座固定在上电极臂的下端;而证据1的动电极11的中部处连接有活动支承座17,静电极10固定在壳体1上,且位于动电极11的下端;(3)所述的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带,主变压器通过次级铜带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而证据1的壳体1内放置有静铁芯2,静铁芯2的空框内固定有铁芯柱3,铁芯柱3分别缠绕有初级绕组4和次级绕组5,所述次级绕组5分为第一绕组501和第二绕组502,第一绕组501是电抗板503,电抗板503与静电极10和动电极11相连。
关于上述区别(1),证据1公开了根据焊接板材厚度用选择开关9选择连通初级绕组4其中线头8从而改变电压高低,即证据1的电焊机通过选择开关控制变压器实现电压的调节,且在本领域中控制电路是常见的实现控制功能的元器件,点焊机通常需要根据待焊接工件的厚度将输入电压变换成合适的焊接电压,变压器是实现变压功能常见的元器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壳体内设置控制电路,将控制电路的输入端连接电源,输出端连接变压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上述区别(2),本专利中的铰接座所起的作用是在连接板将动作传递给上电极臂时提供支承点并将二者与机箱相连,证据1公开了动电极11的中部处连接有活动支承座17,其为动电极11的动作提供了支承点,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将支承点设置在远离电极的机箱内虽然缩短了连接板的力臂但简化了结构,而将支承点设置在靠近电极的机箱外虽然增加了构件数目但减小了上电极臂的摆动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通常会根据实际需要将支承点设置在机箱内或机箱外,且铰接座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起到传递动作和连接作用的构件,将上电极臂和连接板设置成一体结构或分体铰接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此外,支撑座是常见的支撑和固定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的静电极10通过支撑座固定在壳体1上,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关于上述区别(3),次级铜带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电连接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电抗板替换成次级铜带,使变压器包括主变压器和次级铜带,主变压器通过次级铜带与上电极臂和下电极臂连接供电,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其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铰接座10是将其转动支撑支点前移,将连接板5的转动支撑支点后端较长的部分作为动力臂,前端相对很短的部分作为阻力臂,以此构成一个省力杠杆结构,能够更为牢固和稳定的夹持住待加工的工件,巧妙的解决了“传动加压间隙大”这一技术问题。(2)本专利的拉杆4的作用是将脚踏施加的压力作为直接传动力,传递给连接板5,弹簧14用于调节上电极臂的加压强度和复位,并不直接参与施加传递压力;而证据1中的“其延伸部的端部活性连接有顶杆”只是固定支撑作用,施加到踏板上的力是由弹簧15直接作用到上动电极11,其复位是通过设置复位弹簧14以实现,而二者作用不同。(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还包括“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有弹簧”。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通过改变力臂进而改变施力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普通技术知识,且追求更省力也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其次,在点焊机中将转动支撑支点设置在机箱外使支撑支点后端较长的部分作为动力臂,前端相对很短的部分作为阻力臂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参见证据2第500页图4-2-11),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2)在证据1中与踏杆13活性连接的是顶杆12,而不是弹簧15,踏杆13的作用通过二者的铰接点传递给顶杆12,顶杆12的另一端活性连接有动电极的伸延部位的端部,弹簧15是套在顶杆12上且一端顶于动电极11左端部上,另一端定于顶杆12杆身所设限位件16上,即在证据1中顶杆起到了将踏杆13的动作传递给动电极的作用,作用力仅靠弹簧15是无法传递的,因而,证据1中的顶杆和本专利的拉杆作用是相同的。(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有弹簧”,该特征是在从属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踏杆的端部设有脚踏板”。然而在踏杆的端部设置脚踏板以方便操作者踩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有弹簧”。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3段至第5页最后1段、附图1-3):动电极11伸延部位的端部活性连接有顶杆12,所述顶杆12杆身上套有弹簧15,弹簧15一端顶于动电极11左端部上,另一端顶于顶杆12杆身所设限位件16上。结合附图1可知,弹簧15设置在顶杆12与动电极的铰接处,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拉杆与连接板的铰接处设置的弹簧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调节动电极(上电极臂)的加压强度和复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弹簧15与本专利的弹簧14的作用不同,本专利的弹簧14是用于调节上电极臂的加压强度以及为上电极臂6提供复位作用的,而证据1中施加到踏板上的力是该弹簧15直接作用到动电极11上的,是通过弹簧15进行施加压力传递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中与踏杆13活性连接的是顶杆12,而不是弹簧15,踏杆13的作用通过二者的铰接点传递给顶杆12,顶杆12的另一端活性连接有动电极的伸延部位的端部,弹簧15是套在顶杆12上且一端顶于动电极11左端部上,另一端定于顶杆12杆身所设限位件16上,即在证据1中顶杆起到了将踏杆13的动作传递给动电极的作用,作用力仅靠弹簧15是无法传递的,弹簧15所起的作用也是复位和调节动电极的加压强度的。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无效,因而本决定中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00226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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