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32
决定日:2019-09-06
委内编号:5W1173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669250.3
申请日:2017-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胜元
授权公告日:2018-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粤鸿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文治
合议组组长:王蕊娜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L11/282,A47L1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将其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0669250.3、名称为“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遥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粤鸿创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包括圆盘型底盘(1)和铝管(23),所述底盘(1)上固定设有铝管(23),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1)中层设有喷咀架(2),所述底盘(1)内部两侧固定设有水箱(6),所述水箱(6)后方固定设有变速牙箱(7),所述变速牙箱(7)与水箱(6)底部连接,所述变速牙箱(7)前固定连接有马达(8),所述马达(8)后固定设有电动水机(9),所述马达(8)通过变速牙箱(7)与电动水机(9)连接,所述水箱(6)表面卡扣设有装饰板(10),所述装饰板(10)上设有开叉面盖(18),所述开叉面盖(18)后方设有开叉底盖(19),所述开叉面盖(18)及开叉底盖(19)中固定设有铝管(23),所述铝管(23)上端设有手把面盖(26),所述手把面盖(26)后方设有手把底盖(2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工作,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咀架(2)中固定设有喷咀(3),所述底盘(1)整体外包有绒布(4),所述水箱(6)上固定设有面盖(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板(10)上固定设有水箱盖(11),所述水箱盖(11)与水箱(6)位置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盖(11)的对立面固定设有凹槽(12),所述凹槽(12)上固定设有按制(15),所述按制(15)下设有推制(14),所述推制(14)内部设有定向圆柱销(16),所述定向圆柱销(16)末端设有定向孔(13)。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板(10)上旋转设有圆轴(17),所述圆轴(17)内置有开叉面盖(18)及开叉底盖(19)。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 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叉面盖(18)上设有充电池门(20),所述充电池门(20)上方设有充电插座(22),所述充电插座(22)与充电池门(20)之间固定设有开关(21)。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把面盖(26)上设有喷水开关(28)和底盘开关(29)。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把底盖(27)上固定设有凸纹(31),所述凸纹(31)下固定设有遥控电池门(30)。”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胜元(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公开充分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933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0日;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4107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
附件3(下称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1837803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813039的本专利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证据2或证据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清楚描述马达8如何与底盘1连接来实现马达8驱动底盘1旋转,根据权利要求4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底盘与铝管之间转向的目的,从而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不清楚;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马达8驱动底盘1旋转擦拭地面的目的,无法实现底盘与铝管之间转向的目的,因而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和两份反证,其中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4,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7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包括圆盘型底盘(1)和铝管(23),所述底盘(1)上固定设有铝管(23),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1)中层设有喷咀架(2),所述底盘(1)内部两侧固定设有水箱(6),所述水箱(6)后方固定设有变速牙箱(7),所述变速牙箱(7)与水箱(6)底部连接,所述变速牙箱(7)前固定连接有马达(8),所述马达(8)后固定设有电动水机(9),所述马达(8)通过变速牙箱(7)与电动水机(9)连接,所述水箱(6)表面卡扣设有装饰板(10),所述装饰板(10)上固定设有水箱盖(11),所述水箱盖(11)的对立面固定设有凹槽(12),所述凹槽(12)上固定设有按制(15),所述按制(15)下设有推制(14),所述推制(14)内部设有定向圆柱销(16),所述定向圆柱销(16)末端设有定向孔(13);所述装饰板(10)上设有开叉面盖(18),所述开叉面盖(18)后方设有开叉底盖(19),所述开叉面盖(18)及开叉底盖(19)中固定设有铝管(23),所述铝管(23)上端设有手把面盖(26),所述手把面盖(26)后方设有手把底盖(2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工作,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咀架(2)中固定设有喷咀(3),所述底盘(1)整体外包有绒布(4),所述水箱(6)上固定设有面盖(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盖(11)与水箱(6)位置一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板(10)上旋转设有圆轴(17),所述圆轴(17)内置有开叉面盖(18)及开叉底盖(19)。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叉面盖(18)上设有充电池门(20),所述充电池门(20)上方设有充电插座(22),所述充电插座(22)与充电 池门(20)之间固定设有开关(21)。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把面盖(26)上设有喷水开关(28)和底盘开关(29)。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摇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把底盖(27)上固定设有凸纹(31),所述凸纹(31)下固定设有遥控电池门(30)。”
专利权人提交的两份反证如下:
反证1:申请公布号为CN1029349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20日;
反证2:申请公布号为CN10610879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1月16日。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且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9年07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两份反证转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的专利代理师王启胜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作为审查基础无异议,对反证1-2的真实性无异议。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放弃使用证据3评述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创造性评述的相关证据组合方式同请求书的书面意见。
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对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都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请求人强调: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和说明书附图2所示可知推制、按制以及定向圆柱销都设于水箱上,而根据说明书附图4所示可知推制、按制以及定向圆柱销又都设于开叉面盖上,而本专利对它们描述中所使用的“上”属于部件所属关系而非方位关系,因而对于相同部件的描述明显相矛盾,进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过推制、按制相配合实现圆柱销锁紧底盘和铝管、以及松开底盘和铝管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书面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7为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在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共提交3份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口头审理当庭放弃使用证据3,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它们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在本案中,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未描述马达8如何与底盘1连接来实现马达8驱动底盘1旋转,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马达8驱动底盘1旋转擦拭地面的目的;2)根据说明书文字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以及说明书附图2所示可知推制、按制以及定向圆柱销都设于水箱上,而根据说明书附图4所示可知推制、按制以及定向圆柱销又都设于开叉面盖上,而本专利对它们描述中所使用的“上”属于部件所属关系而非方位关系,因而对于相同部件的描述明显相矛盾,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底盘与铝管之间转向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本专利涉及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技术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通常是通过马达驱动底盘以带动外包有绒布的底盘旋转来擦拭地面,即马达如何与底盘连接以实现马达驱动底盘旋转的相关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23、0032段中公开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包括圆形底盘1,底盘1内部两侧固定设有水箱6,水箱6后方固定设有变速牙箱7,变速牙箱7与水箱6底部连接,变速牙箱7前固定有马达8,马达8后固定设有电动水机9,马达8通过变速牙箱7与电动水机9连接,电动水机9旁设置的马达8,马达8通过其内部自转产生动能,带动底盘1自转,底盘1上设置有绒布4,即可对地面进行电动旋转擦拭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利用马达驱动底盘旋转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马达8驱动底盘1旋转擦拭地面的目的;2)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0031段分别公开有“水箱盖11的对立面固定设有凹槽12,所述凹槽12上固定设有按制15,所述按制15下设有推制14,所述推制14内部设有定向圆柱销16,所述定向圆柱销16末端设有定向孔13,需要定向时,先按压按制15就可打开推制14,推制14会自动弹出定向圆柱销16,然后向定位孔13扣住,就可以用于天花板,擦窗,擦门等等,凹槽12方便用于铝管23的180度摇摆方向”、“通过设置的凹槽12方便用于铝管23的180度摇摆方向,需要定向时,先按压按制15就可打开推制14,推制14会自动弹出定向圆柱销16,然后向定位孔13扣住,然后即可改变整个底盘1与铝管23的连接方向,可以用于天花板,擦窗,擦门等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所述凹槽12上固定设有按制15,所述按制15下设有推制14,所述推制14内部设有定向圆柱销16,所述定向圆柱销16末端设有定向孔13”,可知按制15是设置于凹槽12的上面,推制14是设置在按制15的下面,定向圆柱销16设置于推制14的内部且末端设有定向孔13,即本专利中凹槽12“上”固定设有按制15,所述按制15“下”设有推制14所表述的是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而非所属关系,这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所示也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地公开了凹槽、按制、推制、定向圆柱销、定向孔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它们之间配合实现铝管23可180度摇摆工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底盘与铝管之间转向的目的。综上,本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本案中,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清楚描述马达8如何与底盘1连接来实现马达8驱动底盘1旋转;2)根据说明书文字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以及说明书附图2所示可知推制、按制以及定向圆柱销都设于水箱上,而根据说明书附图4所示可知推制、按制以及定向圆柱销又都设于开叉面盖上,而本专利对它们描述中所使用的“上”属于部件所属关系而非方位关系,因而对于相同部件的描述明显相矛盾,进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1)当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所述底盘(1)内部两侧固定设有水箱(6),所述水箱(6)后方固定设有变速牙箱(7),所述变速牙箱(7)与水箱(6)底部连接,所述变速牙箱(7)前固定连接有马达(8),所述马达(8)后固定设有电动水机(9),所述马达(8)通过变速牙箱(7)与电动水机(9)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连接马达与底盘以实现马达驱动底盘旋转;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水箱盖(11)的对立面固定设有凹槽(12),所述凹槽(12)上固定设有按制(15),所述按制(15)下设有推制(14),所述推制(14)内部设有定向圆柱销(16),所述定向圆柱销(16)末端设有定向孔(13)”,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凹槽、按制、推制、定向圆柱销、定向孔之间的位置关系,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限定能够实现底盘与铝管之间转向的目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相关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手把式带有无线遥控控制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由蒸汽冲洗地板的蒸汽清洗机,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4行-第8页第10行,附图1、2、4-6、13、15、17、18)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蒸气清洗机是由把手部10及底座部20两大部份所组构而成,该把手部10可分手柄1、铁杆2、塑料杆3,底座部20则具设有本体4、水箱5、发热体6、水泵7及连动组8,手柄1由第一、第二壳体11、12对应并设锁固而成,其上具有一开关钮13及一电线挂钩14;该铁杆2的上端固接于手柄1内,下端则穿于塑料杆3内,铁杆2的底端套固一管接头21,该管接头21的内孔211具有凸出的肋条212,且于管接头21的内孔211中穿设一连杆22,该连杆22在其杆体221的周壁上形成凹槽222,以对应管接头21的肋条212,杆体221的下端衔接一凸缘223,凸缘223的底端面再延设一卡掣头224,且令凸缘223与卡掣头224之间预留一间隙225,于铁杆2内部穿设一铁丝23,该铁丝23的上端与开关钮13连设,下端则与连杆22之杆体221固接,再于铁杆2外侧固设一电线挂钩24;塑料杆3也是由第一、第二壳体31、32对应并设锁固而成,于塑料杆3靠上端的内部处固定着一三段式开关33,于该开关33的一侧组接一L形滑板34,滑板34的顶端有一组立孔341,且在组立孔341的旁侧向下凸伸一挡片342,再于塑料杆3中间内部处固设一PCB板35,该PCB板35上具有一控制电路,该控制电路可控制马达81与水泵7的作动时机以及水泵7的作动频率,再于PCB板35的对应处设立一与控制电路相连设的水量旋钮36,以藉该水量旋钮36操控水泵7的作动频率,进而改变蒸气喷出的量,该控制电路与前述开关33连设,以利用开关33的扳动改变蒸气清洗机的作动模式,于塑料杆3的底端二侧各向外凸设一枢柱37;本体4的底部可对应锁设一底板41,底板41设有二穿孔411,可分供两转盘42的轴部421穿设,且转盘42的底端贴固着公粘扣带422,以供固设有母粘扣带431、441的刷子43或棉布44等配件对应粘附组立,再于底板41的周边框围一防护圈412,于底板41的一侧由底部向上凹设一空间413,以供容置蒸气导条45,该蒸气导条45的底面设有数个喷孔451,在本体4的凹陷处46两侧设弧形卡槽461,在凹陷处46对应锁设一呈ㄇ形的固定件47,固定件47两侧也具有弧形卡槽471,且与凹陷处46的卡槽461相对,以形成一可供塑料杆3的枢柱37容置的枢孔,在本体4上设贯穿孔48及指示灯49;水箱5的上端向上凸设一入水口51,该入水口51并由本体4的贯穿孔48穿出,且供一水箱盖52盖设,而水箱5的出口处则组立一过滤器53,以供过滤水中杂质;发热体6为对进入发热体6的水加热使之成为蒸气的组件,该发热体6的入水口与水泵7的出水口相连设,出水口衔接至蒸气导条45内部,使蒸气由喷孔451喷出;水泵7作为抽取水箱5中的水至发热体6的构件,入水口与过滤器53的出水口相接;连动组8是由一马达81、一齿轮箱82、两传动齿轮83及两连动齿轮84所构成,该传动齿轮83及连动齿轮84皆是被组立在由上箱盖821及下箱盖822所组成的齿轮箱82内,马达81的出力轴811上固设一带动齿轮812,该带动齿轮812与其一传动齿轮83啮连,该其一传动齿轮83再与其二传动齿轮83啮连,又两传动齿轮83的轴部下方再各固设一小齿轮831,且此两小齿轮831再分别与两连动齿轮84啮合,两连动齿轮84的轴部841各供转盘42的轴部421固接,利用马达81传动两转盘42转动;在实施组立时,如图6至图14所示,将铁杆2的上端与手柄1固接,令铁杆2的下端插入塑料杆3内,令连杆22的卡掣头224穿过滑板34的组立孔341,且其穿过的长度受凸缘223限制,连杆22的间隙225恰与滑板34厚度相当,接着转动铁杆2,由于固设在铁杆2的管接头21的肋条212对应嵌在连杆22的凹槽222,当铁杆2被转动,连杆22亦随之同方向转动一角度,直至卡掣头224为挡片342所阻挡,即表示卡掣头224 已至定位,而铁杆2已与塑料杆3固接,继先在底板41上组设连动组8、水泵7及发热体6,再放置且固定水箱5,接着将塑料杆3的枢柱37对应置入本体4凹陷处46的卡槽461中,并将固定件47盖设在本体4凹陷处46的边缘处,同时卡槽471亦对应于枢柱37,得将固定件47与本体4锁设后,即可令塑料杆3于本体4上作无段式的枢连,最后将本体4与底板41固设,便可组成一蒸气清洗机;在实施使用该蒸气清洗机时,如图15至图19所示,首先视欲使用状态选择开关钮13扳动的位置,如单纯洗地或洗地及蒸气型式的使用,若所选择单纯洗地功能,则水泵7及发热体6不运作,只有连动组8被驱动,以藉其带动转盘42转动,而以与转盘相设的刷子43或棉布44进行洗地动作,倘若所选择的是洗地及蒸气功能,则除了连动组8被驱动,以藉其带动转盘42转动,而以与转盘相设的刷子43或棉布44进行洗地动作外,该水泵7及发热体6亦皆会作动,以喷出高温蒸气;以下就选择洗地及蒸气功能的作动型式做详细说明,当将开关钮13扳至洗地及蒸气功能时,其所产生的位移量将藉由铁丝23透过连杆22连动滑板34随之移位,而因滑板34与开关33的作动钮331彼此套固,便该作动钮331亦因此而被带动移位且切换至洗地及蒸气功能处,这时与该开关33连接的PCB板35上的控制电路将激活连动组8、水泵7及发热体6作动,即连动组8的马达81被驱动开始运转,而经其出力轴811上的带动齿轮812连动传动齿轮83,再利用传动齿轮83的小齿轮831带动连动齿轮84,使连动齿轮84能够传动转盘42旋转,而藉由固设于转盘 42上的刷子43或棉布44进行洗地工作,同时水泵7并将抽取水箱5中的水,便之经过发热体6的加热升温后形成水蒸气,而由蒸气导条45的喷孔451喷出,形成蒸气与洗地功能同时动作的状态,另外,可适度转动水量旋钮36,以调整水泵7的作动频率,控制进入发热体6的水量,进而改变蒸气喷出的量;此外,由于把手部10与底座部20呈无段枢接状态,所以把手部10的倾斜角度将可随使用者的身高而改变,而令使用者在使用操作时更为舒适、顺手、且可符合个人状况所需,同时,更因把手部10与底座部20彼此无段枢设,令使用者可站定一处利用来回移动蒸气清洗机,使蒸气清洗机能够以使用者站定之处为中心作一适当面积的清洗动作,即使用者不需同时随蒸气清洗机移位,因此,该蒸气清洗机在使用操作上相当便利。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相比可知,证据1的蒸汽清洗机即为一种手把式电动喷水布盘电动转动抹地机,证据1的底座部20相当于本专利的圆盘型底盘,铁杆2对应于本专利固定设于底盘上的铝管,水箱5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箱,齿轮箱82相当于本专利固定于水箱后方的变速牙箱,证据1的齿轮箱82与水箱5底部连接、齿轮箱82前固定连接马达81,证据1的水泵7相当于本专利的电动水机,证据1的水箱盖52相当于本专利固定设置在装饰板上的水箱盖,凹陷处46相当于本专利的水箱盖对立固定设有的凹槽,证据1的塑料杆的第一壳体31、第二壳体3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装饰板上设有的开叉面盖以及其后方的开叉底盖,证据1的手柄的第一壳体11、第二壳体1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铝管上端设有的手把面盖以及其后方的手把底盖。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凹槽上固定设有按制,按制下设有推制,推制内部设有定向圆柱销,定向圆柱销末端设有定向孔。由此,可以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包括如何改变整个底盘与铝管的连接方向以实现铝管180度摇摆。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通过推制、按制相配合实现圆柱销锁紧底盘和铝管、以及松开底盘和铝管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通过推制、按制实现相关部件间的锁定、松开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然而,并未有证据证明将按制、推制、定向圆柱销等用于抹地机的底盘与把手之间的连接属于公知常识,而且,如上所述,证据1的蒸汽清洗机,通过在其本体4上设置凹陷处46,在凹陷处46两侧设置弧形卡槽461,在凹陷处46对应锁设一呈ㄇ形的固定件47,固定件47两侧也具有弧形卡槽471,且与凹陷处46的卡槽461相对,以形成一可供塑料杆3的枢柱37容置的枢孔,通过将塑料杆3的枢柱37对应置入本体4凹陷处46的卡槽461中,并将固定件47盖设在本体4凹陷处46的边缘处,同时卡槽471亦对应于枢柱37,得将固定件47与本体4锁设后,即可令塑料杆3于本体4上作无段式的枢连,即证据1中通过上述结构已经能够实现把手部与底盘部呈无段枢接状态,把手部倾斜角度可随使用者的身高而改变以更便于操作,并不存在改变其连接固定方式获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技术需求,此外,如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按制、推制、定向圆柱销等用于证据1以获得本专利的相关技术方案,则将对证据1的塑料杆3与本体4之间的连接方式做出较大改变,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新型电动拖把,其与本专利和证据1同属于电动拖把技术领域,然而,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基于目前证据,也不能证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的塑料杆3与本体4之间的连接以实现相应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本专利权利要求2-7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20172066925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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