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头保护装置和安全针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头保护装置和安全针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17
决定日:2019-09-11
委内编号:4W108479
优先权日:2011-08-01
申请(专利)号:201110270127.1
申请日:2011-09-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占庆
授权公告日:2013-06-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千禧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可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扈燕
国际分类号:A61M5/32,A61B5/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6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针头保护装置和安全针组件”的ZL201110270127.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11年9月1日,优先权日是2011年8月1日,专利权人原为上海萌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千禧光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针头保护装置,包括:
能够与针头的针座结合在一起的连接部(2);
能够将针头的针接收在内部的保护臂(6),其具有邻近所述连接部(2)的近侧端部(62);
铰链构件(4),连接在所述连接部(2)和所述保护臂(6)之间,使得所述保护臂(6)能够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
一对卡持构件(51,52),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到最接近针头的针的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一对卡持构件(51,52)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51,52)包括:
第一卡持构件(51),所述第一卡持构件(51)包括第一柱状部(57)和形成在所述第一柱状部(57)上的端头(55);和
第二卡持构件(52),所述第二卡持构件(52)包括形成在一个通孔(50)边缘上的一个或多个卡爪(53),所述一个或多个卡爪(53)伸向所述通孔(50)的中心,所述卡爪的末端或者所述卡爪的末端与所述通孔(50)的边缘限定了一个孔,该孔的最大径向尺寸小于所述端头(55)的后端相对应的最大径向尺寸,
其中,所述卡爪(53)被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卡爪的末端能够允许所述端头(55)的前端通过所述通孔(50)而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卡住所述端头(55)的后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对定位臂(71,72),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上形成有至少一对互补的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之外的至少一个中间位置时,所述至少一对卡合特征(711,723;712, 723;713,724)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
其中,所述中间位置相对于所述完全保护位置远离针头的针,使得在所述中间位置,所述一对卡持构件(51,52)处于非接合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卡持构件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上,所述第二卡持构件形成在所述连接部(2)上,
所述通孔(50)形成在所述连接部(2)上,
所述卡爪(53)形成在所述通孔(50)的边缘,伸向所述通孔(50)的中心并向所述第一卡持构件所在一侧的相反侧倾斜,使得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端头(55)的前端能够通过所述通孔(50)并越过所述卡爪(53)并使其后端被所述卡爪(53)以不可退出的方式卡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卡持构件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上,所述第二卡持构件形成在所述保护臂的近侧端部上,
所述通孔形成在所述保护臂的近侧端部上,
所述卡爪形成在所述通孔的边缘,伸向所述通孔的中心并向所述第一卡持构件所在一侧的相反侧倾斜,使得当所述保护臂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端头的前端能够通过所述通孔并越过所述卡爪并使其后端被所述卡爪以不可退出的方式卡住。
5.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卡持构件(51)还包括位于所述端头(55)和所述第一柱状部(57)之间的第二柱状部(56),所述第二柱状部(56)的径向尺寸小于所述第一柱状部(57),
所述端头(55)是锥状端头(55),所述锥状端头(55)的后端的径向尺寸大于所述第二柱状部(56)。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包括第一定位臂(71)和第二定位臂(72),
在所述第二定位臂(72)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 成有第一凸起(723),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至少形成有第一凹坑(711),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一凹坑(711)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一中间位置,所述第一凸起(723)和所述第一凹坑(711)构成第一对卡合特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形成有第二凹坑(712),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二凹坑(712)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二中间位置,所述第一凸起(723)和所述第二凹坑(712)构成第二对卡合特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定位臂(72)包括第二上定位臂(721)和第二下定位臂(722),
在所述第二上定位臂(721)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所述第一凸起(723),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所述连接部(2)沿朝向所述完全保护位置的方向转动时,所述第一凸起(724)能够先后与所述第一凹坑(711)和所述第二凹坑(712)接合,
在所述第二下定位臂(722)的下边缘形成有第二凸起(724),
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二凸起(724)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形成有至少一个第三凹坑(713),所述第二凸起(724)能够与所述第三凹坑(713)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三中间位置,所述第二凸起(724)和所述第三凹坑(713)构成第三对卡合特征。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头保护装置还包括另一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的两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保护臂(6)的外部两侧形成有凸缘(65)。
11. 一种针头保护装置,包括:
能够与针头的针座结合在一起的连接部(2);
能够将针头的针接收在内部的保护臂(6),其具有邻近所述连接部(2)的近侧端部(62);
铰链构件(4),连接在所述连接部(2)和所述保护臂(6)之间,使得所述保护臂(6)能够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
一对卡持构件,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到最接近针头的针的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一对卡持构件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包括:
第一卡持构件(81),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自由端(86)形成有钩状部分(85),
第二卡持构件(82),所述第二卡持构件为板状的钩,
其中,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钩状部分(85)和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上,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形成在所述连接部(2)上。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为板状,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上,在其自由端(86)的相对的两个厚度侧面(83)上分别形成有钩状部分(85),
所述针头保护装置包括两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两侧,每一对所述定位臂中的形成在所述连接部(2)上的定位臂(72)都形成有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
其中,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两个钩状部分(85)和两个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能够分别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自由端(86)为大体锥形的形状。
15.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自由端(86)的一个宽度侧面(84)上还形成有一个钩状部分,在所述连接部(2)上还形成有一个所述第二卡持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三个钩状部分和三个所述第二卡持构件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能够分别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对定位臂(71,72),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上形成有至少一对互补的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之外的至少一个中间位置时,所述至少一对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
其中,所述中间位置相对于所述完全保护位置远离针头的针,使得在所述中间位置,所述一对卡持构件(81,82)处于非接合位置。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包括第一定位臂(71)和第二定位臂(72),
在所述第二定位臂(72)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第一凸起(723),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至少形成有第一凹坑(711),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一凹坑(711)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一中间位置,所述第一凸起(723)和所述第一凹坑(711)构成第一对卡合特征。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形成有第二凹坑(712),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二凹坑(712)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二中间位置,所 述第一凸起(723)和所述第二凹坑(712)构成第二对卡合特征。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定位臂(72)包括第二上定位臂(721)和第二下定位臂(722),
在所述第二上定位臂(721)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所述第一凸起(723),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所述连接部(2)沿朝向所述完全保护位置的方向转动时,所述第一凸起(724)能够先后与所述第一凹坑(711)和所述第二凹坑(712)接合,
在所述第二下定位臂(722)的下边缘形成有第二凸起(724),
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二凸起(724)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形成有至少一个第三凹坑(713),所述第二凸起(724)能够与所述第三凹坑(713)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三中间位置,所述第二凸起(724)和所述第三凹坑(713)构成第三对卡合特征。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头保护装置还包括另一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的两侧。
21.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针头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保护臂(6)的外部两侧形成有凸缘(65)。
22. 一种安全针组件,包括针头(10)和针头保护装置,所述针头(10)包括针座(12)和安装在所述针座(12)上的针(11),所述针头保护装置包括:
能够与针座(12)结合在一起的连接部(2);
能够将所述针(11)接收在内部的保护臂(6),其具有邻近所述连接部(2)的近侧端部(62);
铰链构件(4),连接在所述连接部(2)和所述保护臂(6)之间,使得所述保护臂(6)能够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
一对卡持构件(51,52),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于所述 连接部(2)转动到最接近所述针(11)的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一对卡持构件(51,52)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并且所述针(11)被完全收纳在所述保护臂(6)的内部;
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51,52)包括第一卡持构件(51)和第二卡持构件(52),
所述第一卡持构件(51)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上,包括第一柱状部(57)和形成在所述第一柱状部(57)上的端头(55),
在所述连接部(2)上形成有通孔(50),
所述第二卡持构件(52)包括形成在所述通孔(50)的边缘的一个或多个卡爪(53),所述一个或多个卡爪(53)伸向所述通孔(50)的中心并向所述第一卡持构件所在一侧的相反侧倾斜,所述卡爪的末端或者所述卡爪的末端与所述通孔(50)的边缘限定了一个孔,该孔的最大径向尺寸小于所述端头(55)的后端相对应的最大径向尺寸,使得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端头(55)的前端能够通过所述通孔(50)并越过所述卡爪(53)并使其后端被所述卡爪(53)以不可退出的方式卡住。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对定位臂(71,72),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上分别形成有至少两对互补的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所述两对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以将所述保护臂(6)至少定位在包装位置和第一使用位置,所述包装位置和所述第一使用位置相对于所述完全保护位置远离所述针(11),其中,所述包装位置是所述安全针组件使用前处于包装状态时所述保护臂(6)的位置,所述第一使用位置是所述安全针组件在使用过程中所述保护臂(6)的使用位置,
其中,在所述包装位置和所述第一使用位置,所述一对卡持构件(51,52)处于非接合位置。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 卡持构件包括第一卡持构件和第二卡持构件,
所述第一卡持构件形成在所述连接部上,包括第一柱状部和形成在所述第一柱状部上的端头,
所述保护臂的近侧端部上形成有通孔,
所述第二卡持构件包括形成在所述通孔的边缘的卡爪,所述卡爪伸向所述通孔的中心并向所述第一卡持构件所在一侧的相反侧倾斜,使得当所述保护臂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端头的前端能够通过所述通孔并越过所述卡爪并使其后端被所述卡爪以不可退出的方式卡住。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包括第一定位臂(71)和第二定位臂(72),
在所述第二定位臂(72)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第一凸起(723),
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至少形成有第一凹坑(711)和第二凹坑(712),所述第一凸起(723)分别与所述第一凹坑(711)和所述第二凹坑(712)构成两对卡合特征,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所述连接部(2)沿朝向所述完全保护位置的方向转动时,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一凹坑(711)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所述第一使用位置,当所述保护臂(6)沿所述方向继续转动时,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二凹坑(712)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所述包装位置。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定位臂(72)包括第二上定位臂(721)和第二下定位臂(722),
在所述第二上定位臂(721)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所述第一凸起(723),
在所述第二下定位臂(722)的下边缘形成有第二凸起(724),
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二凸起(724)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形成有第三凹坑(713),所述第二凸起(724)能够与 所述第三凹坑(713)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二使用位置,所述第二凸起(724)和所述第三凹坑(713)构成第三对卡合特征,所述第二使用位置是所述保护臂(6)在使用过程中比所述第一使用位置更加远离所述针(11)的使用位置。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还形成有第四凹坑,所述第一凸起能够与所述第四凹坑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邻近所述完全保护位置的临时保护位置,当所述保护臂转动到所述临时保护位置时,所述针位于所述保护臂的开口中,而且所述第一、第二卡持构件不会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28.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头保护装置还包括另一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的两侧。
29.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保护臂(6)的外部两侧形成有凸缘(65)。
30.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针组件是安全采血针组件、安全注射器组件、安全胰岛素组件、安全单、双翼片蝴蝶针组件中的一种。
31. 一种安全针组件,包括针头(10)和针头保护装置,所述针头(10)包括针座(12)和安装在所述针座(12)上的针(11),所述针头保护装置包括:
能够与针座(12)结合在一起的连接部(2);
能够将所述针(11)接收在内部的保护臂(6),其具有邻近所述连接部(2)的近侧端部(62);
铰链构件(4),连接在所述连接部(2)和所述保护臂(6)之间,使得所述保护臂(6)能够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转动;
一对卡持构件,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于所述连接部(2) 转动到最接近所述针(11)的完全保护位置时,所述一对卡持构件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并且所述针(11)被完全收纳在所述保护臂(6)的内部;
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包括:
第一卡持构件(81),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自由端(86)形成有钩状部分(85),
第二卡持构件(82),所述第二卡持构件为板状的钩,
其中,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钩状部分(85)和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一对定位臂(71,72),其分别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和所述连接部(2)上,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上分别形成有至少两对互补的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所述两对卡合特征(711,723;712,723;713,724)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以将所述保护臂(6)至少定位在包装位置和第一使用位置,所述包装位置和所述第一使用位置相对于所述完全保护位置远离所述针(11),其中,所述包装位置是所述安全针组件使用前处于包装状态时所述保护臂(6)的位置,所述第一使用位置是所述安全针组件在使用过程中所述保护臂(6)的使用位置,
其中,在所述包装位置和所述第一使用位置,所述一对卡持构件(81,82)处于非接合位置。
33.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上,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形成在所述连接部(2)上。
34.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为板状,形成在所述保护臂(6)的近侧端部(62)上,在其自由端(86)的相对的两个厚度侧面(83)上分别形成有钩状部分(85),
所述针头保护装置包括两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两侧,每一对所述定位臂中的形成在所述连接部(2)上的定位臂(72)都形成有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
其中,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两个钩状部分(85)和两个所述第二卡持构件(82)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6)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能够分别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自由端(86)为大体锥形的形状。
36. 如权利要求34或35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自由端(86)的一个宽度侧面(84)上还形成有一个钩状部分,在所述连接部(2)上还形成有一个所述第二卡持构件,其中,所述第一卡持构件的三个钩状部分和三个所述第二卡持构件构造成当所述保护臂转动到所述完全保护位置时能够分别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37.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定位臂(71,72)包括第一定位臂(71)和第二定位臂(72),
在所述第二定位臂(72)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第一凸起(723),
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至少形成有第一凹坑(711)和第二凹坑(712),所述第一凸起(723)分别与所述第一凹坑(711)和所述第二凹坑(712)构成两对卡合特征,当所述保护臂(6)相对所述连接部(2)沿朝向所述完全保护位置的方向转动时,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一凹坑(711)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所述第一使用位置,当所述保护臂(6)沿所述方向继续转动时,所述第一凸起(723)能够与所述第二凹坑(712)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而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所述包装位置。
38.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定位臂(72)包括第二上定位臂(721)和第二下定位臂(722),
在所述第二上定位臂(721)伸向所述第一定位臂(71)的端部上形成有所述第一凸起(723),
在所述第二下定位臂(722)的下边缘形成有第二凸起(724),
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二凸起(724)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形成有第三凹坑(713),所述第二凸起(724)能够与所述第三凹坑(713)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第二使用位置,所述第二凸起(724)和所述第三凹坑(713)构成第三对卡合特征,所述第二使用位置是所述保护臂(6)在使用过程中比所述第一使用位置更加远离所述针(11)的使用位置。
39. 如权利要求38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定位臂(71)上、与所述第一凸起(723)相对运动形成的路径上还形成有第四凹坑,所述第一凸起能够与所述第四凹坑以可分离的方式接合,将所述保护臂(6)定位于邻近所述完全保护位置的临时保护位置,当所述保护臂转动到所述临时保护位置时,所述针位于所述保护臂的开口中,而且所述第一、第二卡持构件不会以不可退出的方式接合。
40.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针头保护装置还包括另一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一对卡持构件的两侧。
41.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保护臂(6)的外部两侧形成有凸缘(65)。
4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安全针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针组件是安全采血针组件、安全注射器组件、安全胰岛素组件、安全单、双翼片蝴蝶针组件中的一种。”
针对上述专利权,徐占庆(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179039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7月28日;
证据2:《塑料卡扣连接技术》,[美]保罗 R. 博登伯杰著,冯连勋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序言页、前言页、目录页、第42-83页,复印件共39页;
证据3:US5662617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9月2日;
证据4:US5649622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7年7月22日;
证据5:US2010/0198152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0年8月5日;
证据6:CN10168708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10年3月31日。
结合所提交的证据,请求人具体阐述了权利要求1-42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无效理由。
2019年2月27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结合证据1-6,再次详细阐述了权利要求1-4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1、22、31均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从属权利要求2-10、12-21、23-30、32-4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3-6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12-21、23-30、32-4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3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9年5月5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42相对于证据1-6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1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方当庭表示,请求人方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3名专利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此,合议组表示,审查指南中暂无相关规定。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证据2的国家图书馆馆藏证明。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以其补充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要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6均为专利文献,证据2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其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证据2为工具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3-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故证据3-5文字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10
①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针头保护装置,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穿刺元件(例如针头)的保护性屏障组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部分,附图1-15):该屏障组件10包括刺穿元件,例如具有纵向轴X的针12;针座20,针座20具有用于容纳针12的开口;还包括护罩38,护罩38具有开口端40、封闭端42和侧壁部分44,侧壁部分44限定从开口端40朝向封闭端42延伸的开口槽46,护罩38具有第一位置,在该位置针12暴露以供使用,还具有第二位置,在该位置护罩38阻挡针12的无意接触,安装件48将护罩38保持到针座20上,护罩38的近侧端部为臂部分106;铰链部分102固定在安装件48的侧面,臂部分106经由枢轴销104可相对于安装件48枢转;臂部分106上设置有锁定销110,销包括蘑菇形头,蘑菇形头部112比销110的轴宽,安装件48具有壁部分109,壁部分109上形成有孔113,销110的蘑菇形头部112被配置为比孔113稍宽,且由稍微有弹性的材料形成,当护罩枢转到锁定位置时,蘑菇形头部通过孔被压缩,经过孔后再次膨胀,以防止护罩38被重新枢转。
由上述证据3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针头保护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安装件48、护罩38、铰链部分10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部、保护臂和铰链构件,形成在护罩38臂部分106上的锁定销110和形成在安装件48壁部分109上的孔113则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卡持构件和第二卡持构件,销110包括轴部(即对应于本专利中第一卡持构件的第一柱状部)和蘑菇形头部112(即对应于本专利中形成在第一柱状部上的端头),蘑菇形头部112被配置为比孔113稍宽,以当护罩枢转到锁定位置时蘑菇形头部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被卡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卡持构件还包括形成在一个通孔边缘上的一个或多个卡爪,一个或多个卡爪伸向通孔的中心,卡爪的末端或者卡爪的末端与通孔的边缘限定了一个孔,该孔的最大径向尺寸小于第一卡持构件端头后端的最大径向尺寸,卡爪的末端能够允许端头前端通过通孔并以不可退出的方式卡住端头后端。
关于上述区别,如上所述,证据3中已经公开了销110和孔113式的配合卡持构件,其也是利用孔的径向尺寸小于销110蘑菇头的径向尺寸,而使蘑菇头通过通孔并以不可退出的方式被卡住,也即证据3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相类似的不可退出式卡合结构和相关技术启示,上述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可退出式卡合结构的替换方式;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通孔边缘形成卡爪结构以更好或更有弹性地与销钉头相卡合,这是本领域乃至生活领域中都很常见的卡合结构,例如证据2第77页中图3.38(e)即展示出了这种卡合结构,位于下端的基体件通孔边缘上形成有类似于卡爪式的结构,该类似于卡爪式的结构伸向通孔中心,上端装配件的端头部可以不可逆的方式通过该孔并被卡住,至于卡爪的具体数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也即本专利中的这种不可退出式卡合结构的替换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销110的蘑菇形头112是由稍微有弹性的材料形成的,当蘑菇形头部通过孔113时被压缩,经过孔后再次膨胀,以被不可逆的卡合,即证据3中蘑菇形头是可变形的,而孔113是不可变形的,这与本专利中的卡爪变形的方式并不一样;对比,合议组认为,无论是蘑菇形头变形卡合还是卡爪变形卡合,其作用均是使销钉头部能够弹性地通过通孔并被不可逆地卡合,当销钉头部弹性不足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相应地增大通孔部的弹性,即设置一些弹性卡爪亦或将通孔边缘部变薄,以更好或更有弹性地与销钉头相卡合,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②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卡持构件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3中公开了形成在护罩38臂部分106上的锁定销110和形成在安装件48壁部分109上的孔11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卡持构件和第二卡持构件);此外,从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77页图3.38(e)中能够看出位于下端的基体件通孔边缘上形成有类似于卡爪式的结构,该类似于卡爪式的结构伸向通孔中心并向装配件所在一侧的相反侧倾斜,上端装配件的端头部可以不可逆的方式通过该孔并被卡住;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与权利要求3的区别仅在于第一、第二卡持构件所设置的位置相互颠倒,即权利要求3中第一卡持构件设置在保护臂上、第二卡持构件设置在连接部上,而权利要求4中第一卡持构件设置在连接部上、第二卡持构件设置在保护臂上,然而这种配合卡合结构的相互位置颠倒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3相似的评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引用权利要求1、3或4之一的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卡持构件的结构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销钉头和销钉柱之间形成一径缩部分,以更好地与通孔卡爪相配合,这是本领域中很容易想到且常见的卡合结构,这种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或4之一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保护臂外侧形成有凸缘。证据6(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7页,附图6-10)公开了一种具有针护套的注射器,其包括针护套61,针护套61包括限定了纵向开口63的两个侧壁62以及两个侧壁之间的后壁64,在两侧壁62的外侧可分别平行地伸展一加强壁7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缘),加强壁为针护套提供额外宽度,以便当针护套枢转时施加手指力;由上述证据6公开内容可见,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与本专利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增大针护套部分的面积以方便施加手指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可以想到在证据3的针护罩外侧也设置相应的加强壁,以方便对针护罩施加手指力,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对定位臂,其分别形成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该一对定位臂上形成有至少一对互补的卡合结构,当保护臂位于完全保护位置之外的中间位置时,该卡合结构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相接合。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3或者证据1、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明确限定了“一对定位臂,其分别形成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该一对定位臂上形成有至少一对互补的卡合结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83]-[0097]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6所示,该“定位臂”结构即为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分别形成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在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又形成有互补的卡合结构。首先,证据3中公开了护罩38的近侧端部(即臂部分106)的侧壁上设置有突出销140,安装件48的侧壁上设置有孔形部146,销140可以摩擦配合的方式被接收于该孔形部146内,这种摩擦配合使得护罩38能够处于屏蔽针头的临时位置,但使用者仍然可以通过护罩38的旋转来重新暴露针头(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部分,附图21-22);由上述证据3公开内容可见,证据3中的屏蔽组件也可通过设置以可分离方式相接合的卡合结构(即销140和孔形部146),来将针头护罩保持于一不同于完全锁定位置的中间位置,但证据3中的上述卡合结构是直接设置于护罩的近侧端部(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安装件(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上的,在其已经通过分别形成在保护臂和连接件上的可分离式卡合结构完成相应的中间位置锁定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3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0、21)公开了一种防针刺装置,其包括附接到注射器上的护套1,护套1被附接到装有针头3的针座2上,护套1包括第二部分5和第三部分6,第二部分5附接到针座2上,第三部分6可绕针头3枢转,第三部分6通过铰链构件16附接到第二部分5,第三部分6的近侧端部为基部50,第三部分6的近侧端部还设置有两个栓钉67,每个栓钉67都终止于面向外的钩68,第二部分5内部形成有轴向槽口69,每个槽口69都具有孔70,孔的形状与相应栓钉67及其上的钩68形状互补,第二部分5内还具有止挡肋,在第三部分6移入覆盖位置时,各个栓钉67沿轴向移入第二部分5,钩68与相应的止挡肋接合并移过止挡肋,止挡肋被构造成防止钩68进行反向移动,钩68因此被锁定在孔70中,从而限定覆盖位置并确保第三部分6对针头3的覆盖锁定,在第二部分5的侧面上还形成有外凸肋65,其与形成在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内侧面上的凹口66互补,肋65以可分离方式接合在凹口66中,这将保持第二部分5和第三部分6就位,直到再向第三部分6施加手动力使其移入覆盖锁定位置;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证据1中的防针刺装置也可通过设置以可分离方式相接合的卡合结构(即外凸肋65和凹口66),来将针头护套保持于一不同于完全锁定位置的中间位置,但与证据3类似,证据1中的上述卡合结构也是直接设置于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臂的近侧端部)的内侧面和第二部分5(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的外侧面上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1也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再次,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说明在保护臂和连接部上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形成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故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或者证据1、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无论以证据1、3或4任一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6-9和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6-9和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因此在权利要求2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和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11-21
①权利要求11
本专利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针头保护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针刺装置,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20、21):其包括附接到注射器上的护套1,护套1被附接到装有针头3的针座2上,护套1包括第二部分5和第三部分6,第二部分5附接到针座2上,第三部分6可绕针头3枢转,第三部分6通过铰链构件16附接到第二部分5,第三部分6的近侧端部为基部50,第三部分6的近侧端部还设置有两个栓钉67,每个栓钉67都终止于面向外的钩68,第二部分5内部形成有轴向槽口69,每个槽口69都具有孔70,孔的形状与相应栓钉67及其上的钩68形状互补,第二部分5内还具有止挡肋,在第三部分6移入覆盖位置时,各个栓钉67沿轴向移入第二部分5,钩68与相应的止挡肋接合并移过止挡肋,止挡肋被构造成防止钩68进行反向移动,钩68因此被锁定在孔70中,从而限定覆盖位置并确保第三部分6对针头3的覆盖锁定,在第二部分5的侧面上还形成有外凸肋65,其与形成在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内侧面上的凹口66互补,肋65以可分离方式接合在凹口66中,这将保持第二部分5和第三部分6就位,直到再向第三部分6施加手动力使其移入覆盖锁定位置。
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其也涉及一种针头保护装置,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其中第二部分5、第三部分6、铰链构件1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部、保护臂和铰链构件,形成在第三部分6近侧端部的栓钉67和形成在第二部分5上的止挡肋则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卡持构件和第二卡持构件,栓钉67的自由端形成有钩68,以当第三部分6被枢转到覆盖锁定位置时栓钉67的钩68能够以不可退出的方式被止挡肋卡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中的第二卡持构件为板状的钩,而证据1中该结构为止挡肋的形式。
关于上述区别,如上所述,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带钩68的栓钉67和止挡肋相配合的卡持构件,其也是利用钩68与相应的止挡肋接合并移过止挡肋,止挡肋被构造成防止钩68进行反向移动,来使栓钉67以不可退出的方式被卡住,也即证据1中已经给出了与本专利相类似的不可退出式卡合结构和相关技术启示,上述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提供了一种不可退出式卡合结构的替换方式,具体而言,即是将止挡肋的形式替换为板状钩的形式;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止挡肋的形式还是板状钩的形式,其均是本领域中与钩状部件相配合卡持的常见结构,其作用也均是对与其相配合的钩状部件予以不可退出的卡合,这是本领域乃至生活领域中都很常见的卡合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设计,也即本专利中的这种不可退出式卡合结构的替换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2是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卡持构件的设置位置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参见同上)中公开了栓钉67位于第三部分6的近侧端部,止挡肋形成在第二部分5内;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21
权利要求21是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保护臂外侧形成有凸缘。证据6(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7页,附图6-10)公开了一种具有针护套的注射器,其包括针护套61,针护套61包括限定了纵向开口63的两个侧壁62以及两个侧壁之间的后壁64,在两侧壁62的外侧可分别平行地伸展一加强壁7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凸缘),加强壁为针护套提供额外宽度,以便当针护套枢转时施加手指力;由上述证据6公开内容可见,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与本专利所起作用相同,均是增大针护套部分的面积以方便施加手指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很容易可以想到在证据1的针护套外侧也设置相应的加强壁,以方便对针护套施加手指力,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13
权利要求13是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针头保护装置还包括两对定位臂,所述两对定位臂对称地位于所述第一卡持构件(81)的两侧,形成在连接部上的每一定位臂上形成有所述第二卡持构件。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83]-[0103]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16-19所示,权利要求13中所限定的该“定位臂”结构即为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分别形成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在形成在连接部上的每一定位臂上又形成有所述第二卡持构件。如上所述,证据1中虽然公开了将针护套保持在覆盖锁定位置的卡持构件,但证据1中的上述卡持构件是直接设置于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第二部分5(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上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1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第二卡持构件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此外,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说明在保护臂和连接部上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持构件形成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结构设计。故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论以证据1、3或4任一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从属权利要求13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14、15
权利要求14、15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因此在权利要求13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是引用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对定位臂,其分别形成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该一对定位臂上形成有至少一对互补的卡合结构,当保护臂位于完全保护位置之外的中间位置时,该卡合结构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相接合。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3或者证据1、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中明确限定了“一对定位臂,其分别形成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该一对定位臂上形成有至少一对互补的卡合结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83]-[0097]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6所示,该“定位臂”结构即为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分别形成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在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又形成有互补的卡合结构。首先,证据3中公开了护罩38的近侧端部(即臂部分106)的侧壁上设置有突出销140,安装件48的侧壁上设置有孔形部146,销140可以摩擦配合的方式被接收于该孔形部146内,这种摩擦配合使得护罩38能够处于屏蔽针头的临时位置,但使用者仍然可以通过护罩38的旋转来重新暴露针头(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部分,附图21-22);由上述证据3公开内容可见,证据3中的屏蔽组件也可通过设置以可分离方式相接合的卡合结构(即销140和孔形部146),来将针头护罩保持于一不同于完全锁定位置的中间位置,但证据3中的上述卡合结构是直接设置于护罩的近侧端部(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安装件(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上的,在其已经通过分别形成在保护臂和连接件上的可分离式卡合结构完成相应的中间位置锁定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3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1公开了在第二部分5的侧面上形成有外凸肋65,其与形成在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内侧面上的凹口66互补,肋65以可分离方式接合在凹口66中,这将保持第二部分5和第三部分6就位,直到再向第三部分6施加手动力使其移入覆盖锁定位置;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证据1中的防针刺装置也可通过设置以可分离方式相接合的卡合结构(即外凸肋65和凹口66),来将针头护套保持于一不同于完全锁定位置的中间位置,但与证据3类似,证据1中的上述卡合结构也是直接设置于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臂的近侧端部)的内侧面和第二部分5(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的外侧面上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1也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再次,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说明在保护臂和连接部上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形成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故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3或者证据1、证据3分别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论以证据1、3或4任一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从属权利要求16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⑦权利要求17-20
权利要求17-20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6,因此在权利要求16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2-30
①权利要求22
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安全针组件,包括针头和针头保护装置,其中有关针头保护装置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特征一致,而有关针头的技术特征,即“所述针头(10)包括针座(12)和安装在所述针座(12)上的针(11)”也已被证据3所公开,证据3中公开了具有纵向轴X的针12、针座20,针座20具有用于容纳针12的开口(参见同上);因此,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22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4、29、30
权利要求24、29均是引用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故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4、10相同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9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是引用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安全针组件的具体类型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血针、注射针、胰岛素针、单双翼片蝴蝶针等均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注射用针组件,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0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是引用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一对定位臂,其分别形成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该一对定位臂上形成有至少两对互补的卡合结构,当保护臂位于完全保护位置之外的其他位置时,该卡合结构能够以可分离的方式相接合。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中明确限定了“一对定位臂,其分别形成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该一对定位臂上形成有至少两对互补的卡合结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83]-[0097]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6所示,该“定位臂”结构即为在保护臂的近侧端部和连接部上分别形成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在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又形成有互补的卡合结构。首先,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在第二部分5的侧面上形成有外凸肋65,其与形成在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内侧面上的凹口66互补,肋65以可分离方式接合在凹口66中,这将保持第二部分5和第三部分6就位,直到再向第三部分6施加手动力使其移入覆盖锁定位置;由上述证据1公开内容可见,证据1中的防针刺装置也可通过设置以可分离方式相接合的卡合结构(即外凸肋65和凹口66),来将针头护套保持于一不同于完全锁定位置的其他位置,但证据1中的上述卡合结构是直接设置于第三部分6的基部50(即相当于本专利的保护臂的近侧端部)的内侧面和第二部分5(即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部)的外侧面上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1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5(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部分,附图5)公开了一种套管安全装置,其包括底座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连接部)和安全元件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保护臂),如附图5所示,钩状锁定突起18被设置于安全元件10的外侧面,钩状锁定突起20被设置于底座4的外侧面,锁定突起18、20可相互锁定以将安全元件10固定在一需要位置;由上述证据5公开内容可见,与证据1类似,证据5中的上述锁定突起也是直接设置于底座和安全元件上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再设置如本专利式的独立“定位臂”部件,即证据5也没有给出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设置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的技术启示。再次,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尚不足以说明在保护臂和连接部上再设置独立的定位臂部件并将卡合结构形成于该独立的定位臂部件上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故综上,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5和公知常识所公开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无论以证据1、3或4任一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25-28
权利要求25-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3,因此在权利要求23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31-42
①权利要求31
权利要求31要求保护一种安全针组件,包括针头和针头保护装置,其中有关针头保护装置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1特征一致,而有关针头的技术特征,即“所述针头(10)包括针座(12)和安装在所述针座(12)上的针(11)”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证据1中公开了护套1被附接到装有针头3的针座2上(参见同上);因此,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1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3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33、41、42
权利要求33、41、42均是引用权利要求3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12、10、3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故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2、10、30相同的理由,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3、41、42亦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2、37-40
权利要求32是引用权利要求3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故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23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从属权利要求32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7-40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2,因此在权利要求32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7-4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34-36
权利要求34是引用权利要求3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故基于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从属权利要求34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5、36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4,因此在权利要求34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3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4、10-12、21、22、24、29、30、31、33、41、4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或4之一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2、6-9、13-20、23、25-28、32、34-40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110270127.1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4、10-12、21、22、24、29-31、33、41、42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或4之一的权利要求5无效,在权利要求2、6-9、13-20、23、25-28、32、34-40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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