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ghtning连接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ightning连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18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5W117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1255920.8
申请日:2018-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胜杰
授权公告日:2019-0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通银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1R13/62,H01R13/502,H01R13/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该公知常识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1255920.8,申请日为2018年08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1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ightning连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对插式接触端子,围绕在外壳前端面及两侧面的U形边框,设于外壳内的PCBA板,与PCBA板电连接的lightning端子,套设在外壳前端的塑胶套以及套设在塑胶套前端的磁体;所述外壳的上表面开设有容纳口,所述lightning端子位于外壳内且lightning端子的触点伸出容纳口;所述对插式接触端子的前端伸入塑胶套内,后端与PCBA板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ightning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的设有固定槽,所述U形边框的内壁设有与固定槽对应的固定扣,当U形边框围绕在外壳外时,固定扣与固定槽卡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ightning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U形边框的左边内壁或右边内壁设有滑槽,所述外壳的左边外壁或右边外壁设有与滑槽对应的滑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ightning连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塑胶套包括固定套以及沿固定套前端面向前延伸的防护套,所述固定套套设在外壳的前端外,所述磁体套设在防护套外。”
针对本专利,于胜杰(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58961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24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41445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随同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51781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4月20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58961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8月24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56930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16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1409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70982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13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接式接触端子,所述对接式接触端子的前端伸入塑胶套内,后端与PCBA板电连接。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设于外壳内的PCBA板。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由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于2019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表示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以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为准,放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明确其关于权利要求3的无效理由还包括:由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1如果还存在书面意见未提及的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至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未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因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ightning连接头。证据1公开了一种T型充电转接头及充电转接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0034-0041段,图1-5):如图1至5所示,该第一实施例提供一种T型充电转接头100,专用于苹果公司生产的电子设备400,尤其是用于iPhone 5/5C/5S/6/6Plus/6S/6S Plus手机。本实施例的T型充电转接头100例如可以常时与电子装置例如iPhone 手机的充电数据接口插接。所述T型充电转接头100包括框体9、印刷电路板7、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 电连接的前电连接部20、以及用于与磁力转接设备电连接的后电连接部22。所述前电连接部20、所述后电连接部22及所述印刷电路板7设置在所述框体9内。所述前电连接部20和所述后电连接部22分别与所述印刷电路板7电连接。所述印刷电路板7上设置有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通讯以进行身份验证的身份验证模块5。在本实施例中,所述T型充电转接头100还包括注塑绝缘体8。所述前电连接部20、所述后电连接部22及所述印刷电路板7通过所述注塑绝缘体8固定在所述框体9内。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框体9为金属框体。框体9形成有底部封闭的容纳槽。而且,框体9后部形成有磁吸凸缘板。优选的是,所述框体9为导电导磁外壳,其前部插头外形与负载电子设备的Lightning接口外形尺寸基本相同,其尾部用于连接磁力线或磁力转接器的部分为导电导磁材料。在一个变形例中,框体9也可以是由金属和塑胶材料构建的混合框体,后部为导电导磁材料,前部插头具备与Lightning接口对应的金属连接点。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后电连接部22包括用于与磁力转接设备电连接的后部金属触点4以传输电力和数据信号和用于固定所述后部金属触点4的后部绝缘基座3。后部绝缘基座3用于将每个后部金属触点4固定,形成具备固定有多个金属触点的便于装配的器件。后部金属触点4例如用于连接磁力线或磁力转接器的探针,传输电源和数据信号。所述前电连接部20包括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电连接的前部金属触点2以传输电力和数据信号和用于固定所述前部金属触点2的前部绝缘基座1。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公开的T型充电转接头100具备与Lightning接口对应的金属连接点,用于iPhone 5/5C/5S/6/6Plus/6S/6S Plus手机,因此同样是一种lightning连接头。其中的注塑绝缘体8不包括后端凸缘的部分、印刷电路板7、前部金属触点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设于外壳内的PCBA板、与PCBA板电连接的Lightning端子,从证据1的图4中以及该T型充电转接头100的前部金属触点2用于与负载电子设备400电连接可以确定,注塑绝缘体8上表面与前部金属触点2对应的位置处开设有容纳口,前部金属触点2位于注塑绝缘体8内且该触点2伸出容纳口。证据1中的后部金属触点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插式接触端子,其功能是用于与磁力转接设备电连接以传输电力和数据信号,且从图4-5中后部金属触点4的位置可以确定,其前端伸入注塑绝缘体8内,后端必然与印刷电路板7电连接。同时,证据1中框体9不包括后端凸缘的部分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围绕在外壳前端面和两侧面的U形边框,注塑绝缘体8后端凸缘的部分公开了位于外壳前端的塑胶部分,框体9后部形成有磁吸凸缘板且尾部用于连接磁力线或磁力转接器,且结合证据1图1中可以确定框体9后端凸缘部分套设在注塑绝缘体8的凸缘部分外侧,由此公开了套设在塑胶套前端的磁体。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塑胶套套设在外壳前端,而证据1中是由注塑绝缘体8实现外壳和塑胶套的功能,并未限定塑胶套和外壳为分立组件。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分开加工两个组件并装配在一起。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将两个组件分开加工并装配在一起还是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两种常见的加工装配方式,前者加工简单但增加了装配工艺,后者加工时模具相对复杂但减少了装配工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来选用上述两种常见的加工装配方式之一,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固定槽和固定扣的相关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卡槽和对应的卡扣配合结构是将两个组件紧固在一起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在U形边框和外壳之间设置该配合固定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滑槽和滑块的结构。证据1的图4-5中可以确定:框体9的左边内壁或右边内壁设有滑槽,而注塑绝缘体8的左边外壁或右边外壁设有与滑槽对应的滑块。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塑胶套的相关结构。证据5公开了一种三合一数据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5-0026段,图8):小头外壳2一端与插头14对接,小头外壳一端设有磁铁,该磁铁中部设有POGONPIN,与插头上设置的POGONPIN和磁铁对应。插头14包括安卓头、苹果头和TYPEC,苹果头包括苹果头顶针121、苹果头磁铁122、苹果头塑胶123、苹果头PCB 124、苹果头PCB 2 125和苹果头金属头126,苹果头顶针121、苹果头磁铁122、苹果头塑胶123、苹果头PCB 124、苹果头PCB 2 125和苹果头金属头126依次安装。从图8中可以确定,苹果头塑胶123包括两部分,固定苹果头PCB 124的固定套部分和沿着固定套前端面向前延伸的凸起的防护套部分,苹果头磁铁122套设在防护套部分之外。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证据5中得到启示,将其塑胶部分和磁铁部分的相关配合结构应用到证据1中,进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1255920.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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