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16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5W1176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12141.6
申请日:2017-03-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品途(深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5B1/02(2006.01);B05B15/65(2018.01);B08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另一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另一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312141.6,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8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头尾依次相连的喷液管(22)与进液管(21),所述进液管(21)的尾部通过连接管(4)连通清洗箱使清洗箱的清洗液通过连接管(4)输送至进液管(21)内,所述进液管(21)的头部成形有中空的圆台(211),所述圆台(211)嵌入喷液管(22)的尾部实现喷液管(22)与进液管(21)的头尾相连,该圆台(211)上还套有密封圈以防止圆台(211)嵌入喷液管(22)后出现漏水现象;所述喷液管(22)尾部的外侧面上成形有卡接螺纹(221)用于与卡套螺母(23)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使卡接螺纹(221)与卡套螺母(23)连接后卡套螺母(23)将圆台(211)限制于喷液管(22)内,在该喷液管(22)头部的端面上开有放射状的喷口(223),所述喷口(223)延伸至喷液管(22)的侧壁上,所述喷口(223)的后侧表面上成型有外固定螺纹(222)用于与排气管(3)侧面上开有的内固定螺纹(31)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使喷口(223)插进排气管(3)内;并在外固定螺纹(222)与卡接螺纹(221)之间成型有扭动块(224)用于通过拧动扭动块(224)将喷头与排气管(3)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扭动块(224)呈六边柱形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21)尾部的外侧面上成型有沿长度方向等间隔分布的环形部(212)使连接管(4)套于进液管(21)上时通过环形部(212)固定于进液管(21)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口(223)的宽度为0.3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口(223)形状为X形或Y形结构。”
针对本专利,品途(深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9610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4595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规定;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清楚,并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原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保留原从属权利要求2-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包括头尾依次相连的喷液管(22)与进液管(21),所述进液管(21)的尾部通过连接管(4)连通清洗箱使清洗箱的清洗液通过连接管(4)输送至进液管(21)内,所述进液管(21)的头部成形有中空的圆台(211),所述圆台(211)嵌入喷液管(22)的尾部实现喷液管(22)与进液管(21)的头尾相连,该圆台(211)上还套有密封圈以防止圆台(211)嵌入喷液管(22)后出现漏水现象;所述喷液管(22)尾部的外侧面上成形有卡接螺纹(221)用于与卡套螺母(23)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使卡接螺纹(221)与卡套螺母(23)连接后卡套螺母(23)将圆台(211)限制于喷液管(22)内,在该喷液管(22)头部的端面上开有放射状的喷口(223),所述喷口(223)延伸至喷液管(22)的侧壁上,所述喷口(223)的后侧表面上成型有外固定螺纹(222)用于与排气管(3)侧面上开有的内固定螺纹(31)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使喷口(223)插进排气管(3)内;并在外固定螺纹(222)与卡接螺纹(221)之间成型有扭动块(224)用于通过拧动扭动块(224)将喷头与排气管(3)相连接;
所述喷口(223)形状为X形或Y形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扭动块(224)呈六边柱形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液管(21)尾部的外侧面上成型有沿长度方向等间隔分布的环形部(212)使连接管(4)套于进液管(21)上时通过环形部(212)固定于进液管(21)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口(223)的宽度为0.3mm。”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保护范围也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分别于2019年07月26日、2019年08月08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7月22日、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无异议。(3)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方式与当庭双方确认的修改方式一致,仅完善了主体资格,使其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不再将该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经审查,其修改方式为删除式修改,即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保留授权公告的从属权利要求2-4。鉴于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出的权利要求1-4。
2、关于证据
证据1-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1-2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清洗汽车排气管的喷头。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三元催化器清洗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吊瓶1,吊瓶1与空压机通过空气管道相连通,空气管道上设置有空气压力阀6和压力表7。该清洗装置还包括安装在三元催化器3上游的排气管道上的清洗接头2。清洗接头2包括相连接的中空上罩体21和中空下罩体22,上罩体21内安装有具有进液口和出液口的导液罩8,下罩体22内设置有具有入液口和出雾口的雾化器5,导液罩8的进液口通过液体管道4与吊瓶1相连通,导液罩8的出液口与雾化器5的入液口相连通。下罩体22的上端部的外侧设置有适于连接氧传感器接口的连接部221,清洗装置通过该连接部221安装在三元催化器3上游的排气管道上的氧传感器接口处。下罩体22位于排气管道中,且在其靠近三元催化器3的侧壁上设有开口,雾化器5的出雾口对应地设置在下罩体22的开口处。具体地,雾化器5包括雾化部51和设置有出雾口的雾化罩52。雾化部51包括截顶圆锥形雾化头,雾化头的侧表面上自底表面至截顶表面开设有细长凹槽511,雾化头的截顶表面对应雾化罩52的出雾口,参阅图3-4。来自空压机的压缩空气通过细长的凹槽511形成高速气流,带动清洗液喷射到雾化罩上,清洗液进一步雾化以从出雾口喷出,并从下罩体22的侧壁上的开口喷射到三元催化器3的载体上,从而达到了清洗的目的。在本实施例中,上罩体21和导液罩8均呈下部开口的圆筒形,下罩体22呈上部开口的长方体形。上罩体21、导液罩8和下罩体22的中心线共线,且上罩体21与下罩体22通过螺纹相连接(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2-0031段、附图1-4)。
本专利与证据1均涉及一种喷头。经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雾化器5、导液罩8、吊瓶1、液体管4、凹槽511、连接部221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液管、进液管、清洗箱、连接管、喷口、外固定螺纹,上述结构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进一步结合证据1的附图1-4可以看出,雾化器5与导液罩8头尾依次相连,导液罩8的尾部通过液体管4连通吊瓶1,使吊瓶1内的清洗液通过液体管4输送至导液罩8内,雾化器5头部的端面上开有放射状凹槽511,由附图4可以看出,凹槽511延伸至雾化器5的侧壁上,由附图1可以看出,清洗接头2上具有连接部221用于与排气管道侧面上开有的内固定螺纹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使凹槽511插进排气管道内,在连接部221上方形成六角螺母的形状,用于扳手旋钮清洗接头2将其连接至排气管道中。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头用于清洗汽车排气管,而证据1公开的喷头用于清洗连接在汽车排气管上的三元催化器;(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液管的头部成形有中空的圆台,该圆台嵌入喷液管的尾部,圆台上还套有密封圈以防止圆台嵌入喷液管后出现漏水现象,而证据1仅公开了导液罩8的出液口与雾化器5的入液口相连通,未公开利用圆台、密封圈等结构进行连接;(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液管尾部的外侧面上成形有卡接螺纹用于与卡套螺母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使卡接螺纹与卡套螺母连接后卡套螺母将圆台限制于喷液管内,而证据1未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结构;(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口后侧表面上成型有外固定螺纹,并在外固定螺纹与卡接螺纹之间成型有扭动块用于通过拧动扭动块将喷头与排气管相连接,所述喷口形状为X形或Y形结构,而证据1仅在附图1中公开了在连接部221上方设置六角形结构便于扳手连接清洗接头2,以及附图3、4中示出了两种凹槽结构,未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证据1明确公开了其清洗接头2安装在排气管道中,因此,其安装位置与本专利并无实质区别,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喷头用于清洗排气管道,而证据1的喷头用于清洗三元催化器,实际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需要清洗排气管道的技术问题时,也容易想到利用清洗三元催化器的喷头清洗排气管道,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来看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气体引出连接接头,包括一号接头1、二号接头2、三号接头3和O形密封圈4,一号接头与使用工具的软管连接,所述三号接头3与气管管道7相连。所述一号接头1、二号接头2和三号接头3的内部沿中轴线设有贯穿的通孔5,用于供气体的通过。其中:所述一号接头1的外截面为直径渐变缩小的圆台形结构,其圆台形小直径端为皮管连接段,其圆台形大直径端的端部设有O形密封槽6,一号接头1与二号接头2的一端螺纹连接,O形密封圈4设于O形密封槽6内,且位于一号接头1和二号接头2之间;具体来说,所述一号接头1圆台形大直径端的端部设有外螺纹,二号接头2与之对应的端部设有对应的内螺纹。 所述二号接头2的另一端与三号接头3螺纹连接;具体来说,所述三号接头3的端部设有外螺纹,二号接头2与之对应的端部设有外螺纹。另外,所述三号接头3的外截面为六角形结构,便于扳手紧固。与二号接头2相接处的一号接头1上设有外锥面,与二号接头2相接处的三号接头3上设有内锥面。当一号接头接于二号接头的一端,三号接头接于二号接头的另一端时,通过该处的锥面相接,加强密封效果(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20-0027段、附图1)。
由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为了更好地密封连接一号接头1和三号接头3,其在一号接头1的连接端部设置了圆台结构,并在圆台的接触位置设置了密封圈用于密封,因此,证据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在两个接头连接的位置设置圆台结构和密封圈,能够实现更好地密封,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特征(2)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实现证据1中雾化器5与导液罩8的连接,并能实现更好地密封,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2)的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3),证据2还公开了在一号接头1的尾部外侧面上设置螺纹用于与二号接头2相配合实现螺纹连接二号接头2连接后二号接头2将圆台接头密封,证据2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在一号接头与三号接头连接时,采用二号接头利用螺纹结构将一号接头和三号接头之间的圆台和密封圈结构紧固密封,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特征(3)在本专利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种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实现证据1中雾化器5与导液罩8采用卡套螺母与螺纹结构配合,并能实现更好地密封,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3)的结构。
关于区别特征(4),证据1已经公开了连接部221以及在连接部221上方设置六角形便于扳手连接清洗接头2,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口后侧表面上成型有外固定螺纹、以及扭动块的作用相同,仅仅是位置略有差别,而这种差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关于喷口形状,证据1的附图3、4公开了两种凹槽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也容易想到相类似的常规形状,例如,X形、Y形、十字形等,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扭动块(224)呈六边柱形结构”。
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在连接部221上方设置六角形的结构,用于扳手连接清洗接头2,其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扭动块作用和结构相同,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液管(21)尾部的外侧面上成型有沿长度方向等间隔分布的环形部(212)使连接管(4)套于进液管(21)上时通过环形部(212)固定于进液管(21)上”。
由证据2的附图1可以看出,在一号接头1的前端部设置波纹状连接结构,可以实现一号接头与软管等部件的连接,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连接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进液管与连接管的连接,容易想到在进液管尾部的外侧面上设置沿长度方向等间隔分布的环形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喷口(223)的宽度为0.3mm”。
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3段已经公开了凹槽为细长形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头的具体要求,例如,流量、压力等参数,对喷口的宽度进行常规设计,将其设计为0.3mm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312141.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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