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除电解精炼产生的沉积物的设备和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去除电解精炼产生的沉积物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04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4W108524
优先权日:2003-12-01
申请(专利)号:200480035674.X
申请日:2004-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图泰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25C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80035674.X,发明名称为“去除电解精炼产生的沉积物的设备和方法”,优先权日为2003年12月01日,申请日为2004年1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为奥图泰有限公司(由“奥图昆普技术公司”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的表面上的沉积物的设备(4,5),所述设备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剥离沉积物(2,3)的元件和至少一个用于控制剥离元件的元件,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并且所述电极由于和所述剥离元件相接触而可以被弯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剥离元件(13)具有至少一个支撑点(14),剥离元件可围绕该支撑点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剥离元件(13)设有用于围绕其支撑点(14)旋转剥离元件的控制元件(15)。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元件(15)设有缸。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元件(15)设有马达。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剥离元件(13)设有至少一个滑动元件(16)。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元件为滚子。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沉积物(2,3)的去除过程中,所述电极通过至少一个支撑元件(6,7,8,9)在至少一个点被支撑。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在去除过程中,剥离元件(13)和沉积物所处的所述电极的那部分相接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为阴极。
11. 一种用于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的表面上的沉积物的方法,为了去除所述沉积物(2,3),使用由至少一个控制元件控制的至少一个剥离元件,其特征在于,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同时和该电极接触,这样,所述电极被弯曲,沉积物被分离。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仅在一个方向上被弯曲。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首先在一个方向上被弯曲,随后在相反方向上被弯曲。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为阴极。”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S4918522A,公开日为1974年05月10日,复印件共3页;
证据2:US3693236A,公开日为1972年09月26日,复印件共4页;
证据3:US4840710A,公开日为1989年06月20日,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沉积金属板的剥离方法,相应的公开了实施该剥离方法的剥离装置,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包括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结合本专利图1可以看出,剥离元件(13)的长度大于宽度,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极向同一侧反复弯曲,从而剥离沉积物(2,3),在证据1中通过循环驱动配置有辊组(A’)的支承件(5’)也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这一技术特征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具体的技术选择,其也未取得其他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被证据3公开。同理,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者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JPS4918522A,公开日为1974年05月10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2:US3693236A,公开日为1972年09月26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3:US4840710A,公开日为1989年06月20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4:中国专利文献CN1379176A,公开日为2002年11月13日,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
(1)证据3涉及一种从阴极剥离电解沉积的铜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证据3之间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包括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并且所述电极由于和所述剥离元件相接触而可被弯曲。结合本专利图1可以看出,剥离元件(13)的长度大于宽度,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极向同一侧反复弯曲,从而剥离沉积物(2,3)。在证据3中通过循环驱动液压油缸10进行抵触挤压阴极板也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这一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具体的技术选择,也未取得其他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同时,证据4涉及一种风车,其公开了主轴2和绕其旋转的旋臂3。在证据3和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3中的液压油缸10替换成证据4绕轴旋转的旋臂3,通过旋转抵触阴极板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这种结合是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沉积金属板的剥离方法,相应的公开了实施该剥离方法的剥离装置,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包括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其中电极由于和所述剥离元件相接触而可以被弯曲对要求保护的设备本身没有限定作用。结合本专利图1可以看出,剥离元件(13)的长度大于宽度,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极向同一侧反复弯曲,从而剥离沉积物(2,3),在证据1中通过循环驱动配置有辊组(A’)的支承件(5’)也可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这一技术特征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具体的技术选择,其也未取得其他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同时,证据4涉及一种风车,在证据1和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辊4安装到证据4旋臂3的两端,通过旋转抵触阴极板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这种结合是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或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0均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1相比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同时和该电极接触,这样所述电极被弯曲,沉积物被分离。剥离元件(13)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使电极被弯曲完成沉积物的分离这一技术特征不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具体的技术选择,也未取得其他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理,基于上文分析,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和证据4、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3公开,且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14均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4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
权利要求1限定了特征A“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B是“避免了直接作用于阴极本身的应变,且加速了沉积物的剥离过程”。本专利实现了以下技术效果C:“通过使用依据本发明的可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来影响阴极表面,可柔性地去除沉积物,而没有突然的运动作用于阴极,并且加速了沉积物的去除。
证据1没有公开特征A,证据1中剥离沉积物的原理是在两个辊组之间挤压,然后使辊组向下移动以便实现碾压牵伸效果,这会对电极导致高应力。此外,证据1中两个辊组的移动次序显然使得沉积物剥离速度比本专利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的速度慢。因此,证据1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B,也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C。特征A(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旨在解决技术问题B和实现技术效果C。在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中,特征A从未被任何现有技术文件公开过。请求人也未给出证据来支持其所述“常规技术选择”。此外,从技术角度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并且考虑到驱动缸6、6’、辊支撑件5、5’、缸9、9和保持框架8,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来把直线移动的辊改造成旋转地移动的辊组,因为这将远远地脱离证据1复合直线移动的原理。
证据3的剥离元件至少是由一对液压压头10构成。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特征A。证据3采用的水平移动液压压头10和竖直移动楔13(或通过喷嘴吹气)的效率和速度不如本专利中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因此,证据3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B,也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C。
证据4涉及的是风车,公开了旋臂3。但是,证据4与本专利、证据1和证据3的技术领域(即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的表面上的沉积物)完全不相关。此外,证据4不可能涉及本专利的技术问题B和技术效果C。换句话说,证据4中旋臂3的作用完全不同于本专利中特征A(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的作用。就此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把证据4与证据1或3结合。此外,如上所示,从技术角度而言,证据4的旋臂3也不能与证据1的辊组A,A’或证据3的压头10结合。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对权利要求1-10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11-14,权利要求11-14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并于2019年0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表示书面意见以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为准。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1中辊(4、5、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剥离元件,压缸(6、9)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元件。证据3中水锤(10、11)的头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剥离元件,水锤后部的液压缸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元件。
(3)专利权人认为,剥离元件在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是指,阴极板竖直放置,旋转轴在其垂直方向,支撑点是固定的,剥离元件绕固定位置旋转。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证据1-3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证据1-3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3.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用于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的表面上的沉积物的设备(详见案由部分)。
3.1.1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从阴极母板上自动剥离金属锰板等电解金属板的方法,图1以图解方式描述了本发明用于实施剥离的装置,其中1是行车滑轨,垂直悬挂有电镀金属板2的行车吊架3在其上移动。该行车滑轨的两侧配置有辊组A、A’,以便从两个侧面挤压电镀金属板使其弯曲。两辊组均分别在辊体支撑件5、5’上自由旋转地配置有适当数量的辊体4,4’。辊体支撑件5、5’均安装在上下驱动缸6、6’的下方,并由引导辊7、7’引导实现上下移动。另外,辊组A’、支撑件5’、上下驱动缸6’被安装在保持架8上,该保持架8的上下端于侧面安装有压缸9、9’,从而辊组A’能在图中左右移动,10是保持架8的垂直悬挂杆。使用上述装置剥离电镀金属板时,使垂直悬挂在行车吊架3上的电镀金属板在行车滑轨8上移动,运送到辊组A、A’之间。此时操作限位开关使电磁阀运行,打开通向压缸9、9’的液压电镀,使辊组A’向右侧挤压,开始剥离作业。图3以图解方式描述了该剥离作业,其中(i)表示将辊组A’从图1所示的状态向右侧挤压的过程。这样电镀金属板在图2a的状态下被两个辊组夹住,此时使两个辊组向下方移动(r),通过两个辊体对电镀金属板施加拉拽作用。然后,如(n)所示,在(h)状态下向上拉辊组A’,再将辊组A’向右侧挤压,(o)使其夹住电镀金属板。这里,在此降低辊组A、A’,施加拉拽作用(e),拉离辊组A’(t),将其向下方降低(u),返回到(i)的状态,完成剥离作业(参见证据1译文第1-2页,图1-3)。
经比较,证据1中的辊(4、5、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剥离沉积物的元件,缸(6、9)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控制剥离元件的元件,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并且所述电极由于和所述剥离元件相接触而可以被弯曲。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实现一种从被采用为电极的阴极表面去除电解精炼产生的金属沉积物的改进的设备,这样避免了直接作用于阴极本身的应变,且加速了沉积物的剥离过程。因为永久性阴极的生产费用高,所以从工厂的角度来看,阴极板寿命最大程度的延长就极为重要。事实上,设在阴极边缘的绝缘层可以很好地被替换,但是同样,从工厂的角度来看,绝缘层寿命的延长是有利的。因此,该剥离机最重要的特征是,剥离机既不损害永久性阴极,又不损害其边缘绝缘层,并且生产的金属被可靠地分离,剥离机可以高速运转。通过使用依据本发明的可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来影响阴极表面,可柔性地去除沉积物,而没有突然的运动作用于阴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段)。
对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结合本专利图1可以看出,剥离元件(13)的长度大于宽度,故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电极向同一侧反复弯曲,从而剥离沉积物(2,3)。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并非本领域具有惯用含义的技术术语。当权利要求中使用了所属技术领域内未被赋予普通、惯用含义的技术术语时,应当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说明书中对该技术方案所对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描述,客观确定该技术术语涵盖的技术含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通过使剥离元件与电极板接触并使其弯曲变形来剥离电极表面沉积的金属,因此剥离元件必须在旋转过程中与电极发生接触,而电极由于和所述剥离元件的规律接触形成形变弯曲。可见,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应理解为,剥离元件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以旋转移动地方式与其发生接触,并使电极因接触而可以被弯曲。由于旋转地接触相对于垂直接触导致剥离元件与电极板的接触角度存在一个渐变的过程,从而对电极板表面施加作用力的过程也更加柔性。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柔性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表面上的沉积物的设备。
经查,证据1剥离沉积物的方式是通过将电极板置于辊组A、A’之间夹紧,并对辊组进行拉拽,电极板首先受到辊组A、A’在垂直方向上的挤压作用,然后在平行方向上受到辊组A、A’的碾压和拉拽作用使表面沉积物剥离。
因此,证据1中并不存在电极板与剥离元件接触角度和受力的渐变过程,不属于柔性去除沉积物的剥离方式,因而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主张,证据4涉及一种风车,在证据1和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辊4安装到证据4旋臂3的两端,通过旋转抵触阴极板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旋翼式风车,对照附图1和附图2,旋翼式风车由基座(1)、主轴(2)、旋臂(3)、框架(4)、小轴(5)、叶片(6)、变速装置(7)、负载(8)组成(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2第9段,图1-4)。
合议组认为,证据4涉及风能利用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技术领域相距较远,风车为尽可能提高风能转换效率,会尽量减小不必要的能量损耗,因此,证据4不会给出使风车旋臂端部与板材相接触的教导,在没有明确结合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风车叶片的旋翼结构应用于从电极表面去除电解精炼产生的沉积物的设备之中。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旋转接触从而柔性去除电极表面沉积物的剥离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2 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从电解槽中使用的阴极上剥离电解沉积的铜的方法,参考图1,将具有铜沉积物2和3的不锈钢阴极片材1从电解槽中取出并送至剥离站。阴极1的中间部分被一对水锤10和11中的一个冲压,直到阴极弯曲。水锤的头部可以与片材进行点接触、线接触或区域接触。水锤10使阴极1的中心充分弯曲,以超过铜沉积物2的粘合强度。阴极两侧的液压缸以这样的方式操作,即能够通过在中心推动使阴极在每个方向上偏转20至30mm的范围(参见证据3译文第3-4页,图1-2)。
经比较,证据3中的水锤10和11的头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剥离沉积物的元件,水锤10和11的液压缸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控制剥离元件的元件。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设备包括至少一个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的剥离元件(13),并且所述电极由于和所述剥离元件相接触而可以被弯曲。基于前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柔性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表面上的沉积物的设备。
鉴于证据3剥离沉积物的方式是通过水锤10和11在垂直方向上推动电极板使其发生形变,从而使沉积物分离,因此,证据3不存在电极板与剥离元件接触角度和受力的渐变过程,不属于柔性去除沉积物的剥离方式,也没有给出这种启示。
如上所述,证据4涉及风能利用的技术领域,与证据3技术领域相距较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风车叶片的旋翼结构应用于从电极表面去除电解精炼产生的沉积物的设备之中。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旋转接触从而柔性去除电极表面沉积物的剥离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0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 本专利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用于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的表面上的沉积物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3.2.1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从阴极母板上自动剥离金属锰板等电解金属板的方法(详见3.1.1)。经比较,证据1中的辊(4、5、7)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的剥离元件,缸(6、9)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的控制元件的元件,可见权利要求1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的方法中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同时和该电极接触,这样,所述电极被弯曲,沉积物被分离。参考3.1.1的评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柔性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表面上的沉积物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4公开内容参见本决定3.1.1节。证据4涉及风能利用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技术领域相距较远,风车为尽可能提高风能转换效率,会尽量减小不必要的能量损耗,因此证据4不会给出使风车旋臂端部与电极板材相接触的教导。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旋转接触从而柔性去除电极表面沉积物的剥离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2 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从电解槽中使用的阴极上剥离电解沉积的铜的方法(详见3.1.2)。经比较,证据3中的水锤10和11的头部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的剥离元件,水锤10和11的液压缸对应于权利要求11中的控制元件,可见权利要求1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的方法中剥离元件(13)可在所述电极的垂直方向上旋转地移动,同时和该电极接触,这样,所述电极被弯曲,沉积物被分离。参考3.1.2的评述,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柔性去除电解精炼时积聚在电极表面上的沉积物的方法。
如上所述,证据4没有给出使风车旋臂端部与电极板材相接触的教导,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旋转接触从而柔性去除电极表面沉积物的剥离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以及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 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所述电极仅在一个方向上被弯曲。
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2评述从属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从母片分离生产的片材的方法,如图1所示,复合片1沿着工作台3通过并通过弯曲辊2和1a。驱动辊2a以便从左向右推进复合材料1。辊2不需要被驱动,而是设置成在复合材料1上施加压力并使其变形;所描绘的变形是向上的方向,但如果需要可以反转。需要注意的是,辊2和2a交错排列以赋予弯曲。可以在复合材料通过弯曲辊之后定位工作台4(参见证据4译文第3-4页,图1-2)。
可见,证据2中是在母片垂直方向上持续施加作用力并以拉拽方式剥离母片表面片材,也没有给出以旋转接触从而柔性去除电极表面沉积物的剥离方式的启示。
权利要求12-1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在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1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80035674.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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