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结构及控制器总成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结构及控制器总成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20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5W1171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389382.5
申请日:2018-03-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聪聪
授权公告日:2018-10-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4F1/14,F24F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某一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内容相同,适用于相同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散热结构及控制器总成组件”,专利号为201820389382.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3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0月30日,专利权人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结构,用于贴合空调的控制器总成安装以对所述控制器总成进行散热,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导管(1)、第二导管(2)和多通道管(3),所述第一导管(1)、所述多通道管(3)和所述第二导管(2)依次连通,依次连通的所述第一导管(1)、所述多通道管(3)以及所述第二导管(2)形成冷却介质的通道以便为所述控制器总成散热提供冷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基板(4),所述固定基板(4)设置于所述多通道管(3)的一侧,且当所述散热结构贴合所述控制器总成安装时,所述固定基板(4)位于所述多通道管(3)与所述控制器总成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基板(4)与所述多通道管(3)通过固定卡(5)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导管(1)包括第一支管(6)和第一连接管(7),所述第一支管(6)的一端密封,所述第一支管(6)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连接管(7)连通,所述第二导管(2)包括第二支管(8)和第二连接管(9),所述第二支管(8)的一端密封,所述第二支管(8)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连接管(9)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通道管(3)的数量为多根,多根所述多通道管(3)分别连接于所述第一导管(1)和所述第二导管(2)之间。
6. 一种控制器总成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总成,还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散热结构,所述散热结构贴合所述控制器总成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器总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总成与所述散热结构卡扣连接。”
针对本专利,王聪聪(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8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5月1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6135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全文;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023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57264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4: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0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01650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全文;
附件5:申请公布日为2018年1月9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56723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全文;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6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2602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5639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71898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全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或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2、3或4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或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2、3或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用附件5-8证明;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附件2、3、4分别结合常规手段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分别在附件2、3、4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6与权1-5相比增加的特征被附件1、2、3或4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用附件5-8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3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5月3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余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书面意见,并就其无效理由、证据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8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8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某一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内容相同,适用于相同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散热结构。附件2公开一种家用电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1段,图2-3)家用电器随着其内部电子器件的集成度越来越高、功率越来越大,散热量也越来越大,以变频空调为例,为了将变频空调控制器的温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设置散热装置以对变频控制器进行散热降温,但相关技术中的散热装置存在散热效果差、成本高、重量和体积大的不足,从而影响电器的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本实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上述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家用电器,该家用电器包电子器件和散热装置10,散热装置10用于对所述电子器件散热。散热装置10(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结构)包括散热扁管100、下散热板120、进口集流管200和出口集流管300。散热扁管100设在下散热板120上,且散热扁管100具有与多个通道110连通的冷媒进口和冷媒出口,下散热板120与所述电子器件接触(相当于本专利的散热结构贴合电子器件,又由于附件2已经明确说明其要解决的是现有变频空调的变频控制器散热装置的缺陷,因此,附件2公开了散热结构用于贴合空调的控制器总成安装以对其进行散热)。进口集流管200和出口集流管300露出下散热板120,进口集流管200和出集流管300分别位于下散热板120的两端且彼此平行。散热扁管100的冷媒进口与进口集流管200相连以通过进口集流管200与并联冷却支路26连通,散热扁管100的冷媒出口与出口集流管300相连以通过出口集流管300与并联冷却支路26连通。由此可以利用下散热板120与电子器件直接配合进行传热,且流经散热扁管100(相当于本专利的多通道管)的冷媒能够将下散热板120高温区域的热量迅速导向低温区域,散热均匀。下散热板120上设有扁板槽130,散热扁管100的至少一部分设在扁板槽130内,这样可以将散热扁管100嵌入下散热板120,不仅能够加强结构的稳定性,而且能够增大散热扁管100与下散热板120的换热面积。且结合图2可知,进口集流管200一端封闭,另一端接一根连接管(进口集流管200及连接在其上的连接管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导管),出口集流管300一端封闭,另一端接一根连接管(出口集流管300及连接其上的连接管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导管)。冷媒由连接管进入进口集流管200,再流经散热扁管中的多通道110后进入出口集流管300,最后从出口集流管300一端的连接管流出。经对比可知,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二者均属于空调散热装置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现有空调控制器散热效果不佳,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均是提高了空调控制器散热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固定基板。附件2公开了下散热板120,结合附图2能看到其设置在散热扁管100的一侧,且下散热板120与电子器件即空调控制器接触(参见说明书第47-49段,图2-3),即当散热结构贴合控制器安装时,下散热板位于散热扁管与控制器之间。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进一步限定,限定了固定基板与多通道管通过固定卡连接。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保证连接稳固而采用卡扣连接的方式如固定卡来连接固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第一导管和第二导管进行进一步限定。结合附件2附图2可知,进口集流管200(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支管)一端封闭,另一端接一根连接管(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连接管,进口集流管200及连接在其上的连接管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导管),出口集流管300(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支管)一端封闭,另一端接一根连接管(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连接管,出口集流管300及连接其上的连接管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导管)。冷媒由连接管进入进口集流管200,再流经散热扁管中的多通道110后进入出口集流管300,最后从出口集流管300一端的连接管流出。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从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多通道管的数量及位置。在附件2已经公开了散热扁管位于进口集流管200和出口集流管300之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散热需求,设置多根散热扁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相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控制器总成组件。附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前文。其空调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器总成,结合对权利要求1~5的上述评述可知,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控制器总成与散热结构卡扣连接。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卡扣连接的方式连接固定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基于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82038938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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