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27
决定日:2019-09-25
委内编号:4W1086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107130.1
申请日:2011-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佑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6-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家港名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23G1/16(2006.01);B23P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10107130.1,名称为“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6月05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张家港名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置有伺服马达和调速装置,伺服马达的输出轴上设置有伺服带轮,所述的调速装置包括输入轴和输出轴,输入轴的一端设置有从动带轮,输入轴的另一端设置有输入齿轮,输出轴上设置有输出齿轮,输入齿轮和输出齿轮相啮合,从动带轮通过皮带与伺服带轮相连接,调速装置的输出轴上设置有攻头,所述的调速装置还包括设置在输入轴和输出轴之间的中间轴,中间轴上设置有中间齿轮,所述的输入齿轮和中间齿轮相啮合,中间齿轮和输出齿轮相啮合,所述的机架上设置有固定座,伺服电机固定在固定座上,使用时,自动车床运转到攻牙位置后,通过外部机械动作触发微动开关产生电信号,实现伺服马达的运转,伺服马达的伺服带轮通过皮带带动从动带轮运转,从而使得调速装置的输入轴转动,输入轴的转动带动输入齿轮转动,由于输入齿轮和中间齿轮相啮合,输入齿轮的转动带动中间齿轮的转动,由于中间齿轮和输出齿轮相啮合,中间齿轮的转动带动输出齿轮的转动,输出齿轮的转动使得输出轴同步转动,输出轴的转动带动攻头的转动,实现攻丝。”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佑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CN20154392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1日;
证据2:公开号CN201159270Y的中国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2008年12月03日。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对输入齿轮及输出齿轮的连接方式存在矛盾,并未作出清楚的说明,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不清楚,无法制造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号为TW344311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11月01日;
证据4:公开号为TW324273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01月01日;
证据5:公开号为TW535678的中国台湾专利文献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06月01日。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证据3和证据1、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4和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说明书先以“输入齿轮和输出齿轮相啮合”作上位层次的布局,再以“输入齿轮与输出齿轮通过中间齿轮啮合”作进一步限定,并不存在矛盾,因而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符合相关规定。2)本专利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自身只具备旋转动力的来源,不具轴向传动的动力来源,而证据1为具备动力源的攻牙机,两者技术比对的基础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没有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5均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将该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2,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证据3的攻牙机装置都是独立的,其动力源提供转动及进给,而本专利的自动攻牙装置用在车床上是只需要转动,不需要进给,通常是不会结合伺服马达。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3-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证据1、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自动车床的攻牙装置。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攻牙机的轴座之轴心的正逆转传动结构改良,系藉由一汽缸(1)的轴心(11)一侧(111)连结一齿条(20),令汽缸(1)之轴心(11)往复作动时可藉该齿条(20)传动一齿轮加速传动组(2)(参考图六),伴可藉该齿轮加速传动组(2)(相当于本专利的调速装置)传动攻牙机(3)的轴座之轴心(31)(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出轴)两侧所固设之齿轮(32)正、逆方向旋转,相对达到传动该轴心正、逆转之目的。前述之齿轮加速传动组(2)(配合参考图六)系包括有一设于机台(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座)预定部位之座壳(4),在该座壳(4)之侧壁(43)与其侧盖(44)之间分别设有培林(40)(另参考图五)以供分别枢设传动杆(21)(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入轴)、第一枢轴(22)、第二枢轴(23)以及从动轴(24),藉由前述传动轴(21)伸出于座壳(4)之侧壁(43)的预定部位固设一齿轮(25),该齿轮(25)并与前述汽缸(1)之轴心(11)所连结之齿条(20)相啮合,令该齿轮(25)可受该齿条(20)之连动而转动,且该传动轴(21)另外固设有一大齿轮(2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输入齿轮),该大齿轮(211)并与第一枢轴(22)所设小齿轮(221)啮合以传动该第一枢轴(22),而该第一枢轴(22)另侧则又固设一大齿轮(222),该大齿轮(222)并与第二枢轴(23)另侧所固设之小齿轮(231)啮合以传动该第二枢轴(23),且该第二枢轴(23)并另固设有一大齿轮(232),该大齿轮(232)则又与从动轴(24)所设小齿轮(241)啮合,进而可传动该从动轴(24),而该从动轴(24)之伸出于座壳(4)之侧盖(44)外的预定部位并固设一齿轮,该齿轮(242)则系与攻牙机(3)的轴座之轴心(3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输出轴)后侧所固设之齿轮(32)啮合(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4页,附图1-6)。并进一步记载,现有的攻牙机的轴座之轴心的正、逆方向旋转通常系由马达传动装置来传动,有马达轴心配合皮带轮、皮带等传动构件来传动的方式会有马达烧坏的情形,并且由于马达的惯性力量而不会马上定位而停止,影响其精确性(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1-2段)。
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大齿轮211相当于本专利的输入齿轮,轴心上的齿轮3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输出齿轮,齿轮211-齿轮24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间齿轮,且证据3中的攻牙机必然包括安装汽缸和齿轮加速传动组的机架,因而,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设有伺服马达,伺服马达的输出轴上设置有伺服带轮,输入轴的一端设有从动带轮,从动带轮通过皮带与伺服带轮相连接,伺服电机固定在固定座上;即本专利通过伺服马达带动带轮传动作为输入动力,而证据3通过齿条带动伺服汽缸输入动力;2)本专利输出轴上设置有攻头,证据3未明确公开;3)本专利的攻牙装置用于自动车床,使用时,自动车床运转到攻牙位置后,通过外部机械动作触发微动开关产生电信号,实现伺服马达的运转,伺服马达的伺服带轮通过皮带带动从动带轮运转,输出轴的转动带动攻头的转动,实现攻丝。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另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攻牙机,其是于一机体50上设有一可旋转的主轴60,且主轴60外套设有一具齿条部66的轴套65,又机体50并于主轴60一侧设有一进给驱动单元70,供驱动轴套65动作主轴60位移;同时参照图2、图3及图4所示,机体50上锁固有一驱动元件55【如马达或伺服马达】,其中驱动元件55具有一由下而上渐大的轮塔56,轮塔56并利用一皮带58驱动前述主轴60,且主轴60于顶端设有一对应前述轮塔56的轮塔62,该轮塔62是由上而下渐大状,用以调整主轴60的转速,又主轴60于轮塔62上设有一驱动轮63,该驱动轮63可选自皮带轮,其中驱动轮63利用一皮带64独立驱动前述的进给驱动单元70(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40-0041段,附图1-4)。
可见,证据1公开了攻牙机可以采用伺服马达作为驱动元件,并通过带轮和皮带传动动力,即证据1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技术启示,并且结合证据3所公开的攻牙机可采用马达和带轮传动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证据1所公开的伺服马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的;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5公开了一种攻牙机的改良结构,并公开了以下具体特征(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4页第1段,附图1):一输出轴20,立设在钻孔攻牙机中,下端则可供套接并驱动一钻头21(相当于本专利的攻头)转动。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5所公开,并且两者的作用相同,均是将动力源经多重传递后给攻头以最终实现攻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证据1、3、5均未公开攻牙机用于自动车床,但在自动车床上使用攻牙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证据的攻牙机应用于自动车床,至于利用自动车床实现进给,利用伺服马达实现攻牙主轴的运转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并且根据本专利的记载,其仅是将现有自动车床上的攻牙装置的电磁启动器替换为伺服马达,而证据1给出了在攻牙机上采用伺服马达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将其应用于自动车床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使用时,自动车床运转到攻牙位置后,通过外部机械动作触发微动开关产生电信号,实现伺服马达的运转,最后实现攻丝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自动控制方式,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和证据1以及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101071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