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鞋(复古中邦软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69
决定日:2019-09-27
委内编号:6W112817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30469961.1
申请日:2017-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姚建伟
授权公告日:2018-04-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晋江的沃鞋服有限公司
主审员:雷婧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刘晓瑜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2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亚马逊产品销售页面上关于产品图片、介绍、价格、上架时间等均为商家自行输入,且在产品上架后均可进行编辑,编辑后在页面上没有编辑记录可供查看,因此,请求人将网页显示的产品第一次上架时间作为所述页面图片的公开时间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全文:
针对涉案专利,姚建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8)沪长证经字第7243号公证书复印件及其相关网页的中文译文;
证据2:《BIRKENSTOCK》产品图册2016合集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3:《BIRKENSTOCK》产品图册2017合集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经对比,证据1的鞋体构成、鞋体前侧的鞋带、后侧的后跟以及鞋底花纹的设计要素与涉案专利均相同,二者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证据1的上架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证据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过补正程序后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9年07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9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放弃证据2和证据3。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1原件,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关于证据1,请求人主张使用公证书第7页网页所示的第一次上架时间2017年01月27日为公开时间,认为亚马逊的第一次上架时间为系统生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网页所示产品的销售时间;请求人的具体对比意见与其书面意见相同。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的认定
证据1是由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长证经字第7243号公证书复印件及其相关网页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公开性均未发表意见。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出示了该证据的原件,经合议组当庭核实,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1公证书的原件装订完好,无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所示网页为亚马逊英国网站的产品销售页面,其获得步骤为: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https://www.amazon.co.uk/Birkenstock-Dundee-Leather-Grey-Regular/dp/B01MV568I1/ref=sr_1_6?s=sho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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