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室内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室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72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5W1175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46880.4
申请日:2018-0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合肥科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主审员:陈玉阳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4F1/0022,F24F1/0025,F24F3/16,F24F1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在本领域其他现有技术文件中已经被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时,有动机引入该区别特征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246880.4,申请日为2018年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的周壁上具有第一进风口和第一送风口,且所述壳体的一端端面上具有第二进风口;
送风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内,配置成促使空气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并经由所述第一送风口流出所述壳体;
换热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一进风口和所述送风装置之间,以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进行热交换;和
混风装置,其具有离心风机和混风风道;所述离心风机设置于所述送风装置和所述第二进风口之间,且所述离心风机的进风口朝向所述第二进风口,以从所述第二进风口吸入空气;所述混风风道连接于所述离心风机的出风口,且将流出所述离心风机的空气导向所述第一送风口内侧、所述第一送风口中、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径向外侧和/或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以使从所述第二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在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内侧、所述第一送风口中和/或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外侧形成混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的周壁上还具有与所述混风风道连通的第二送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具有所述第二进风口的端部与所述第一送风口之间;且
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沿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依次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至少一个沿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延伸的导风板,每个所述导风板在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上遮盖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混风风道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一个端部区域连通,所述第一进风口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其余区域连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净化模块,设置于所述第二进风口与所述离心风机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净化模块为一层过滤网,所述过滤网为初效滤网、中效滤网或高效滤网;或
所述净化模块包括多层过滤网,每层所述过滤网为初效滤网、中效滤网和高效滤网中的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送风装置包括一个贯流风轮或多个同轴设置的贯流风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调室内机为壁挂式空调室内机;
所述第一进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上部;
所述第一送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下部。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初效滤网配置成过滤灰尘和/或毛发;
所述中效滤网配置成过滤颗粒物和/或异味;
所述高效滤网配置成过滤甲醛、病菌和/或PM2.5。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离心风机包括离心风轮和驱动所述离心风轮转动的电机;
所述离心风机的蜗壳和所述混风风道一体成型。 ”
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2年1月23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2219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月2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527667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为2001年10月31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1-304608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7月5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删除以“和/或”混风位置方案,仅保留其中一个,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删除以“和/或”混风位置方案,仅保留其中一个,形成新的权利要求8,并对其余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的周壁上具有第一进风口和第一送风口,且所述壳体的一端端面上具有第二进风口;
送风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内,配置成促使空气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并经由所述第一送风口流出所述壳体;
换热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一进风口和所述送风装置之间, 以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进行热交换;和
混风装置,其具有离心风机和混风风道;所述离心风机设置于所述送风装置和所述第二进风口之间,且所述离心风机的进风口朝向所述第二进风口,以从所述第二进风口吸入空气;所述混风风道连接于所述离心风机的出风口,且将流出所述离心风机的空气导向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径向外侧,以使从所述第二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在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径向外侧形成混风;
所述壳体的周壁上还具有与所述混风风道连通的第二送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具有所述第二进风口的端部与所述第一送风口之间;
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沿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依次设置;且所述空调室内机还包括至少一个沿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延伸的导风板,每个所述导风板在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上遮盖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净化模块,设置于所述第二进风口与所述离心风机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净化模块为一层过滤网,所述过滤网为初效滤网、中效滤网或高效滤网;或
所述净化模块包括多层过滤网,每层所述过滤网为初效滤网、中效滤网和高效滤网中的一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送风装置包括一个贯流风轮或多个同轴设置的贯流风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调室内机为壁挂式空调室内机;
所述第一进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上部;
所述第一送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下部。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初效滤网配置成过滤灰尘和/或毛发;
所述中效滤网配置成过滤颗粒物和/或异味;
所述高效滤网配置成过滤甲醛、病菌和/或PM2.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离心风机包括离心风轮和驱动所述离心风轮转动的电机;
所述离心风机的蜗壳和所述混风风道一体成型。
8.一种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的周壁上具有第一进风口和第一送风口,且所述壳体的一端端面上具有第二进风口;
送风装置,设置于所述壳体内,配置成促使空气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并经由所述第一送风口流出所述壳体;
换热装置,设置于所述第一进风口和所述送风装置之间, 以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进行热交换;和
混风装置,其具有离心风机和混风风道;所述离心风机设置于所述送风装置和所述第二进风口之间,且所述离心风机的进风口朝向所述第二进风口,以从所述第二进风口吸入空气;所述混风风道连接于所述离心风机的出风口,且将流出所述离心风机的空气导向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以使从所述第二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在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形成混风;且
所述混风风道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一个端部区域连通,所述第一进风口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其余区域连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净化模块,设置于所述第二进风口与所述离心风机之间。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净化模块为一层过滤网,所述过滤网为初效滤网、中效滤网或高效滤网;或
所述净化模块包括多层过滤网,每层所述过滤网为初效滤网、中效滤网和高效滤网中的一种。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送风装置包括一个贯流风轮或多个同轴设置的贯流风轮。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空调室内机为壁挂式空调室内机;
所述第一进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上部;
所述第一送风口设置于所述壳体的下部。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初效滤网配置成过滤灰尘和/或毛发;
所述中效滤网配置成过滤颗粒物和/或异味;
所述高效滤网配置成过滤甲醛、病菌和/或PM2.5。
14.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空调室内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离心风机包括离心风轮和驱动所述离心风轮转动的电机;
所述离心风机的蜗壳和所述混风风道一体成型。”
专利权人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转文,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如下重要事项:1.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明确两周内答复。2.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明确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的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3.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评述方式为最主要评述方式;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者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1的结合、或者附件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附件1和2的结合的评述方式为最主要评述方式;从属权利要求2-7、9-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1-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9-14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权利要求1-14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请求人对此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4。
(二)证据认定
附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3的中文译文无异议,附件1和3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在本领域其他现有技术文件中已经被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时,有动机引入该区别特征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所述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室内机。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每个所述导风板在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上遮盖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此外,即使其他没有公开,也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混风风道将离心风机的空气导向第一送风口的径向外侧,但是没有公开在第一送风口的径向外侧形成混风。并且,“每个所述导风板在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上遮盖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是为了使单个板能引导第一送风口和第二送风口的风向,使两个送风口的风向保持相同以有利于出风气流的混合,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附件1公开了空调机主体1,主体1中央内部的空气流路9C和主体1的两侧面的空气流路9d以及9e构成。空气流路9d和空气流路9e从空调机主体的长度方向中央垂直截面观察呈对称形。图2是图1的A-A剖视图。空气流路9c在前面配置有空气的吸入口4c,在该吸入口4c的内部配置有空气清洁过滤器10和热交换器2、横流风扇3c和处理冷凝水的盛水盘7,主体1的前面侧具有吹出口6c。图3是图1的主要部分外观图。空气流路9d在空调机主体1的右侧面具有吸入口4d,在吸入口4d的内部具有节流孔14d、离心风扇3d,而且离心风扇3d的周围由壳体5d覆盖,并与下游的吹出口6d连通,离心风扇3d设置于横流风扇3c和吸入口4d之间,且离心风扇3d的进风口朝向吸入口4d,以从吸入口4d吸入空气;混风风道连接于离心风扇3d的吹出口6d,吹出口6d设置于壳体的周壁上,吹出口6d位于比离心风扇3d中心靠右侧的位置,吹出口6c和吹出口6d沿壳体的长度方向依次设置,大致在同一高度。在吹出口6c中在水平长度方向上配置有叶片8c,可以改变吹出气流的垂直方向。该空调设置进行热交换并进行空气调和的空气流路和不进行热交换的其他空气流路,并使多个空气流路的吹出口相邻且使吹出方向朝向任意方向,可以改善室内温热环境,并提高气流感(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4)。
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1. 混风形成在第一送风口的径向外侧,2.每个所述导风板在所述壳体的长度方向上遮盖所述第一送风口和所述第二送风口。
关于区别特征1,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公开了将流出离心风扇3d的空气导向吹出口6c(第一出风口)的径向外侧(参见图4和说明书第0007段),尽管通过附件1附图4可知,混风没有形成在径向外侧,但是,混风是为了提高风带给人的舒适性,当径向需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混风位置设置在径向,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通过风速和风道方向来设置混风形成的位置。此外,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限定了多个混风位置(其中包括附件1公开的形式),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径向外侧的混风位置,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或者公开径向外侧这一混风位置的特殊的效果或作用。因此,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2,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混风风道52的出风口(第二送风口)与常规出风口(第一送风口23)在一直线上,出风方向相同,空调器运行时,两个出风口同时出风,在出风行进的过程中,冷风与热风充分混合,形成凉而不冷的送风。进一步地,空调室内机可包括至少一个沿壳体20的长度方向延伸的导风板25。每个导风板25在壳体20 的长度方向上遮盖第一送风口23和第二送风口。例如,导风板25为一个”,可见,本专利中通过第二送风口与第一送风口设置在一直线上,从而出风方向相同以使冷风与热风充分混合,而“每个导风板25在壳体20 的长度方向上遮盖第一送风口23和第二送风口”只是进一步的设置。对此,附件1已经公开了“吹出口6c和吹出口6d沿壳体的长度方向依次设置,大致在同一高度”,也就是说,附件1的第二送风口与第一送风口也设置在一直线上,从而也能获得出风方向相同以使冷风与热风充分混合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地控制第二送风口的送风以设置导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出于便于控制风向或者方便制造、安装,将位于同一直线上的两个风口同用一个导风板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室内机。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混风风道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一个端部区域连通,所述第一进风口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其余区域连通,而上述区别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所述混风风道连接于所述离心风机的出风口,且将流出所述离心风机的空气导向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以使从所述第二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在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形成混风;且所述混风风道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一个端部区域连通,所述第一进风口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其余区域连通”,上述特征也没有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附件1公开了空调机主体1,主体1中央内部的空气流路9C和主体1的两侧面的空气流路9d以及9e构成。空气流路9d和空气流路9e从空调机主体的长度方向中央垂直截面观察呈对称形。图2是图1的A-A剖视图。空气流路9c在前面配置有空气的吸入口4c,在该吸入口4c的内部配置有空气清洁过滤器10和热交换器2、横流风扇3c和处理冷凝水的盛水盘7,主体1的前面侧具有吹出口6c。图3是图1的主要部分外观图。空气流路9d在空调机主体1的右侧面具有吸入口4d,在吸入口4d的内部具有节流孔14d、离心风扇3d,而且离心风扇3d的周围由壳体5d覆盖,并与下游的吹出口6d连通,离心风扇3d设置于横流风扇3c和吸入口4d之间,且离心风扇3d的进风口朝向吸入口4d,以从吸入口4d吸入空气;混风风道连接于离心风扇3d的吹出口6d,吹出口6d设置于壳体的周壁上,吹出口6d位于比离心风扇3d中心靠右侧的位置,吹出口6c和吹出口6d沿壳体的长度方向依次设置,大致在同一高度。在吹出口6c中在水平长度方向上配置有叶片8c,可以改变吹出气流的垂直方向。该空调设置进行热交换并进行空气调和和不进行热交换的其他空气流路,并使多个空气流路的吹出口相邻其使吹出方向朝向任意方向,可以改善室内温热环境,并提高气流感(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4)。
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将流出所述离心风机的空气导向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以使从所述第二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在所述第一送风口的轴向外侧形成混风;且所述混风风道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一个端部区域连通,所述第一进风口与所述第一送风口的其余区域连通。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附件2公开了一种风管式空调器,包括:第一壳体1,所述第一壳体上设有第一回风口和第一出风口11,室内换热器和第一风机,所述室内换热器和所述第一风机分别设在所述第一壳体内;第二壳体2,所述第二壳体可拆卸地设在所述第一壳体的外壁上,第二壳体上第二回风口20和第二出风口21除尘模块3、第二壳体内设置除尘模块3、第二风机4、过滤网5、导向板8、安装板7、通道70、导风片9。从第二回风口20进入到第二壳体2内的空气经过第二出风口21和通孔12进入到第一壳体1内,最后从第一壳体1的第一出风口11排出,即第一壳体和第二壳体共用一个出风口即第一出风口(参见附件2说明书全文、附图1-9)。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将流出第二风机4的空气导向第一送风口11的轴向外侧,以使从所述第二进风口20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与从所述第一进风口进入所述壳体的空气在所述第一送风口11的轴向外侧形成混风;且所述混风风道与所述第一送风口11的一个端部区域连通,所述第一进风口与所述第一送风口11的其余区域连通。因此,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形成混风以提高送风的舒适性,即附件2给出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附件1的启示,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7、9-14
权利要求2-3、6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10、13直接或者间接引用权利要求8,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净化模块及其具体结构,附件2公开了:过滤网5和除尘模块3设置在第二壳体2,并且位于第二风机4和第二回风口20之间,过滤网5为PM2.5过滤网、冷触媒过滤网、光触媒过滤网、臭氧过滤网、除油烟过滤网、儿茶素过滤网、负离子过滤网、银离子过滤网、纳米银离子过滤网、溶菌酶过滤网、抗过敏过滤过滤网、除瞒虫过滤网中的至少一种(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0036、0056-0057段及附图8-9),可见附件2公开了采用一层或多层过滤网并且过滤网可以过滤颗粒物和/或异味、甲醛、病菌和/或PM2.5,而初效滤网、中效滤网或高效滤网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过滤网,将其具体配置为过滤灰尘和/或毛发、过滤颗粒物和/或异味、过滤甲醛、病菌和/或PM2.5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6、9-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送风装置的具体形式。然而,贯流风轮或多个同轴设置的贯流风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送风装置,将其用于权利要求4和11的技术方案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1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空调机的形式、第一进风口和第一送风口的安装位置。附件1公开了空调器为壁挂式空调器,吸入口4c(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进风口)位于壳体的上部,吹出口6c(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进风口)位于壳体的下部,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8,上述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离心风机的具体结构。附件1公开了离心风扇3d,采用电机驱动离心风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技术手段,离心风机的蜗壳和所述混风风道一体成型以简化结构或者形成需要的风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将其用于权利要求7和14的技术方案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24688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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