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开锁密码的防伪密码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44
决定日:2019-11-07
委内编号:5W1181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610315.2
申请日:2016-06-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章志豪
授权公告日:2016-12-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开乐开(北京)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武方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D5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20610315.2,名称为“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开锁密码的防伪密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开乐开(北京)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开锁密码的防伪密码锁,其应用于一商品外包装上使商品具有防伪功能,其特征在于,包括:锁面和密码锁,其中:
所述锁面上印制有二维码,二维码包含一服务器网址信息和一密码请求信息,使用者通过应用程序扫描二维码后连接至与服务器网址信息对应的服务器并将密码请求信息提交给服务器,服务器读取密码请求信息并向应用程序返回一开锁密码;
所述密码锁设置于所述锁面下方,所述密码锁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一个锁舌,商品外包装上设有与两个锁舌相对应的卡位,所述密码锁的顶部设有一凹槽和两个控制杆,所述凹槽内设有多个槽孔,每一槽孔内均设有一个数字轮,每一数字轮上均具有0~9十个数字并能够被拨动,每一数字轮顶部的数字为该数字轮当前呈现的数值,当各个数字轮顶部呈现的数值与开锁密码相符时,拨动两个控制杆后,两个锁舌能够被带动收回至所述密码锁内部,反之,两个锁舌不能被带动收回至所述密码锁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开锁密码的防伪密码锁,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轮的数目为3~9个。”
针对本专利,章志豪(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4532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6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7276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关于二维码设置位置的技术特征“锁面上印制有二维码”和关于密码锁和锁面位置关系的技术特征“密码锁顶部设有一凹槽,密码锁设于锁面下方”均被证据1公开,即使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这些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通过拨动控制杆带动锁舌收回的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也已被证据2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2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的公开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开锁密码的防伪密码锁。证据1公开了一种物联网防伪瓶盖(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2段-0026段,图1-7),包括:瓶盖本体1和电子标签2;其中瓶盖本体又包括上盖和底座4,上盖与底座间通过卡扣5与卡槽6旋转配合连接,底座4与瓶身固定;上盖又包括盖顶3a和基座3b,在盖顶和基座内形成密闭的机械空间,在机械空间内设置密码锁,密码锁又包括密码拨盘7、密码轮8、固定轴9、锁片10、簧片11和锁闭杆12,密码轮8同轴固定在密码拨盘7的内部,且与密码拨盘一一对应,固定轴9由密码轮的轴心穿过,并将密码轮连同密码拨盘与基座活动固定,锁片上设置与密码拨盘对应的通孔,簧片11设置在锁片10与其下方的基座之间,锁片在簧片的支撑下与密码轮接触,锁片的一端与锁闭杆12连接,锁闭杆12由机械空间中穿出并插入到底座上设置的锁闭孔13中;记录密码锁信息的电子标签设置在瓶盖本体上。电子标签上设置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使用者可经网络连接至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上记录密码锁的开启密码和瓶内保存物品的相关信息,服务器将各信息发回至使用者扫码用的手机或者移动终端,同时将储存的相应信息完全删除,即只允许一次通过电子标签的认证动作,以杜绝造假的发生。密码拨盘内圈设置多个齿槽15,同时在密码轮外围设置多个齿块16,上述齿槽与齿块形状大小相对应,在密码轮与密码拨盘固定时,齿块与齿槽相配合,从而保证密码拨盘与密码轮之间不发生移位且同步转动。根据密码不同,在安装时密码轮的安装位置可以相对密码拨盘外圈的数字进行调整。密码轮上设置开启槽17,锁片上设置向上的突起18,上述突起的形状大小与开启槽相对应。锁片在簧片的支撑下向上方抬起并与密码轮接触,当使用者转动一密码拨盘至正确的开启密码数字时,锁片上的对应的突起正对密码轮上的开启槽,当所有密码拨盘都转至开启密码时,锁片上的所有的突起都对准密码轮上的开启槽,锁片在簧片的作用下上移,各突起与对应开启槽相配合。同时锁片带动锁闭杆从底座上的锁闭孔中移出,即解开上盖与底座间的锁定。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密码锁可以通过扫描电子标签上的二维码获取开锁密码,证据1电子标签2上的二维码相当于本专利的二维码,证据1的锁闭杆12相当于本专利的锁舌,锁闭孔13相当于本专利的卡位,密码拨盘7相当于本专利的数字轮,从证据1图2可以看出密码拨盘7设置在槽孔内,从证据1图3可以看出密封拨盘7上具有十个密码符,且其中三个为9、0和1,据此可以推定证据1每个密码拨盘上具有0~9十个数字。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印制二维码的位置不同,本专利在锁面上印制二维码;②密码锁与锁面的位置关系不同,本专利密码锁顶部设有凹槽,凹槽内设有多个槽孔,密码锁设置在锁面下方;③本专利相互锁定的锁舌和卡位为两个,即“密码锁左右两侧分别设有一个锁舌,商品外包装上设有与两个锁舌相对应的卡位”;④本专利通过拨动控制杆带动锁舌被带回密码锁内部,即“当各个数字轮顶部呈现的数值与开锁密码相符时,拨动两个控制杆后,两个锁舌能够被带动收回至所述密码锁内部,反之,两个锁舌不能被带动收回至所述密码锁内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和③:第一,二维码只要印刷在相对平坦的位置使扫码设备能够识别即可,将二维码印制在锁面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二,为了保持上表面平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设置凹槽,并将证据1中的槽孔设置在凹槽内,从而将密码锁设置在锁面下方,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第三,无论设置一套锁舌和卡位还是左右两侧分别设置一套锁舌和卡位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料的,为了锁定更稳固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左右两侧分别设锁舌和卡位。
对于上述区别④:证据2公开了一种箱包密码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3-0024段,图1-3),包括底壳1、面壳2、推制3、密码轮机构6和可与拉链头扣合的锁钩4,所述密码轮机构6、锁钩4、推制3均设于由所述底壳1与所述面壳2形成的容置空间内,所述面壳2设有用于所述推制3伸出的推制孔,且所述推制3滑动连接于所述推制孔,即推制3可相对于面壳2往复滑动;所述推制3设于所述锁钩4与所述密码轮机构6之间。上锁时,拉链头扣合于所述锁钩4,所述推制3抵顶所述锁钩4以限制所述锁钩4的运动,所述密码轮机构6抵顶所述推制3以限制所述推制3的运动;密码解锁时,正确密码,密码轮机构6解除对推制3运动的限制,朝右方向推动所述推制3,所述推制3带动所述锁钩4向右运动以使所述锁钩4与拉链头脱离。由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2的推制3相当于本专利的控制杆,锁钩4相当于本专利的舌锁;证据2公开了通过推制3带动锁钩4被带回密码锁内部的技术特征。因此,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1进行改进,为两侧锁舌分别设置控制杆,通过拨动控制杆带动锁舌收回至密码锁内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结合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限定数字轮的数目为3~9个。首先,证据1图1公开了密码拨盘7有3个的技术方案;其次,根据防伪保密需求设置4~9个数字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61031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