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52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5W1177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248264.5
申请日:2012-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康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王思睿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2M1/00,H02M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且所述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就能够容易想到,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248264.5,申请日为2012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包括机箱(1)、导电双孔母排(2)、变压器(3)、电路板(4)及控制触发电路(5),所述的导电双孔母排(2)、变压器(3)、电路板(4)及控制触发电路(5)安装在机箱(1)内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6)及电抗器(7)分别套在导电双孔母排(2)上,且导电双孔母排(2)平行插装在机箱(1)内,其一端与控制触发电路(5)连接,另一端引出机箱(1)外;在平行布置的导电双孔母排(2)中间固定布置若干个变压器(3),同时设置有电路板(4)固定在其表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4)由整流桥模块电路板(41)、开关管电路板(42)、同步整流电路板(43)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同步整流电路板(43)上设置有电力场效应晶体管,其漏极紧压在变压器(3)的导电片上,源极焊接在同步整流电路板(43)的U型导电片上,栅极焊接在同步整流电路板(4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开关管电路板(42)的开关管为绝缘栅双极晶体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触发电路(5)安装在机箱(1)前部的一个屏蔽铁盒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变压器(3)与导电双孔母排(2)之间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8)隔离。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路板(4)与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为螺钉方式。”
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申请公布号为CN102223056A,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0月19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365188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16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1834544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15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914410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20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891466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18日;
证据6:公开号为WO2011/159323A1,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2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如何进行整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没有对“电路板(4)”作任何技术限定,概括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大功率”的“大”、“同时设置有电路板(4)固定在其表面上”中的“其”、“导电双孔母排”的含义以及导电双孔母排(2)与控制触发电路(5)如何连接不清楚,权利要求2没有描述三个电路板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3-7引用权利要求1或2,没有克服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无效理由如下:说明书中多个部件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控制触发电路”的功能和结构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同步整流电路板的组成和结构均不清楚,权利要求1-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3)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公开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由于请求人未提交证据6的中文译文,因此证据6应不予考虑。
4)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6,并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上述证据存在明显瑕疵,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证据1-5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3.1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多个部件如“同步整流电路板4”“控制触发电路5”“电路板4”“导电双孔母排”“大功率”等不清楚,“利用耐高温散热绝缘布8隔离”与“大功率时采用多个变压器3和多块同步整流电路板43并联在导电双孔母排2上”相互矛盾,因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步整流电路板上可以包含电力场效应晶体管、U型导电片等元件;控制触发电路可以发挥控制开关的作用,无需对其具体结构作进一步说明,而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可以结合说明书上下文记载的内容进行理解;电路板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由多个模块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功能需要来进行相应设置;本领域及技术人员都清楚强电电路上也可以有控制电路,其具体连接关系可以按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去设置;导电双孔母排具有导电的功能,通过设置绝缘布可以将导电和不需要导电的部分隔离开,而具体的隔离位置和导电位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大功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术语,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2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项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是以说明书为依据的。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词一般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结合说明书的解释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确定其含义,则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3.2.1 关于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对“电路板(4)”作任何技术限定,概括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术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电路板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由多个模块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功能需要来进行相应设置,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板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该项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2 关于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大功率”的“大”不确定,控制触发电路和电路板的功能和结构描述不清楚,“设置有电路板(4)固定在其表面上”不清楚如何设置,导电双孔母排的含义以及导电双孔母排与控制触发电路如何连接不清楚,权利要求2没有描述三个电路板之间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3中同步整流电路板的组成和结构均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也没有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上述缺陷,导致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大功率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术语,可以根据具体应用情况去理解和设置;本领域及技术人员都清楚强电电路上也可以有控制电路,控制触发电路可以发挥控制开关的作用,电路板既可以是一个整体,也可以由多个模块组成,其具体连接关系可以按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去设置和安装;导电双孔母排具有导电的功能,对其具体安装和设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权利要求2中各个电路板的结构及连接关系可根据相应功能需求进行设置;权利要求3中同步整流电路板上可以包含电力场效应晶体管、U型导电片等元件,其组成和结构也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如何整流没有解决发明主体中“整流”的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04段的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电路板集成化和模块化,低损耗,冷却效果好,各部分工作独立,降低了电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的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可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电路板集成化、模块化、低损耗、冷却效果好、各部分工作独立的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其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且主要是提供一种电源装配结构,而非对整流电路本身进行改进,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就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涉及开关电源装配结构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4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且所述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就能够容易想到,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4.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功率同步整流高频开关电源装配结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频高压电源结构,其目的是通过对主要发热单元散热结构、高压单元绝缘结构的优化设计来提高电源功率密度,该电源结构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逆变电路,包括逆变单元及其驱动电路,位于电源的最上层第一层;第二部分包括谐振电容、谐振电感、高频高压变压器、高频高压整流电路等,位于电源的第二层;第三部分为控制电路,置于第一和第二两层结构的左端并与第一层和第二层垂直(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5段及图1-3)。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密闭水冷型金属表面处理用整流电源装置,其功率变换器电路的结构为:断路器2、接触器3、整流变压器4依次串联后分为两路,其中一路连接半导体元件5,另一路依次连接电容器6和电阻器7,两路相交后再依次串联熔断器8、电抗器9、母线10和分流器11,控制系统包括信号采集显示器12,其信号输入端与分流器11的信号输出端相连(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及图1-6)。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电源结构的第一层和第二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双孔母排,电路板以及控制电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控制触发电路,谐振电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抗器;传感器套在导电双孔母排上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从证据2的图3能够看出线排的另一端引出机箱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具有双层结构的电源装配结构,分别在两层结构上装配不同的元器件;而本专利的导电双孔母排是具有双孔的导电母排,既起到安装作用也起到导电作用,显然证据1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导电双孔母排。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导电双孔母排;②导电双孔母排安装在机箱内部;③传感器及电抗器分别套在导电双孔母排上,且导电双孔母排平行插装在机箱内,其一端与控制触发电路连接,另一端引出机箱外,在平行布置的导电双孔母排中间固定布置若干个变压器,同时设置有电路板固定在其表面上。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外部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并且使得装配结构简洁、清晰。
而证据2只是明确公开了母线10,其功率变换器电路分为两路后,一路连接半导体元件,另一路依次连接电容器和电阻器,两路相交后再依次串联熔断器、电抗器、母线和分流器,显然证据2并未公开导电双孔母排,也无法确定证据2图3中的右侧突出到机箱外的就是导电双孔母排。
由以上分析可知,证据1、2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双孔母排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特征,即上述区别特征均未被证据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就能够容易想到,本专利由于上述特征获得了降低外部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且使得装配结构简洁、清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证据5公开了风冷式高频开关电源的结构,其包括前面板1、后面板5、底板,前面板与后面板外安装有外壳,前面板与后面板之间安装有隔板2,隔板上安装有输入屏蔽电容组3、全桥整流器12、控制变压器13和控制电路板10,隔板背面吊装有IGBT模块散热器7,底板上安装有电抗器9、整续流管散热器8和高频变压器19,整续流管散热器上安装有整续流管,后面板上安装有空气开关盒风机6,空气开关4位于隔板的上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2)。
请求人认为证据5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类似,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公开的隔板、底板都是属于装配结构,并未公开本专利中的导电双孔母排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特征,即上述区别特征均未被证据5、1、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常识就能够容易想到,本专利由于上述特征获得了降低外部磁场对线路和器件的干扰且使得装配结构简洁、清晰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2 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2-7提出的创造性理由中,请求人只主张其附加特征被其提供的证据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3、4也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因此,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均不成立的基础上,基于请求人的主张,其关于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2024826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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