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锁具打孔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46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5W1175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086946.6
申请日:2011-03-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兰溪市祖进锁厂
授权公告日:2011-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桐庐百力锁具厂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23B41/02(2006.01);B23B4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120086946.6,名称为“一种锁具打孔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03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14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桐庐百力锁具厂。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锁具打孔机,包括机架和安装在机架上的台钻,其特征在于台钻为2-9台,每台台钻均包括电机、机头和夹紧装置,相邻台钻之间通过同步传动装置相连,其中的一台台钻上设有控制机头升降的升降开关,并且升降开关和同步传动装置相连;机架上还设有工件输送带和送料装置,工件输送带的位置处于机头的正下方且与夹紧装置对应;送料装置包括活动杆和与其相连的推杆构成,推杆位置对应工件输送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和与其相连的液压系统,升降开关、夹紧装置和活动杆分别连接控制器和液压系统;机头包括纵向连接的主轴和钻头;工件输送带分为多组,相邻的工件输送带之间设置锁体翻面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开关包括液压油缸和齿轮组,液压油缸的输出端连接齿轮组;机头内设有与主轴相连的转动轴,齿轮组与该台台钻上的转动轴相连,并且同步传动装置连接在转动轴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传动装置是万向节。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有台钻上的钻头的底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夹紧装置包括夹紧油缸、导轨、活动块、固定块、调节螺栓和底座,底座固定在机架上,导轨安装在底座上,活动块和固定块安装在导轨上,其中夹紧油缸的输出端连接在活动块上,活动块可沿导轨移动,固定块后端与调节螺栓相连;工件输送带的位置处于活动块和固定块之间,且工件输送带在夹紧装置处形成缺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装置包括送料油缸、活动杆、支座、多根推杆和多组定位组件,送料油缸的输出端与活动杆相连,活动杆通过支座安装在机架上,推杆和定位组件安装在活动杆上;推杆由连接杆和推头连接构成,推头位置对应工件输送带的头部;定位组件包括凸块、凸轮、摇臂和限位块,凸块固定安装在活动杆上,与凸块位置对应的凸轮安装在机架上,摇臂一端连接凸轮,另一端连接限位块的尾端,限位块的前端位置与工件输送带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中一台台钻的机头上设置流水孔打孔装置,流水孔打孔装置包括皮带、伸缩板、张紧轮和带流水钻头的主轴构成,张紧轮安装在伸缩板上,张紧轮、机头上的主轴和带流水钻头的主轴均套装在皮带上,机头上的主轴和带流水钻头的主轴通过皮带同步且同向转动。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锁具打孔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件输送带由底板及垂直安装在底板前后端部上的前挡板和后挡板构成;锁体翻面器由基板、挡板和过渡板构成,挡板和过渡板均通过螺栓安装在基板上;基板位置与后挡板平齐,过渡板与位置处于其上方的工件输送带尾端对接,挡板位置处于过渡板的后侧,并且过渡板和挡板之间留有供锁体落入下方的工件输送带的出口。”
针对本专利,兰溪市祖进锁厂(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9年08月05日,公告号为CN10052243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78年05月17日,公开号为SU611760A1的苏联专利文献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3:公告日为2011年02月16日,公告号为CN2017446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公告号为CN2017283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本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因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中没有记载对工件位置进行限位、定位以达到精准打孔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6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缺少定位组件无法独立完成锁具上多个孔的精准加工,技术方案不完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证据5说明本专利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5仅供合议组参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锁具打孔机。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锁体自动打孔流水线(相当于本专利的锁具打孔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段-说明书第7页第2段,附图1-4):包括台阶机座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机架)和安装在台阶基座1上的1#钻机5、2#钻机10、3#钻机15、4#钻机21和5#钻机24(钻机相当于本专利的台钻);结合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每台钻机均包括独立的电机和机头,机头包括纵向连接的主轴和钻头;上述钻机分别对应设置有1#夹紧机构7,2#夹紧机构12,3#夹紧机构17,4#铰孔固定机构22(相当于本专利的夹紧机构),5#夹紧机构25;为了使3#钻机15、4#钻机21、5#钻机24的切削能同步进行,所述3#钻机15的进给轴与4#钻机21的进给轴之间连接有万向联轴器20;所述4#钻机21的进给轴与5#钻机24的进给轴之间连接有万向联轴器23,当3#钻机15工作钻孔时,3#钻机15通过万向联轴器20及万向联轴器23同时带动4#钻机21、5#钻机24工作钻孔(上述万向联轴器20、万向联轴器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同步传动装置)。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上述万向联轴器20、万向联轴器23连接处在3#钻机15、4#钻机21、5#钻机24的机头上。在1#钻机5前的高台阶上设有连为一体的1#进料推动机构3、1#进料室以1#夹紧机构7;在2#钻机10前的中台阶上设有连为一体的2#进料推动机构9、2#进料室11、2#夹紧机构12,2#进料室11、2#夹紧机构12,2#夹紧机构12与2#钻机10相对应;在3#钻机15前的低台阶上设有连为一体的3#进料推动机构14、3#进料室16、3#夹紧机构17;在1#夹紧机构7的工件出口处与2#进料室11的工件进口处连接有第一可调联机弯滑道8;在2#夹紧机构12的工件出口处与3#进料室16的工件进口处连接有第二可调联机弯滑道13;在3#夹紧机构17的工件出口处与4#铰孔固定机构22的工件进口处连接有可调联机直滑道18;在4#铰孔固定机构22的工件出口处与5#夹紧机构25的工件进口处连接有可调联机直滑道18;在5#夹紧机构25的工件出口处连接可调联机出料滑道26(上述联机弯滑道8、13、18用于工件输送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工件输送带),3#夹紧机构17的工件出口处与4#铰孔固定机构22的工件进口处之间以及4#铰孔固定机构22的工件出口处与5#夹紧机构25的工件进口处之间的可调联机直滑道18连为一体并穿过4#铰孔固定机构22。第一可调联机弯滑道8、 第二可调联机弯滑道13、可调联机直滑道18及可调联机出料滑道26设置在同一轴线上。为了把锁体工件同步、准确地推到4#铰孔固定机构22内,所述3#钻机15的3#进料推动机构14与4#钻机21的4#铰孔固定机构22之间设有同步联动推料机构19,同步联动推料机构19随同3#进料推动机构14一起工作,同步联动推料机构19包括推杆27(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动杆)、活动推板30(相当于本专利的推杆)、滑轨33、活楔铁31、扭簧34,滑轨33通过左右支架28、29设置在4#钻机21的机位上,活动推板30活动设置在滑轨33上, 活楔铁31通过扭簧34设置在活动推板30, 活楔铁31与可调联机直滑道18上的锁体工件32相对应,推杆27一端与3#进料推动机构14连接, 另一端与活动推板30连接。活楔铁31在回位时可以扭转,在前进时由于活动推板30的阻挡使活楔铁31始终保持推动方向不变,确保把锁体工件32准确地推到4#铰孔固定机构22内,扭簧34使活楔铁31在回位时准确地插入两锁体工件的缝隙中, 为下一次推动锁体工件作好准备。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1)其中的一台台钻上设有控制机头升降的升降开关,升降开关和同步传动装置相连;2)推杆位置对应工件输送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证据1中的记载“当3#钻机15工作钻孔时,3#钻机15通过万向联轴器20及万向联轴器23同时带动4#钻机21、5#钻机24工作钻孔”,结合附图1所示上述三台钻机在同一高度的工作台面上的情形下,要实现同步切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三个钻机需要同步升降进给,在其中一台钻机上设有控制机头升降进给的升降开关,使升降开关和与进给轴相连的万向联轴器20、23相连,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公开了采用推杆27、活动推板30、活楔铁31等组成的同步联动推料机构,在证据1的技术启示下,为了将工件输送带上的工件推送至所需加工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推杆位置与工件输送带对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控制器和与其相连的液压系统,升降开关、夹紧装置和活动杆分别连接控制器和液压系统;机头包括纵向连接的主轴和钻头;工件输送带分为多组,相邻的工件输送带之间设置锁体翻面器”。证据1公开的锁体自动打孔流水线包括安装在台阶机座1上的控制箱2(相当于控制器),夹紧机构7、12、17、25和铰孔固定机构22(相当于夹紧装置);而为了实现锁具打孔的自动化操作以及实现各个钻机的同步切削和送料,必然隐含公开了升降开关;从附图1中可以清楚明确地看到“机头包括纵向连接的主轴和钻头”,证据1中的有可调联机弯滑道8、可调联机弯滑道13、可调联机直滑道18、可调联机出料滑道26共同组成了传输带,即“工件输送带分为多组”;证据1中还公开了锁体工件在第一可调联机弯道8内自动翻转90°进入2#进料室11,锁体工件在第二可调联机弯道13内自动翻转90°进入3#进料室16(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2、3段),可知,可调联机弯滑道8与可调联机弯滑道13的弯曲部分具备锁体翻面功能,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相邻的工件输送带之间设置锁体翻面器。至于采用液压系统实现,使升降开关、夹紧装置和活动杆分别连接控制器和液压系统实现自动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升降开关包括液压油缸和齿轮组,液压油缸的输出端连接齿轮组;机头内设有与主轴相连的转动轴,齿轮组与该台台钻上的转动轴相连,并且同步传动装置连接在转动轴上”。而证据1也公开了机头内设有与主轴相连的进给轴(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转动轴),并且万向联轴器20、23连接在进给轴上(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附图1)。对于未公开的特征“升降开关包括液压油缸和齿轮组,液压油缸的输出端连接齿轮组,齿轮组与该台钻上的转动轴相连”,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孔加工的多轴组合机床(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1-4栏,附图1-3):其顶针轴6上带有齿条7,齿条7与齿轮8相啮合,齿轮8和齿轮10共同安装在轴9上;轴9通过轴承安装在主轴箱3中,齿轮10与活塞11的齿条啮合;镗孔刀具通过驱动器17从心轴16中推出来,开始孔加工工序,当活塞11接触支架15时,活塞停止运动,当齿轮10在活塞11的齿条上滚动时,动力头开始继续运动,同时轴9与齿轮8一起旋转,顶针轴6与轴5和心轴16一起反向运动。可见,证据2公开了一种加工孔的升降装置,其中齿轮8和小齿轮10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齿轮组,进给活塞11相当于驱动装置,都是利用齿轮组和活塞结构实现加工孔轴的升降控制。因而,证据2给出了将齿轮组和活塞相结合以控制钻轴的升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结构应用于证据1中以控制钻轴的升降;至于进一步采用液压油缸作为升降的驱动源从而使得液压油缸的输出端连接到齿轮组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实现多台钻机的同步升降进给,将升降进给中应用的齿轮组与一台钻上的转动轴相连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同步传动装置是万向节”,而证据1中也公开了同步传动装置为万向联轴器20、2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有台钻上的钻头的底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钻机5、钻机10、钻机15、钻机21、钻机24上的钻头的底端均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夹紧装置包括夹紧油缸、导轨、活动块、固定块、调节螺栓和底座,底座固定在机架上,导轨安装在底座上,活动块和固定块安装在导轨上,其中夹紧油缸的输出端连接在活动块上,活动块可沿导轨移动,固定块后端与调节螺栓相连;工件输送带的位置处于活动块和固定块之间,且工件输送带在夹紧装置处形成缺口”。另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多工位钻床(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0022】-【0036】段,附图1-6):其中工件夹持机构2由固定座61、支架板62、工件定位块64、退料支架65、退料挡块架66、送料架、送料支架69、送料支板71、直线导轨72、油缸73、挡块74、挡块销75构成。固定座61安装在床身1上,直线导轨72安装在固定座61上方,在直线导轨72的滑块上方安装有送料支板支板71;油缸73的输出端连接送料支板71,油缸73安装在固定座61的前侧,油缸73控制送料支板71沿直线导轨72移动,具体是送料支板71包括定位夹紧块63和定位滑块70,油缸73中的活塞杆与定位滑块70相连,油缸73控制定位滑块70沿着直线导轨72移动,即油缸73的打开和闭合可控制定位滑块70沿着直线导轨72做前进和后退。支架板62安装在固定座61的两个侧面定位槽中,并用螺栓连接在一起,在其上方设有送料支架69和退料支架65,在送料支架69的上方安装有送料架30。送料架30包括两个相同的送料杆固定架68和导料条67,送料杆固定架68通过螺栓固定在送料支架69上,通过松开固定送料杆固定架68的螺栓可调节两个相同的送料杆固定架68之间的相对距离,即可放入不同型号的工件6。可见,证据3给出了通过油缸驱动活动块,并通过螺栓调节固定架的位置以适应不同型号工件的技术启示,而工件的夹持机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机构,采用固定块与活动块配合的夹持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证据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螺栓调节固定块位置来实现不同尺寸工件夹持,该结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工件输送带和夹紧装置的相对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得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086946.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7-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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