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09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5W1179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97457.3
申请日:2015-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65D83/4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297457.3,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8日,专利权人为杭州中粮包装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包括罐壁和罐底,罐壁和罐底围绕呈用于容纳高压气雾的容纳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罐底的轴心处设置有圆形直面,圆形直面与罐底边缘通过弧形加强面相连,弧形加强面朝向容纳腔内部凹陷,弧形加强面的中部围绕罐底轴心设置有至少一个环形加强筋,环形加强筋向外凸出且截面呈弧形,圆形直面上设置有若干条压力防护槽,压力防护槽为盲槽,若干条压力防护槽围绕圆形直面的圆心呈中心对称分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防护槽呈弧形,压力防护槽的圆心和圆形直面的圆心分别位于压力防护槽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防护槽的宽度由中部向两端依次递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防护槽呈弧形,压力防护槽的一端朝向圆形直面的圆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防护槽的宽度由靠近圆形直面的圆心的一端端朝向另一端依次递增。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防护槽的端部处设置有导向斜面,压力防护槽的槽底通过导向斜面与圆形直面的端面相连。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罐底边缘与罐壁下端边缘通过卷封固定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罐底的下方设置有导气板,导气板边缘与罐壁和罐底固定相连,导气板朝向容纳腔内部方向凹陷,导气板上设置有若干个泄气孔。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带有压力防护的气雾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泄气孔均匀围绕导气板的轴线分布。”
针对上述专利权,广东泗海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3724727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应中文译文;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3753566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机械零件设计手册第2版》复印件,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9月第2版第1次印刷;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69732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03821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293925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关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4、6为中国专利,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4、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4、6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应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2、4、6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4、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安全罐,其中气溶胶分配容器10被描述为由圆柱形侧壁部分12形成,该侧壁部分12分别设置有底壁封闭件14和顶壁封闭件16。此类端壁14和16可以通过传统的双接缝18连接到容器10的侧壁部分12上。容器可以由两件式结构形成,其中底壁14与侧壁12是一体的。
压力释放区域22被描绘成圆形,其中,该压力释放区城22包括第一组弱化线部分24,其通常彼此相对,由隔开的未弱化壁部分26分隔。第二个弱化线部分28位于压力释放区域22内,尽可能由奇数条弱化线30组成。以传统方式形成弱化线24和弱化线30,形成弱化线24的划线比形成弱化线30的划线更深,因此,当容器10内的压力高于预定水平时,将沿任意一条或两条弱化线24开始诱发破裂。
图5则示出了沿两条弱化线24同时开始撕裂的情况。末端开口32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图4和图5中所示的典型帐篷状结构,其中,该末端开口由一个或多个弱化线部分24和第二个弱化线部分28的撕裂形成,后者允许压力释放区域22围绕未弱化壁部分26向上移动。弯曲沿弱化线部分28的中心部分出现,进而有助于加强形成帐篷状结构,从而减少继续沿弱化线24撕裂到未弱化壁部分26的机会,使用奇数条弱化线30有助于形成中心弯曲线,该中心弯曲线又形成图4和图5中所示的耐压帐篷状结构的中心隆起线。
显然,根据上述理念解读,本发明存在很多变体,例如,可提供两个以上的弱化线部分24。另外,例如,如果提供三个此类区域,每个区域彼此隔开,则将以更为径向的方式,在压力释放区域22内布置第二个弱化线部分28,朝向一条或多条此类弱化线的中点。此外,根据预期压差,提供多个参数,例如,容器材料和厚度,以及形成弱化线部分24和28的划线深度。因此,构成第二个弱化线部分28的各线条30的划线深度各不相同,此类变化向外递减,以便增强所述的帐篷效应(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4栏,图1-6)。
从上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1)环形加强筋向外凸出且截面呈弧形。(2)若干条压力防护槽围绕圆形直面的圆心呈中心对称分布。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还主张证据1没有公开弧形加强面。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1中图4、图5所示的弧形面用于连接圆形直面与罐底边缘,并向容纳腔内部凹陷,客观上起到加强作用,对应于本专利的弧形加强面,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1中图4、5给出的技术启示,也能显而易见的得到具有“弧形加强面”的技术方案。而且在气雾罐领域,圆形直面与罐底边缘通过弧形加强面相连属于常见的结构形式。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防爆气雾罐底盖,包括环形盖帽、弧面盖体和平面盖体,所述的弧面盖体呈上凸状,弧面盖体下端外围设有环形盖帽,弧面盖体顶部中心设有平面盖体,弧面盖体的弧面中间设有一圈圆弧台阶,弧面盖体上设有若干条呈环形设置的加强筋。所述的加强筋为外凸筋。有益效果为:制作方便并节约材料成本,通过圆弧台阶和加强筋提高了抗压能力,并进一步设置有一定数量和形状的压痕,使得气雾罐在达到临近爆破压力先从压痕处爆破,避免整个底盖飞出割伤人体且溅射的溶剂侵入皮肤,从而大大提升了气雾罐的安全性能。如图1和图2所示,新型防爆气雾罐底盖,由马口铁或不锈钢材料制作而成,包括环形盖帽(1)、弧面盖体(2)和平面盖体(3),其弧面盖体(2)呈上凸状,弧面盖体(2)下端外围设有环形盖帽(1),弧面盖体(2)顶部中心设有平面盖体(3),弧面盖体(2)的弧面中间设有一圈圆弧台阶(4),弧面盖体(2)上设有一条环状的加强筋(5),并进一步在弧面盖体(2)上设有4个对称的U型压痕(6),该压痕(6)较浅并在冲模时压出,压痕(6)的爆破压力略小于罐体罐的爆破压力(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01-0013段,图1-2)。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1的图4-5中示出了向内凹陷的加强肋,与本专利的环形加强筋区别在于隆起的方向不同。专利权人主张该加强肋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加强筋,证据1没有公开环形加强筋,而且证据2中的加强筋5仅为一根线,不能如本专利那样增大面积,证据2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加强筋。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本专利环形加强筋的作用,本专利说明书有着明确的记载,即通过环形加强筋使罐底表面呈现凹凸的结构,增强了罐底的结构强度,还能改变罐底各部位受压方向,避免应力集中(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却主张本专利设置环形加强筋是由于弧形设置相比平直面增大了受力面积,因此承压能力变强。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环形加强筋作用的论述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并不一致。
其次,在证据1中给出了设置加强筋的技术启示,证据2中则具体公开了设置外凸的环形加强筋,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或者技术启示将证据2中加强筋的具体设置方式结合到证据1中,以加强罐底的承压能力。
再次,如本专利对环形加强筋的作用所述,主要是通过罐底表面呈现凹凸的结构,增强了罐底的结构强度,并避免应力集中,因此加强筋的朝向即向内凸或者向外凸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且,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围绕安全泄压而设置相应的压力防护槽来实现的。关于加强筋的设置系气雾罐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对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没有实质的技术贡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文字记载,但是给出了弱化线20的各线条30可以中心对称的技术启示(参见证据1的图1-2),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和集中堆叠,这种拼凑和堆叠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常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这种拼凑和堆叠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系其各自固有属性的简单拼凑和叠加,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清楚预期的,而且即便是各个特征的相互结合也没有产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压力防护槽的形状进行了限定, 其中,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证据2给出了获得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3段,图2)。
又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压力容器的释压装置,图1所示为传统上用于包装和分配内加压流体产品的气溶胶罐一类的容器10。容器有一端脖颈14缩小的圆柱形侧壁12以容纳传统盖子、分配阀门或类似物。容器的对端或底部用释压装置16封闭以在压力增加超过预定水平时泄放出容器的内容物。倾斜侧壁24与圆形中心平台26相交形成了释压装置16的顶部。圆形中心平台26基本成平面且有弧形精压线28。圆形中心平台26的厚度最好与外部环形部分20和倾斜环形中间部分22基本相同。最佳效果可共同参考图2和图5,弧形精压线28设置成其顶点30(如图5中弧形中心线与交叉线的交点所示)基本位于圆形中心平台26的中心。因此,圆形中心平台26与释压装置16的外周长同轴,且顶点30位于圆形中心平台26的中心。从而,释压装置16的对称中心轴最好在顶点处穿过并与弧形精压线28相交(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27段,图2)。
如上所述,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
而且,权利要求2,4是对压力防护槽具体形状的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压力防护槽的宽度变化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证据1中公开了根据预期压差,提供多个参数,例如,容器材料和厚度,以及形成弱化线部分24和28的划线深度。因此,构成第二个弱化线部分28的各线条30的划线深度各不相同,此类变化向外递减(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3栏最后一段)。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预期压差选择气雾罐的相应参数,即在证据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对压力防护槽的宽度和厚度等具体参数作出合理的布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压力防护槽的端部结构。
再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泄压防爆罐,包括罐体和罐底,所述罐底外表面设有凹痕,所述凹痕包括等厚底部及与等厚底部两侧相连的第一弧面部和第二弧面部,所述罐底对应于第一弧面部的厚度以及罐底对应于第二弧面部的厚度从等厚底部两侧至凹痕开口处呈逐渐递增。其中,当罐内压力超过罐体所能承载的最大压力时,由于在罐底设有凹痕,且凹痕底部的厚度小于罐底其他部位的厚度,罐底将从凹痕处裂开,从而使罐内的制冷剂或其他高压液化气体从裂开处排出达到泄压的目的。而将凹痕设置于罐体的底部,当它的作用力向上冲击,而罐壁绝不撕裂,防止罐体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碎片水平扩散,从而保护水平范围内的人和建筑而有效的防止爆炸事件的发生。罐底对应于第一弧面部的厚度以及罐底对应于第二弧面部的厚度从等厚底部两侧至凹痕开口处呈逐渐递增,弧面所能承载的弯曲应力逐渐递增,这就会使得在凹痕在开裂的时候更加的平缓,对罐体本身带来的冲击就降低,从而更加能提高安全系数。一种泄压防爆罐,包括罐体1和罐底2,罐底2呈内凹陷结构,如图2 所示,罐体1和罐底2分别各由一片金属材料制成,罐身的下端面边缘与罐底2的圆周边缘相互层叠后卷绕连接在一起。如图6所示,凹痕3包括等厚底部31及与等厚底部31两侧相连的第一弧面部321和第二弧面部322,第一弧面部321的半径和第二弧面部322的半径相等,等厚底部31的厚度N小于罐底其他部位的厚度M,且等厚底部的厚度N为0.05mm—0.12mm,罐底对应于第一弧面部的厚度以及罐底对应于第二弧面部的厚度从等厚底部两侧至凹痕开口处呈逐渐递增(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5-0025段,图1-6)。
如证据4所述,证据4公开了凹痕3设置有第一弧面部321和第二弧面部322,凹痕3的底部通过上述弧面部与罐底端面相连(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5,0025段,图6)。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证据4给出了获得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降低冲击保证安全在凹痕撕裂时作出合理的布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也是常规技术选择。证据4记载了罐身的下端面边缘与罐底2的圆周边缘相互层叠后卷绕连接在一起(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8段,图2)。而且,罐底与罐壁的边缘卷封固定,是气雾罐、容器罐等领域的通行制造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专利权人亦无异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29745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9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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