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乙烯废碱液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于乙烯废碱液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1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4W1092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23568.X
申请日:2013-09-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哈尔滨天河自动化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周文娟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B01D53/78,5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邀请招标仅针对特定人发出邀请,并未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故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并非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4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利于乙烯废碱液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设置脱硫塔,其特征在于,塔顶设直排烟囱,集脱硫吸收完成液氧化和烟气脱硫于一塔,在脱硫塔内部塔底部分为氧化吸收液池,在氧化吸收液池液面上方的脱硫塔壁上设有原烟气入口,在脱硫塔内部的原烟气入口上方依次设置脱硫吸收剂浆液喷淋系统、烟气洗涤系统和除雾器系统,由分层的脱硫吸收液喷淋层构成脱硫吸收剂浆液喷淋系统,由工艺水喷淋层分别构成烟气洗涤系统和除雾器系统,原烟气分成两路,一路经过脱硫塔壁上的原烟气入口进入脱硫塔内部进行脱硫,另一路原烟气经旁路烟道进入脱硫塔顶的直排烟囱与脱硫后净烟气混合后直排大气,即旁路烟道与脱硫塔顶的直排烟囱连通形成换热器,整个脱硫系统的所有用水均来自工艺水箱,并控制工艺水箱内的工艺水液位,其湿法烟气脱硫工艺主要脱硫过程包括如下工艺部分:
a.脱硫吸收剂供应与补充:在脱硫塔外设置废碱液缓冲罐,废碱液来自化工厂乙烯装置,废碱液缓冲罐内的废碱液通过废碱液泵输送至脱硫塔外的脱硫吸收剂循环泵入口处,控制废碱液缓冲罐内的废碱液液相液位,当废碱液量供应充足时,仅以废碱液作为脱硫吸收剂就能满足将脱硫吸收液的pH值控制在所需范围内;或者还在脱硫塔外设置新鲜碱液储罐,储备新鲜碱液,控制新鲜碱液储罐内的新鲜碱液液相液位,当废碱液量供应不足时,通过计量泵将新鲜碱液输送至废碱液泵出口管处,使新鲜碱液和废碱液混合形成的脱硫吸收剂将吸收液的pH值控制在所需范围内;
b.脱硫吸收剂浆液喷淋与洗涤:待脱硫的原烟气经烟道从脱硫塔壁上的原烟气入口进入脱硫塔内部,首先经过分层的脱硫吸收液喷淋层,使脱硫吸收液喷淋层释放的脱硫吸收剂浆液雾滴与原烟气接触混合进行吸收、反应脱硫后,再经过工艺水喷淋层喷淋洗涤,然后通过除雾器系统后进入脱硫塔顶的直排烟囱;
c.净烟气的排放:经过在所述b工艺过程中脱硫洗涤处理的净烟气温度降低,净烟气在上升进入脱硫塔顶的直排烟囱区域时,与没有经过脱硫洗涤处理的高温的原烟气进行混合,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排放烟气的温度,通过烟气流量调节装置控制经旁路烟道进入脱硫塔顶的原烟气流量;
d.脱硫吸收液的氧化处置:与原烟气进行气液接触反应脱硫后的脱硫吸收剂浆液成为吸收完成液,吸收完成液在脱硫塔塔底的氧化吸收液池汇集,控制氧化吸收液池液位,塔底设有曝气管,通过风机鼓入的氧化气体经曝气管喷入塔底氧化吸收液池,对吸收完成液进行氧化处理;
e.氧化后的吸收完成液的后处理:经所述d工艺过程氧化后的吸收完成液由脱硫塔塔底以自流方式排放至脱硫塔外的沉淀池,沉淀后的清液排至清液池,然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沉淀后的泥浆排至灰渣池进行处理。”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烟气联合脱硫装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共166页;
证据2: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技术协议(上海上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复印件,共177页;
证据3:《烟气脱硫工艺手册》,徐宝东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括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3-25、30-33、76-83、111、114、115、128-131、451、470、515、524页复印件,共338页;
证据4:《烟气脱硫脱硝技术手册》,蒋文举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2次印刷,包括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02-203页复印件,共622页;
证据5:《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及工程实例》,钟秦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2次印刷,包括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19-221、206页复印件,共364页;
证据6:《烟气脱硫实用技术》,李继莲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包括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55、86-88、111、114、115、131页复印件,共348页;
证据7:CN202113768U,共10页;
证据8: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 6#锅炉烟气脱硫专题会会议纪要(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11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9:《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烟气联合脱硫装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复印件,共25页;
证据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作出的“关于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烟气联合脱硫装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热电厂5#、6#炉钠碱湿法烟气脱硫技术交流总结,复印件,共5页;
证据12: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技术协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复印件,共155页;
证据13: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技术协议(广州市天赐三和工程有限公司),复印件,共170页;
证据14: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技术协议(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复印件,共162页;
证据15: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烟气脱硫装置EPC总包招标投标文件,复印件,共73页;
证据16: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科技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复印件,共7页;
证据17:“钠碱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产文兵等,《上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第19卷第5期,2013年10月,第474-478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悦洲、孙洪星、李季、徐澎波,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师于高瞻、张硕和委托代理人佟宝林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审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1)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除证据7、证据10和证据17之外的其他证据的原件,并指出证据17为从期刊网站上下载的期刊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3-7和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但对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指出证据1和证据2均为内部文件,其是否处于公众所知的状态,是否能够构成现有技术存在异议;
(2)请求人当庭放弃涉及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明确无效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评述权利要求1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分别与证据4、证据5、证据6的结合,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放弃证据2作为现有技术使用,其仅用于证明证据1的公开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使用证据1、证据3-7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3-6为中文书籍,证据7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同时证据3-7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1为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烟气联合脱硫装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8-17用于证明证据1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具体认为:(1)2010年5月27日召开了针对证据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会(参见证据9),由于评估会规模较大,涉及的单位较多,且没有与参与人签订保密协议,因此证据1涉及的技术方案因评估而导致公开;(2)请求人就涉及证据1的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参见证据15),网上招标公告的时间必然在投标日期2011年7月22日之前;同时证据15中记载技术协议为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如证据2和证据12-14的技术协议,而在投标之前投标人必然需要了解技术内容,这也是行业惯例,所有想要参加投标的相关人员均可以从请求人处获得证据1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证据1因招标而被公开。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和证据8-16均为请求人的内部资料,且均未公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请求人出示的招标书上有“油商密”标示,属于商业秘密,不对公众公开;招标如果网上公示,应该有公示时间,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证明公示的内容;招标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关联性不能确定,招标文件中未写明可以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投标单位是否能够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存疑;如果认为招标文件指向技术协议,也不能确定证据2即为其中所述的技术协议;并且请求人与拟参与投标人洽谈筛选后才签署技术协议,这并非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1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企业内部资料,其通常是企业付出大量资金和人力成本获得的研究成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企业对其进行保密是惯常做法,因此,请求人主张证据1对外公开并不符合常理。
其次,证据9为涉及证据1的评估报告,其虽然表明请求人针对证据1召开了评估会,然而证据9显示该评估会仅特定人员参加,故评估会的召开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此外,按照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通常情况下参与评估会的单位和人员对其技术内容均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属于默契保密的情形,同时请求人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因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证据1内容被公开的情况,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认为证据1因评估而导致公开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证据15为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热电厂5#、6#炉烟气脱硫装置EPC总包招标投标文件,其第一章为投标邀请书,其中明确标明了“适用于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结合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和相关证据可知,本案涉及的招投标过程如下:请求人在证据1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参见证据10)后,于2011年3月5日前后针对该项目与上海上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天赐三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技术交流(参见证据11),并于2011年6月分别与上述四家公司签订了技术协议(参见证据2和证据12-14);然后于2011年7月12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参见证据15),其中证据15的招标投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技术协议;之后仅上述四家公司参加投标,最终上海上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2011年10月,请求人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参见证据16)。因此,综合请求人采用的投标邀请书形式以及整个招投标实施过程可以确定,请求人主张的招标过程为邀请招标,并非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仅针对特定人发出邀请,并未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故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并非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此,请求人认为证据1因招标而导致公开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此外,证据8为证据1形成之前的会议纪要,不能证明证据1是否公开;证据17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期刊文章,其中虽然涉及与证据1相同的背景技术,但并未提及证据1,也无法证明证据1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
综上所述,请求人主张证据1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证据1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故对于请求人使用证据1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乙烯废碱液的湿法烟气脱硫工艺。
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钠碱法脱硫工艺(参见第77-83页),钠碱湿法烟气脱硫装置包括下列系统:①吸收碱液制备系统;②烟气系统;③吸收及氧化系统;④废水处理系统;⑤自控和在线监控系统;⑥其他系统。固体碱或液体碱经配置系统配置到合适的浓度由碱液泵送入脱硫吸收塔。脱硫吸收塔内配有喷淋层,吸收了SO2的循环碱液落入反应池,氧化风机将氧化空气鼓入反应池,吸收碱液被引入使吸收液保持一定的pH值;吸收塔装设有除雾器。烟气脱硫装置设置旁通管路;从锅炉来的热烟气经增压风机增压后,进入烟气换热器与吸收塔出来的净烟气换热。还包括供水系统,主要用于碱液制备用水、烟气换热器的冲洗水、除雾器冲洗水及所有碱液输送设备、输送管路、储存箱的冲洗水。脱硫装置应设置一套事故碱池或事故碱液箱。此外,证据3第23-24页表2-1烟气脱硫常用吸收剂的性能中记载,碳酸钠Na2CO3和氢氧化钠NaOH是常用的吸收剂;在第24页倒数第2段中记载:工业上利用废碱液吸收燃煤工业锅炉烟气中的SO2,利用锅炉冲渣水和湿法除尘循环水在除尘的同时吸收SO2等已有成功的范例;从资源综合利用、以废治废,避免和减轻二次水污染角度出发,选择吸收剂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129页记载在钠法设计之吸收剂用量中记载:实际根据吸收剂的纯度、钠硫比即可算出实际的NaOH的消耗量,上海某纸业公司采用废碱液,同时记载了脱硫剂为废碱液时废碱液的离子分析及循环液量的计算方法;第470页记载了循环浆液(废碱液)喷嘴的规格、喷淋布置和具体要求;在第524页的附表6-1中记载了:2007年7月上海诺斯克公司所用的脱硫方法为废碱液。
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利用乙烯废碱液作为脱硫吸收剂,证据3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在脱硫吸收液喷淋层和除雾器系统之间设置有工艺水喷淋层,通过脱硫吸收液喷淋层的烟气经过工艺水喷淋层喷淋洗涤后再进入除雾器系统,而证据3中未公开工艺水喷淋层。对于上述区别,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同。
请求人主张:乙烯废碱液是废碱液的一种,有效成分相同,可以根据需要选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中工艺水喷淋层起到冲洗作用,证据3中供水系统的工艺水也是冲洗用,只是未提及冲洗烟气,这只是常规技术,并且其对整个脱硫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起到关键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中的废碱液是纸厂的,本领域采用乙烯废碱液并不是常规选择。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工艺水喷淋层可以防止除雾器结晶或结垢,不是常规技术。
经查,证据4的第202页记载了双碱法烟气脱硫技术,Na2CO3或NaOH溶液作为第一碱吸收烟气中的SO2。第203页图5-45 双碱法烟气脱硫法的一般流程,图中明确显示烟气分两路,一路进入脱硫塔,一路与脱硫后的净烟气混合排放。目的是将排放烟气的温度提高至70或80度以上,避免冷凝和腐蚀。
证据5的第119-121页记载了钠碱吸收法烟气脱硫技术,Na2CO3或NaOH溶液作为吸收剂。吸收塔为三段泡沫塔。第206页在(四)装置性能特点中记载:“(9)可利用电石渣、废碱渣或废碱液作脱硫剂,因而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不同的脱硫剂,以废治废,达到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衡。”
证据6的第55页记载浆液雾化喷淋及循环系统,除雾区之下为雾化喷淋吸收区,喷嘴层数根据吸收塔入口截面SO2。通量和脱硫效率等来确定,设置2-6个喷淋层,每个喷淋层装有多个雾化喷嘴。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0039]段记载,采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由于乙烯废碱液有效成分浓度低,控制好脱硫物料平衡、水平衡及pH值,可以确保在高效脱硫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湿法脱硫普遍存在的结晶结垢;通过合理设计,避免系统堵塞、结垢情况的发生,降低脱硫系统对锅炉系统稳定运行的影响;第[0046]段记载待脱硫的原烟气经烟道从脱硫塔壁上的原烟气入口进入脱硫塔内部,首先经过分层的脱硫吸收液喷淋层,为防止除雾器结晶或结垢增加烟气排放阻力,使脱硫吸收液喷淋层释放的脱硫吸收剂浆液雾滴与原烟气接触混合进行吸收、反应脱硫后,再经过工艺水喷淋层8喷淋洗涤,然后通过除雾器系统后进入脱硫塔顶的直排烟囱。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系统堵塞、结垢。
首先,证据3和证据5中虽然提及了采用废碱液作为脱硫剂,但均未公开采用乙烯废碱液的技术方案,并且其中采用废碱液的目的均在于废物利用,提高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教导。其次,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用于供给冲洗水的供水系统,但其冲洗水用于烟气换热器、除雾器、碱液输送设备、输送管路、储存箱的冲洗,除去其上的结垢或沾染物,而本专利的工艺水喷淋层则是对烟气进行喷淋洗涤,进而防止烟气进入除雾器后结晶或结垢,因此,两者的处理对象、实施方式和技术目的均不相同,根据证据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获得在脱硫吸收液喷淋层和除雾器系统之间增设工艺水喷淋层的技术启示。此外,证据4和6中均未涉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依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分别结合证据4、证据5和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2、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7公开了一种循环废碱液脱硫反应塔(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0015]段及图1),为立式空心反应塔,反应塔外部设置有供液管和上下两层与塔内连接的喷淋冲洗管;反应塔内部设置有液柱喷管,其连接塔内的液柱喷嘴;反应塔底部有循环液箱体,箱体上设有烟气进口和与供液管连接并伸入塔内的液柱喷管,箱体下部设置有节门控制的循环泵管并经循环泵连接供液管;后面连接有排渣管,排渣管连接排渣泵;反应塔内由上而下依次设置塔内壁支板支撑的沟槽式除雾板,脱水折流板和旋流板;供液管与补碱管、流量计、补碱泵及节门连接。
经对比,权利要求1与证据7的区别至少包括:权利要求1利用乙烯废碱液作为脱硫吸收剂,证据7中并未公开废碱液的种类;权利要求1设置有工艺水喷淋层,通过脱硫吸收液喷淋层的烟气经过工艺水喷淋层喷淋洗涤后再进入除雾器系统,证据7中则不包括工艺水喷淋层。对于上述区别,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同。
请求人主张:选择乙烯为碱液为公知常识;证据3给出了采用工艺水喷淋层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针对乙烯废碱液这一种废碱液设置的,其成分不同于其他废碱液。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工艺水喷淋层可以防止除雾器结晶或结垢,不是常规技术。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乙烯废碱液作为脱硫吸收液时如何防止系统堵塞、结垢。
证据7虽然为采用废碱液作为脱硫剂的脱硫工艺,但并未公开废碱液的具体成分,而不同废碱液成分不同,可能需要采用相应的结构和/或工艺设计以匹配其成分,故证据7的脱硫工艺并非适用于所有的废碱液。证据7中反应塔顶部设置有沟槽式除雾板,并且指出以废碱液作为脱硫剂,脱硫效率高,设备系统无结垢现象,可见,证据7并不存在系统堵塞、结垢的技术问题,由证据7难以获得进一步设置工艺水喷淋层的技术启示。此外,依据目前证据也不足以认定设置工艺水喷淋层来防止结垢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
因此,本专利采用乙烯废碱液作为脱硫吸收液并设置工艺水喷淋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7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均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有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310423568.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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