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滤镜支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滤镜支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66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75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19072.3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海大影像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国辉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G03B17/12,G02B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难以产生动机获得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滤镜支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620819072.3,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专利权人为梁国辉。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滤镜安装架,所述第一滤镜安装架包括上安装体、下安装体和侧壁,所述上安装体和所述下安装体二者部分地通过所述侧壁连接,所述上安装体、所述下安装体和所述侧壁围成一容置腔,所述上安装体的不连接所述侧壁的位置和所述下安装体的不连接所述侧壁的位置之间设有用以连通所述容置腔的容置腔开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安装体及所述下安装体设有中空环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滤镜安装架设有用以对滤镜组件进行限位的限位部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安装体背离所述下安装体的方向设有一对用以连接外接镜头的锁紧螺母,所述锁紧螺母通过固定销可活动地安装于所述上安装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于所述下安装体的第二滤镜安装架,所述第二滤镜安装架设有至少一卡合部,所述卡合部设有用以卡合滤镜的卡槽。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卡合部的两端通过一连接条连接,所述连接条铰接于一卡合部的两端。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合部设有用以锁紧滤镜的滤镜锁紧螺母。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于第一滤镜安装体的中性灰度镜组件,所述中性灰度镜组件包括镜圈、用以拿取镜圈的中性灰度镜顶部螺钉。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圈顶部设有用于遮光的遮光部件。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滤镜支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于第一滤镜装置的遮光盖,所述遮光盖包括盖体及安装于盖体顶部的遮光盖顶部螺钉。”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宁波海大影像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56322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
证据2:CN10324603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14日;
证据3:CN10482033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8月05日;
证据4:CN10571772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29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或是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例如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且部分附加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如被证据3或4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是:(1)证据1与本专利的应用场景不同。本专利的第一滤镜安装架是针对圆形镜进行设计,只能用于圆形镜的安装固定,通过设置上安装体、下安装体和侧壁能够轻易地实现圆形镜自身在容置腔内转动,进而满足对不同色调的要求。证据1的直接安装座和间接安装座都是针对方形镜设置,其结构无法实现方形镜自身的旋转,只能通过旋转间接安装座实现方形镜角度的调整。(2)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的上安装体,证据1中的“上壁”完全不同于本专利所述的“上安装体”。(3)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的侧壁。证据1的插槽4的结构和功能均不同于本专利的侧壁。(4)本专利的容置腔是由上安装体、下安装体和侧壁围成。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的容置腔。(5)本专利的容置腔开口与容置腔位置相对,进而能够实现圆形镜的插入和旋转。证据1未设置容置腔,也不存在容置腔开口。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基于引用关系也具备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均未被证据1-4公开,且不属于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顾一明、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隆翔鹰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创造性,双方当事人主要陈述如下意见:
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其创造性。证据1的直接安装座与第一滤镜安装架的功能一致。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滤镜是方形还是圆形,不认可证据1是方形的滤镜。从证据1的图1可以看出上壁和下壁,证据1中直接安装座的下壁与卡环12结合。侧壁是图中有竖棱的部分,明显可以看出证据1中具有容置腔开口。即使插槽4或滤镜插口3是贯穿的通孔,用侧壁卡住滤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滤镜安装架用于安装圆形滤镜,证据1是装方形滤镜的。本专利的支架固定不转,滤镜是圆形的插进去可以转动。证据1的直接安装座和间接安装座可以相互转,插入的方形滤镜本身无法转动。证据1的滤镜插在插槽里面,插槽的上壁和下壁是独立的部件,插槽不能对应本专利的容置腔。证据1中滤镜插口3径向贯穿,而本专利只有一个开口,因此具有径向贯穿口的结构也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容置腔。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共使用4份证据,即证据1-4,其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且证据1-4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滤镜支架。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经审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滤镜支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5-0038段,图1-4):滤镜支架包括连接环1、直接安装座21、间接安装座22。连接环1的下端设有卡环12。直接安装座21的上端面上设有卡槽211和凸起212。将卡环12内置在卡槽211内并使凸起212卡在对应的卡口13内。直接安装座21的下端内表面上设有环形滑槽23。间接安装座22的上端面上设有环形滑轨24,通过滑轨24的弹性变形使滑轨24装配到滑槽23内。直接安装座21上设有滤镜插口3。滤镜插口3沿直接安装座的径向贯穿直接安装座21。该滤镜插口3的上壁、下壁的表面上设有柔性表面层。滤镜插口3内各前后对向设置有两条插槽4。插槽4内设有弹性凸起5。弹性凸起5有两个。弹性凸起5位于插槽4的底壁上。弹性凸起5沿插槽4的长度方向即延伸方向分布。弹性凸起5为弹性连接在插槽4上的且同插槽4为一体结构的凸块。使用过程中,通过弹性凸起抵接在滤镜上而起到防止滤镜从滤镜插口内脱出的作用,通过该方式进行固定不但结构简单,而且较之通过将滤镜同滤镜插口之间设置为紧配合的方式固定滤镜而言,插拔滤镜时省力。参见图3,每一滤镜插口3同其内的插槽4的位置关系都为:插槽的上壁41位于滤镜插口的上壁31的下方,插槽的下壁42位于滤镜插口的下壁32的上方。参见图4和图1,将三片滤镜7一一对应地插在三个滤镜插口3内。此时滤镜7的左右边缘插在插槽4内,使得滤镜7悬空固定于滤镜插口3内。当滤镜插口3产生变形而导致滤镜插口的上下壁同滤镜7的正反面即图中上下表面接触时,在柔性表面层的防护作用下,滤镜7的表面不会划伤。通过使间接安装座22相对于直接安装座21转动或间接安装座22之间相对转动来转动滤镜7。
通过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可知,两者均为滤镜支架,证据1中的直接安装座21相当于第一滤镜安装架,其包括的上端面所在结构和下端面所在结构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上安装体和下安装体,并且证据1图1直接安装座21外侧带有多个竖棱的部分即连接其上端面所在结构和下端面所在结构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侧壁。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第一滤镜安装架包括上安装体、下安装体和侧壁,所述上安装体和所述下安装体二者部分地通过所述侧壁连接”。
针对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直接安装座21内部也构成了容置腔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就证据1中直接安装座21的结构本身而言,直接安装座21上设有滤镜插口3,滤镜插口3沿直接安装座的径向贯穿直接安装座21;结合证据1的图1可知,直接安装座21的上端面所在结构和下端面所在结构对应于滤镜插口3上壁31所在结构以及下壁32所在结构。证据1中,滤镜7插在滤镜插口3内时,滤镜7的左右边缘插在插槽4内,使得滤镜7悬空固定于滤镜插口3内,同时,插口3与其内部的插槽4的关系是:插槽的上壁41位于滤镜插口的上壁31的下方,插槽的下壁42位于滤镜插口的下壁32的上方。而插槽4底壁上的两个弹性凸起5抵接滤镜从而防止滤镜从滤镜插口内脱出。也就是说,虽然直接安装座21的滤镜插口3的上壁31、下壁32与侧壁围成了一定的空间,但滤镜7并不是直接容放于该空间内,而是通过插入滤镜插口3内的插槽4中,被插槽4的弹性凸起5抵接而保持固定位置不变,滤镜7本身与滤镜插口3的上下壁并不接触。因此,直接安装座21的插槽4的上壁41、下壁42以及弹性凸起5才是固定滤镜的结构,仅靠滤镜插口3的上壁31、下壁32和侧壁所形成的具有贯穿口的结构不能稳定地容放滤镜。因此直接安装座21内部由滤镜插口3所形成的空间结构无论从结构还是作用上均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容置腔。而滤镜插口3内两侧的插槽4也没有形成大部分封闭的腔体。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对比中,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应用于圆形滤镜组件,只有一个开口,滤镜组件在容置腔内能够转动,而证据1为固定方形滤镜,滤镜插口3贯穿直接安装座,方形滤镜在直接安装座内无法转动;并且本专利的滤镜支架针对的是滤镜组件,而证据1针对的是滤镜,因此两者的滤镜支架结构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限定是为圆形滤镜而设置,且本专利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开口8的边长或直径应该大于或等于滤镜组件的最大边长或直径,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的方案中包含了对方形滤镜适用的情形。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第一滤镜安装架是否能够旋转以及滤镜组件插入到容置腔后是否能够旋转,说明书也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因此专利权人关于适用圆形滤镜以及第一滤镜安装架能够旋转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其次,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容置腔7可以用以容置滤镜组件,所述滤镜组件是滤镜和滤镜框体的组合体;而证据1的直接安装座21是用于安装滤镜,但本领域中,对于滤镜这一术语的理解既包括了滤镜只是镜片本身,也包括了滤镜作为商品时本身即带有包围镜片周长的边框,因此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无法直接确定其滤镜必然不带有边框,故不能认定两者所适用的滤镜有所不同。
经过上述分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上安装体、所述下安装体和所述侧壁围成一容置腔,所述上安装体的不连接所述侧壁的位置和所述下安装体的不连接所述侧壁的位置之间设有用以连通所述容置腔的容置腔开口。
本专利中通过设置容置腔来放置滤镜的结构与证据1中通过贯穿插口内设置插槽来放置滤镜的结构,两者构思完全不同,如果将证据1的直接安装座21结构改为本专利那样的第一滤镜支架,则需要将滤镜插口3内带有弹性凸起5的滤镜插槽4的结构去掉而保留具有上壁、下壁和侧壁的滤镜插口3,之后还需要将贯通直接安装座21的滤镜插口3改为单一出口,从而形成一个由上壁、下壁与侧壁构成的容置腔,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较难产生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行上述多处改进。而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上述结构提供了不同于现有证据的一种滤镜安装结构。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非显而易见。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CPL偏光、可调ND滤镜,证据3和证据4分别公开了一种滤镜支架,这些证据也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对此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10基于引用关系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819072.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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