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偏心轮连杆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69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80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367306.1
申请日:2016-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钟云华
授权公告日:2017-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达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虹
国际分类号:F16H21/18(2006.01);H02K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为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1367306.1,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9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偏心轮连杆机构,包括底板、侧板和顶板,所述侧板竖直安装固定在底板的一端,该顶板平行设置,其一端固定于侧板的顶部,所述底板的表面设有连杆组件和带动连杆组件动作的驱动电机,该驱动电机横向设置,所述连杆组件由偏心轮安装座、偏心轮、连杆和负载连接块构成,所述偏心轮的侧面设有向上凸起与驱动电机的输出轴配合安装的连接套和连接柱,该偏心轮的连接套上设有环形凹槽一和环形凹槽二,在环形凹槽一和环形凹槽二上套设有轴承一和轴承二,使偏心轮的连接套穿入偏心轮安装座与驱动电机的输出轴配对连接,所述偏心轮的一侧和顶部均设有凹槽,所述偏心轮的一侧的凹槽内设有连接柱,所述偏心轮顶部的凹槽内设有U型固定件,所述偏心轮的底部设有I型固定件,所述U型固定件、I型固定件和偏心轮均设有若干个螺纹孔,所述U型固定件和I型固定件通过螺杆分别与偏心轮的顶部和底部螺纹连接,所述凹槽内设有的连接柱通过第一固定螺杆和第二固定螺杆分别与其顶部和底部螺纹连接,所述第一固定螺杆和第二固定螺杆的顶部分别与U型固定件和I型固定件螺纹连接,所述连杆的两端设有卡位通孔一和卡位通孔二,在卡位通孔一和卡位通孔二内安装有轴承三和轴承四,并在轴承三和轴承四上分别连接有挡圈一、端盖一、挡圈二和端盖二,该连接柱穿入挡圈一和轴承三由端盖一锁定,所述负载连接块上设有向上凸起的连接轴,该连接轴穿入挡圈二和轴承四由端盖二锁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心轮连杆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表面设置有用于安装固定驱动电机的电机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偏心轮连杆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心轮安装座的前后侧面设有前端盖和后端盖,使轴承一与轴承二密封固定在偏心轮安装座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偏心轮连杆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螺丝与偏心轮安装座相互固定。”
针对本专利,钟云华(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43721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13351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1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0888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顶板平行设置”、“所述偏心轮的侧面设有向上凸起与驱动电机的输出轴配合安装的连接套和连接柱”、“所述凹槽内设有的连接柱通过第一固定螺杆和第二固定螺杆分别与其顶部和底部螺纹连接”、“在卡位通孔一和卡位通孔二内安装有轴承三和轴承四”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轴承三和抽承四上分别连接有档圈一、端盖一、档圈二和端盖二,端盖一、档圈二和端盖二”,然而根据说明书第18段内容可知轴承三,仅连接有档圈一、端盖一,轴承四仅连接有档圈二和端盖二, 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或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和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3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3的真实性未提出过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1是专利权人的在先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同样涉及一种偏心轮连杆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4):“包括底板1、侧板2和顶板3,所述侧板2竖直安装固定在底板1的一端,该顶板3平行设置,其一端固定于侧板2的顶部。本实用新型采用连杆8组件来实现直线运动,所述底板1的表面设有连杆8组件和带动连杆8组件动作的驱动电机4,该驱动电机4横向设置,所述底板1表面设置有用于安装固定驱动电机4的电机座5,电机座5的左右边缘通过螺丝固定在底板1表面,所述连杆8组件由偏心轮安装座6、偏心轮7、连杆8和负载连接块9构成,所述偏心轮7的侧面设有向上凸起与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配合安装的连接套10和连接柱11,该偏心轮7的连接套10上设有环形凹槽一12和环形凹槽二13,在环形凹槽一12和环形凹槽二13上套设有轴承一14和轴承二15,使偏心轮7的连接套10穿入偏心轮安装座6与驱动电机4的输出轴配对连接,所述连杆8的两端设有卡位通孔一16和卡位通孔二17,在卡位通孔一16和卡位通孔二17内安装有轴承三18和轴承四19,并在轴承三18和轴承四19上分别连接有挡圈一20、端盖一21、挡圈二22和端盖二23,该连接柱n穿入挡圈一20和轴承三18由端盖一21锁定,所述负载连接块9上设有向上凸起的连接轴24,该连接轴24穿入挡圈二22和轴承四19由端盖二23锁定,驱动电机4转动带动偏心轮,使负载连接块9可随着连杆8上下反复运动。为了增加轴承一14与轴承二15的防水和防尘性能,确保轴承一14与轴承二15长期转动不受影响,所述偏心轮安装座6的前后侧面设有前端盖25和后端盖26,使轴承一14与轴承二15密封固定在偏心轮安装座6内。所述前端盖25和后端盖26通过螺丝与偏心轮安装座6相互固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偏心轮的一侧和顶部均设有凹槽,所述偏心轮的一侧的凹槽内设有连接柱,所述偏心轮顶部的凹槽内设有U型固定件,所述U型固定件、I型固定件和偏心轮均设有若干个螺纹孔,所述U型固定件和I型固定件通过螺杆分别与偏心轮的顶部和底部螺纹连接,所述凹槽内设有的连接柱通过第一固定螺杆和第二固定螺杆分别与其顶部和底部螺纹连接,所述第一固定螺杆和第二固定螺杆的顶部分别与U型固定件和I型固定件螺纹连接”。本专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连杆固定位置的调节。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调偏心距偏心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4):“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连续精确调节偏心距,又方便锁紧且性能安全可靠的可调偏心距偏心轮。……其主体设计中应用到燕尾槽,利用偏心块A1和偏心块B2的斜面实现偏心块在燕尾槽内的涨紧,从而达到防滑移锁紧定位的作用,其包括偏心块A1、偏心块B2、基座3、中心轴8、偏心轴9,其特征在于:偏心块A1、偏心块B2配合组成一个梯形的偏心体(如图2),所述的偏心体设置于基座3的燕尾槽内,偏心轴9贯穿偏心块A1。进一步地,所述的偏心块A1上设置有凹槽,所述的偏心块B2上设置有与之配合的凸块。更进一步地,所述的偏心块A1上方设置有调节螺栓A4,偏心块A1下方设置有调节螺栓B5;所述的偏心块B2下方设置有调节螺栓C6。作为优化,所述的调节螺栓A4、调节螺栓B5以及调节螺栓C6与基座3连接处设置有锁紧螺母7。具体工作时,若要调节偏心轮的偏心距时,先旋转调节螺栓A4和调节螺栓B5,将偏心块A1向上调整到理想位置,再旋转调节螺栓C6以旋紧,从而实现锁紧偏心体的目的,最后将锁紧螺母7锁紧。若要松开偏心体时,只需反向旋转调节螺栓C6,偏心体就松开了。”而且,通过证据2的附图1、3可以看出,该主体的上部和下部凹槽内设置有I型固定件。
由此可见,证据2给出了通过在偏心轮主体上设置燕尾槽并将连接柱设置其中,并采用上部和下部的调节螺栓对连接柱固定位置进行调节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当面对如何调节连杆固定位置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证据2的相应技术手段应用到证据1中,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在偏心轮的一侧设有凹槽,在凹槽内设有连接柱,在偏心轮顶部和底部设置固定件,并通过顶部和底部的固定螺栓对连接柱的固定位置进行调节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由于螺栓穿过上部和下部的固定件,因而将上部、下部螺杆的顶部设置为分别与上部下部的固定件螺纹连接,以及将上部下部固定件通过螺杆分别与偏心轮的顶部和底部螺纹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固定件的形状以及与之配合的部件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调整和选择,而将顶部的固定件设置为U型固定件,并且设置在形状适配的凹槽内,该技术手段也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2 从属权利要求2-4
证据1公开内容如前所述,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分别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1段第2-3行、第22段第2-3行、第22段第3-4行)。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和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而应当全部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136730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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