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70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82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064798.X
申请日:2018-0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8-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B66F7/04(2006.01);B66F7/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另一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专利号为201820064798.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8年01月08日,专利权人为鹤壁市博龙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其特征是:前轴导轨(2)固定在后轴导轨(1)上,前轴导轨(2)在里后轴导轨(1)在外设置在发酵罐一侧,上架连接槽钢(3)活动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4)上端,中架连接槽钢(4)下端活动设置在下架连接槽钢(5)上端,液压提升油缸(6)固定设置在后轴导轨(1)左下中部及中架连接槽钢(4)左下端,双槽天轮(7)和单槽天轮(8)平行设置在后轴导轨(1)上顶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液压提升油缸(6)用钢丝绳(10)通过双槽天轮(7)和单槽天轮(8)连接上料斗(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前轴导轨(2)上活动悬挂上料斗(9),上料斗(9)通过前轴导轨(2)上端的弯头把废料倾倒在发酵罐内。”
针对本专利,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应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确定液压油缸、钢丝绳、双槽天轮、单槽天轮之间的动力传输关系,以及它们如何与料斗配合、实现料斗提升的动力输出,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三处“中架连接槽钢”,但是三处中架连接槽钢是否是同一个部件不清楚;由于“中架连接槽钢”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固定概念,其连接哪几个部件并不清楚;所述“左下端”是指图1中所示的截面意义上的左下端,还是图2中所示的截面意义上的左下端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8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44752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08月19日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099号公证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复印件;
证据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08月19日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100号公证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7361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402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52968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活动设置”的含义,提升重物的框架需要稳定的支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框架采用何种结构既能够实现稳定支撑又能够实现“活动设置”,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还包括“上架连接槽钢活动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上端、中架连接槽钢下方活动设置在下架连接槽钢上端”,而证据1并没有公开上述具体的连接方式;B.权利要求1中液压油缸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左下端,而证据1的液压油缸虽然位置相同但没有公开具体的连接方式。区别技术特征A、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或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A、B;本领域技术人员证据4或证据5或证据6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基础上或者是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3的基础上采用“上架连接槽钢活动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上端、中架连接槽钢下方活动设置在下架连接槽钢上端”、“液压油缸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左下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1月0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表示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2)请求人当庭提交对证据2的公证书进行更正的公证书的复印件以及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7: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1年08月第2版、2016年12月第22次印刷的《钢结构-原理与设计》(第二版)一书的封面、内封面、版权页、前言页、第101-104、106-107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7的第102页和第106页能够证明槽钢之间通过螺栓活动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2及其更正后的公证书的原件、证据3以及证据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
3)专利权人认可其参与了2017年05月18日举行的展会,但不能确认证据2中微信公众号中的图片是不是展会中的照片,并且专利权人认为照片中的槽钢并不是分体设置,而是一体件。
4)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做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3是一份公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经查,在证据3的公证书中记录了申请人建湖悦翔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的过程,其中包含如下过程:在页面上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中国畜牧业协会”,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后,点击页面底部“中国畜牧业协会畜博会”、“立即前往”进入页面,点击页面往届回顾中“[青岛]第十五届(2017)中国畜牧业博览会”,进入相关页面,点击页面右上部“展台欣赏”,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打开第1张、第51张图片,对上述操作页面截屏。在对第51张图片的截屏图中可以看出,设备上标有“博龙”字样。
中国畜牧业协会属于是由从属畜牧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国家5A级社会组织,由中国畜牧业系会的性质可以看出,中国畜牧业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其举办的网站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该协会的网站中收录了青岛第十五届(2017)中国畜牧业博览会的相关图片,其中第51张图片中显示了标有“博龙”字样的设备,专利权人当庭也确认其参与了该博览会,据此可以确认第十五届中国畜牧业博览会已经于2017年在青岛举办,标有“博龙”字样的图示设备于该博览会即2017年公开展览,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3中该图片所反映的设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并具体公开了: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的液压杆10 活动置于液压油缸2内下端,液压油缸2设置在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中部,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设置在横梁1顶部两端,液压杆10固定的两根钢丝绳4分别通过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连接两个吊挂件6,两个吊挂件6中部固定设置料斗后轴7,所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的提升料斗后轴7上端固定设置上料斗9,所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的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端固定设置弧形转向导轨11,所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的立式提 升导轨8设置在发酵罐的一侧,弧形转向导轨11置于发酵罐的顶部,其端部且和发酵罐对应,液压杆通过液压油缸下压,拉动两根钢丝绳分别通过双槽转角轮、单槽转角轮和吊挂件,带动上料斗通过立式提升导轨上升,再经过弧形转向导轨,料斗即可实现倾斜倒料的过程(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
经对比,证据1与本专利的领域相同,均涉及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提升装置;证据1中的“所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的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端固定设置弧形转向导轨11”对应于本专利的“前轴导轨(2)固定在后轴导轨(1)上”;证据1公开了“所述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液压提升系统的立式提升导轨8设置在发酵罐的一侧”,转向导轨11用于使料斗转向,因而转向导轨11必然相对于立式提升导轨8在里,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前轴导轨(2)在里后轴导轨(1)在外设置在发酵罐一侧”;证据1中公开了“液压油缸2设置在立式提升导轨8左下中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液压油缸固定设置在导轨上,因而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液压提升油缸(6)固定设置在后轴导轨(1)左下中部”;证据1中公开了“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设置在横梁1顶部两端”,且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平行设置,且横梁1设置在立式提升导轨上顶端,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双槽天轮(7)和单槽天轮(8)平行设置在后轴导轨(1)上顶端”。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
1)关于框架结构,本专利中上架连接槽钢(3)活动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4)上端,中架连接槽钢(4)下端活动设置在下架连接槽钢(5)上端,而证据1中未公开该框架结构。
2)关于液压提升油缸相对于框架机构的设置位置,本专利中液压提升油缸(6)固定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4)左下端,而证据1中未公开该相对设置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3的公证书中公证的第51张图片(公证书的第33-35页截屏图)中公开了该设备具有上架连接框架和中架连接框架,上架连接框架设置在中架连接框架的上端,证据3给出了将设备的大型框架结构采用分体设置以解决一体式框架安装、运输不方便的技术启示,在证据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下架连接框架,将中架连接框架下端设置在下架连接框架的上端以进一步解决安装、运输不方便的问题。槽钢是本领域常用的框架连接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槽钢来作为上、中、下连接框架,为了维修、拆卸的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中、下连接框架之间采用活动设置,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其他部件设置位置和安装的需要来选择液压提升油缸的设置位置,将液压提升油缸设置在中架连接槽钢的左下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液压提升油缸(6)用钢丝绳(10)通过双槽天轮(7)和单槽天轮(8)连接上料斗(9)”。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液压杆10固定的两根钢丝绳4分别通过双槽转角轮3和单槽转角轮5连接两个吊挂件6,两个吊挂件6中部固定设置料斗后轴7”,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前轴导轨(2)上活动悬挂上料斗(9),上料斗(9)通过前轴导轨(2)上端的弯头把废料倾倒在发酵罐内”。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液压杆通过液压油缸下压,拉动两根钢丝绳分别通过双槽转角轮、单槽转角轮和吊挂件,带动上料斗通过立式提升导轨上升,再经过弧形转向导轨,料斗即可实现倾斜倒料的过程”,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06479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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