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0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5W1173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430940.5
申请日:2013-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蒋涛
授权公告日:2014-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E04F13/075、13/24、13/12、1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2、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考虑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相应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不同,也不存在与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在结构和功能上独立可比的特征,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公开了所述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亦无法给出得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430940.5,申请日为2013年7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条,其特征在于,包括面板和固定于所述面板一侧的固定安装部。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板条,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部在所述面板一侧的固定有两条或者以上,所述安装部末端设置向面板两侧外或者内凸起的卡扣凸起。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板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的两侧端部设置有向固定安装部方向弯折的弯折部。
4.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板条,其特征在于,所述板条为金属材料制成。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板条,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表面是平面、弧形拱面、弧形凹面、波纹面、凸起棱面或者下凹棱面;或者所述面板的横截面形状为“一”字形、“π”字形、矩形、梯形、圆形或者椭圆形。
6. 一种条缝吸音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板条和最少一条龙骨,若干所述板条排列在龙骨安装槽上;所述龙骨包括安装底板和固定在安装底板上且设置若干安装槽的座条;所述板条固定安装部安装于所述座条的安装槽内。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条缝吸音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槽内两端侧壁内设置有与所述卡扣凸起相配合的卡槽。
8. 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条缝吸音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龙骨为金属材料制成,且所述座条设置至少有两条,分别位于所述安装底板的两侧。
9. 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条缝吸音板,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板条之间的间距为1-6mm。”
蒋涛(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J603-1:铝合金门窗》,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复印件共3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4月13日,公开号为CN1605693A中国发明专利,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8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参考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8561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所述“板条”也是现有型材,将现有型材的安装部安装在凹槽内,是常规的安装结构,此安装结构为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证据1、证据2和现有型材安装部装配在凹槽内之公知常识,均可以轻易得出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无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放弃于2019年6月18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围绕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国家标准,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考虑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相应技术特征的功能作用。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不同,也不存在与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在结构和功能上独立可比的特征,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公开了所述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亦无法给出得到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由于现有条缝吸音板多为木质材料制成,木质材料受到温湿度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容易产生变形,影响美观,另外木质材料容易燃烧,不利于防火;还有木质材料强度比较低,不能满足部分具有高强度要求的建筑需求,因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以上所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种不燃、防潮、防腐、防蛀、强度高、不易变形且装饰效果好的板条。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板条,包括面板和固定于所述面板一侧的固定安装部。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条缝吸音板,包括若干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板条和最少一条龙骨,若干所述板条排列在龙骨安装槽上;所述龙骨包括安装底板和固定在安装底板上且设置若干安装槽的座条;所述板条固定安装部安装于所述座条的安装槽内。证据1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具体设计铝合金门窗型材,可见,其与本专利所述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并非相同技术领域,两者的功能、作用、应用领域均不相同,就证据1所述附图公开的内容来说,其截面图虽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近似,但在缺乏文字描述的情况下仅通过证据1的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证据1所述型材各部分的具体形状和功能作用,更不能得出其具有如本专利所述的面板以及固定于所述面板一侧的固定安装部,因此,不能认定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条缝吸音板,包括若干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板条和最少一条龙骨,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证据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启示,同时,证据2则公开了一种卡扣式轻钢龙骨,亦未公开权利要求1-5所述条板的相应结构,因此,即使将证据1和2结合也无法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6-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43094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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