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模块(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26
决定日:2019-11-19
委内编号:6W112993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30616772.2
申请日:2017-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三元艾特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淑惠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彭蓁业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3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继电器模块作为一种电器部件,其整体外形轮廓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和布局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比,不论是整体形状还是上部接口部位的具体设计均有较为明显的差别,上述部位无论是在产品整体所占的比例或是给予消费者的视觉冲击力均属于一般消费者不能忽略的部分,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授权公告的201730616772.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模块(1)”,其申请日为2017年12月06日,专利权人为天津思科电气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韩国三元艾特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430102749.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文本复印件;
证据2:请求人声称于2016年9月发布的产品目录、中文译文及公证认证文本复印件;
证据3:请求人声称于2011年发布的产品目录、中文译文及公证认证文本复印件;
证据4:请求人声称于2011年发布的商业手册、中文译文及公证认证文本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区别在于(1)主视图中,上部接线端子与下部主体的宽度不同,(2)涉案专利下部中部有一个弧形凸起,证据1没有相应部位,(3)俯视图中,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中部不同,(4)仰视图中,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下部不同,(5)左右视图中,涉案专利和证据1的上部不同,涉案专利和证据1均为近似长方体,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来看,两者的区别点相对于继电器模块产品整体而言仅为局部细微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证据2第7页R4T-M型电源分配终端模块整体外形与涉案专利较为相似。且两个A部组合在一起与涉案专利的立体图构成实质相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与证据3、4相比,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0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放弃证据2至4和相应的无效理由。关于具体比对,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没有发表意见,经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的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4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2至4,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再论述。
3.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模块(1),简要说明记载其用途是“用于继电器模块”,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8位信号继电器模块(Y441)”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也是一种继电器模块,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近似长方体,从顶面看,可分为三个区域,上下两区域布局相近,均有两排阶梯排列的接口结构,中部区域内凹,内部平面上有类接线单元的结构,侧面可见上下区域的接口结构。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8幅视图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近似上小下大的两层长方体结构,下层长方体结构截面面积略大。结合俯视图和立体图观察,上层可分为三个区域,上区域为上部略小的五边形长柱体结构,顶面平均分布有一排圆形接口端设计;中区域为两列四排的长方体结构;下区域为阶梯状排布的两个长柱体结构,较高结构高度明显高于其它结构,截面为上部略小的五边形,顶面平均分布有一排圆形接口端设计,较矮结构高度与上区域和中区域结构高度相同,截面为上侧面为斜线的五边形,顶面平均分布有两排圆形和长方形接口端设计。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相同点在于底座均类似长方体。二者区别点主要在于:(1)整体形状不同,涉案专利整体近似长方体,对比设计整体近似上小下大的两层长方体结构;(2)上部接口部位形状、位置完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继电器模块作为一种电器部件,其整体外形轮廓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和布局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相比,不论是整体形状还是上部接口部位的具体设计均有较为明显的差别,上述部位无论是在产品整体所占的比例或是给予消费者的视觉冲击力均属于一般消费者不能忽略的部分,已经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三、决定
维持20173061677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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