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73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5W1184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282201.X
申请日:2016-04-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德景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卜伟帆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杨玉方
国际分类号:G01N27/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620282201.X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为卜伟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器包括上检测感应支架(1)、下辅助检测支架(2)、传感器组件(3)、可编程控制器(4)、感应模块(5)、计数器(6)和脚踏开关(7);
所述上检测感应支架(1)中心设有感应圈(8),上检测感应支架(1)表面设有绝缘层(9),上检测感应支架(1)的接线处与感应模块(5)连接,并与可编程控制器(4)的相关信号输入点相连接;
所述下辅助检测支架(2)的中心设有辅助感应圈(10);
所述传感器组件(3)的外壳采用金属外壳,其电源输入线与可编程控制器(4)的辅助电源端口相连接,传感器组件(3)的信号输入端与可编程控制器(4)的信号输端口相连接,所述传感器组件(3)的金属外壳通过电线与可编程控制器(4)的信号输端口相连接;
所述可编程控制器(4)的市电输入点接入市电AC220V,所述计数器(6)的 24V端与可编程控制器(4)辅助 24V端相连接,计数器(6)的-24V端与可编程控制器(4)信号输出点端口相连接;所述脚踏开关(7)连接于可编程控制器,并用于接通市电AC220V。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组件(3)的一端通过圆柱形绝缘塑料体(11)与打钮机的下钮模(12)连接,其另一端设有堵头(1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组件(3)与圆柱形绝缘塑料体(11)之间安装有弹簧(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检测感应支架(1)成形为梯形,采用模具钢经线切割加工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辅助检测支架(2)成形为n形,采用模具钢经线切割加工而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东莞德景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102411156B的中国发明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0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44054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7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53722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02日;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54667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4月06日;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53032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03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53530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设有计数器6,且所述计数器6的234V端与可编程控制器4辅助 24V端相连接,计数器6的-24V端与可编程控制器4的信号输出点端口相连接;2)所属传感器组件3的外壳采用金属外壳。对于上述区别1),在监测领域中,对于检测的对象进行计数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2-6也可以证明计数功能在检测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对于区别2),采用金属传递信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全部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廉红果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本人未到庭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其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6份证据,均为中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6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合议组经过审查认为可以确定证据1-6的真实性。证据1-6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打钮机的五爪钮不良品检测器,通过在打钮机上设置上检测感应支架、下辅助检测支架、传感器组件、感应模块等组件实现对打钮过程中爪尖(或底爪)未进入圆环形凹槽内的情形予以检测,并设有计数器用于统计内出爪及外出爪有问题的钮扣总数量。
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钮机出爪检测方法及应用该方法的专用设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66]-[0099]段,说明书附图7-17):本发明公开一种打钮机出爪检测专用设备,其包括出爪检测仪1和传感器组件2。参考图11-13所示,传感器组件2包括上出爪传感器21、下出爪传感器22,上出爪传感器21成形为工字形,其中心设有金属感应圈211,该金属感应圈211大小与五爪钮扣外径的大小相对应,即上出爪传感器21金属感应全211的直径大小是根据打钮的五爪钮扣的外径的大小设计。下出爪传感器22也成形为工字形,其中心设有金属感应圈221,该金属感应圈221小大也与五爪钮扣外径的大小相对应,即下出爪传感器22与金属感应圈221的直径大小也是根据打钮的五爪钮扣的外径的大小设计。参考图13所示,内出爪传感器23包括传感器本体231、下模打模232及绝缘体233,该内出爪传感器23的大小与钮扣的面爪或底爪的爪片的内径大小相对应。安装时,参见图14-15所示,上、下出爪传感器21、22固设于打钮机的上下模具S1、S2的夹具上,另外,上出爪传感器21及下出爪传感器22通过绝缘螺丝固设于打钮机的上、下模具的夹具上,且上、下出爪传感器21、22与上、下模具夹具之间垫设有绝缘纸212、222。参考图16-17所示,使用时,将出爪检测仪1设置在打钮机的上方,传感器组件2设于打钮机的中间部件,上出爪传感器21通过连接线213与打钮机相连,下出爪传感器22通过连接线223与打钮机相连。实施时,首先将出爪检测仪1设于打钮机上,其在实施时并不改变原有打钮机的主体结构及性能,只是将出爪检测仪1设于原打钮机上,其次将传感器组件2设于打钮机的模具的夹具上,将上、下出爪传感器21、22通过绝缘螺丝固设于打钮机的上下模具的夹具上,然后将传感信号通过绝缘电线引至出爪检测仪1,然后再将市电接通至出爪检测仪1上,功能控制及执行模块13的锁存器131(即RS触发器)应当处于初始状态,其Q端输出为低电平,面板上反映出爪位置的发光二极管应当不亮,由于三个锁存器131的Q端输出都为低电平,那么CD4075或门的三个输入端132也应该是低电平,其输出端自然也是低电平,继电器135的驱动级2SD1628输入端处于低电平,驱动电路134不被启动,继电器135不被吸合。输入所述出爪检测仪的市电AC220V经继电器135输入到打钮机的马达,打钮机可进入正常打钮工作。当有出爪现象时,其出爪的爪尖会与相对应的传感器相接触,在打钮机工作进行打钮的过程中,如果出现有出爪现象,不管出爪个数和出爪所处位置,其出爪的爪尖均会与其相对应位置的传感器接触,导致爪片与传感器短路,因此传感器就与打钮机变成同电位,所述传感器将出爪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出爪检测仪,由于传感器与出爪检测仪相连,其通过信号线将出爪信息传送给所述的出爪检测仪,所述的出爪检测仪将输出至打钮机马达的输入电源切断,同时发出警报,这时由于锁存器131的S端输入为零,锁存器131的Q端的输出转为高电平,使指示出爪的相应位置的指示灯-发光二极管亮,锁存器的Q端的输出同时传送至门电路132的输入端,使得门电路132的输出端变为高电平,该电平送至继电器135的驱动电路134控制端,使驱动电路134导通,继电器135吸合,从而将送至控制打钮机工作的交流电源切断,打钮机立刻停止工作。当操作人员将出爪的钮扣排除掉后,并通过出爪检测仪1的复位开关进行复位,使出爪检测仪1恢复到原来的正常工作状态。
结合上述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证据1中打钮机的上模具的夹具可用于放置上出爪传感器,其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检测感应支架,并且上出爪传感器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组件,上出爪传感器21中心设有的金属感应圈211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感应模块,证据1中的功能控制及执行模块13可实现控制电源接通和信号发送及接收的功能,其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编程控制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下辅助检测支架的中心设有辅助感应圈;(2)计数器及其与其它部件间的电连接关系;(3)传感器组件的外壳采用金属外壳及其与其它部件间的电连接关系;(4)逻辑电路中采用 24V和-24V的电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打钮过程中如何感应到出爪情况的发生并记录出爪次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2]段的记载,下辅助检测支架2中心设有辅助感应圈10,该辅助感应圈10大小与打钮机的下模具外径大小相对应,确保有出爪的爪片能顺利打变形,方便上检测感应支架1检测爪片,下辅助检测支架2不需要连接线,金属螺丝固定,设在打钮机下模具的夹具上。而证据1中除了上出爪传感器外还设有下出爪传感器,下出爪传感器也和上出爪传感器一样具有感应线圈,也具有检测出爪的功能。虽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中的下辅助检测支架只是辅助上检测支架来检测出爪,本身不具备检测出爪的功能,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际操作中出于不同的精度要求,可以在不同位置设置数量不同的感应线圈和传感器,这完全取决于实际使用需求,因此上述区别不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4),合议组认为,不良品检测领域中,在检测设备中加入计数器以记录所检测到的不良品数量,设置传感器组件的外壳为金属外壳,以及他们与其他部件间的电连接关系,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常规技术手段而已,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很容易想到。至于区别技术特征(4),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逻辑电路中,通常使用的电平有±5V、±9V、±12V、±24V等,因而选择±24V作为逻辑电路的电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仅仅是常规技术手段而已,不会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带来实质上的影响。
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3又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地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传感器组件(3)的一端通过圆柱形绝缘塑料体(11)与打钮机的下钮模(12)连接,其另一端设有堵头(13)”、“所述传感器组件(3)与圆柱形绝缘塑料体(11)之间安装有弹簧(14)”。如上所述,证据1说明书第[0075]-[0076]段已经公开了:“参考图13所示,内出爪传感器23包括传感器本体231、下模打模232及绝缘体233,该内出爪传感器23的大小与钮扣的面爪或底爪的爪片的内径大小相对应。”并且从证据1的说明书附图13可以看出,绝缘体233也呈圆柱体形,而传感器本体231的一端的明显膨大,其可实际上起到堵头的作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塑料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绝缘材料。从证据1说明书附图14、17也可以看出,在传感器组件与绝缘体之间安装有弹簧,并且为了对传感器组件起到支承及缓冲作用,在传感器组件与绝缘体之间安装有弹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很容易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上检测感应支架(1)成形为梯形,采用模具钢经线切割加工而成”、“所述下辅助检测支架(2)成形为n形,采用模具钢经线切割加工而成”。证据1说明书第[0073]-[0074]段公开了:“上出爪传感器21成形为工字形,……,是采用模具钢加工而成的,其由足够的硬度,以确保其能经受住每次打钮时的不断冲击而不变形。同理,下出爪传感器21成形为工字形,……,是采用模具钢加工而成的,其由足够的硬度,以确保其能经受住每次打钮时的不断冲击而不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模具钢经线切割是模具加工中的常规工艺,而具体将支架的形状设置为工字形、梯形或是n形,这些均是支架的常规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仅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做出选择即可得出,而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本案合议组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28220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