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72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5W1182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700934.1
申请日:2017-12-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东光
授权公告日:2018-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健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颖杰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杨玉方
国际分类号:A61H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说明书既没有公开可以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同时根据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该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的201721700934.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申请日为2017年12月08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健瞳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包括主镜架(1)、第一镜片(2)、第二镜片(3)和副镜架(4),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镜架(1)下方中间位置固定连接副镜架(4),所述第一镜片(2)和第二镜片(3)对称设置在主镜架(1)下方,所述副镜架(4)的表面固定有可调节灯管(5),所述主镜架(1)表面位于副镜架(4)正上方固定连接转梢(6),所述主镜架(1)通过转梢(6)转动连接显示屏(7),所述主镜架(1)位于转梢(6)上方的表面固定连接控制面板(8),所述第一镜片(2)顶端固定连接转筒(9),所述转筒(9)螺纹连接丝杆(10),所述丝杆(10)的一端穿过主镜架(1)与旋钮(11)固定连接,所述主镜架(1)靠近副镜架(4)的一侧内开设有转腔(13),所述丝杆(10)的另一端伸入主镜架(1)的转腔(13)内,且固定连接挡板(12),所述第一镜片(2)远离旋钮(11)的一侧固定连接转板(14)一端,所述副镜架(4)内开设有空腔(15),所述转板(14)的另一端伸入空腔(15)内,且固定连接转轴(16),所述转轴(16)的一端固定连接变速电机(17)的输出轴端,所述变速电机(17)与空腔(15)内壁滑动连接,所述主镜架(1)内开设有电源腔(20),所述电源腔(20)内放置有电源(2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镜片(2)与第二镜片(3)对称设置在副镜架(4)的两侧,且与主镜架(1)和副镜架(4)连接结构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速电机(17)一侧固定连接滑块(18),所述空腔(15)靠近滑块(18)的一侧开设有滑槽(19),所述变速电机(17)与空腔(15)内壁通过滑块(18)与滑槽(19)滑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21)为可充电电源。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镜片(3)与显示屏(7)同侧的表面四周固定有凸棱(22),所述第二镜片(3)相反的一面四周对应开设有凹槽(23)。”
针对本专利,刘东光(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反转拍功能和使用方法”,徐坚,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第127-129页,2013年5月。
请求人认为:1. 翻转镜应当具有四片镜片,而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仅具有两片并列设置的镜片,明显和翻转镜的公知结构不符;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说明第一镜片和第二镜片具体是什么镜片,具体如何通过两片镜片的翻转实现翻转镜的视觉训练功能;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也无法实现第一镜片和第二镜片的上下翻转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实现一种可用于视觉训练的翻转镜,也无法解决本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并产生其所声称的预期的技术效果。2.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也无法实现说明书中所声称的通过控制面板和显示屏实现一种智能化、可实现多样化视觉呈现的视觉训练翻转镜,以及实现调节光度,使用户进行不同光度标准的视觉训练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2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8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意见同请求书的书面意见。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本专利涉及一种智能视觉训练翻转镜,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是用于视力矫正的,解决的是目前的视力康复矫正仪器存在的各种不足。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出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并未对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首先,说明书中没有说明本专利的翻转镜矫正视力应用的是何种原理,仅是在背景技术部分含糊的提到“运用国际公认的调节理论”,没有明确是何理论,也没有明确本专利是否采用该“国际公认的调节理论”,并且在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也没有说明本专利依据的是什么理论。其次,如果将本专利的主题“翻转镜”理解为本领域公知的视觉训练工具“反转拍(镜)”,则依据本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又无法实现其视觉训练的功能。因为反转拍是由度数相等的正负两对球镜组成,通过正镜与负镜的交换,使注视者眼睛产生调节和松弛的轮换,从而防止因调节滞后和调节功能不足导致的近视发生、发展,视功能下降及视疲劳等症状。也就是说反转拍一共需要四只镜片才能实现其功能,而本专利的翻转镜仅有两个并列设置的镜片,即第一镜片和第二镜片,其无法实现本领域公知的反转拍的功能。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也并未说明第一镜片和第二镜片具体是什么镜片,具体如何通过两片镜片以及两片镜片的翻转实现翻转镜的视觉训练功能。第三,即使不考虑本专利的翻转镜如何实现矫正视力的功能,根据本专利公开的翻转镜的结构,也无法实现其所述的镜片翻转。虽然本专利说明书【0038】段的记载了镜片可自动翻转,但并没有明确镜片如何翻转;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翻转镜的结构,由于第一镜片和第二镜片的顶部和侧部的位置分别被丝杆和副镜架所限制,导致镜片既无法在水平方向左右翻转,也不能在垂直方向上下翻转,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清楚的给出如何实现镜片自动翻转的技术手段。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既没有公开可以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同时根据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该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其所对应的权利要求1至5应予以宣告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所提证据不再评述。合议组作出决定如下。
三、决定
宣告20172170093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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