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2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5W1174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84890.7
申请日:2015-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军
授权公告日:2016-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惠权
主审员:祝晔
合议组组长:扈燕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A47G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导致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在整体技术构思上存在实质差异,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上述对比文件进行改进,则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520884890.7,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9日,专利权人为叶惠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水杯杯体(1)以及可活动装卸地装设于水杯杯体(1)上端侧的水杯杯盖(2),水杯杯体(1)的内部成型有朝上开口的杯体储水腔(11),水杯杯体(1)包括有杯身主体(12)以及设置于杯身主体(12)上端部的杯身连接部(13);
水杯杯盖(2)包括有直饮盖盖体(21),直饮盖盖体(21)的芯部成型有朝下开口的盖体连接腔室,水杯杯体(1)的杯身连接部(13)嵌装于直饮盖盖体(21)的盖体连接腔室内,杯身连接部(13)的外圆周面设置有外螺纹连接部(131),盖体连接腔室的内圆周壁设置内螺纹连接部,外螺纹连接部(131)与内螺纹连接部螺接,盖体连接腔室内嵌装有硅胶防水圈(3),杯体储水腔(11)的上端开口处嵌装有呈镂空结构的茶隔(4),硅胶防水圈(3)、茶隔(4)卡装于盖体连接腔室的底部与杯身连接部(13)的上端边缘部之间;
直饮盖盖体(21)的上表面设置有朝上凸出延伸的饮水嘴(211),饮水嘴(211)的芯部成型有上下完全贯穿且与盖体连接腔室连通的饮水孔(2111),直饮盖盖体(21)的上端侧可相对活动地装设有直饮盖上盖(22),直饮盖上盖(22)的芯部成型有朝下开口的上盖容置腔,上盖容置腔内嵌装有用于堵塞饮水孔(2111)的防水硅胶块(23),直饮盖上盖(22)的后端部通过第一插销(241)与直饮盖盖体(21)的后端部铰接,第一插销(241)套装有促使直饮盖上盖(22)的前端部朝上翘起的扭簧(251);直饮盖盖体(21)的前端部于直饮盖盖体(21)的侧壁设置有朝前凸出延伸的盖体安装部(212),直饮盖盖体(21)的盖体安装部(212)配装有活动按钮(26),活动按钮(26)的中部通过第二插销(242)与盖体安装部(212)铰接,活动按钮(26)的下端部与直饮盖盖体(21)之间装设有弹簧(252),弹簧(252)的前端部与活动按钮(26)的下端部抵接,弹簧(252)的后端部与直饮盖盖体(21)抵接,活动按钮(26)的上端边缘部设置有朝后凸出的按钮扣舌(261),直饮盖上盖(22)的前端部对应按钮扣舌(261)设置有上盖扣舌(221),按钮扣舌(261)与上盖扣舌(221)扣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直饮盖盖体(21)的后端部于直饮盖盖体(21)的侧壁设置有朝后凸出延伸的提手环(213),提手环(213)与直饮盖盖体(21)一体成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盖体安装部(212)装设有铰装于所述第二插销(242)的扣环(27),所述直饮盖上盖(22)的前端部对应扣环(27)设置有朝前凸出延伸的锁扣部(222),当扣环(27)朝上打起时,扣环(27)与直饮盖上盖(22)的锁扣部(222)扣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马军(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37872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盖体连接腔室内嵌装有硅胶防水圈3,杯体储水腔11的上端开口处嵌装有呈镂空结构的茶隔4,硅胶防水圈3、茶隔4卡装于盖体连接腔室的底部与杯身连接部13的上端边缘部之间;(2)用于堵塞饮水孔的防水块为防水硅胶块。而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直饮盖盖体21和饮水嘴211为一体式结构,而证据1中与本专利直饮盖盖体对应的部分为分体式结构,一体式结构成型方便、结构强度高且制作成本低;其次,本专利中堵塞饮水孔2111的防水硅胶块23嵌装于上盖容纳腔,装配强度高,而证据1中的出水孔堵头24卡接于卡圈,再由卡圈接于顶盖内壁,结构复杂,装配强度低,并且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使水杯方便悬挂,提高使用便利性,并不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也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送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许建成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的范围和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并表示即使存在专利权人所说的区别,该区别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1份证据。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拆卸保温杯盖,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9]-[0031]段,附图1-6):包括杯体100以及与杯体100可拆卸连接的外盖组件,所述外盖组件包括互相铰接的外盖10和顶盖20,所述的外盖10与杯体100螺接,内盖30通过螺纹圈12与外盖10螺接配合,内盖30一端延伸到杯体内且内盖30的外壁与杯体内壁密封连接,内盖30另一端延伸出杯体100外形成出水嘴33,出水嘴33突出外盖10外,便于饮用;顶盖20通过销轴21与外盖10铰接,在外盖10外壁且与销轴21相对置的一侧设有一个能将顶盖20和外盖10卡合的按钮组件40;按钮组件40包括通过按钮销41与外盖10铰接的按钮42,按钮42底部与外盖10之间设有按钮弹簧43,按动按钮42底部可以使按钮42压迫按钮弹簧43从而使按钮42沿着按钮销41旋转,按钮42顶部通过卡接机构44与顶盖20卡接配合;卡接结构44包括设置在按钮42顶部的按钮卡勾45及设在顶盖20上的顶盖卡钩46,所述的顶盖卡钩46能卡入到按钮卡钩45中从而使按钮42与顶盖20卡合;向内按动按钮42,可以使按钮卡钩45与顶盖卡钩46脱离,从而使顶盖20与外盖10脱离,此时可以饮水,在按钮弹簧43的作用下,松开按钮42可以使按钮42自动复位;内盖30内具有出水孔31及排气孔32,顶盖20的内壁卡接有卡圈22,卡圈22上卡接有一个具有弹性的封水圈23,所述的封水圈23具有呈弧面的出水孔堵头24和排气孔堵头25;外盖10和顶盖20上卡接有弹性圈26,且弹性圈26靠近销轴21,弹性圈26可以是扭簧,当弹性圈26是扭簧时,扭簧的两端位于销轴21的两侧。
可见,证据1同样涉及一种水杯,其中杯体100以及与杯体100可拆卸连接的外盖组件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水杯杯体以及可活动装卸地设于水杯上端侧的水杯杯盖,从附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杯体100内部成型有朝上开口的储水腔,杯体100包括杯身主体及设置于杯身主体上端部的杯身连接部。外盖10和内盖20组合之后的整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饮盖盖体21,从附图1可以看出杯体100的杯身连接部嵌装于外盖10和内盖30之间的盖体连接腔室内,外盖10与杯体100螺接,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杯身连接部的外圆周面设置有外螺纹连接部,盖体连接腔室的内圆周设置内螺纹连接部,外螺纹连接部与内螺纹连接部螺接。内盖30延伸出的出水嘴3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饮水嘴,内盖30上的出水孔3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饮水孔。顶盖20的内壁卡接有卡圈22,卡圈22上卡接有一个具有弹性的封水圈23,封水圈23具有呈弧面的出水孔堵头24,并且由附图1、2均可看出,上述卡圈22和封水圈23等结构位于顶盖20向下开口的腔体内,其中,顶盖20内上述向下开口的腔体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直饮盖上盖22的芯部成型有朝下开口的上盖空置腔,封水圈2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用于堵塞饮水孔的防水硅胶块。顶盖20通过销轴21与外盖10铰接,扭簧26的两端位于销轴21的两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饮盖盖体21的上端侧可相对活动地装设有直饮盖上盖22,直饮盖上盖22的后端部通过第一插销241与直饮盖盖体21的后端部铰接,第一插销241套装有促使直饮盖上盖22的前端部朝上翘起的扭簧251。在外盖10外壁且与销轴21相对置的一侧设有一个能将顶盖20与外盖10卡合的按钮组件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直饮盖盖体21的前端部于直饮盖盖体21的侧壁设置有朝前凸出延伸的盖体安装部212,直饮盖盖体21的盖体安装部212配装有活动按钮26;按钮组件40包括通过按钮销41与外盖10铰接的按钮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按钮26的中部通过第二插销242与盖体安装部212铰接;按钮42底部与外盖10之间设有按钮弹簧4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按钮26的下端部与直饮盖盖体21之间装设有弹簧252;从附图1、2中可以看出按钮弹簧43的前端与按钮42的下端部抵接,按钮弹簧43的后端与外盖10抵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252的前端部与活动按钮26的下端部抵接,弹簧252的后端部与直饮盖盖体21抵接;按钮42顶部设置有按钮卡钩45,顶盖20设有顶盖卡钩46,顶盖卡钩46能卡入到按钮卡钩45中从而使顶盖20与外盖10卡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按钮26的上端边缘部设置有朝后凸出的按钮扣舌261,直饮盖上盖22的前端部对应按钮扣舌261设置有上盖扣舌221,按钮扣舌261与上盖扣舌221扣接。
对比后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中的直饮盖盖体21的盖体连接腔室由其芯部成型形成,饮水嘴211从直饮盖盖体21的上表面朝上凸出延伸形成,并且饮水孔2111成型在饮水嘴211的芯部且与盖体连接腔室连通的,而证据1中的盖体连接腔室由内盖30和外盖10拼合而成,其出水嘴33从内盖30的一端延伸出杯体100外形成,结合附图3可看出,不存在所谓的“芯部”,并且该内盖30亦无某一基准平面以供饮水嘴向上凸出延伸,其出水孔31形成在内盖30内的底壁上,并不与盖体连接腔室连通,也非形成在饮水嘴211的芯部;②本专利中的防水硅胶块嵌装在上盖容置腔内,而证据1中的封水圈33则卡接在卡圈22上;③本专利中盖体连接腔室内嵌装有硅胶防水圈,杯体储水腔11的上端开口处嵌装有呈镂空结构的茶隔,硅胶防水圈3、茶隔4卡装于盖体连接腔室的底部与杯身连接部13的上端边缘部之间,而证据1中并未提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成型方便、制作成本低、适于饮茶的水杯结构。
请求人认为上述特征如果未被证据1公开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技术方案是通过一个个技术特征这种外在形式来呈现的,但蕴含于这些技术特征背后的发明构思才是一项技术方案的本质。因此,无论是在理解发明,还是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都需要从发明构思的角度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进行判断,而不应该将各个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只看单个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公开或是否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具体到本案,之所以存在上述区别特征①,是因为本专利和证据1的发明构思不同,两者的水杯杯盖在整体结构上存在差异,本专利的盖体是一体成型的单层结构,结构简单制作成本低,而证据1的盖体由内盖和外盖两部分组成,是为了达到便于清洗的目的而使之形成分体结构。正因为本专利的水杯杯盖是单层的一体结构,从而可以有芯部成型的盖体连接腔室,并且正因为本专利中的盖体为一体成型的单层结构,才使得形成在盖体上的饮水孔能够与盖体连接腔室连通,而证据1中的水杯杯盖是由外盖和内盖组合而成的双层结构,水杯杯体插入外盖和内盖之间的间隙与盖体连接,因此证据1中的盖体连接腔室并不是由盖体的芯部成型,而是由外盖和内盖组合之后成型,由此,其内盖30上形成的出水孔31仅能与内盖30的内腔连通,而不能与盖体连接腔室连通。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证据1的外盖和内盖一体成型,并在使芯部成型形成盖体连接腔室,并使饮水孔与盖体连接腔室连通。其次,本专利的饮水嘴是在杯盖的上表面朝上凸出延伸,饮水孔上下贯通地成型在饮水嘴的芯部,水流出来时是同时经过饮水嘴和饮水孔,其流出过程不存在先后关系而证据1中的出水嘴是从内盖下凹的表面向上延伸,其出水嘴33与出水孔31分别位于内盖30的不同位置,水流出来时是先流经出水孔31再从出水嘴33流出,其流出过程存在先后关系。可见,二者在饮水嘴和饮水孔的设计上也存在差异。请求人认为可以将证据1中外盖和内盖连接的那一圈平面看作盖体的上表面,而合议组认为,对技术特征的理解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而只追求文字表面的生搬硬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盖体上表面的理解一般是指在盖体上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平坦的表面,而从证据1的附图3来看并不存在一个这样的表面,不能强行将内盖和外盖结合处的那一圈搭接结构视为盖体上表面,也不能将内盖下凹的表面视为盖体上表面,因此证据1中的出水嘴和本专利的饮水嘴的结构并不相同。综上可见,由于本专利和证据1在整体技术构思上存在差异,导致上述盖体结构存在显著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证据1的分体式盖体变成一体成型的结构,即使强行将证据1中的外盖和内盖视为不可拆卸的一体结构,也没有动机去进一步改进盖体连接腔室、饮水嘴、饮水孔等结构,该区别技术特征①使得本专利相对证据1具有结构简单、成型简便、制作成本低的优点,并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从证据1附图 1、2中可以看出顶盖20的内壁卡接有卡圈22,卡圈22上卡接有一个具有弹性的封水圈23,封水圈23具有呈弧面的出水孔堵头24堵住出水孔31,而本专利中堵塞饮水孔2111的防水硅胶块23是直接嵌装在上盖容置腔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来说结构更简单,安装更方便,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防水硅胶块直接嵌装在上盖容置腔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合议组认为,在水杯领域,为了使水杯适用于饮用茶水,在倒出茶水的时候可以有效阻挡茶叶,便于使用者饮用,在杯体储水腔的上端开口处设置茶隔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保证盖体和杯体之间的密封性,防止漏水,在盖体和杯体之间设置硅胶防水圈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硅胶防水圈和茶隔卡装在盖体和杯体之间。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由于本专利和证据1的整体发明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难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提供了一种结构改良的水杯,相对于证据1中的水杯具有结构简单,成型简便,制造成本低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152088489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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