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机械紧固件、紧固系统、和一次性吸收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49
决定日:2019-11-24
委内编号:4W108859
优先权日:2011-09-16,2012-6-1
申请(专利)号:201280042830.X
申请日:2012-09-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YKK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16-04-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3M创新有限公司
主审员:佟仲明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61F13/62,A44B1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的,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1280042830.X号、名称为“机械紧固件、紧固系统、和一次性吸收制品”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3M创新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12年9月13日,优先权日2011年9月16日和2012年6月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械紧固件,包括:
热塑性背衬;和
多个直立紧固元件,所述多个直立紧固元件具有柱,所述柱具有附接到所述热塑性背衬的近端和包括顶盖的远端,所述顶盖具有比所述柱的横截面积更大的面积,
其中所述多个直立紧固元件具有最多至300微米的高度,其中所述热塑性背衬具有在20微米至80微米的范围内的厚度,并且其中所述机械紧固件的定量在25克/平方米至75克/平方米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所述直立紧固元件具有最多至285微米的高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所述顶盖在所述柱的至少两个相反侧上延伸超过所述柱。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所述直立紧固元件的所述高度为至少100微米。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所述顶盖延伸超过所述柱悬突距离,并且其中所述悬突距离在5微米至85微米的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所述悬突距离除以所述高度的商为最多至0.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直立紧固元件以在248/平方厘米至542/平方厘米范围内的密度存在于所述热塑性背衬上。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其中所述热塑性背衬在至少一个方向上具有拉伸诱导的分子取向。
9. 一种紧固系统,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和用于与所述机械紧固件接合的套环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紧固系统,其中所述套环材料具有在10克/平方米至30克/平方米的范围内的纤维定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紧固系统,其中所述套环材料具有在20克/平方米至30克/平方米的范围内的纤维定量,并且其中所述机械紧固件以至少2000克力的剪切强度与所述套环材料接合。
12. 一种吸收制品,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机械紧固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吸收制品,还包括前腰区和后腰区,其中所述前腰区或所述后腰区中的至少一者包括所述机械紧固件,并且其中所述前腰区或所述后腰区中的至少一者包括纤维定量在10克/平方米至20克/平方米的范围内的套环材料。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吸收制品,其中所述吸收制品为吸收垫,所述吸收垫具有至少顶片、吸收芯、和底片,其中所述底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机械紧固件。”
针对上述专利权,YKK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9-14不清楚、权利要求1-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1-4以及权利要求中引用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9、12、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950185A号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7年4月18日;
证据2: US5845375A号美国专利文献以及其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8年12月8日。
对于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机械紧固件的定量在25克/平方米至75克/平方米的范围内,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也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5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继成、席凌杰,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郑海洋、武树辰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公开日期、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双方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分别陈述了意见。
此外,专利权人表示在口审结束后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对未澄清的问题予以解释,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在10月10日之前提交书面材料,超过期限提交的意见不予考虑。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其意见与口头审理中意见相同。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使用了2份证据,即证据1-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缺陷,因此证据1-2的真实性合议组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证据2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其译文,专利权人对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2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其译文中文字记载内容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机械紧固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机械紧固件的蘑菇型钩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5页末段-第6页第3段,第7页末段-第8页第1段,附图1):钩带10具有基本连续的热塑性树脂的平坦背衬12。与背衬12成一体的是蘑菇状突起或钩14的阵列,它们大致与背衬12的一个主表面成直角突出。每个钩14具有分子取向的茎部16,并且在茎部16的与背衬12背离的端部具有大致圆形的板状帽或头部18,其径向突出茎部16或悬伸出茎部。钩具有一致的高度,优选高度为0.10mm至1.27mm,更优选高度为0.18mm至0.51mm,背衬上的密度优选为每平方厘米60-1550个钩,更优选为125-690个钩;邻近钩的头部的直径优选为0.076mm至0.635mm,更优选为约0.127mm至0.305mm,圆盘状头部,该头部在每一侧径向突出于茎部,头部内外表面之间的平均厚度优选为0.013mm至0.254mm,更优选为0.025mm至0.127mm,头部平均直径与头部平均厚度比优选为1.5:1至12:1,更优选为2.5:1至6:1;背衬的厚度优选为0.025mm至0.512mm的厚度,更优选为0.064mm至0.254mm。
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热塑性树脂的平坦背衬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塑性背衬;钩14相当于直立紧固元件,其茎部16相当于柱,从证据2的附图1可以看出其附接在平坦背衬12的近端,以及带有头部18的远端,头部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顶盖,头部18径向突出茎部,即其应当具有比茎部的横截面积更大的面积;证据2公开的钩的高度下限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之多300微米的范围内,背衬的厚度下限也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20-80微米的范围内,因此公开了上述数值。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机械紧固件的定量在25克/平方米至75克/平方米的范围内。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机械紧固件尽管定量低,但相比于定量较高的机械紧固件,能够类似地或更好地接合到套环材料。证据2并未涉及这一技术问题,无法给出技术启示。证据2教导了过宽的数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权利要求1中高度与定量的特定组合能实现本专利提出的技术效果。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此外,本专利克服了增加挂钩密度和增加挂钩高度可用于增加与套环材料的接合性的偏见,本专利中的机械紧固件尽管定量低,但对于蓬松度低的套环材料仍能提供令人惊讶的高剪切力和剥离性能。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已经公开了其紧固件的各参数也公开了其可以采用的热塑性材料,如聚丙烯(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6页末段),虽然其中并未将定量或基重作为参数明确记录在公开文件中,但作为机械紧固件产品其必然具有定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内容已经可以确认背衬体积、单位面积背衬内包含的钩大约总体积,结合其罗列的材料可知材料密度,从而可以估算出证据2中产品的定量。出于节约材料的考虑,在制造时将对定量影响较大的背衬厚度和钩的高度选择在下限,同时考虑头部的强度以及钩的密集度在证据2公开的数值范围内或数值范围端点进行简单选择,从而其获得的产品也可以落入25-75克/平方米的定量范围。这种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仅是对证据2中所列数值的简单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而相同的结构也能带来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4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直立紧固元件具有最多至285微米的高度;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顶盖在所述柱的至少两个相反侧上延伸超过所述柱;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直立紧固元件的所述高度为至少100微米。然而,如上所述,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5页末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顶盖延伸超过所述柱悬突距离,并且其中所述悬突距离在5微米至85微米的范围内;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悬突距离除以所述高度的商为最多至0.6。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5页末段):圆盘状头部,该头部在每一侧径向突出于茎部,优选平均突出约0.013mm至0.254mm,更优选平均突出约0.025mm至0.127mm,即,证据2公开的头部突出距离端点落入了权利要求5限定的数值范围中,公开了该数值范围。另外,证据2公开了其钩的高度为0.10mm至1.27mm,更优选的时0.18mm至0.51mm,即,当突出距离和钩的高度同选最下限或最上限,或同选优选的最上限或最下限,其比例值都未超过0.6,即证据2中公开的数值也落入了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的范围,公开了该数值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直立紧固元件以在248/平方厘米至542/平方厘米范围内的密度存在于所述热塑性背衬上。然而,证据2公开了其钩的密度为125-690个钩每平方厘米,证据2第10-11页所示具体实施例中将钩密度选择为250个每平方厘米,其中250已经落入该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范围,即公开了该范围,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中公开内容选择该数值范围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热塑性背衬在至少一个方向上具有拉伸诱导的分子取向。证据2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4页末段):钩带的茎部是双折射值至少为0.001所表征的分子取向的,与没有这种取向时相比,它们具有明显更大的刚性和耐久性以及更大的拉伸和弯曲强度。即证据2公开了采用分子取向可以具有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内容可以想到热塑性背衬也可以在至少一个方向上具有拉伸诱导的分子取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9-11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紧固系统,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和用于与所述机械紧固件接合的套环材料。然而,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至8中所述的机械紧固件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而与机械紧固件接合的套环材料也已经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3页第3段,附图23)。因此,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对于套环材料的性能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套环材料的纤维定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选择的,而剪切强度则是机械紧固件与套环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上所述,在机械紧固件与套环材料本身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合理的匹配方式,从而获得至少2000克力的剪切强度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14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吸收制品,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机械紧固件。然而,带有机械紧固件的吸收制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译文第1页,倒数第4段)。且,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至8中所述的机械紧固件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前腰区和后腰区,其中所述前腰区或所述后腰区中的至少一者包括所述机械紧固件,并且其中所述前腰区或所述后腰区中的至少一者包括纤维定量在10克/平方米至20克/平方米的范围内的套环材料。然而,诸如一次性尿布的吸收制品包括前腰区和后腰区,并且在其中一个具有机械紧固件而另一个包括套环材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上所述纤维定量在10克/平方米至20克/平方米的范围内的套环材料也不具备创造性,将套环材料选择为此种纤维定量的套环材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吸收制品为吸收垫,所述吸收垫具有至少顶片、吸收芯、和底片,其中所述底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8中任一项所述的机械紧固件。然而,具有顶片、吸收芯和底片且底片包括机械紧固件的吸收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8中的机械紧固件也不具备创造性,将吸收垫底片上的机械紧固件具体选择为权利要求1-8中所述的机械紧固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宣告无效,本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评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加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80042830.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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