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方法以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47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4W108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32844.2
申请日:2005-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崔爱玲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宪超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R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其他现有技术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应当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7月25日授权公告的ZL200510132844.2号、名称为“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方法以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原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用于分别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个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
一个自激振荡辅助单元,设置在漏电保护装置的感应部分中,将一电容与所述漏电检测电路的一感应线圈并联形成振荡回路,产生反映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预定频率的自激振荡信号,所述的自激振荡信号包含了反映漏电检测电路的是否存在故障的信息;
一个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耦合输入所述自激振荡信号并对其进行选频,并通过二极管将其整流成为直流信号,以提取反映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特性信号;
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一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根据实时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触发该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再测量该晶闸管控制极G与阴极K之间的电压,来检测所述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
其中,当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漏电检测电路和/或脱扣部分存在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为一个单片机。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自激振荡辅助单元产生2K~30K的振荡信号,以作为反映所述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检测信号。
4.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检测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单片机与所述采样信号同步地触发所述脱扣晶闸管,以致漏电脱扣线圈在等于或小于所述采样信号的时间产生的磁场力不足以使脱扣器动作。
5.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方法,用于分别检测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其特征在于:其包括以下步骤:
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的采样信号;
由设置在漏电保护装置的感应部分中的自激辅助单元,产生反映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预定频率的自激振荡信号;
耦合输入所述自激振荡信号并对其进行选频,并通过二极管将其整流成为直流信号,以提取反映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特性信号;
将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一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根据实时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触发该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再测量该晶闸管控制极G与阴极K之间的电压,来检测所述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
其中,当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漏电检测电路和/或脱扣部分存在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自激振荡辅助电路产生2K~30K的振荡信号,以作为反映所述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检测信号。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到的晶闸管控制极G与阴极K之间的电压,若该电压接近PN结的固有电压,则判定脱扣部分正常,否则所述脱扣部分存在故障。”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崔爱玲(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以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又于2019年06月2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随同该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10695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5年08月16日;
证据2:CN2733576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如下无效理由:
1、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通过耦合和选频处理电路206通过电容耦合所述振荡信号,并通过二极管将其整流成为直流信号,以供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200通过将该直流信号的量值与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但在说明书中并未给出所述阈值的数值范围,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关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1)本专利说明书仅包含一个实施例,其电路结构和连接关系如图1所示,但是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覆盖未提及的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2)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根据说明书下标第11页第2段的记载,所述单片机MCU在同步采样信号进入下降沿且瞬时电压小于某一确定的值时触发所述脱扣晶闸管SCR101,以致漏电脱扣线圈上的磁场力不足以使脱扣器动作,而权利要求4中,所述单片机与所述采样信号同步地触发所述脱扣晶闸管,以致漏电脱扣线圈在等于或小于所述采样信号的时间产生的磁场力不足以使脱扣器动作,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不一致;(4)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而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当同步采样信号进入下降沿且瞬时电压小于某一确定的值时,由单片机发出脉冲触发脱扣晶闸管”。
4、关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1)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一阈值相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但其中的阈值并未给出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2)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清楚;(3)权利要求4为装置权利要求,但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表述为一种方法流程的描述,并没有对检测设备包含的部件结构进行清楚地说明;(4)权利要求5中的“将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以阈值相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但其中的阈值并未给出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6-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5、关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a)一个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耦合输入所述自激振荡信号并对其进行选频,并通过二极管将其整流成为直流信号,以提取反映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特性信号;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一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b)根据实时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输入的所述采样信号,触发该脱扣晶闸管导通,然后再测量该晶闸管控制极G与阴极K之间的电压,来检测所述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c)其中,当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检测到所述漏电检测电路和/或脱扣部分存在故障时,通过报警单元发出报警信号。区别特征(a)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区别特征(b)和(c)被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意见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张芮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李涛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放弃其于2019年05月27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并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以其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
(2)专利权人放弃其于2019年06月27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并明确其具体意见以其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准。
(4)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随后,合议组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案中,请求人共提交2份中国专利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2中所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通过耦合和选频处理电路206通过电容耦合所述振荡信号,并通过二极管将其整流成为直流信号,以供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200通过将该直流信号的量值与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但在说明书中并未给出所述阈值的数值范围,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是针对“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的技术问题,因此提出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监测设备和方法,其技术手段在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采样信号;自激振荡辅助单元,设置在漏电保护装置的感应部分中,将一电容与漏电检测电路的感应线圈并联形成振荡回路,产生反映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预定频率的自激振荡信号;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耦合输入自激振荡信号并进行选频,通过二极管整流成为直流信号,提取反映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特性信号;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直流信号的量值与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根据采样信号,触发脱扣晶闸管导通,测量晶闸管控制极与阴极之间的电压,来检测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显然,通过上述结构组成以及信号的传送和处理方式能够实现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自动检测。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记载了实现对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进行自动检测的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监测设备的组成结构和检测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专利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至于阈值的具体数值范围,正如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自激振荡信号频率取决于感应线圈的电感,幅度取决于漏电检测部分特性(如输入阻抗),因而自激振荡信号反映了漏电检测电路的特性,所以通过检测自激振荡信号,就可以检测到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因此,用于进行比较的阈值应当是与感应线圈的电感和输入阻抗相关的,显然,对于不同的规格型号的漏电保护装置,由于其整体电路结构中各个组成器件的电性参数是不同的,即感应线圈的电感和输入阻抗是不同的,因此对于阈值的选择会有所不同,由此可见,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所述阈值的具体数值范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记载能够明确,阈值的具体数值是根据漏电保护装置整体电路结构中各个组成器件的电性参数决定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规格型号的漏电保护装置确定不同的阈值。因此,尽管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阈值的具体数值,但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包含一个实施例,其电路结构和连接关系如图1所示,但是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覆盖未提及的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位概括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下标第9页倒数第3段-第10页第4段以及第12页第1段记载了本发明所要求的保护的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的组成结构以及各个组成单元的功能,其中所述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包括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自激振荡辅助单元、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其具体组成结构与各个组成单元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记载是一致的,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结合附图1详细记载了各个组成单元的具体电路结构以及相应功能,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的检测原理及各个单元的功能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实现上述功能的各个组成单元的其他替代方式,例如,利用RC电路实现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的功能,利用FPGA实现寿命终止监测控制单元的功能,诸如此类。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自激振荡辅助单元、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及其功能的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3.2、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其“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3、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下标第11页第2段的记载,所述单片机MCU在同步采样信号进入下降沿且瞬时电压小于某一确定的值时触发所述脱扣晶闸管SCR101,以致漏电脱扣线圈上的磁场力不足以使脱扣器动作,而权利要求4中,所述单片机与所述采样信号同步地触发所述脱扣晶闸管,以致漏电脱扣线圈在等于或小于所述采样信号的时间产生的磁场力不足以使脱扣器动作,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下标第8页倒数第1段的记载,为了验证脱扣线圈回路是否能正常导通,最好的办法就是创造了导通的条件后,检测其是否确实导通了,实验证明,脱扣装置动作不仅仅需要脱扣线圈回路导通,而且对线圈内流过的电流大小和导通时间有一定的要求:导通电流必须足够大,导通时间必须足够长,线圈和晶闸管接在110-240V的交流电网上,因此可以选择电网交流电处于正半周的下降沿,且其瞬时值小于某个确定的值时触发晶闸管,然后检测回路是否确实导通,晶闸管导通后,利用电网交流电将很快过零,并进入另外半个周期,晶闸管将被自然关断,晶闸管实际导通的时间非常短暂,导通的电流也非常小,以确保脱扣断路装置不发生脱扣动作。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脱扣断路装置发生脱扣动作对线圈内流过的电流大小和导通时间均有要求,利用该原理,本专利具体记载了选择电网交流电处于正半周的下降沿且瞬时值小于某个确定值时触发脱扣晶闸管SCR101,以实现既能够对脱扣部分进行检测又能够确保正常工作的电路不被断开。对此,权利要求4中具体限定了,单片机与采样信号同步地触发所述脱扣晶闸管,以致漏电脱扣线圈在等于或小于所述采样信号的时间产生的磁场力不足以使脱扣器动作。虽然对于实现既能够对脱扣部分进行检测又能够确保正常工作的电路不被断开这一目的而言,说明书与权利要求4的记载不尽相同,但是显然地,无论是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4中的相应技术手段均是基于前述原理得到的,即基于脱扣断路装置发生脱扣动作对线圈内流过的电流大小和导通时间均有要求这一原理得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基于说明书所记载上述原理得到权利要求4中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手段。由此可见,虽然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但是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可以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3.4、请求人认为,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而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7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其“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导致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4.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当同步采样信号进入下降沿且瞬时电压小于某一确定的值时,由单片机发出脉冲触发脱扣晶闸管”。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当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多个时,并不要求该项权利要求能够解决所有的技术问题,只要该项权利要求能够解决其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所述多个技术问题中的一个或多个,即应当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包括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而该项权利要求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本专利而言,如前述第2点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因此提出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监测设备,所述设备包括: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采样信号;自激振荡辅助单元,设置在漏电保护装置的感应部分中,将一电容与漏电检测电路的感应线圈并联形成振荡回路,产生反映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预定频率的自激振荡信号;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耦合输入自激振荡信号并进行选频,通过二极管整流成为直流信号,提取反映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特性信号;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直流信号的量值与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根据采样信号,触发脱扣晶闸管导通,测量晶闸管控制极与阴极之间的电压,来检测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显然地,通过上述结构组成以及信号的传送和处理方式能够实现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自动检测。即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至于“当同步采样信号进入下降沿且瞬时电压小于某一确定的值时,由单片机发出脉冲触发脱扣晶闸管”,如前述第3.3点所述,该技术特征是为了进一步实现既能够对脱扣部分进行检测又能够确保正常工作的电路不被断开,属于进一步的改进,即使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该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也并不缺少解决“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4.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7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当同步采样信号进入下降沿且瞬时电压小于某一确定的值时,由单片机发出脉冲触发脱扣晶闸管”。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参见与前述第4.1的评述的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综合考虑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现有技术知识进行理解。
5.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一阈值相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但其中的阈值并未给出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述第2点所述,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所述阈值的具体数值范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记载能够明确,阈值的具体数值是根据漏电保护装置整体电路结构中各个组成器件的电性参数决定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规格型号的漏电保护装置确定不同的阈值,同理,虽然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阈值的具体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确定该阈值,因此权利要求1中未给出阈值的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不会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5.2、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清楚。
如前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其基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2-4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5.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为装置权利要求,但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表述为一种方法流程的描述,并没有对检测设备包含的部件结构进行清除地说明,因此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4清楚地限定了单片机触发脱扣晶闸管的时机和条件,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含义清楚,不会造成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的不清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5.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将所述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以阈值相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但其中的阈值并未给出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进而其从属权利要求6-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参见前述第5.1的评述可知,虽然权利要求5中未限定阈值的具体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知道如何确定该阈值,因此权利要求5中未给出阈值的数值范围或计算公式不会使得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进而不会使得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6.1、关于权利要求1-4
本专利是针对“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监测设备,包括: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以作为实时检测采样信号;自激振荡辅助单元,设置在漏电保护装置的感应部分中,将一电容与漏电检测电路的感应线圈并联形成振荡回路,产生反映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预定频率的自激振荡信号;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耦合输入自激振荡信号并进行选频,通过二极管整流成为直流信号,提取反映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特性的特性信号;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接收直流信号的量值与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根据采样信号,触发脱扣晶闸管导通,测量晶闸管控制极与阴极之间的电压,来检测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通过上述结构组成以及信号的传送和处理方式能够实现对漏电保护装置的漏电检测电路和脱扣部分的自动检测,实现对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失效进行实时的自动检测。
证据1为了实现对中性线对地故障检测功能、线路对地故障检测功能和溅射电弧检测功能的全面检测,公开了一种自动测试断路器接地故障和溅射电弧的跳闸单元(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下标第10页第3段、第12页第2段、第13页第2-4段、第14页第1-2段、附图1-6);关于三种故障检测功能的测试,证据1公开了典型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包括一个内部测试开关,可以测试接地故障电子电路的运行情况;图1和图2中测试开关125闭合形成回路127,可以模拟中性线对地故障,采用中性线接地故障测试回路119,可以测试传感线圈或电流互感器21和23、跳闸线圈41等;图3中的第二测试电路129包括开关135,可以测试溅射电弧检测器3的全部电子电路;图4中测试电路137包括开关145,同样完成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器的测试。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三种故障检测功能的测试均是通过开关的手动闭合实现相应的故障模拟,进而根据跳闸情况判断相应的故障检测器是否发生故障。
证据1具体公开了:典型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包括相关申请的断路器有一个内部测试开关,通过向电流互感器21注入初级电流来测试接地故障电子电路的运行情况;利用图3所示的第二测试电路129可以测试溅射电弧检测器3的全部电子电路,通过开关135有选择地把交流信号注入到第二绕组27中,由测试电路129所施加的交流电压半周提供了电弧检测电路跳闸所需要的作用条件,最好和测试电路119结合起来使用,使能测试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器和接地故障检测器的全部电子电路;图4所示为另一种形式的附加测试电路,测试电路137利用从内部电源81引出的直流功率,来完成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其测试所需要的脉冲,测试电路137包括电容139,测试开关145在闭合时将电容139跨接在传感线圈或电流互感器23的第二绕组27上,由绕组27和电容139所形成的谐振回路产生一系列脉冲,使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器启动;图2为IC29的原理性电路图,在二次绕组27上产生di/dt信号,由低通滤波器67限制带宽后,通过一个跟随运算放大器95加到由比较器99和101组成的第二窗口比较器97上,比较器99和101比较有限带宽di/dt信号和由电源81整定的正、负阈值,当有限带宽di/dt信号在所选定的极限范围内时,连到VPOS上的负载电阻103保持了比较器99和101输出上有一高逻辑信号,当检测到代表溅射电弧故障的电流波形时,窗口比较器97的输出变低,由于某些电器能产生类似的波形,虽然典型的幅值低些,在窗口比较器97的输出上提供有一计数器电路107,计算器电路107计算超过窗口比较器97阈值的次数。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测试电路12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是用于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作为实时检测采样信号,并将其发送给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根据采样信号触发脱扣晶闸管的导通,进而检测脱扣部分是否存在故障,并且显然地,权利要求1中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是基于电网信号启动其采样的,而非基于手动开关启动其采样。虽然证据1中公开了“图3所示的第二测试电路129可以测试溅射电弧检测器3的全部电子电路,由测试电路129所施加的交流电压半周提供了电弧检测电路跳闸所需要的作用条件,最好和测试电路119结合起来使用,使能测试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器和接地故障检测器的全部电子电路”,但是根据证据1中关于测试电路129的记载可见,证据1中所涉及的交流电压半周仅仅是作为电弧检测电路跳闸所需要的作用条件,证据1中并不涉及任何关于从电网中提取同步半波信号的手段,更不涉及将同步半波信号作为采样信号向其他部件发送的相关手段,并且显然地,证据1中的测试电路129是通过开关135的手动闭合而被触发开始检测的,其并非自动检测。因此证据1中的测试电路129与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的功能作用以及触发方式均不相同,两者不具有对应关系。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由绕组27和电容139所形成的谐振回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自激振荡辅助单元。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自激振荡辅助单元是设置在漏电保护装置的感应部分中,用于产生反应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的信息的自激振荡信号,并由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对该自激振荡信号进行选频并整流为直流信号,最终由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将该直流信号的量值与一阈值比较来检测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显然地,权利要求1中的自激振荡辅助单元与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以及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相互配合,使得自激振荡信号经由发送、选频、整流、比较处理,实现对漏电检测电路的自动检测。虽然证据1中电容139被设置在传感线圈或电流互感器23的第二绕组27上形成谐振回路,并产生一系列脉冲,但是证据1中该一系列脉冲的作用是为了完成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器测试的需要,即使得溅射电弧故障检测器启动,该一系列脉冲并不包含反映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的信息,且证据1中电容139所在的测试电路137是通过测试开关145的闭合而被触发开始检测的,其并非自动检测。因此证据1中的由绕组27和电容139所形成的谐振回路与权利要求1中的自激振荡辅助单元的功能作用以及触发方式均不相同,两者不具有对应关系。
请求人认为,证据1给出了根据需要将检测到的信号进行调整后跟阈值比较以判断故障发生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检测信号选频整流为直流信号后再跟阈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漏电检测电路特性,是本领域惯用方式。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中比较的对象是由自激振荡信号经选频和整流后得到的直流信号的量值,并且由于自激振荡信号包含了反映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的信息,因此将该直流信号的量值与阈值比较是为了判断漏电检测电路是否存在故障。而证据1中比较的对象为二次绕组27上产生的有限带宽di/dt信号,并且如请求人所述,证据1中将有限带宽di/dt信号与阈值比较是为了判断溅射电弧故障。由此可见,证据1中的阈值比较相关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的阈值比较相关特征相比,其比较对象和比较目的均不相同,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阈值比较相关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证据1不能给出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阈值比较相关特征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自激振荡辅助单元,也未给出根据需要将检测到的信号进行调整后跟阈值比较以判断故障发生的技术启示,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具有权利要求1中所述功能的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自激振荡辅助单元、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和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组成的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整体,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的技术问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漏电保护器显示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15行-第4页第6行):光耦IC2的管脚1通过模拟试验电阻R3与漏电保护器电源输入端LINE的火线HOT相连,光耦IC2的管脚2通过模拟试验开关TEST与漏电保护器电源输出端LOAD的零线WHITE相连,压下模拟试验按钮TEST,模拟试验开关TEST闭合,使逻辑芯片IC1给SCR1输出一个触发信号,使SCR1导通,线圈SOL得电产生磁场,使漏电保护器内部的导电组件动作、脱扣。为了使漏电保护器具有显示功能,能够准确清楚有效地提示使用者该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状态,公开了一种应用于该漏电保护器中的显示电路,显示电路中的指示灯LED不亮,表明该漏电保护器一切完好,显示电路中的指示灯LED亮,说明该漏电保护器已损坏或已寿命终止或已丧失了原设定的保护值范围。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下标第13页第3段明确了其测试回路可测试跳闸线圈,给出了单独对脱扣部分进行测试的技术启示,进一步,证据2公开了实现对脱扣部分的故障检测并报警,与其在本专利中作用相同,具体设置测量晶闸管两极之间的电压来检测故障,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可以实现的。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证据2能够给出将报警单元引入证据1中以使得脱扣部分发生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的技术启示,但是从本专利以及证据1和证据2的工作原理和机制来讲,本专利中各个功能单元的设计均是围绕如何实现漏电保护装置的寿命终止自动检测进行的,而证据1和证据2中实现相关的检测功能均是通过手动闭合开关器件实现的,其并不涉及任何关于进行自动检测的具体手段,因此证据1和证据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任何一个组成单元,即证据1和证据2中均未公开具有权利要求1中所述功能的交流电网信号同步监测单元、自激振荡辅助单元、振荡电路的耦合和选频处理单元、寿命终止检测控制单元,并且证据1和证据2中均是通过手动闭合开关实现对故障检测器的检测,因此即使将两者结合,也不能得到具有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成单元和功能的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并获得对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失效进行实时的自动检测的有益效果。
经由以上分析比对可见,证据1和证据2均未公开且两者结合也不能得到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成单元和功能的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而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各个单元相互配合能够解决“现有的低压电器的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进行寿命终止自动检测”的技术问题,并实现对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失效进行实时的自动检测的有益效果,而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漏电保护装置寿命终止智能检测设备的组成单元和功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6.2、关于权利要求5-7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前述第6.1点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进而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7也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 200510132844.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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