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67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5W1176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176752.9
申请日:2017-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洪岩
授权公告日:2018-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安徽优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陈凯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1G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且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则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176752.9,申请日为2017年09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5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是包括底座(1)和称托(3),所述底座(1)上连接有传感器(5),所述传感器(5)的一端固接底座(1),其另一端通过螺栓和秤盘支架(2)相连,所述秤盘支架(2)一端为与传感器(5)相连的连接块(22),其另一端为连接座(21);所述称托(3)的底部固接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和秤盘支架的连接座(21)相适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是所述连接座(21)为螺孔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是所述底座(1)还固接有螺丝桩(6),所述螺丝桩(6)位于传感器(5)和秤盘支架(2)相连的一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是所述传感器(5)和秤盘支架(2)的连接块(22)相连的一端设有缺口,所述缺口和秤盘支架的连接块(22)构成一个凹槽(7)。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所述底座(1)配有上盖(8),所述上盖(8)上设有横梁(9)。”
请求人李洪岩于2019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申请号为201520506618.5,授权公告号为CN20473093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8日;
证据2:专利申请号为201420390310.4,授权公告号为CN20406443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证据3:专利证书号数为TWM541573U的中国台湾地区新型说明书公告文本,公告日期为2017年5月11日;
证据4:专利申请号为200920178317.9,授权公告号为CN2015556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8日;
证据5:专利号为ZL200520121047.X,授权公告号为CN28987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日期为2007年5月9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3、4合并后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是包括底座(1)和称托(3),所述底座(1)上连接有传感器(5),所述传感器(5)的一端固接底座(1),其另一端通过螺栓和秤盘支架(2)相连,所述秤盘支架(2)一端为与传感器(5)相连的连接块(22),其另一端为连接座(21);所述称托(3)的底部固接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和秤盘支架的连接座(21)相适配,所述连接座(21)为螺孔状,所述底座(1)还固接有螺丝桩(6),所述螺丝桩(6)位于传感器(5)和秤盘支架(2)相连的一端,所述传感器(5)和秤盘支架(2)的连接块(22)相连的一端设有缺口,所述缺口和秤盘支架的连接块(22)构成一个凹槽(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其特征所述底座(1)配有上盖(8),所述上盖(8)上设有横梁(9)。”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以及权利要求修改文件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7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贾培军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洪培光、代理人张栋出席口头审理,双方出庭人员对合议组变更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件无异议,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针对权利要求1,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相对于证据3、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3、证据1、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相对于证据1、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4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相对于证据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4、证据1、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或者给出启示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也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人明确以证据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评述方式作为最主要的评述方式,其次是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4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评述方式进行评述。
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上述无效请求理由未超出请求书范围,对将上述无效请求理由作为审理范围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围绕无效请求理由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2-4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调整了引用方式,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求人对此修改亦无异议,因此,本次无效宣告程序针对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共有两项权利要求。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证据1-5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证据真实性,且证据1-5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秤盘和传感器新型结构的电子秤,证据3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带有秤盘和传感器23的电子秤(相当于本专利具有秤盘和传感器的电子秤),包含一顶面开口的壳体、和下盖12固定连接的下支架22(相当于本专利底座)、称盘4(相当于本专利称托)、上支架21(相当于本专利称盘支架),下支架22固定连接有传感器23(相当于本专利底座上连接有传感器),对于传感器23来说,传感器23一端固定连接下支架22(相当于本专利传感器的一端固接底座),传感器23另一端通过螺栓和上支架21相连(相当于本专利传感器的另一端通过螺栓和秤盘支架相连),对于上支架21来说,上支架21的一端与传感器23连接,上支架21上的两者连接之处可视为连接块(相当于本专利秤盘支架一端为与传感器相连的连接块),上支架21另一端为对接轴211(相当于本专利秤盘支架另一端为连接座),用于和称盘4对接,称盘4与上支架21的对接轴211结合(参见证据3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3段、附图1-3)。
将权利要求1和证据3相比,区别在于两处:区别特征1)有关称托和秤盘支架的结合方式的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称托(3)的底部固接有连接柱,所述连接柱和秤盘支架的连接座(21)相适配,所述连接座(21)为螺孔状”,即权利要求1的称托和秤盘支架结合方式是,称托的连接柱插接在秤盘支架上螺孔状的连接座中以实现相适配,而证据3称盘和上支架的结合方式是,秤盘4套接在上支架21的对接轴上以实现相适配。区别特征2)有关传感器防护装置的设置。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底座(1)还固接有螺丝桩(6),所述螺丝桩(6)位于传感器(5)和秤盘支架(2)相连的一端,所述传感器(5)和秤盘支架(2)的连接块(22)相连的一端设有缺口,所述缺口和秤盘支架的连接块(22)构成一个凹槽(7)”,即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在底座设置螺丝桩以及缺口形成凹槽以实现通过限位螺钉保护传感器的作用,而证据3在相应位置并未设置保护装置。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定位称托以及防止传感器过载。
对于区别特征1),该特征涉及称托和秤盘支架的结合方式。证据3已经公开了秤盘4套接在上支架21的对接轴上以实现相适配的技术手段,而称盘和上支架之间是套接还是插接的结合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该特征涉及传感器防护装置的设置。证据5公开了一种电子秤传感器防超载保护装置,可确保电子秤称量的准确性同时可提高电子秤的使用寿命,其中,传感器满量程工作时,传感器3之加载端31在设定的间隙H1区间内变形;当传感器3在受到正向过载时,设置在传感器3加载端31底侧的正向限位件1之加长基板11将以支撑的方式阻止传感器3之加载端31继续变形,避免过载可能导致传感器3变形量超出传感器的额定的正向变形范围,以免损坏传感器3。当传感器3受反向过载力时,设置在传感器3加载端31端面的反向限位件2之挡板22以阻挡方式来阻止传感器3继续变形,避免反向过载可能导致传感器3变形量超出传感器额定反向变形的范围,进而避免损坏传感器3(参见证据5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第3段、说明书附图1)。其中,例如反向限位件2的设置相当于区别特征2所述的传感器防护装置的设置,限位螺丝21(相当于本专利底座上设置螺丝桩)上的挡板22起到对传感器的保护作用,避免损坏传感器,其设置位置为底座,以及为了容纳螺丝和挡板22必然设置缺口和凹槽以实现通过限位螺丝对传感器的保护,因此,证据5给出了在证据3中设置螺丝桩和缺口形成凹槽以保护传感器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3、5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强调,本专利用于称量粉末因此精度要求高,且缺口凹槽能够对螺丝桩实现上下左右全方位限位以实现对传感器的保护,而证据3不能达到粉末称量的精度,且证据5不能实现全方位限位,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5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电子秤的结构,其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能体现出该电子秤是否是用于称量粉末的高精度电子秤,同时权利要求亦未限定缺口以及形成的凹槽的具体设置方式,仅能确定其具有缺口并构成凹槽以容纳限位螺丝,至于是上下限位还是全方位限位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无体现,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在底座上配有上盖,上盖上设有横梁。证据3公开了,电子秤具有上盖11,至于在上盖上设置横梁以防止被称量物品散落到其他位置,该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 权利要求1、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72117675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