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466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5W1175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052123.6
申请日:2012-02-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军
授权公告日:2013-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孙建梅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65D88/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220052123.6,申请日为2012年02月17日,专利权人原为胜狮货柜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该运输架包括有两根平行的纵梁和两根平行的端部横梁以组成矩形框架,在两根纵梁之间还架设有多根支撑横梁,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长度为42英尺或45英尺,在端部横梁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对堆垛角件,两对堆垛角件之间的距离为预定的中心距离;在两根纵梁之间还设有两根转换横梁,该两根转换横梁之间的距离为40英尺,在所述的转换横梁上设有转换角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横梁上的转换角件为1个或2个,在多个运输架并排使用时,相邻转换横梁上的相邻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保持预定的中心距。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位于端部横梁一端的堆垛角件包括有上堆垛角件和下堆垛角件,该上堆垛角件和下堆垛角件在竖直方向的投影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堆垛角件的上平面高于纵梁的上表面,其高度差为H1;所述下堆垛角件的下平面高于纵梁的下表面,其高度差为H2,H1>H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框架长度为42英尺,在纵梁中心对称的20英尺位置处分别设有吊装角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堆垛角件通过扭锁连接船舶甲板上对应的42英尺位角件孔,所述的转换横梁上的转换角件通过扭锁连接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框架长度为45英尺,所述端部横梁上的上堆垛角件在吊运时作为吊装角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堆垛角件通过扭锁连接船舶甲板上对应的45英尺位角件孔,所述的转换横梁上的转换角件通过扭锁连接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和转换横梁为工字型钢,所述的工字型钢为成品工字钢或由钢板拼焊而成的横截面为“工”字形的钢材。
10. 根据权利要求6或8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 其特征在于,超宽箱放置于两层或两层以上标准集装箱的顶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和转换横梁连接位置处设有加强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军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CN201309575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16日;
证据2:CN2883170Y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3:CN100482551C号中国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认为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合议组当庭转送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8 月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强调专利权人的论述均不成立。鉴于其主张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均已陈述且经过双方质证,因此本案合议组对该意见陈述书不再予以转文。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理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亦予以认可,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的文本作为审理基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该运输架包括有两根平行的纵梁和两根平行的端部横梁以组成矩形框架,在两根纵梁之间还架设有多根支撑横梁,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长度为42英尺或45英尺,在端部横梁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对堆垛角件,两对堆垛角件之间的距离为预定的中心距离;在两根纵梁之间还设有两根转换横梁,该两根转换横梁之间的距离为40英尺,在所述的转换横梁上设有转换角件,位于端部横梁一端的堆垛角件包括有上堆垛角件和下堆垛角件,该上堆垛角件和下堆垛角件在竖直方向的投影重合,所述上堆垛角件的上平面高于纵梁的上表面,其高度差为H1;所述下堆垛角件的下平面高于纵梁的下表面,其高度差为H2,H1>H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横梁上的转换角件为1个或2个,在多个运输架并排使用时,相邻转换横梁上的相邻转换角件之间的距离保持预定的中心距。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框架长度为42英尺,在纵梁中心对称的20英尺位置处分别设有吊装角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堆垛角件通过扭锁连接船舶甲板上对应的42英尺位角件孔,所述的转换横梁上的转换角件通过扭锁连接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框架长度为45英尺,所述端部横梁上的上堆垛角件在吊运时作为吊装角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堆垛角件通过扭锁连接船舶甲板上对应的45英尺位角件孔,所述的转换横梁上的转换角件通过扭锁连接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底角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和转换横梁为工字型钢,所述的工字型钢为成品工字钢或由钢板拼焊而成的横截面为“工”字形的钢材。
8. 根据权利要求4或6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超宽箱放置于两层或两层以上标准集装箱的顶部。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一种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纵梁和转换横梁连接位置处设有加强板。”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中国专利,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亦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3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请求人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经查,证据1旨在提高集装箱船装载效率,达到超宽集装箱运输目的,提供一种用于超宽集装箱运输的运输架及组件。
为达到上述目的,一种用于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包括一对纵梁、一对横梁,一对横梁连接于一对纵梁之间,每个所述纵梁两端底部设置有底角件,每个所述横梁上部至少设置有一个用于连接超宽集装箱的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彼此对齐,在运输架的纵向,所述底角件的纵向间距大于所述连接件的纵向间距。
所述底角件的平面间距与舱盖板上的45英尺或48英尺或53 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
所述连接件的纵向间距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两底角件间距相适应。
每个所述横梁上部设置有两个所述连接件,所述横梁上的两个连接件中心间距大于178MM。
每个所述纵梁两端顶部设置有顶角件,所述顶角件与所述底角件上下对齐。
运输架还包括一对端横梁,所述端横梁连接于一对所述纵梁的两端部。
每个所述纵梁上部还设置有两个起吊连接件,所述起吊连接件位于所述顶角件之间,一对所述纵梁上的起吊连接件彼此对齐,其平面间距与ISO标准集装箱顶角件平面间距相适应。
所述连接件和所述起吊连接件为连接孔或ISO标准角件,所述连接孔大小能容纳ISO标准的扭锁。
一种运输架组件,由第一类运输架和第二类运输架并排排列组成,所述运输架包括一对纵梁、一对横梁,一对横梁连接于一对纵梁之间,每个所述纵梁两端底部设置有底角件,所述底角件用于与集装箱船上的舱盖板拴固连接,每个所述横梁上部至少设置有一个用于连接超宽集装箱的连接件,所述连接件彼此对齐,在运输架的纵向,所述底角件的纵向间距大于所述连接件的纵向间距,所述第一类运输架上的每个所述横梁上部设置有一个所述连接件,所述第二类运输架上的每个所述横梁上部设置有两个所述连接件,所述横梁上的两个连接件中心间距大于178MM。
在使用状态下,所述第一类运输架与所述第二类运输架上的连接件彼此对齐,相邻所述运输架上的相邻所述连接件间距为2260MM。
有益效果在于:其一,实现了超宽集装箱的密排堆码运输,提高集装箱船装载效率,降低超宽集装箱运输成本;其二,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
如图2和图3所示,一种用于超宽集装箱的运输架2A,主要由一对纵梁20、一对横梁21、一对端横梁22焊接而成,一对端横梁22焊接于一对纵梁20的两端部,一对横梁21焊接于一对纵梁20中间。
每个纵梁20两端分别设置有底角件202、顶角件200,底角件202和顶角件 200上下对齐,底角件202主要用于与集装箱船上的舱盖板拴固连接。运输架上四角部的底角件202中心间距L1和L2与舱盖板上的45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也可以与48英尺或53英尺的集装箱拴固位平面间距相适应。顶角件200主要用于运输架返程运输时堆码。
每个纵梁20中间设置有起吊连接孔201,起吊连接孔201主要用于运输架起吊安装。运输架上的四个起吊连接孔201中心间距等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四角部的顶角件中心间距。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四角部的顶角件中心间距。起吊连接孔201的大小能容纳ISO标准扭锁,方便通常起吊设备起吊操作。
每个横梁21上部设置有一个连接孔210,一对横梁21上的连接孔210彼此对齐,两个连接孔210用于与超宽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连接,其中心间距L3等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这是因为一般超宽集装箱上的堆码底角件中心间距都是按照ISO标准设计的。
如图4所示,该运输架2B与图3所示的运输架2A主要不同在于,横梁23上部设置有两个连接孔230,一对横梁23上的连接孔230彼此对齐,每个横梁23 上部的两个连接孔230中心间距L4大于178MM。这是因为两个ISO标准集装箱密排时,其相邻的两个底角件间距为178MM,故实现超宽集装箱密排运输时,其相邻的两个底角件间距必然大于178MM。一对横梁23上的彼此对齐的两个连接孔用于与超宽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连接,其中心间距L3等于40英尺ISO 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的两底角件中心间距。这是因为一般超宽集装箱上的堆码底角件中心间距都是按照ISO标准设计的。
如图5和图6、图7所示,运输组件是由图3的运输架2A和由图4的运输架2B并排排列安装在集装箱上的舱盖板1上。运输架上的底角件202与舱盖板1上的45英尺拴固位的扭锁11连接拴固,运输架2A上的连接孔210与运输架2B上的连接孔230彼此对齐,运输架2A上的连接孔210与相邻的运输架2B上的连接孔230中心间距L5等于2260MM,以及相邻的运输架2B上的连接孔230中心间距L5等于2260MM。这是因为一般超宽集装箱上一端的堆码底角件中心距等于2260MM,符合ISO标准设计。
如图8所示,由运输架2A和运输架2B并排排列的运输组件上,拴固有一排超宽集装箱10,每一个超宽集装箱10紧密排列。超宽集装箱10底部的堆码角件100分别与运输架2A上的连接孔210和运输架2B上的连接孔230对齐,通过ISO标准扭锁拴固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9行-第4页第19行,图1-8)。
从上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
(1)在两根纵梁之间还架设有多根支撑横梁,
(2)所述上堆垛角件的上平面高于纵梁的上表面,其高度差为H1;所述下堆垛角件的下平面高于纵梁的下表面,其高度差为H2,H1>H2。
(3)所述框架的长度为42英尺。
专利权人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表示无异议。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非标准集装箱运输的运输平台以及运输单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在于提供一种运输单元,以使得多个非标准集装箱可以紧密排列、并排堆码,从而节约舱位。如图2A~图2C所示,运输平台50包括一对横梁51和连接在这一对横梁之间的一对纵梁52。横梁51和纵梁52构成了运输平台的主体框架结构。在横梁51和/或纵梁52之间还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加强件,以提高运输平台50的整体强度。例如,可以在相邻的横梁51和纵梁52之间设置加强板58,还可以在相对的纵梁52之间设置加强梁59等等。运输平台在不使用时,可以利用其对应于标准集装箱中心距的顶角件和/或底角件进行堆码。如图6所示,多个运输平台50中的每个可以堆叠在一个标准集装箱20上。优选地,每个运输平台50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与标准集装箱的长度和宽度相对应。这样,在堆码后,运输平台50在外形上可以和标准集装箱20基本对齐。如图7所示,多个运输平台50之间也可相互堆码。在堆叠好的运输平台上,还可在继续堆码标准集装箱。因而这种堆叠不会浪费舱位(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8行-第6页第10行,图1-7)。
如上所述,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3公开(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对此,专利权人亦无异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证据1中,给出了设置底角件和顶角件的技术启示,而且顶角件的设置要高于横梁,底角件要高于底面(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14-15行,图2),因此证据1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H1,对此专利权人亦予以认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吊装或者堆垛通常会在运输架之间留有缝隙,因此至于H2以及H1、H2之间的关系,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框架的长度为42英尺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专利中如此设置是为了匹配船舶甲板上集装箱位置的具体栓固位设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35段)。而且作为现有技术,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存在船甲板上设置45英尺,48英尺,53英尺等栓固位的情况,运输架的设置也要与45英尺,48英尺,53英尺等集装箱栓固位相适应(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2,11,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因此在本领域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集装箱运输需要,通常会选择适合的框架长度与42英尺集装箱栓固位配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故,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9-23行,第2页第3-4行,第4页第1-15行,图3-7),对此专利权人亦予以认可。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给出了技术启示(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19-22行,图3),证据1公开了吊装角件,对此专利权人亦予以认可。对于框架长度为42英尺,如上所述,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关于吊装角件的设置位置,证据1中给出了也可以等于2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四角部顶角件中心间距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吊装的便利性考虑因素可以在上述技术启示下选择合适的吊装角件设置位置。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4,证据1中公开了连接件的纵向间距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两底角件间距相适应,连接件通过扭锁和集装箱底部的堆码角件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1-2行,12-13行,第4页17-19行,图8)。证据1中,底角件分别可与45英尺,48英尺,53英尺等集装箱栓固位间距相适应(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15-18行,图2-7),如上所述,当运输架长度为42英尺时,通过扭锁的方式与甲板上对应的42英尺位角件孔相匹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5而言,如上所述,框架长度为45英尺,被证据1所公开,所述端部横梁上的上堆垛角件在吊运时作为吊装角件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吊装的便利性考虑因素可以在上述技术启示下选择合适的吊装角件设置位置。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6,证据1中公开了连接件的纵向间距与40英尺ISO标准集装箱一侧两底角件间距相适应,连接件通过扭锁和集装箱底部的堆码角件连接(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1-2行,12-13行,第4页17-19行,图8)。而且如上所述,证据1中,底角件分别可与45英尺,48英尺,53英尺等集装箱栓固位间距相适应(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15-18行,图2-7),因此通过扭锁的方式与甲板上对应的45英尺位角件孔相匹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纵梁和转换横梁为工字型钢,所述的工字型钢为成品工字钢或由钢板拼焊而成的横截面为“工”字形的钢材。该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横梁采用工字钢是本领域普遍采用的方式,且采用成品工字钢或者通过焊接成形工字钢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8,具体限定了一种堆放方式。
再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船运超宽集装箱的转换梁,如图4所示,在集装箱船一个碑位中的三个舱盖板A501、B502、C503上各排放6、5、6个标准集装箱,对应于仓盖板A、B、C,在标准集装箱的顶部连接有3个转换梁1,转换梁1通过开设在其底面板上的成组的连接孔与标准集装箱连接,这3个转换梁1的长度相等,利用开设在转换梁1的顶面板上的成组的连接孔,可以在在转换梁1之上码放连接超宽集装箱。根据图5、6所示的转换梁上的连接孔的尺寸关系可知,在转换梁1之也可以码放连接标准集装箱,只是间隙大一些(参见证据2摘要,说明书第5页第7-14行,图4-7)。
因此如上所述,在证据2给出了超宽箱放置于标准集装箱顶部的技术启示,至于标准集装箱设置几层的问题,是具体的工况或者实际需要,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纵梁和转换横梁连接位置处设有加强板,如上所述,在证据3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专利权人亦无异议。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05212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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