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89
决定日:2019-11-28
委内编号:4W109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59432.0
申请日:2017-03-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王滢
国际分类号:B22D13/02(2006.01);;B22D1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请求人未尽到举证责任或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基于这些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应当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10159432.0,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3日,专利权人为沈阳亚特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包括依次连接的扇形包翻转系统、浇注流槽、离心铸管机管模和拔管装置,所述离心铸管机管模设置在离心铸管机行走系统上,所述离心铸管机管模的旋转由管模旋转系统控制,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形包翻转系统包括扇形包、扇形包驱动机构、伺服电机和翻包减速机,所述伺服电机与所述翻包减速机连接,所述翻包减速机的输出端与所述扇形包驱动机构的一端连接,所述扇形包驱动机构的另一端与所述扇形包连接;所述扇形包驱动机构包括机架、固定旋转轴、扇形包转臂、驱动杆和主动旋转臂,所述主动旋转臂一端与所述翻包减速机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驱动杆的一端连接,所述驱动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扇形包转臂的一端连接,所述扇形包转臂的另一端通过所述固定旋转轴与所述扇形包连接,所述固定旋转轴设置在所述机架上;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系统包括离心铸管机行走车、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和离心铸管机行走驱动系统,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驱动系统设置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车设置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驱动系统上,由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驱动系统控制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车的运动;
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驱动系统包括两种结构,其中一种结构为:包括车体联接体、导向杆、导向杆安装座、第一齿条、齿条安装座、第一齿轮、第一联轴器和动力装置,所述导向杆设置在所述导向杆安装座上,所述导向杆安装座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第一齿条设置在所述齿条安装座上,所述齿条安装座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第一齿轮设置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动力装置与所述第一联轴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联轴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一齿轮连接,所述第一齿轮与所述第一齿条啮合,所述车体联接体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车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导向杆上,所述导向杆与所述第一齿条连接;
另一种结构为:包括第二齿条、第二齿轮、第二联轴器和动力装置,所述动力装置与所述第二联轴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联轴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二齿轮连接,所述第二齿轮与所述第二齿条啮合,所述第二齿条与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车的车体连接,所述第二齿轮设置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离心铸管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扇形包转臂与所述主动旋转臂长度相等,所述固定旋转轴与所述翻包减速机的轴之间的距离与所述驱动杆的长度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冷离心铸管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装置包括电机和驱动减速机,所述电机的输出端与所述驱动减速机的输入端连接,所述驱动减速机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一联轴器或第二联轴器的输入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冷离心铸管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为变频电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春风实业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0062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3日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509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大型离心铸管机的开发设计”复印件,《一重技术》,1998.3,总77。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9月17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405219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5:“双金属管离心复合设备及其自动化”,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请求人声称为2012年4月27日公开。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3169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7:公开日为1936年01月14日,公开号为US202745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再次补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6875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分别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3日和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应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间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主张均不成立。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9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无效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及放弃证据1作为无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2-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2、4、6-8均为专利文献,证据3为期刊、证据5为硕士学位论文,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2-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2-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以及相应中文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2-8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8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请求人未尽到举证责任或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或者不足以证明它们是显而易见的,则基于这些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应当成立。
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证据之间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不能简单通过技术特征的叠加足以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就认定其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应当结合现有技术整体公开的技术信息来判断是否存在将它们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在证据本身没有给出结合启示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掌握的普遍技术知识和合乎逻辑的推理及实验能力也无法获得将证据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证据之间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

(一)请求人主张,其最重要的一种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5、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冷金属型离心铸管机,主要由浇注机1、离心铸管机2、接管机3、拔管机4、运管车5组成。上述离心铸管机2的前面设有浇注机1,后面设有拔管机4,左侧设有接管机3,运管车5位于离心铸管机2与接管机3的中间。
参照图2,浇注机1由浇注车6、回转支承装置7、两组浇铸槽8、机架9、扇形包10及油缸行程调整装置11等部件组成。机架9上设有浇注车6、回转支承装置7、两组浇铸槽8、扇形包10及油缸行程调整装置11。
参照图3-13,离心铸管机2的机壳19内部装配有两组管模支撑装置14、两组管模更换升降装置15,在机壳19的前端上方安装固定管模旋转传动装置16,在机壳19前端右侧安装下芯机构18,用于支撑砂芯并将其压入管模承口端。机壳19下部设有四个车轮,沿角度为 1.8°的机座21轨道上运行。其中,插口支撑装置12包括铸模环22 和插口支撑体23,并通过螺栓连接;管模支撑装置14由压轮组31和托轮组32组成,并通过螺栓固定在机壳19上。管模更换升降装置15由换档装置33、液压马达34、蜗轮丝杆升降机35和提升架36组成,其中换档装置33、液压马达34、蜗轮丝杆升降机35安装在机壳19的上部,提升架36安装在机壳19 内。管模旋转传动装置16由直流电动机37、主动轮38、电机座39、皮带40及皮带罩41组成。机壳19由壳体49和车轮50组成。托管机构20由滚子51、调整法兰52、立柱53、油缸54及下支座55等零部件组成,并固定在机座21上。机座21由底座56和行走油缸57组成。其功能是托住由拔管机拔出的管子。
参照图16,运管车5由挡轮70、车轮71、旋转电机72、车架73及行走电机74等零部件组成,将挡轮70、车轮71、旋转电机72及行走电机74安装在车架73上。其功能是将铸铁管运至退火炉前滚道处。工作原理:将铁水倒入浇注机的扇形包内,然后通过流槽流到离心铸管机管模内,离心机铸管机开始旋转后退,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布满管模,冷却凝固成球墨铸铁管。然后,拔管机将成形的管子从管模内拔出。托管机构将管托住,由接管机将管子放在运管车上(参见证据2第2页25行-第4页9行,图1-16)。
如证据2所述,将证据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至少区别在于:
(1)所述扇形包翻转系统包括伺服电机和翻包减速机,所述伺服电机与所述翻包减速机连接,所述翻包减速机的输出端与所述扇形包驱动机构的一端连接,所述扇形包驱动机构的另一端与所述扇形包连接;所述扇形包驱动机构包括机架、固定旋转轴、扇形包转臂、驱动杆和主动旋转臂,所述主动旋转臂一端与所述翻包减速机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驱动杆的一端连接,所述驱动杆的另一端与所述扇形包转臂的一端连接,所述扇形包转臂的另一端通过所述固定旋转轴与所述扇形包连接,所述固定旋转轴设置在所述机架上;
(2)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驱动系统的一种结构为:包括车体联接体、导向杆、导向杆安装座、第一齿条、齿条安装座、第一齿轮、第一联轴器和动力装置,所述导向杆设置在所述导向杆安装座上,所述导向杆安装座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第一齿条设置在所述齿条安装座上,所述齿条安装座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第一齿轮设置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所述动力装置与所述第一联轴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联轴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一齿轮连接,所述第一齿轮与所述第一齿条啮合,所述车体联接体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车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导向杆上,所述导向杆与所述第一齿条连接;
或(3)另一种结构为:包括第二齿条、第二齿轮、第二联轴器和动力装置,所述动力装置与所述第二联轴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联轴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第二齿轮连接,所述第二齿轮与所述第二齿条啮合,所述第二齿条与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车的车体连接,所述第二齿轮设置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基于齿轮齿条传动的直线作动装置,包括:电动机1、减速器2、接近开关10和缸体3,还包括:齿轮5、齿条6、导向键7、导向块8、圆头螺钉9和传动轴4。电动机1和减速器2通过螺钉固定连接,减速器2和缸体3通过螺钉固定连接,减速器2的输出轴与传动轴4通过键连接,传动轴4与缸体3轴承连接,齿轮5与传动轴4通过键连接,导向块8与缸体3通过螺钉固定连接,齿条5与导向块8通过导向键7滑动连接,两个圆头螺钉9与齿条6侧面固定连接,接近开关10与缸体3侧面通过螺母固定连接。
电动机1为整个直线作动装置的动力源,减速器2降低电动机的转速,同时提高输出转矩,减速器2通过传动轴4将动力传递给齿轮5,齿轮5与齿条6啮合将电动机1的旋转运动转换为齿条6的直线往复运动,齿条6通过导向键7与导向块8滑动连接,为齿条6提供导向作用与支撑力,同时防止齿条6受到侧向力的干扰。接近开关10起到调整直线作动装置行程的作用,圆头螺钉9一旦移动到接近开关10位置处,接近开关10即可检测到,随后发出到位信号,使得作动装置停止运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0-0011段,图1)。

又查,证据5公开了离心复合浇注系统,离心机浇注系统采用长流槽等流量浇注形式,主要由流槽、扇形包、浇槽、浇注小车、轨道、倾翻机构、驱动装置等组成,如图5.1所示,浇注时铁液通过中间包倒入扇形包内,浇注小车前移到达浇注位置后,以一定的行走速度反向运动,与此同时扇形包由翻转机构驱动倾反,提供均匀稳定的铁液流,通过流槽浇注到钢管内壁,铁液受离心力作用,以螺旋线的形式均匀分布在复合管内壁,凝固成厚度均匀的复合层。浇注完毕后,浇注小车退回到起始位置,扇形包复位,对流槽内的残渣进行清理,再一次加注铁水到扇形包,即可开始进行下一根复合管的生产。
目前国内外浇注行走的驱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德国罗非公司,美国麦基公司的产品,采用齿轮齿条驱动;另一类是德国布拉格公司的产品,采用液压驱动,液压驱动较齿轮齿条驱动运行平稳精确,减振效果也好,同时生产率也大幅提高,适用于规模化的连续生产,但对液压系统的设计要求很高,特别是密封问题,国内目前大多采用进口配件,成本很高,另外须配置专用的液压站,本设计根据复合管生产的非连续状态和浇注低速运行特点,采用半开式齿轮齿条传动,安装检修方便,成本大幅降低,完全满足工作需要。齿轮齿条装配结构如图5.8所示。齿条用螺栓直接安装于行走平台的底部,齿轮通过齿轮箱安装于基座上,与齿条相互啮合,由电动机通过减速机带动齿轮齿条,驱动行走平台往复运动,为了保证传动的速度可调,采用YCT系列电磁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行走速度范围按浇注速度应控制在10-20m/min,并配备有制动器及时制动。由于在生产过程中,车轮与轨道不断磨损,中心也会随之下降,会造成齿轮齿条啮合异常传动不稳,因此在装配齿条座和齿轮箱时,应严格控制间距,以便在中心下降到一定程度后,齿条座和齿轮箱接触,防止齿轮齿条损坏,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故障,停机检修(参见证据5第33-43页,图5.1,图5.8)。

再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离心铸管机,其中A表示形成管铸机底座的框架,A1表示在A2处标识的钢包的升高结构或者塔支撑,a2表示钢包的嘴部。在A3处示出了倾倒钢包的机构(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第1页,图1)。

请求人主张,证据7和证据5共同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其中,证据5公开了采用电机和减速器作为扇形包倾翻的动力源。请求人进而认为证据7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其他的技术特征。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请求人仅仅提供了证据7的部分译文,即其内容为“一种离心铸管机,其中A表示形成管铸机底座的框架,A1表示在A2处标识的钢包的升高结构或者塔支撑,a2表示钢包的嘴部。在A3处示出了倾倒钢包的机构”。除此之外,并未提供其他关于证据7技术方案的中文译文。
其次,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针对本案的证据7,请求人仅提供了上述译文,因此,证据7中除了上述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目前在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请求人不能仅以附图中所绘的图形就免除其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再次,在证据7中,请求人所主张的图1中A3等相关部分的具体结构及其连接关系并未在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7中文译文中体现。且说明书附图的作用是使人能够直观的、形象化的理解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其是示意性的。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根据证据7的图1就能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具体主张,证据2中的图13公开了上述导向杆、导向杆安装座,所述导向杆设置在所述导向杆安装座上,所述导向杆安装座固定在所述离心铸管机行走底座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导向杆上,所述导向杆与所述第一齿条连接。其中,行走油缸57相当于导向杆。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证据2中,明确记载了托管机构20固定在机座21上。机座21由底座56和行走油缸57组成。其功能是托住由拔管机拔出的管子(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20-23行,图13)。因此,证据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其次,如上所述,说明书附图是示意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不能仅用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再次,请求人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因此仅凭附图的示意性图例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4、5、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针对这种多证据的组合方式,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中证据之间的结合是否显而易见,不能简单通过技术特征的叠加足以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就认定其结合破坏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应当结合现有技术整体公开的技术信息来判断是否存在将它们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在证据本身没有给出结合启示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运用其掌握的普遍技术知识和合乎逻辑的推理及实验能力也无法获得将证据结合在一起的技术启示,则认为证据之间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
其次,证据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水冷离心铸管机机头密封圈更换困难,生产管径范围小,生产效率低,工人强度大(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5-7行)。证据4是基于齿轮齿条传动的直线作动装置,解决传统直线作动装置体积大,结构复杂,可靠性低(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04段)。证据5系提供离心复合设备以期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质量(参见证据5摘要)。而且如上所述,证据7的发明目的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请求人未提供相应中文译文而不得而知。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水冷离心铸管机,使扇形包的翻转速度和离心铸管机管模的行走速度均为匀速,以解决铸管壁厚不均及合格管太重的问题(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4-0005段)。因此,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与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不相同。
再次,如上所述,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没有给出彼此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中水冷离心铸管机的技术启示。其中,证据2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冷离心铸管机的翻转系统和行走系统,证据4中虽然公开了电机的齿轮齿条传动机构,但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体积受限的问题,证据5是描述离心复合设置的学位论文,证据5中并未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更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证据4中的齿轮齿条传动机构、证据5中的采用电机和减速器作为扇形包倾翻的动力源,以及证据7中的框架、钢包嘴部、倾倒钢包机构对证据2的水冷金属型离心铸管机进行改进;因此,证据2、4、5、7中没有给出彼此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中水冷离心铸管机以解决扇形包的翻转速度和离心铸管机管模的行走速度均为匀速,以解决铸管壁厚不均及合格管太重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即便将证据2分别和证据4、证据5、证据7的技术方案硬性结合,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和本专利必然不同。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经审理认为:
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此外,请求人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5、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再查,证据3公开了大型离心铸管机的开发设计,浇注机的扇形包倾动采用四连杆机构,使扇形包以等流量浇注铁水。两个长浇注流槽一个工作,一个备用。离心机的行走采用齿轮齿条传动,浇铸不同规格的管时改变下行速度(参见证据3第二页)。
再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地面式阳极浇铸结构及浇铸小车,如图2和图3所示,该浇铸小车包括装有滚轮的车架5.1,并且车架5.1通过其滚轮能在小车轨道4上行走,在车架5.1上固定一对横移轨道5.2,使横移轨道5.2与小车轨道4相互垂直安装,在横移轨道5.2上设置一个横移架5.3,然后在横移架5.3一端的支座上通过销轴5.4安装一个用于放置和能倾翻铁水包6的平行四连杆机构5.5,在横移架5.3的另一端安装一套倾翻驱动电机装置5.6,该倾翻驱动电机装置5.6可直接采用现有的带有电机的减速器成品来进行安装,在倾翻驱动电机装置5.6与平行四连杆机构5.5之间通过连接件5.7进行连接,使倾翻驱动电机装置5.6能通过连接件5.7驱动平行四连杆机构5.5作倾翻动作,其连接件5.7可直接采用现有的钢绳或钢杆即可;为了使用更加方便和省力,可在车架5.1上按传统的电机驱动滚轮转动的方式,安装一套用于驱动车架5.1的滚轮转动的电机驱动装置5.8;为了操作方便,可在车架5.1上安装上电器操作控制箱5.9,通过该电器操作控制箱5.9可对电机驱动装置5.8和翻驱动电机装置5.6的工作进行控制(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16-0018段,图1-3)。
再查,证据8公开了一种翻钢推钢联动装置。包括翻钢机构和推钢机构,推钢机构包括电机1、减速机2、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压辊8、推杆6、支撑架4和推板5;如图2、图4所示,推杆6位于压辊8和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之间,推杆6顶端安装有滑板7;推杆6与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连接,减速机2一端与电机1连接,一端与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连接;相邻的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之间通过联轴器连接;其中一个推板5上设有翻钢机构包括液压缸12、拐臂11和提升钩10,液压缸12后部与推板5上延伸出的支架连接;拐臂11一端与液压缸12头部连接,一端与提升钩10连接,推杆6头部设有托轮9,推杆6通过托轮9与支撑架4相接触。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包括齿轮13和齿条14,齿轮13和齿条14相互啮合,齿轮轴与减速机2连接,齿条14与推杆6连接。推钢机构在轧制中线的两侧布置。采用电机1作为动力源,最终把力矩传递给推板5,从而实现推板5的直线运动和矫直功能(参见证据8说明书第0016-0017段,图6)。
如上所述,证据3公开了扇形包倾动采用四连杆机构,证据6公开了倾翻驱动电机装置5.6能通过连接件5.7驱动平行四连杆机构5.5作倾翻动作,证据8公开了在翻钢机对轧钢件进行翻转时使用的齿轮齿条传动机构3,所以证据3、证据6、证据8同样没有完全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或(1)和(3),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均是公知常识。因此,本案合议组经审理认为:

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5、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5、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过程中的观点,本案合议组认为:
如上面(一)所述,同理的是,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5、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5、7、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没有给出彼此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中水冷离心铸管机以解决扇形包的翻转速度和离心铸管机管模的行走速度均为匀速,以解决铸管壁厚不均及合格管太重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即便将证据2分别和这些证据的技术方案硬性结合,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所得到的技术方案也和本专利必然不同。
在此基础上,基于引用关系,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10159432.0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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