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66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5W1175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052056.7
申请日:2017-08-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镨美科智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诸暨玛雅电器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孙建梅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5C9/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1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721052056.7,名称为“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22日,专利权人为诸暨玛雅电器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包括机头座(1),所述的机头座(1)上穿设有驱动主轴(2),所述的驱动主轴(2)上连有针杆凸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主轴(2)上还连有与针杆凸轮同轴设置的压脚凸轮(3),所述的压脚凸轮(3)设置在一侧具有开槽的凸轮座(4)内,且所述的凸轮座(4)和压脚凸轮(3)在开槽内相邻形成轨迹槽(5),所述的轨迹槽(5)内设有一端与压脚套(6)相连的多连杆传动机构(7),且所述的压脚套(6)内穿设有相对压脚套(6)活动设置的针杆(8),在压脚套(6)的底侧连有压脚(9),所述的压脚凸轮(3)和凸轮座(4)一体成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连杆传动机构(7)包括第一连杆(10),所述的第一连杆(10)一端固连有传动杆(11),所述的传动杆(11)设置在轨迹槽(5)内,所述的第一连杆(10)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二连杆(12),所述的第二连杆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三连杆(13),且所述第三连杆(13)的另一端抵靠有压脚套(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10)呈L形,且该第一连杆(10)的弯折部内穿设有第一固定销轴(14),所述的第一固定销轴(14)穿设在机头座(1)侧部的封板(15)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头座(1)内开有连杆槽(16),且所述的第二连杆(12)和第三连杆(13)均位于连杆槽(16)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三连杆(13)呈V形,且该第三连杆(13)的弯折部内穿设有第二固定销轴(17),且所述的第二固定销轴(17)轴向穿设于连杆槽(16)。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4或5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 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杆(11)位于轨迹槽(5)的一端连有滚珠轴承(18),且所述的滚珠轴承(18)与压脚凸轮(3)相抵靠。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板(15)与机头座(1)可拆卸相连。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板(15)上开有供驱动主轴(2)穿过的轴孔(19)。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主轴(2)与转动驱动机构相连。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脚套(6)朝向机头座(1)的一侧设有连接座(20),所述的连接座(20)与第三连杆(13)分离设置,所述的第三连杆(13)与连接座(20)相邻的一端设有压脚驱动滚轮(21)。”
针对本专利,浙江镨美科智能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5月31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7578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46358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04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删除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0的技术特征合并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
包括机头座(1),
所述的机头座(1)上穿设有驱动主轴(2),
所述的驱动主轴(2)上连有针杆凸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驱动主轴(2)上还连有与针杆凸轮同轴设置的压脚凸轮(3),
所述的压脚凸轮(3)设置在一侧具有开槽的凸轮座(4)内,且所述的凸轮座(4)和压脚凸轮(3)
在开槽内相邻形成轨迹槽(5),
所述的轨迹槽(5)内设有一端与压脚套(6)相连的多连杆传动机构(7),
且所述的压脚套(6)内穿设有相对压脚套(6)活动设置的针杆(5),
在压脚套(6)的底侧连有压脚(9),
所述的压脚凸轮(3)和凸轮座(4)一体成型;
所述的多连杆传动机构(7)包括第一连杆(10),
所述的第一连杆(10)一端固连有传动杆(11),
所述的传动杆(11)设置在轨迹槽(5)内,
所述的第一连杆(10)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二连杆(12),
所述的第二连杆的另一端铰接有第三连杆(13),
且所述第三连杆(13)的另一端抵靠有压脚套(6);
所述的压脚套(6)朝向机头座(1)的一侧设有连接座(20),
所述的连接座(20)与第三连杆(13)分离设置,
所述的第三连杆(13)与连接座(20)相邻的一端设有压脚驱动滚轮(2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10)呈L
形,
且该第一连杆(10)的弯折部内穿设有第一固定销轴(14),
所述的第一固定销轴(14)穿设在机头座(1)侧部的封板(15)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头座(1)内开有
连杆槽(16),
且所述的第二连杆(12)和第三连杆(13)均位于连杆槽(16)内。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三连杆(13)呈v
形,
且该第三连杆(13)的弯折部内穿设有第二固定销轴(17),
且所述的第二固定销轴(17)轴向穿设于连杆槽(16)。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动杆(11)
位于轨迹槽(5)的一端连有滚珠轴承(15),
且所述的滚珠轴承(15)与压脚凸轮(3)相抵靠。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板(15)与机头座
(1)可拆卸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板(15)上开有供
驱动主轴(2)穿过的轴孔(19)。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绣花机的压脚控制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主轴(2)与转
动驱动机构相连。”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j.所述的压脚凸轮(3)和凸轮座(4)一体成型;k.所述的第一连杆(10)一端固连有传动杆(11);l.所述的连接座(20)与第三连杆(13)分离设置;m.所述的第三连杆(13)与连接座(20)相邻的一端设有压脚驱动滚轮(21)。
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协同作用,尤其是通过“第三连杆13与连接座分离设置”以及“驱动滚轮”的协同作用,在第三连杆13转动后压脚驱动滚轮21与连接座20抵靠实现压脚套6的上下移动,最终实现有效避免撞击磨损、达到减震降噪的效果。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公开“第三连杆与连接座分离设置”,相反,其“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与压脚16之间通过压脚滑套7连接”。并且,证据1公开的“减震圈”并非如请求人所述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滚轮”。证据1设置减震圈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静音效果,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与压脚滑套连接端设有减震圈。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减震圈应当是一种弹性件,不具有滚动功能,仅仅具有降噪效果。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采用“驱动滚轮”与“分离设置”协同配合,是为了在第三连杆13转动后压脚驱动滚轮21与连接座20抵靠时,驱动滚轮一方面可以向上抬升压脚套,另一方面可以在由分离状态到抵靠状态时,其接触面可以滚动,以达到降低撞击磨损、减震降噪的效果。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证据2、3也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
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放弃证据2、3,明确权利要求1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公知常识公开。
4)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公开了特征“所述的连接座与第三连杆分离设置”,认可本专利的传动杆和证据1的滚动体具有相同的运动方式和运动轨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7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权利要求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绣花机机头的压脚传动装置,包括主轴4驱动的压脚16,压脚16连接针杆6,针杆6安装于针杆架25上,主轴4与压脚6之间设有压脚传动装置。压脚传动装置包括连接主轴4的凸轮5,凸轮5驱动一个开口向下的V形连杆8,开口向下的V形连杆8连接有一个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驱动压脚16运动。作为结构优选凸轮5侧面设有轨迹槽15,轨迹槽15内设有滚动体11,滚动体11连接开口向下的V形连杆8一端,开口向下的V形连杆8中间一端安装孔连接有第一传动轴10,开口向下的V形连杆8另一端通过连杆12连接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一端,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中间一端安装孔连接有第二传动轴13,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另一端驱动压脚16运动。为了进一步提高稳定性,第一传动轴10安装于绣花机机头侧面的侧板9上,第二传动轴13安装于绣花机机头壳体1上。第一传动轴10包括贴合侧板9的法兰面,法兰面一侧设有配合侧板的安装轴,另一侧设有配合开口向下的V形连杆中间一端安装孔的连接轴。第二传动轴13包括不同轴径的第一轴段和第二轴段,第一轴段配合绣花机机头壳体1上的安装孔17,第二轴段配合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中间一端的安装孔。当然也可以是第二传动轴一端配合绣花机机头壳体上的安装孔,另一端配合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中间一端的安装孔。对于压脚的结构设计为:压脚16分为上下结构的上片21和下片23,上片和下片之间为一体结构的连接片22,连接片上设有套接针杆6的针杆孔,上片顶部连接有压脚滑套7,压脚滑套套接针杆。上片和下片分别位于针杆6的前后两侧。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与压脚16之间通过压脚滑套7连接,压脚滑套7包括滑套座18,滑套座18一端连接压脚上片21,另一端配合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5,配合处设有凹槽20,滑套座中间设有向上凸起的导向套19,导向套19配合针杆6。开口向上的V形连杆与压脚滑套连接端设有减震圈24。
其中,证据1中的机头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机头座,主轴4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主轴,从图4可以看出主轴4的右侧连接的凸轮相当于本专利的针杆凸轮,主轴4上连接的凸轮5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轮座,凸轮5中轨迹槽15中与滚动体接触的内壁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与针杆凸轮同轴设置的压脚凸轮,轨迹槽15相当于本专利的轨迹槽,压脚滑套7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脚套,连杆5、8、12相当于本专利的多连杆传动机构,针杆6相当于本专利穿设在压脚套中的针杆,压脚16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脚,V形连杆8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连杆,滚动体11对应于本专利的传动杆,连杆1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连杆,连杆5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连杆,滑座套18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座,连杆5端部的减震圈24对应于本专利的压脚滚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专利第一连杆一端固连有传动杆11,传动杆11设置在轨迹槽内;而证据1中V形连杆8的一端连接有滚动体11,滚动体11设置在轨迹槽15内。2)本专利的压脚凸轮和凸轮座一体成型;而证据1中没有明确文字记载凸轮5和形成轨迹槽15的凸轮部分是否一体成型。3)本专利第三连杆与连接座相邻的一端设有压脚驱动滚轮;而证据1中连杆5与滑座套18相邻的一端设有减震圈24。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的传动杆11和证据1中的滚动体11均在轨迹槽内运动从而将运动通过多连杆传动机构传送从而带动压脚的运动,二者具有相同的运动方式和运动轨迹,且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限定了传动杆11的端部具有滚珠轴承,且滚珠轴承与压脚凸轮相抵靠,可见传动杆11和证据1中的滚动体11作用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传动杆11替换为滚动体,以减小传动杆11与轨迹槽壁的摩擦。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虽然没有明确文字记载凸轮5和形成轨迹槽15的凸轮部分是否一体成型,但凸轮座和压脚凸轮一体成型为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一体成型的设置并不会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第三连杆的端部与连接座之间分离设置,且第三连杆与连接座相邻的端部设有压脚驱动滚轮,因此第三连杆端部与连接座之间为滚动摩擦,能够更好的起到减小噪声的作用,而证据1的减震圈是滑动摩擦,不能更好的减小噪声。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在轨迹槽内的传动杆和证据1在轨迹槽内的滚动体的运动方式是一致的,且证据1传动杆5与滑座套之间同为分离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第三连杆与连接座分离设置。因此,证据1中的传动杆5的端部与本专利第三连杆的端部均做相同的圆弧形行动,从而推动滑座套上下直线运动。为减小传动杆5端部和滑座套之间接触带来的噪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一方面减小二者接触带来的撞击震动,另一方面将滑动摩擦改为滚动摩擦,从而减小摩擦带来的噪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减震圈设计为具有减震作用的滚动体,从而更好的降低噪声,这种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自身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中公开了连杆8(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连杆)呈V形,且连杆8的折弯部内穿设第一传动轴10(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固定销轴),且传动轴10安装在机头1侧部的侧板9(相当于本专利的封板)上(参见证据1第0019段,图4)。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仅仅是第一连杆的形状不同,本专利第一连杆为L形,而证据1中的连杆8为V形。而本专利与证据1的第一连杆均为具有开口的折弯结构,都能使连杆呈稳定的三角形结构,使得凸轮驱动连杆上下摆动的幅度稳定,进而能驱动稳定、导向精确、降低噪音地控制压脚动作,因此具体将第一连杆选择为L形或V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从证据1的图1、2、4可以看出机头1内部开有槽,连杆1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连杆)和V形连杆5(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连杆)均设置在槽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9段,图2、4),证据1公开了V形连杆5(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连杆),且V形连杆5的中间一端安装孔连接有第二传动轴1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固定销轴),从图2、4可以看出第二传动轴13轴向穿设于机头的槽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2-4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公开了滚动体11设置在轨迹槽内,其抵靠压脚凸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8段,图1、2、4)。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都为滚动体的模式,至于具体的滚动体选择为滚珠轴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应用的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从图4可以看出机头侧面的侧板9(相当于本专利的封板)与机头1之间为可拆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从图4可以看出机头侧面的侧板9(相当于本专利的封板)上开有供主轴4(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主轴)穿过的轴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驱动主轴与转动驱动机构相连。而主轴由转动驱动机构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05205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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