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船舶定位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船舶定位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67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4W109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0008.7
申请日:2015-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4-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张滢滢
国际分类号:B63B22/08(2006.01);;B63B22/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原理相似,但是二者的具体结构不同,存在较多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结构完全不同的两种装置中的任意部件进行组合,也没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10480008.7,名称为“一种船舶定位器”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4月19日,专利权人为浙江同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浮子(1)、立杆(2)、拉力杆(3)、弹性件(4)、支座(5)以及止挡件(6),所述浮子(1)上设有报警器,所述拉力杆(3)固定于立杆(2)内,所述立杆(2)上设有入水孔(7),所述支座(5)位于浮子(1)与立杆(2)之间,所述弹性件(4)的一端与立杆(2)相接触,另一端顶压于支座(5)的下方,所述支座(5)上设有通孔(8),所述拉力杆(3)的端部穿入通孔(8)内并与所述通孔(8)之间形成进水通道(9),所述进水通道(9)与入水孔(7)相通,所述止挡件(6)设于进水通道(9)上方,所述拉力杆(3)的端部设有与所述支座(5)卡位配合的倒钩(10),还包括限制倒钩(10)向内侧收缩的限位机构,所述止挡件(6)向上移动带动限位机构与倒钩(10)相分离,所述弹性件(4)推动支座(5)顶压倒钩(10)向内侧收缩并滑出通孔使得所述支座(5)与拉力杆(3)相分离,且所述浮子(1)脱离立杆(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机构包括限位块(11)、限位弹簧(12),所述倒钩(10)的内侧设有凹槽(13),所述限位弹簧(12)的一端与浮子(1)相连接,另一端与限位块(11)相连接,所述限位块(11)卡入凹槽(13)内,所述止挡件(6)与限位块(11)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6)位于支座(5)与浮子(1)之间,所述止挡件(6)与浮子(1)的下表面密封配合并形成密闭腔室(1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座(5)上设有与所述密闭腔室(14)相通的通水孔(19)。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浮子(1)包括上盖(15)和底座(16),所述上盖(15)与底座(16)螺旋连接,所述报警器设于上盖(15)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6)为水压膜。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8)的内壁设有与倒钩(10)滑移配合的倾斜面(17)。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船舶定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杆(2)内设有定位板(18),所述弹性件(4)的一端与抵触于定位板(18)上,另一端抵触于支座(5)上。”
针对本专利,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2007年12月26日,授权公告号CN2009957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2008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号US7435148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浮子、立杆、拉力杆、弹性件、支座、止挡件等部件的连接关系及部分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3、4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未清楚、完整地记载;(2)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机构”不清楚,且未记载何种情况会触发权利要求1限定的活动过程,该活动过程对权利要求1的船舶定位器有何限定作用,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该问题;(3)权利要求1的“限位机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3-8也未克服该问题;(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2的中文译文及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日2014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号CN20388900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并进一步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30日、09月02日提交了三次相同内容的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专利权人认为其余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将专利权人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放弃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明确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以及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以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为准;(2)请求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证据(下文称证据4),黄红远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14年0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员实操技能培训指导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封底以及第135页,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3)请求人坚持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主张证据4用于说明蘑菇头加立杆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放弃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主张以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是专利文献,证据4是国内正规出版发行的书籍,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予以采信,证据2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且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4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请求人主张:(1)本专利说明书未公开浮子1、立杆2、拉力杆3、弹性件4、支座5、止挡件6等部件的连接关系,尤其是支座与其他部件之间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2)说明书第0019段关于“密闭腔室”的记载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密闭腔室由哪些部件围成,止挡件向上移动时,水如何流过通水孔,如何实现“压缩空间,灵活性强,止挡件6向上顶起的效果好……”等技术效果,相应的权利要求3、4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记载。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通水孔”只在支座上设置,不跟密封腔室连通,并主张说明书第0019段的相应记载是错误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说明书第0017、0018段详细记载了浮子1、立杆2、拉力杆3、弹性件4、支座5以及止挡件6如何连接及它们的相对位置关系,如拉力杆3固定于立杆2内,支座5位于浮子1与立杆2之间,弹性件4一端与立杆2接触,另一端顶压于支座5下方,拉力杆3的端部穿入支座5上的通孔8,并与通孔8形成进水通道9,止挡件6设于进水通道9上方,拉力杆3的端部设有与支座5卡位配合的倒钩10,由限位块11、限位弹簧12构成的限位机构用于限制倒钩10向内侧收缩,等等,且说明书附图1、2也详细示出了各部件的配合关系,此外,说明书第0017-0019段还详细记载了船舶定位器工作时各部件的具体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附图能够清楚地理解本专利各部件的连接和位置关系以及如何动作,具体动作过程为:来自下方的水压顶起止挡件6,带动限位块11向上运动离开拉力杆3的凹槽13,使得支座5与拉力杆3和立杆2脱离,支座5随浮子1上浮,从而达到遇险时定位器与船舶脱离以浮到水面实现报警的目的。
(2)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了“止挡件位于支座与浮子之间,所述止挡件与浮子的下表面密封配合并形成密闭腔室”。说明书第0017段描述了具体工作过程“当船遇险时,船体沉入水下1.5-2米时,……当收缩到一定程度时,支座从倒钩滑出,并带动浮子与立杆相分离,而浮子上浮,其报警器启动实现报警”,第0019段记载了“所述止挡件6位于支座5与浮子1之间,所述止挡件6与浮子1的下表面密封配合并形成密闭腔室14……浮子1下表面具有一个凹槽,所述止挡件6与浮子1的下表面密封贴合形成一个密闭腔室14,限位块和限位弹簧位于该密闭腔室14内,在止挡件6受到水冲击时,向上移动以更好的推动限位块”,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止挡件6位于支座5上方,其与浮子1的下表面密封配合形成密闭腔室14,水经进水通道9流入止挡件6下方,为了使止挡件6能够向上运动压缩限位弹簧12,需要在止挡件6的上、下侧形成压力差,这就要求止挡件6下侧的水不能进入上侧的密闭腔室14中。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支座上设有与所述密闭腔室相通的通水孔”。说明书第0019段有同样的记载,且说明书还记载了“在止挡件6向上移动时,使得水能够从通水孔通过”,然而若按照权利要求4限定的上述方案会导致水经通水孔进入密闭腔室中,使得止挡件上下侧的水压一致,无法向上运动压缩限位弹簧,进而无法实现支座与拉力杆脱开,导致浮子无法上浮实现报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若采用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船舶遇险问题。至于专利权人口头审理提出的“通水孔”只在支座上设置,不跟密封腔室连通,该主张与说明书的记载及附图所示均不一致,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方案,因此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5-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而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机构”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权利要求1未记载何种情况会触发权利要求1限定的活动过程,该活动过程对权利要求1的船舶定位器有何限定作用,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8未克服不清楚问题,权利要求3-8未克服不支持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还包括限制倒钩向内侧收缩的限位机构,所述止挡件向上移动带动限位机构与倒钩相分离”,该特征对限位机构与其他部件的配合及如何作用进行了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限位机构是清楚的,且在说明书公开的具体结构的限位机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概括,只要其能够在正常情况下与倒钩配合实现对倒钩的限位,在遇险时与倒钩脱离即可。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止挡件向上移动带动限位机构与倒钩相分离……且所述浮子脱离立杆”是对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部件相互作用关系的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1上下文能够清楚地理解其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用于说明蘑菇头和立杆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船舶定位器。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静水压力释放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以及附图1-3),包括有一带有凹腔11的主体1;一盖设连接在主体1上并将凹腔封住的盖板2,在盖板2的中部开有二个进水孔21;如图2、3所述,还包括有压力传感膜3、支撑板4、支撑弹簧5、分离杆6;如图2所示,所述的压力传感膜3呈圆形,其外形大小可将凹腔11封闭住,压力传感膜3的中心部位通过固定件7与支撑板4固定在一起,该固定件7为内六角螺钉,内六角螺钉穿过压力传感膜3的中心部位后与支撑板4的中心部为螺纹连接在一起,固定件7的头部71露出压力传感膜3的上部,压力传感膜3的周缘被压在主体1和盖板2之间;如图2所示,所述的支撑弹簧5支撑在凹腔11底面和支撑板4下端面之间,支撑板4的下部具有一向下延伸的柱状部41,支撑弹簧5上端正好套设在该柱状部41上,在凹腔11的底面具有一容置腔111,所述的支撑弹簧5的下端正好容置在该容置腔111内,在柱状部41上具有一导向孔411,在容置腔111内具有一向上凸起的并可插入导向孔411内的导向柱412。如图2所示,所述的盖板2上中心部位开有一穿孔22,盖板2上端面具有向上延伸的凸起部23,所述的穿孔22贯穿该凸起部23,所述的分离杆6穿设在该穿孔22内,分离杆6的上部开有一连接孔62,分离杆6的下部为由四片向下延伸的弹性片611组成的弹性卡爪61,弹性片611沿圆周均布,在每片弹性片611的下端都具有一向外延伸并和穿孔22相卡制的凸部612,凸部612和弹性片611之间的连接面为向下倾斜的斜面,在弹性卡爪61在常态下,弹性片611上的凸部612卡在穿孔22的下端面,且所述的固定件7的头部71被卡制在伸入到凹腔11内的弹性卡爪61中,也即固定件7的头部71卡制在四个弹性片611之间,以防止弹性卡爪61向内收缩变形而使分离杆6从穿孔22向外穿出。
静水压力释放器的工作原理及过程是这样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其它救生器具连接在分离杆6上的连接孔62上,由于连接的关系,分离杆6不会从穿孔22往下进入到凹腔11内,当该静水压力释放器随船舶下沉,海水将不断从盖板2上的进水孔21进入到位于压力传感膜3上部的凹腔11内,当船舶下沉到一定深度如距海面1.5-4米处,海水对压力传感膜3的压力大于支撑弹簧5的预紧力,此时压力传感膜3产生一定形变而下凹,支撑板4便带动固定件7的头部71一起下行,直至头部脱离弹性卡爪61的限制,由于海水浮力的作用,分离杆6受到一向上的浮力作用,弹性卡爪61受到穿孔22内壁的挤压,以使弹性卡爪61内收缩变形,分离杆6从穿孔22向外穿出,从而释放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其它救生器具,达到救生的目的。
由上可知,证据1所公开的静水压力释放器,水从盖板2的进水孔21进入压力传感膜3上侧,使压力传感膜3向下运动带动固定件7下行,固定件7的头部71从弹性卡爪61中脱离,使得弹性卡爪能够向内收缩,分离杆6受到浮力的作用,其弹性卡爪61从穿孔22中脱出,从而释放分离杆及其上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弹性件及与弹性件相关的特征“所述弹性件(4)的一端与立杆(2)相接触,另一端顶压于支座(5)的下方”,与进水通道相关的特征“所述支座(5)上设有通孔(8),所述拉力杆(3)的端部穿入通孔(8)内并与所述通孔(8)之间形成进水通道(9),所述进水通道(9)与入水孔(7)相通,所述止挡件(6)设于进水通道(9)上方”,以及船舶遇险时各部件的具体动作关系“所述止挡件(6)向上移动带动限位机构与倒钩(10)相分离,所述弹性件(4)推动支座(5)顶压倒钩(10)向内侧收缩并滑出通孔使得所述支座(5)与拉力杆(3)相分离”。
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的工作原理类似,但是二者的具体组成结构不同,二者关于进水通道的设置位置、入水方向不同,导致止挡件(或压力传感膜)的运动方向不同,与其配合的其他部件如支座、弹性件、拉力杆等的设置方式也发生改变。在证据1公开的结构本身已能实现遇险报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结构重新设计而得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公知常识证据(证据4),其仅能说明蘑菇头结构是常见结构,并不能说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请求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静压释放装置10(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12),其用于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12固定于船舶,并当船舶10沉水遇险时将所述EPIRB从船舶释放。静压释放装置10包括其自身的壳体:包括上壳16,底座18,中间套筒20,活塞隔膜组件22,移动弹簧24,滑块26,隔膜弹簧28,塞子30,塞子限位件32,上杆34,下杆36以及防护插入件38。当水通过进水孔18k进入释放装置时,由于船舶14下沉至不断加大的深度,水柱中水压增加,促使隔膜弹簧28和活塞隔膜组件22动作。活塞22c上移,从而使销22a同时上移。在上移期间,活塞隔膜组件22的销22a通过从滑块26的销容纳孔26c退出并穿过中间套筒20的第二孔20e,从而脱离与滑块26的销容纳孔26c的结合。当销22a移走时,被压缩的滑块弹簧24松开并将滑块26从第一端18i的起始位置,通过下壳18的凹槽18h推动至凹槽18h的第二端18j,同时滑块26的第一和第二卡锁法兰26a和26b同样被推动离开上杆34和下杆36。上杆34自由地脱离静压释放装置10并从上壳孔16c中退出。然后EPIRB12浮至水体表面。
请求人主张证据2中给出了采用弹性力推动浮子上浮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上可知,证据2中的滑块弹簧24与活塞隔膜组件22、滑块26等结构配合,使滑块26横向运动。从证据2附图7-8所示可知其与证据1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结构实现浮子上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结构完全不同的两种装置中的任意部件进行组合,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
再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静水压力释放器(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及附图1-6),如图1~4所示,该静水压力释放器包括外壳体1、支撑弹簧2、螺钉3、压板4、压力感应膜5、滑块6、轴套7、端盖8、活塞9、钢球10、助力弹簧11和芯杆12。其中,螺钉、压板、压力感应膜和滑块共同组成压力传感部件,轴套、助力弹簧、活塞和钢球共同组成释放部件。压力感应膜5包括容置腔,其边沿固定于外壳体1。螺钉3将压板4固定于压力感应膜5底面,同时将滑块6固定于容置腔底。滑块6包括第一滑杆61和第二滑杆62。支撑弹簧2置于外壳体的内腔,两端分别与内腔底面和压力传感部件接触(图中为压板)。如图5所示,轴套包括套体71,受第一滑杆和第二滑杆夹持,套体两侧分别设有一件轴套臂72,73,在轴套臂与套体的连接处均设有套体球槽76,以容纳钢球。套体侧壁还对称地设有一对卡槽74,75,卡槽的端部均高出套体腔的开口平面,助力弹簧设于套体腔内。活塞设于助力弹簧上,其两侧各设有一件凸块91,凸块设于第一卡槽或第二卡槽。如图6所示,端盖8包括容置通孔81和若干流体通孔82,沿容置通孔周沿,还设有滑动球槽83,84和固定盲孔85,86。滑动球槽与套体球槽共同组成容置球体的空间,固定盲孔内可容设第一卡槽和第二卡槽的端部,提高释放部件的工作稳定性。芯杆,包括杆体,设于容置通孔,其一端设有过孔,另一端置于活塞上。杆体两侧还设有滑槽,滑槽的槽面与钢球的部分球面接触。芯杆端部过孔中放置R形销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救生装置与静水压力释放器一起绑定。当静水压力释放器下沉到水下时,海水会不断通过端盖上若干流体通孔进入压力感应膜上部腔体。压力感应膜上的压力随水深的增加而增加,直到压力超过支撑弹簧的预紧力,感应膜会向下变形,带动滑块逐渐向下移动。当滑块端部的第一滑杆和第二滑杆移至钢球下部时,由于助力弹簧的作用,能利用活塞及芯杆将钢球完全顶入端盖的滑动球槽和套体球槽中,一旦钢球完成该动作,芯杆即可从端盖的容置通孔中脱离,从而释放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救生装置。
请求人主张证据3中助力弹簧11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弹簧件作用相同,其给出了采用弹性力推动浮子上浮的技术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上可知,证据3中钢球10部分地容纳在芯杆12两侧的滑槽中,当压力感应膜5带动滑块6下移时,第一、第二滑杆61、62下移为钢球留出空间,此时在弹簧11的作用下,芯杆12被向上顶,使钢球移出芯杆12上的滑槽,从而芯杆12与端盖8彻底分离。显然,证据3与证据1采用了完全不同的结构实现浮子上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结构完全不同的两种装置中的任意部件进行组合,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结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3、5-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10480008.7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4无效,在权利要求1-3、5-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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