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现的处理信息的方法及WTRU-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现的处理信息的方法及WTRU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68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4W108790
优先权日:2007-08-03
申请(专利)号:201310012732.8
申请日:2008-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柴瑾
参审员:张秋阳
国际分类号:H04W48/08;H04W7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上述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012732.8,优先权日为2007年08月03日,申请日为2008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1月20日。专利权人为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现的处理信息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信息作为定义为用于所述WTRU的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信息元素的多个参数;以及
处理所接收到的参数,以执行PRACH操作;其中所述信息元素包括PRACH系统信息,所述PRACH系统信息包括RACH响应窗口尺寸和PRACH频率位置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WTRU在所述RACH响应窗口上接收被发送到所述WTRU的一个或多个响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信息及RA-RNTI信息。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下列至少一者:PRACH突发类型信息、信道编码参数、PRACH突发类型参数以及PRACH帧结构参数。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RA-RNTI信息包括下述参数中的至少一者:RA-RNTI编码、突发开始子帧号以及下一突发距离。
6.一种被配置成处理信息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
接收机,该接收机被配置成接收所述信息作为定义为用于所述WTRU的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信息元素的多个参数;以及
处理器,该处理器被配置成处理所接收到的参数,以执行PRACH操作;
其中所述信息元素包括PRACH系统信息,所述PRACH系统信息包括RACH响应窗口尺寸和PRACH频率位置信息。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被发送到所述WTRU的一个或多个响应由所述WTRU在所述RACH响应窗口上接收。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信息和RA-RNTI信息。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以下至少一者:PRACH突发类型信息、信道编码参数、PRACH突发类型参数、以及PRACH帧结构参数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WTRU,其中所述RA-RNTI信息包括以下参数的至少一者:RA-RNTI编码、突发开始子帧号、以及下一突发距离。”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本次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3GPP TSG-RAN WG2 #56bis R2-070212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1月12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3GPP TSG-RAN WG1 #49bis R1-073165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7月02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3GPP TSG RAN WG2 #57 R2-07089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20日(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3GPP TSG-RAN WG2 Meeting #58bis R2-072409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6月22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证据5:R1-071216议题6.9.2 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2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5);
证据6:3GPP TSG-RAN WG2 #58bis R2-072993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7月25日(下称对比文件6);
证据7:3GPP TS 36.2ll Vl.1.0(2007-05)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声称的公开日期为2007年06月21日(下称对比文件7);
证据8:本专利公开文本;
证据9:本专利PCT公开文本;
证据10: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2、7;(2)权利要求1-1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涉及对比文件1-7,其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并提交了反证用于证明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方案存在诸多不同,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如下:
反证1:3GPP TSG RAN WG2 #58 R2-071813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
反证2:TSG-RAN2 #58bis R2-072543及部分段落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8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还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主要事实:
(1)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
(2)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本次口头审理的无效理由及证据以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为准。请求人当庭提交(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806号公证书原件用以证明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合议组当庭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对上述证据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亦无异议。另外,请求人还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用于证明SIB与DLSCH无一一对应关系,并提交了编号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9256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专利权人核实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准确性也无异议。
证据11:3G TS25.331 V3.1.0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1999年12月12日。
(3)专利权人当庭没有提交证明反证1、反证2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公证书或原件,但当庭提交了一份反证3及由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用于证明其真实性,并指出反证3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后表示:对反证1、反证2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反证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反证3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无异议。合议组当庭明确,由于缺少真实性文件且请求人不予认可,故反证1、反证2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反证3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反证3:《WCDMA无线网络技术》的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95-97页的复印件,张建华、王莹编著,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2007年05月第一次印刷。
(4)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各自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于本次无效请求所涉及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明确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最主要的证据组合方式是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虽无明确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18、55段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应在DLSCH信道上传输包含信息元素IE的SIB块,而专利权人则认为该内容在权利要求中完全没有限定,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文字记载,因此不能将上述内容解读进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7均为3GPP标准文件或3GPP会议提案,请求人提供了(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80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上述对比文件的获取来源和证据保全过程。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上述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上述对比文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故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理解上,故首先明确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18段及第55段的记载了“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被配置成以系统信息块(SIB)或专用无线资源控制(RRC)消息信令的形式,接收系统级信息,例如不连续接收(DRX)信息、小区重选信息和随机接入信道(RACH)信息。WTRU自主地处理接收到的参数,并改变其关于休眠模式、小区重选和使用RACH 特征的行为”;“在另一个实施方式中,由IE中的参数定义了用于PHY随机接入信道 (PRACH)的系统级信息,并且所述系统级信息包含到SIB5,或其他3GPP 规定的SIB中,以由WTRU101接收和处理,从而自主的执行RACH操作”。根据上述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的信息元素必然是包含在SIB中的,而本领域公知的(参见反证2),SIB与DLSCH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在DLSCH上发送执行PRACH操作的相关参数,相较于现有技术中通常使用BCH信道发送广播消息,DLSCH信道的发射功率较低、且传输速率可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中与信息传输相关的特征仅限定了“接收所述信息作为定义为用于所述WTRU的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信息元素的多个参数”,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23段的记载,仅能确定出其中的“信息元素”对应于说明书中的信息元素IE。其次,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信息元素必然是包含在SIB中的,即权利要求1限定了使用系统信息块SIB消息传输IE这个论断。说明书第18段记载了“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被配置成以系统信息块(SIB)或专用无线资源控制(RRC)消息信令的形式,接收系统级信息”;第28段记载了“这些IE可随域系统信息传送或由其他消息发送,譬如说例如 RRC_Connection_Command(RRC连接命令)消息”;第47段记载了“所述IE在主信息块(MIB)中IE“多PLMN列表”中的IE“多PLMN”中被标识出来”,即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IE并非必然包含在SIB中的,也可以通过RRC消息或MIB传输;另外,专利权人引用的说明书第55段也仅为一个示例,而非唯一实现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中无明确文字限定“将IE包含到SIB中”,且IE与SIB无必然包含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技术方案,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SIB信息传输IE这一特征。再次,关于SIB与DLSCH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就在于将原本通过BCH信道发送的广播消息通过DLSCH信道传输,以提高传输效率,进而提高随机接入的速度这一论断;该内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另外专利权人用于证明“SIB与DLSCH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属于公知常识的反证2仅作为参考而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且反证2公开的内容也无法证明“SIB与DLSCH必然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更不能如专利权人所述,将“通过DLSCH信道传输包含信息元素IE的SIB块”用来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限定了“接收……信息元素的多个参数”,不能在权利要求1无文字记载且说明书中完全没相关内容公开的情况下,将“通过DLSCH信道传输包含信息元素IE的SIB块”这一特征解释进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去,故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现的处理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随机接入过程,并具体公开了:
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的2.RACH过程,图1示出了一个呼叫流程,并且参见图1可知,这是一个UE和eNodeB之间的初始接入的基本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由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实现的处理信息的方法。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页2.2消息2公开了:消息2或接入响应可能是寻址到通过单个RACH接入系统的一个或多个UE的多播消息,该消息以与所有其它DL-SCH消息类似的方式发送,其中在L1/L2控制信道中使用RA-RNTI,DL-SCH包含该消息部分;由于消息2可能是多播消息,则将1比特CQI作为消息1的一部分似乎不是非常有效, 因为该消息必须针对最糟的用户进行功率控制;不使用HARQ,但是必须在占用一个或多个TTI的预定义窗口内传输消息2,消息2的传输窗口需要按标准定义固定或通过BCH广播;消息2至少包括以下目的:向UE授予UL-SCH资源;传送定时调整,以防止UL-SCH上的传输不同步。
同时,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图1可知,消息2是eNodeB发送给UE的接入响应,同时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公开了消息2或接入响应可能是寻址到通过单个RACH接入系统的一个或多个UE的多播消息,消息2至少包括向UE授予UL-SCH资源,因此UE接收的信息2就是用于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多个参数,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接收所述信息作为定义为用于所述WTRU的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信息元素的多个参数;处理所接收到的参数,以执行PRACH操作”。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不使用HARQ,但是必须在占用一个或多个TTI的预定义窗口内传输消息2”中的“TTI的预定义窗口”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RACH响应窗口尺寸”,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其中所述信息元素包括PRACH系统信息,所述PRACH系统信息包括RACH响应窗口尺寸”。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PRACH系统信息包括PRACH频率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何种信息。
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份由RRC配置的物理层参数的列表,并在2.2节随机接入有关的参数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页第2.2节):随机接入相关的参数:例如PRACH频域位置参数(广播系统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其也是随机接入相关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使得WTRU不仅从基站接收RACH响应窗口大小的信息,还从基站接收PRACH频域位置参数的广播系统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WTRU在所述RACH响应窗口上接收被发送到所述WTRU的一个或多个响应”。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图1消息2,以及第2页第2.2节公开了“消息2的传输窗口需要按标准定义固定或通过BCH广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UE(相当于WTRU)在所述RACH响应窗口上接收一个响应。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随机接入过程第三阶段主题,并在其中文译文第5.1.3节中公开了“允许eNB将一个‘随机接入响应’划分为多个较小的‘随机接入响应’,并在预先确定的TTI窗口内的不同子帧的传输块中传输这些响应”;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RACH响应窗口中接收多个响应,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2“一个”或“多个”响应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物理下行链路控制信道(PDCCH)信息及RA-RNTI信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下行链路控制信令,并在其中文译文第8页公开了:“控制格式(例如,控制信道单元的数量和位置)半动态指示,例如,采用广播信道每无线帧指示一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 由于CCE是用于PDCCH传输的资源单元,因此,对比文件5实质上公开了使用广播信道发送与PDCCH有关的信息,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向WTRU发送的系统信息包括PDCCH信息。此外,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在第3.2节公开了“如第2.2章所述,每帧(10ms)可以有多个时间一频率RA资源。因此,如果所有时间-频率RA资源只有一个通用的RA-RNTI,则需要在DL-SCH上的传输块中,将某个时间一频率RA资源标识与RA前导标识一起进行通知。这就增加了‘随机接入响应’的大小。另一方面,如果每个时间-频率RA资源与不同的RA-RNTI相关,并且不同的RA-RNTI用于响应相关时间一频率RA资源中的随机接入,则在DL-SCH上的传输块中不需要对时间-频率RA资源的标识发出通知”。可见,在随机接入过程中UE需要提前知晓RA-RNTI的信息以便识别对应的RA资源,因此必须由基站预先通知用于随机接入过程的RA-RNTI,因此,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在下发至WTRU的系统信息中包括RA-RNTI。因此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所述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下列至少一者:PRACH突发类型信息、信道编码参数、PRACH突发类型参数以及PRACH帧结构参数”。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的第6.7.1节中记载了物理层随机接入的时间和频率结构,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7中文译文第2页,表16):例如,如下表16所示的随机接入突发参数,亦即公开了PRACH帧结构参数,PRACH突发类型信息和PRACH突发类型参数。此外,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中第2.2节公开了通过信令配置随机接入有关的参数,例如,公开了与PRACH有关的多个参数均通过系统信息进行发送,因而给出了将随机接入过程的参数通过系统信息的方式由基站通知给UE(WTRU)的技术启示。此外,“信道编码参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系统信息向WTRU发送随机接入过程的参数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信道编码参数信息作为系统信息一并告知WTRU。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RA-RNTI信息包括下述参数中的至少一者:RA-RNTI编码、突发开始子帧号以及下一突发距离”。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在2.2节公开了通过信令配置随机接入有关的参数,并公开了:“参数:PRACH定时(广播系统信息)提供有关可以传输PRACH的子帧的信息(3-4比特)”,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中的“PRACH突发的子帧信息和下一突发距离”。此外,对于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参数RA-RNTI编码,属于与PRACH过程相关的参数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成处理信息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1页的2.RACH过程,图1示出了一个呼叫流程,并且参见图1可知,这是一个UE和eNodeB之间的初始接入的基本过程。其中UE就相当于WTRU,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被配置成处理信息的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
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页2.2消息2公开了:消息2或接入响应可能是寻址到通过单个RACH接入系统的一个或多个UE的多播消息,该消息以与所有其它DL-SCH消息类似的方式发送,其中在L1/L2控制信道中使用RA-RNTI,DL-SCH包含该消息部分;由于消息2可能是多播消息,则将1比特CQI作为消息1的一部分似乎不是非常有效,因为该消息必须针对最糟的用户进行功率控制;不使用HARQ,但是必须在占用一个或多个TTI的预定义窗口内传输消息2,消息2的传输窗口需要按标准定义固定或通过BCH广播;消息2至少包括以下目的:向UE授予UL-SCH资源;传送定时调整,以防止UL-SCH上的传输不同步。
同时,参见对比文件1的图1可知,消息2是eNodeB发送给UE的接入响应,同时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公开了消息2或接入响应可能是寻址到通过单个RACH接入系统的一个或多个UE的多播消息,消息2至少包括向UE授予UL-SCH资源,因此UE接收的信息2就是用于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多个参数,同时,UE要想接收信息则必然需要包括接收机,且本领域公知的UE需要使用处理器处理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中也隐含公开了UE中使用接收机接收相应参数以及使用处理器处理参数,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特征“接收机,该接收机被配置成接收所述信息作为定义为用于所述WTRU的物理随机接入信道(PRACH)操作的信息元素的多个参数;处理器,该处理器被配置成处理所接收到的参数,以执行PRACH操作”。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不使用HARQ,但是必须在占用一个或多个TTI的预定义窗口内传输消息2”中的“TTI的预定义窗口”就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RACH响应窗口尺寸”,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特征“其中所述信息元素包括PRACH系统信息,所述PRACH系统信息包括RACH响应窗口尺寸”。
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PRACH系统信息包括PRACH频率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PRACH系统信息还包括何种信息。
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份由RRC配置的物理层参数的列表,并在2.2节随机接入有关的参数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页第2.2节):随机接入相关的参数:例如PRACH频域位置参数(广播系统信息)。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其也是随机接入相关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使得WTRU不仅从基站接收RACH响应窗口大小的信息,还从基站接收PRACH频域位置参数的广播系统信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7-10对权利要求6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2-5,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10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故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10012732.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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