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茶叶包装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茶叶包装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24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5W1181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713498.6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尧包 (请求人一)
授权公告日:2016-0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孙建梅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65D8/20(2006.01);B65D81/20(2006.01);B65D17/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2月10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520713498.6,名称为“一种茶叶包装罐”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5日,专利权人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其包括铝制罐体及密封焊接在所述铝制罐体开口端的铝制顶盖膜,所述铝制罐体的上部侧壁径向向内凹陷形成环凹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制罐体的开口端外缘径向向外形成环形平台,所述铝制顶盖膜与所述环形平台焊接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平台的宽度为0.5mm~8mm。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制顶盖膜为铝箔复合膜,其包括铝膜,所述铝膜的上表面覆盖有涂料层,所述铝膜的下表面覆盖有粘合层,所述粘合层与所述铝制罐体的开口端密封焊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层的材料为聚乙烯或聚丙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制顶盖膜的外缘连接有易撕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制罐体呈圆柱筒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制顶盖膜为圆形,所述铝制顶盖膜的直径不小于所述铝制罐体的直径。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叶包装罐,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制罐体的材料为纯铝或铝合金。”
(一)
针对本专利,王尧包(下称请求人一)于2019年0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一),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957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12月25日,公开号为CN11385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493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2、3用于公开顶盖膜焊接的连接方式。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除焊接以外均已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请求人还提交了本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供合议组参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铝制顶盖膜密封焊接在铝制罐体的开口端;2)铝制罐体的上部侧壁形成环凹槽;3)罐体为铝制罐体。本专利顶盖膜位于罐体的顶端,使得罐体内腔可以充分利用,便于包装罐相互叠落,环凹槽便于抓握,本专利顶盖膜采用焊接,不会存在跑气、漏气的框,可避免茶叶受潮,铝制罐体可以防止挤压保证茶叶完整。证据2的封口膜的热封层的材料与塑料瓶材料一致,该封口膜应用于塑料瓶的瓶口封装。证据3的热封层25为热熔胶层,该铝箔封装膜应用于马口铁瓶的封装,证据2、3不能达到本专利铝制顶盖膜与铝制罐体相连的目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证据2、3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及2019年09月24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二)
针对本专利,山东元正茶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二)于2019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二),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证据1’至证据3’(同请求一中的证据1至证据3)其理由与请求一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其意见与请求一完全相同。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及2019年09月29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二,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三)
针对本专利,罗兵(下称请求人三)于2019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下称请求三),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2957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1996年12月25日,公开号为CN11385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44938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11月14日,公开号为CN1321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其中证据1”至证据3”与请求一中的证据1-3相同,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三关于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具体理由与请求一完全相同,此外,请求人三主张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还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其意见与请求一完全相同。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三,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四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请求人一、请求人二、请求人三均表示其具体理由同请求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3及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的焊接是指利用热熔的粘合层粘贴,有一定的温度相当于热熔。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易撕裂开启式金属罐顶部封口结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8-0011段,图1),包括:塑料扣盖1、罐身2(相当于本专利的罐体)、铝膜3(相当于本专利的顶盖膜),其特征在于:罐身2内圆顶部经翻边或缩颈后形成一个平台,结合图1,缩径部分形成上部侧壁径向向内凹陷形成环形槽;铝膜3粘接于罐口内圆平台上;塑料扣盖1与罐身2顶部外卷边扣合。罐身2内圆顶部经翻边或缩颈后形成的平台,可以直接粘贴普通或易撕铝膜3,其密封性能、开启的便利性、开启后的保存期等与前两种结构相同,同时也提高了罐口强度,补偿了由于取消环盖而可能造成的罐口强度削弱。新型易撕裂开启式金属罐顶部封口结构不仅可用于奶粉罐,同样也适用于其它常温、无真空要求的粉状、颗粒状内容物罐装。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热封马口铁的易揭型封口膜(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2-0016段,图1、2),该封口膜为铝箔封装膜2,其由增强层23、阻隔层24和热封层25复合而成,铝箔封装膜2包括本体21和从本体21边缘上突出的易揭条22,所述的增强层23是聚丙烯膜层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膜层,所述阻隔层24是铝箔层,所述热封层25是涂覆在阻隔层24热封面上的热熔胶层。所述热熔胶层优选烘干的改性聚丙烯酸树脂热熔胶涂层。在使用时只需用力拉扯易揭条即可揭开所述铝箔封装膜。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为茶叶包装罐,而证据1用于灌装粉状、颗粒状内容物;2)本专利为铝制罐体,而证据1为金属罐体;3)本专利的顶盖膜密封焊接在罐体开口端,即顶盖膜的位置不同,本专利的顶盖膜位于罐体的开口端顶部,而证据1的内圆平台上粘接铝膜,内圆平台距顶部外卷边还有一定距离;此外密封方式不同,本专利为焊接,而证据1为粘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顶盖膜位置的选择和密封方式的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1)、2),证据1公开了金属罐可以容纳其它常温、无真空要求的粉状、颗粒状内容物罐装,该金属罐同样具备防摔抗挤压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具体的金属铝作为罐体材料且可用于容纳茶叶,至于是否真空与罐体的密封手段有关,与罐体采用何种金属材质并无直接影响。
针对上述区别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包装罐可以相互叠落,罐体内腔可以充分利用,铝制顶盖膜裸露于产品的表面,便于人手抓握。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通过顶盖膜限定了该环凹槽的位置位于罐体顶部,顶盖膜直接焊接在罐体顶部开口端。证据1同样公开了顶部外卷边附近的上部侧壁径向向内凹陷形成环凹槽且铝膜粘贴在环凹槽形成的平台上,但环凹槽和铝膜并非位于罐体顶部,证据1罐体顶部的外卷边上还扣有塑料扣盖。而这种区别仅仅在于本专利茶叶一次用尽,打开顶盖膜后不需要再扣合,证据1为多次使用,打开铝膜后需要对罐体再次封闭以防止内容物受潮变质,而根据需要选择罐体一次使用还是多次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作出的选择,而可以相互叠落,罐体内腔可充分利用等均是这种顶盖膜位置简单改变带来的技术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密封方式,证据3公开的铝箔封装膜用于密封马口铁罐即金属罐,同样采用热熔的方式进行密封,且具有易撕部,同样便于抓握。因此在证据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铝膜的粘贴方式修改为热熔密封方式。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已经公开了罐身2内圆顶部经翻边或缩颈后形成一个环形平台,铝膜粘贴在该环形平台上,至于焊接如前所述已经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环形平台的宽度,然而环形平台的宽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保证顶盖膜焊接牢固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2公开了一种耐高温铝塑封口膜(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1、2、3、5页,图1),包括热封层、铝箔层和油墨层(相当于本专利的涂料层),其中热封层为聚乙烯或聚丙烯。在证据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的封口膜用于和铝制罐体进行焊接。因此,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铝箔封装膜2包括本体21和从本体21边缘上突出的易揭条2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罐体的形状以及顶盖膜的形状和直径进行了限定,然而罐体为圆柱形是最常用的罐体形状,为使得顶盖膜充分粘贴牢固使其直径不小于罐体的直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铝制罐体的材料为纯铝或铝合金,然而这种材料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到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71349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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