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检修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检修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19
决定日:2019-12-27
委内编号:5W1181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213790.5
申请日:2018-0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知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9-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坤舆投资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S5/00(2006.01);;B62D3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证据已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两篇证据结合获得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213790.5,申请日为2018年02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9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有第一车厢(1)、第二车厢(2)和一体化检修设备(3),其中,所述第一车厢(1)和所述第二车厢(2)之间通过车厢板隔开,所述一体化检修设备(3)固定设置在所述第一车厢(1)内部,所述第二车厢(2)上固定设置有吊臂(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体化检修设备(3)至少包含有设备架(31)、固定设置在所述设备架(31)内部底端的第一内燃机(32)、固定设置在所述设备架(31)上的空压机(33)、自动离合器(34)以及控制器(35),其中,
所述第一内燃机(32)与所述空压机(33)通过皮带进行传动连接,所述自动离合器(34)与所述空压机(33)上皮带轮连接为一体,所述控制器(35)与所述第一内燃机(32)和所述空压机(33)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空压机(33)上设置有压缩机系统(331)和储气罐(332),并且所述压缩机系统(331)和所述储气罐(332)为分体结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气罐(332)固定设置在所述设备架(31)外部的顶端上,所述压缩机系统(331)固定设置在所述设备架(31)内部的支架上,且所述储气罐(332)与所述压缩机系统(331)通过管件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车厢(1)的横梁上固定设置有第一绕管装置(41)和第二绕管装置(42),其中,所述第一绕管装置(41)和所述第二绕管装置(42)能够回收和释放用于检修故障车辆的气管。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车厢(1)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侧门(5)和第二侧门(6),其中,
所述第二侧门(6)设置在车辆前行方向的左侧,且所述第二侧门(6)能够通过沿着车厢壁所在平面上下移动或左右移动来完成所述第二侧门(6)的开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侧门(6)的下方设置有第一工具箱(11),且所述第一工具箱(11)上铰接有第一工具箱门板(111),所述第一工具箱门板(111)打开能够放置于地面上并形成一个斜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车厢(2)位于车体靠后的一端,且所述第二车厢(2)上设置有尾门(8)和第二工具箱(21),其中,所述第二工具箱(21)位于所述第二车厢(2)左右两侧且靠近所述尾门(8)的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吊臂(7)至少包括连接块(71)和横向臂(72),其中,所述连接块(71)固定设置在所述第二车厢(2)上,所述横向臂(72)与所述连接块(71)活动连接,以使所述横向臂(72)能够绕着所述连接块(71)水平转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检修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检修车还包含有设备供电系统(9),所述设备供电系统(9)至少包括有第一发电机(91)、与所述第一发电机(91)连接的储蓄电池(92)、第二发电机(93)以及第二内燃机(94),其中,
所述第一发电机(91)固定连接在所述设备架(31)上,并通过皮带与所述第一内燃机(32)连接,所述储蓄电池(92)通过电缆线与所述一体化检修设备(3)和所述吊臂(7)连接,
所述第二发电机(93)与所述第二内燃机(94)皮带轮连接,以使所述第二发电机(93)能够为大功率检修设备供电。”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2013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2032111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2017年07月07日,授权公告号CN20630692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2008年02月20日,授权公告号CN2010250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两次内容基本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并进一步补充了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授权公告日2011年11月16日,授权公告号CN20204005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5:登录日2016年11月30日,登录号JP3208113U的日本登录实用新案公报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6:授权公告日2015年04月22日,授权公告号CN20427919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1日将请求人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8日针对上述转文提交意见陈述,坚持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重点调查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的证据组合方式及从属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问题充分陈述意见,并主张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同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

2.关于证据
证据1、3-6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相关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5的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3-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6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5公开内容以其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检修车。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吊机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吊臂,证据3未就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集发电、空压、液压为一体的多功能移动工作站,也可称为野外抢修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所示,包括两侧开门结构的厢式车23,车厢内设置发电空压一体机1,如图4所示,该一体机包括内燃机15、空压机24和发电机17;如图1和3所示,厢式车23内安装吊机4和电机驱动液压泵13,电机驱动液压泵13提供一个液压动力源,用于驱动厢内吊机等,吊机4安装在厢式车23的右侧(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1、0009-0011段以及附图1-4)。
由上可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移动检修车,发电空压一体机1相当于本专利的一体化检修设备,结合附图1、3可知该吊机也必然包含吊臂。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移动检修车包括第一车厢和第二车厢,通过车厢板将两个车厢隔开,且一体化检修设备固定设置于第一车厢内,吊臂固定设置在第二车厢上,而证据1中将发电空压一体机1和吊机4安装于车厢内的不同区域,车厢未通过隔板隔开。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利用车厢空间且避免设备操作时发生干扰。
又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油田设备检测车,参照图1-3,该检测车包括底盘车1、车厢22等,车厢22通过隔板分成压缩机室23和操作室24,压缩机室23内部设有空气压缩机5、储气罐17等,在操作室24内设置有悬臂吊1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3)。由上可知,证据3所公开的检测车也是一种移动检修车,其通过隔板将车厢分成不同功能区域,空气压缩机5、储气罐17等设备所起的作用等同于本专利的一体化检修设备,悬臂吊13相当于本专利的吊臂,二者分置于不同的车厢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知晓该布置方式的有益效果,其与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将一体化检修设备和悬臂分置于不同车厢内以充分利用车厢空间,避免操作时发生干扰,即证据3已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的布置方式应用于证据1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一体化检修设备的具体组成。
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的机架不能等同于本专利的设备架,且自动离合器的设置位置不同,其不能得到各设备通过设备架集成为一体结构,以缩小各设备安装所占据的空间。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自动控制装置的燃油空压机,如图1-3所示,包括燃油发动机1、空压机5、燃油机皮带轮7、储气瓶9、压力开关10、安全阀11、机架12、离心式离合器等。机架上固定安装燃油发动机、空压机等。蓄电池、压力开关、时间继电器、启动器继电器、钥匙开关等组成一控制电路。燃油机皮带轮与传动轴之间有一离心式离合器,该离心式离合器能够自动接合或分离使燃油机轴与空压机接合或分离(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0001-0015段以及附图1-3)。由上可知,证据4公开的燃油发动机1、空压机5、离心式离合器、控制电路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内燃机、空压机、自动离合器、控制器,上述设备整体构成了一体化设备。将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设备架,内燃机固定设置在设备架内部底端,空压机固定设置在设备架上,自动离合器与空压机上皮带轮连接为一体;而证据4中上述设备如图2所示安装在机架上,机架下固定有推动轮及转向轮,离心式离合器布置在燃油发动机皮带轮处,上述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效果是缩小各设备安装所占据的空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将一体化设备安装于车厢内时,选用设备架安装以利于空间的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将内燃机和空压机固定设置在设备架内或设备架上是缩小设备安装所占据空间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自动离合器,不管是设置在内燃机侧的皮带轮处还是空压机侧的皮带轮处,均不影响其离合功能的实现,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空压机结构及其布置位置进行了限定。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未公开内燃机,且未公开空气罐和压缩机连接。
经查,证据3公开了空气压缩机5和储气罐17,二者为分体结构(参见证据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3)。证据5公开了作业车辆,发电机3、压缩机4和空气罐5固定于托盘10。如图3所示,电源单元1包括发电机3和压缩机4。空气罐5通过螺栓固定在框架11上,框架11通过螺栓固定到托盘10的上表面。由于空气罐5堆叠在框架11上并且高度尺寸相对较大,因此电源单元1具有更靠近装载平台P的前部(参见证据5中文译文的说明书以及附图1-4)。由上可知,证据3和5均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5公开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知晓其空气罐必然与压缩机通过管件连接,即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5公开了,其同样能够达到上下分层,充分利用上方空间的目的,采用权利要求3和4所限定的储气罐和压缩机的布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绕管装置进行了限定。
请求人主张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所限定绕管设置位置和数量。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气管设置在第一车厢横梁,连接便利。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厢式车23内设置压缩空气管12和压缩空气管滚筒10,且从附图3所示该空气管及滚筒也是靠近发电空压一体机1设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3段以及附图3),压缩空气管12和压缩空气管滚筒10对应于本专利的绕管装置,在车厢被隔板分成前后两个车厢的基础上,将绕管装置布置在一体化检修设备所在车厢内的横梁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布置,且设置两组绕管装置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第一车厢上侧门的布置。
请求人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公开,且门有各种方式,选择上下移动或左右移动的门是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并非显而易见。
经查,证据3公开了在压缩机室23左右两侧设有双开门25(参见证据3附图3),证据6公开了一种热力抢修车,在车厢2左右两侧设置卷帘门23(参见证据6说明书0024段以及图1)。显然,证据3公开了在压缩机室(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车厢)开设侧门,证据6给出了侧门可用卷帘门,且不管是左右移动还是上下移动均是常见类型的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6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侧门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工具箱及车厢上的门做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主张其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和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其并非常规设计,且斜面有助于取放较重工具。
经查,证据1公开了在车厢内设有气动工具箱6和液压工具箱7(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6段及附图2),证据6公开了车厢2后部是对开门形式,方便抢险设备的取放,在车厢2两侧下部采用客车式裙边结构,设置有登车翻梯、储藏箱28等功能舱室(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3、0024段及附图3)。显然,证据1、6均公开了设置工具箱或储藏箱,且证据6公开了将储藏箱设置在车厢下方,且结合图3可知,在靠近后门处也设置有储藏箱。而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工具箱门板能打开放置于地面上形成斜面也只是借鉴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作出的改进,如现有常见的利用车厢门板下翻与地面形成斜面以便于货物运输。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现有证据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操作便利性而做出的常规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吊臂的结构。
请求人主张其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文字部分未记载,未给出技术启示。
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在操作室24内设置有悬臂吊13,所述的悬臂吊置于车箱内位于车尾的拐角处,不工作时固定在车箱内壁上(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3)。虽然证据3文字部分未详细描述悬臂吊的结构及与车厢的连接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3图3所公开的结构示意图,容易想到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连接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设备供电系统。
请求人主张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设置两套供电系统,可以互不影响。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在检修车辆上,经常会根据需求布置各种不同的设备,它们的功率往往不同,为了保证对不同功率设备均能稳定供电,且互不干扰,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设置两套内燃机及发电机供电系统,使每套系统匹配不同功率的设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21379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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