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18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7981、5W1183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800714.4
申请日:2018-05-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成都思达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东瓯过滤机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刘彤
国际分类号:B01D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有8项权利要求。
(一)5W117981案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CN201873634U。
随后,请求人又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4份补充证据。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筒体(104),筒体(104)的上下两端分别设有上封头(107)和下封头(102),筒体(104)、上封头(107)和下封头(102)外设有一夹套(105),下封头(102)侧部设有第一工艺接管(101);筒体(104)侧部设有第四工艺接管、上层排管(112)和下层排管(114),上层排管(112)和下层排管(114)分别设有上层微孔过滤介质(113)和下层微孔过滤介质(115),筒体(104)内设有搅拌装置(103),所述搅拌装置(103)包括搅拌轴,搅拌轴上设有三层搅拌桨,所述三层搅拌桨分别位于上层微孔过滤介质(113)的上方、下层微孔过滤介质(115)的上方和下层微孔过滤介质(115)的下方;上封头(107)上设有远传液位计(109)、远传压力变送器(108)和第二工艺接管(110),所述上封头(107)内设有喷淋装置(111);所述夹套(105)上连接有第三工艺接管(11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三层搅拌桨的长度由下至上逐渐变小;所述夹套(105)侧部设有支座(10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三层搅拌桨由下至上的长度比为5∶4∶3,且翻转方向均朝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微孔过滤介质(113)和下层微孔过滤介质(115)的长度比为0.3~3,上层微孔过滤介质(113)和下层微孔过滤介质(115)的结构相同,其包括多根过滤管,多根过滤管呈同心圆排列或六边形排列,相邻之间的过滤管间隙为5-100mm。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管的长度与外径的比值≤5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淋装置(111)连接有并列设置的上再生液进管和上无离子水进管,上再生液进管和上无离子水进管上分别设有上再生液阀门(20)和上无离子水阀门(21);所述第二工艺接管(110)连接有并列设置的上进气管和放空管,上进气管和放空管上分别设有上进气阀门(22)和放空管阀门(23)。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工艺接管连接有溢流阀(16),第一工艺接管(101)连接有第一电动调节阀(15),所述下封头(102)底部经料管连接有气动球阀(12),气动球阀(12)连接有并联设置的浓浆回料阀(14)和再生回料阀(11),溢流阀(16)、第一电动调节阀(15)和浓浆回料阀 (14)连接至反应釜;所述再生回料阀(11)连接至再生罐;所述气动球阀(12)与浓浆回料阀(14)之间连接有第二电动调节阀(10),第二电动调节阀(10)依次连接有远传进料流量计(9)、阻尼器(8)、止回阀(7)、软管(6)和隔膜泵(5),隔膜泵(5)连接有并列设置的下进无离子水阀门(3)、下进再生液阀门(2)和进料阀(1)。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排管(112)连接有并列设置的上反冲阀(24)、上反吹阀(26)和上出液阀(28);所述下层排管(114)连接有并列设置的下反冲阀(25)、下反吹阀(27)和下出液阀(29);所述上反冲阀(24)和下反冲阀(25)连接至进滤清液管或无离子水进管;所述上反吹阀(26)和下反吹阀(27)连接至氮气进管;所述上出液阀(28)和下出液阀(29)连接有远传浊度仪(32),远传浊度仪(32)连接有并列设置的再生回料阀A(31)和初期滤液回料阀(35),再生回料阀A(31)和初期滤液回料阀(35)分别连接至再生罐和反应釜;初期滤液回料阀(35)与远传浊度仪(32)之间连接有远传清液流量计(33),远传清液流量计(33)连接有第三电动调节阀(30)。”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5W118337案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又于2019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8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同证据1’;
证据2:CN203183989U;
证据3:CN206635073U;
证据4:CN202398301U;
证据5:CN206152392U;
证据6:CN207221434U;
证据7:CN202246353U;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T3796.1~12-2005,发布日为2006年1月17日。
针对上述两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合并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吴佳、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陈金富和饶显瑞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确认的事实如下:(1)专利权人坚持其于2019年8月16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请求人对该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确认两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文本;(2)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3)对于5W118337案,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相同,即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对于5W117981案,合议组告知请求人其于2019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请求人明确放弃该意见陈述和补充证据,并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以请求书为准,且鉴于该案请求书中的理由均已被5W118337案覆盖,故具体意见同5W118337案中的相关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本决定以此为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的“翻转方向均朝上”表述不清楚,翻转方向如何朝上不清楚,且三层搅拌桨如何翻转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的“多根过滤管呈同心圆排列或六边形排列”表述不清楚,具体如何排列、排列后如何形成微孔过滤介质、其长度与过滤管有何关联、上层排管和下层排管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3,搅拌桨是本领域搅拌常用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要搅拌的物料的具体情况,包括物态、粘度、密度、流向等,来选择和确定搅拌桨的具体形状和安装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翻转方向朝上是指将搅拌桨的形状和安装方式设置成能够让液体向上翻转。对于权利要求4,根据说明书第0024段可知,上层微孔过滤介质和下层微孔过滤介质包括多根过滤管,过滤管可以正立或倒立在上排管和下排管上,多根过滤管呈同心圆排列或六边形排列,说明书附图4和5也分别示出了多根过滤管呈同心圆排列和六边形排列的示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过滤管的排列方式和上下层微孔过滤介质的长度比等。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微孔过滤介质外表面的固体颗粒及时返回反应釜参与反应长晶,而且解决该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搅拌与反冲或反吹的共同作用实现的,但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搅拌”,并没有关于通过反吹或反冲将微孔过滤介质外表面的固体颗粒及时返回反应釜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同理,权利要求2-7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中微孔过滤介质外表面的固体颗粒在搅拌的同时会被冲走,反冲和反吹是根据检测情况而启动的步骤,“定时关上出液阀,开启反冲阀和反吹阀”的作用是使固体颗粒更好的回到罐体。由此可见,该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通过搅拌已经能够使微孔过滤介质外表面的固体颗粒返回反应釜,由此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反吹或反冲并非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
证据1公开了一种草甘膦专用过滤机(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0014-0016、0020段和附图1-6),能够在密闭空间内完成混合、搅拌、反应、过滤、压干、洗涤、鼓泡输送和排滤饼步骤,该设备包括筒体,设置在筒体两端的上法兰、上封头以及下法兰、下封头,在上封头上设置喷淋装置、进料口、设备吊耳,放空口、压力表接口、视镜和视镜清洗装置,在筒体内设置微孔过滤装置,在筒体的筒壁或/和下封头上设置相应的引出管,在筒体或/和上封头的外周面设有中空的夹套层,筒体夹套层上设有夹套进口和夹套出口。在筒体内还设有搅拌装置。微孔过滤装置包括上立管以及上排管、下横管以及下排管和底部微孔板,所述微孔过滤装置的过滤介质的材料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或不锈钢或金属钛或陶瓷。微孔过滤装置的上立管过滤面积大,下横管过滤面积适中,底部微孔板与平底板接触。鼓泡从上往下分层鼓泡,再加搅拌的同时作用,缩短直接只从最底层鼓泡的总时间,由于滤饼层相对更薄,使鼓泡时滤饼更加容易打散,提高鼓泡与打浆输送的效率。从附图1-2可见压力表、母液物料进、放空出、视镜清洗水进等工艺接管,还显示了夹套进、夹套出等工艺管路。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搅拌轴上设有三层搅拌桨,三层搅拌桨分别位于上层微孔过滤介质的上方、下层微孔过滤介质的上方和下层微孔过滤介质的下方。
对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附图5公开了搅拌轴上设有三层搅拌桨,证据8公开了三层搅拌桨的设置方式,证据5中的下层桨叶位于过滤管的下方,给出了将下层桨叶设置在过滤管下方的技术启示,至于上方微孔过滤介质也设置搅拌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选择,效果可预期。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脱色、吸附、除油的微孔过滤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0014段,0025-0026段和附图5、6),具有脱色、吸附、除油功能,且开盖方便易卸料。该微孔过滤装置中减速机连接有设置在吸附筒体内的旋转轴,旋转轴上设有搅拌桨,吸附筒体两侧设有支座。搅拌装置提高吸附剂再生效果。图5示出了其具有三层搅拌桨。
证据5公开了一种提取罐(参见其说明书第0007-0013段,0021-0026段和附图1),其中的下层桨叶搅拌半径大于上层桨叶的搅拌半径。上下两层桨叶的设置提升了搅拌效率。釜体上部开有取试样口,在试样口插过滤管,可以从此提取少量滤液,用于检测提取的程度。下层桨叶位于过滤管的下方。
证据8(参见第6页)公开了搅拌器的型式及基本参数,其中桨式为折叶的搅拌器中搅拌桨为三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中三层搅拌桨及其位置的设置和作用要从带搅拌过滤浓缩装置的整体结构出发来考虑,通过三层搅拌桨的搅动,配合上层排管和下层排管中的微孔过滤介质的过滤作用,提高搅拌过滤效率。证据3虽然公开了三层搅拌桨,但是这三层搅拌桨设置于吸附筒体内用于提高吸附剂再生,而微孔过滤管设置在过滤筒体内用于过滤经过脱色、吸附、除油的母液,其中的搅拌桨与微孔过滤装置不在一个筒体内且作用也与本专利不同。证据8中虽然也公开了三层搅拌桨,但并不涉及与微孔介质的相互作用。证据5中的过滤管设置在取试样口,用于检测提取的程度,两层搅拌桨用于提升搅拌效率,可见证据5中的搅拌桨和过滤管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不同。此外,虽然证据1公开了其搅拌桨位于下排管(微孔过滤装置的一部分)的上方、证据5的下层桨叶位于过滤管的下方,但是,由于本专利中的搅拌桨与微孔过滤介质是配合使用的,其产生的是搅拌过滤的效果,所以从三层搅拌桨的设置位置和作用的整体上考虑,证据3和5并未给出三层搅拌桨及其与微孔过滤介质的相对位置的启示。而且,证据1中的搅拌桨设置于下排管的上方,用于搅拌的同时,缩短直接从最底层鼓泡的总时间,提高鼓泡与打浆输送的效率,与本专利的搅拌桨和微孔过滤装置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证据没有动机在上排管的上方设置搅拌桨,且根据证据1的上排管和下排管的设置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在下排管的下方设置搅拌桨。此外,证据2、4、6、7均不涉及上述区别特征的评述,本决定不再具体一一评述。综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第20182080071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