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编机中的皮罗拉右托架成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横编机中的皮罗拉右托架成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5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66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013666.6
申请日:2014-01-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D04B15/90(2006.01);F16H1/22(2006.01);F16H57/023(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套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使用,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20013666.6、名称为“横编机中的皮罗拉右托架成套”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6月18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横编机中的皮罗拉右托架成套,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第一主动齿轮、第二主动齿轮、第一被动齿轮、第二被动齿轮、链轮、第一传动轴、第二传动轴、第三传动轴、第四传动轴和齿轮箱体;所述第一传动轴一端安装链轮,另一端安装第一主动齿轮;所述第二主动齿轮安装第二传动轴上,所述第二主动齿轮和第一主动齿轮啮合;所述第三传动轴和第四传动轴分别与皮罗拉的转动轴相连;所述第一被动齿轮、第二被动齿轮分别安装在第三传动轴和第四传动轴上;所述第一被动齿轮、第二被动齿轮分别和第一主动齿轮、第二主动齿轮啮合;所述齿轮箱体两侧均具有四个固定口,所述第一传动轴、第二传动轴、第三传动轴和第四传动轴两端安装在齿轮箱体两侧的固定口上;所述第一主动齿轮、第二主动齿轮、第一被动齿轮和第二被动齿轮置于齿轮箱体内。”
针对本专利,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2433677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33202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主题“横编机中的皮罗拉托架成套”不清楚,特征“所述第三传动轴和第四传动轴分别与皮罗拉的传动轴相连”不清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证据1或者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3.即便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便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固定口的数量不同,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19281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主张:在请求书陈述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3未公开“链轮”以及“第一传动轴一端安装链轮”。然而,通过链轮的形式或是直接通过传动轴的形式来传递动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将请求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8日针对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成套”可以理解为“成套装置”,皮罗拉结构不是本专利改进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如何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证据1和证据2不同于本专利的皮罗拉右托架成套,未采用“第三传动轴43和第四传动轴44分别与皮罗拉的转动轴相连”,证据2的工作原理也不同于本专利,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3.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第三传动轴43和第四传动轴44分别与皮罗拉的转动轴相连”,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7日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补充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进一步认为:证据3没有公开“第三传动轴43和第四传动轴44分别与皮罗拉的转动轴相连”,也没有证据表明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已经超出转送文件通知书的答复期限,故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多件无效请求,为便于集中审理以方便当事人出庭,合议组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本案的口头审理于2019年06月05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表示其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仅供合议组参考,其意见以当庭陈述内容为准,合议组告知请求人不再对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进行转文。(2)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电脑横机-机械与控制技术》中国纺织出版社、2013年0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相关页复印件,并出示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以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主题“成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指成套的装置和组件。(4)请求人放弃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3结合证据1及证据2,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1结合证据3,证据3结合证据1结合证据2,以及前述这些组合方式再结合公知常识的的创造性无效理由组合方式。具体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横编机中的皮罗拉右托架成套。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低机号电脑针织横编机的编织物牵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2):具有副罗拉机构5和主罗拉机构6。副罗拉机构5包括齿轮箱51、副罗拉动力传动装置52、第一、第二编织物牵引装置53、54和牵引装置支承座55,齿轮箱51固定在针床3的长度方向的一端的内侧,该齿轮箱51配有一齿轮箱盖511,并且在齿轮箱51的齿轮箱腔内设置有主动轴512、第一、第二导辊轴513、514和过渡齿轮轴515,主动轴512的一端转动地设置在齿轮箱盖511上,并且伸展到齿轮箱盖511外,与副罗拉动力传动装置52传动连接,主动轴512的另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51上,在该主动轴512上固定有一主动齿轮5121,第一导辊轴513的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盖511上,另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51上并且伸展到齿轮箱51外,在该第一导辊轴513伸展到齿轮箱51外的另一端构成有一第一销槽5132,而在第一导辊轴513上固定有一第一导辊轴齿轮5131,第二导辊轴514的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盖511上,另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51上,并且伸展到齿轮箱51外,在该第二导辊轴514伸展到齿轮箱51外的另一端构成有一第二销槽5142,而在第二导辊轴514的轴体上固定有一第二导辊轴齿轮5141,该第二导辊轴齿轮5141与所述主动齿轮5121相啮合,过渡齿轮轴515的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盖511上,另一端转动地支承在齿轮箱51上,在过渡齿轮轴515上固定有一过渡齿轮5151,该过渡齿轮5151与前述的第一导辊轴齿轮5131相啮合,并且同时与主动齿轮5121相啮合。从动链轮524固定在主动轴512上。第一导辊轴513插入第一连接套5314内,并且由第一锁定销5312依次插入第一销孔5311、开设在第一连接套5314上的第二销孔53141和第一销槽5132内,从而将第一副罗拉辊531朝向齿轮箱51的一端与齿轮箱51传动连接,而第一副罗拉辊531朝向牵引装置支承座55的一端转动地支承在牵引装置支承座55的第一支承轴头551上。第二导辊轴514插入第二连接套5414内,并且由第二锁定销5412依次插入第三销孔5411、开设在第二连接套5414上的第四销孔54141和第二销槽5142内,从而将第二副罗拉辊541朝向齿轮箱51的一端与齿轮箱51传动连接,而第二副罗拉辊541朝向牵引装置支承座55的一端转动地支承在牵引装置支承座55的第二支承轴头552上。
由于从动链轮524固定在主动轴512上,因此由从动链轮524带动主动轴512顺时针转动,由固定在主动轴512上的主动齿轮5121带动固定于第二导辊轴514上的第二导辊齿轮5141,使第二导辊轴514作逆时针旋转,又由于主动齿轮5121与固定在过渡齿轮轴515上的过渡齿轮5151相啮合,并且该过渡齿轮5151与固定在第一导辊轴513上的第一导辊轴齿轮5131相啮合,因此,由主动齿轮5121带动过渡齿轮5151作逆时针旋转,同时由过渡齿轮5151带动第一导辊轴齿轮5131作顺时针旋转,由第一导辊轴513带动第一副罗拉辊531顺时针旋转,由第二导辊轴514带动第二副罗拉辊541逆时针旋转,从而由第一、第二挟布套534、544的协同作用而将途经第一、第二挟布套534、544之间的编织物8向下牵引(牵拉)。
可见,证据1的“主动齿轮512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主动齿轮,“过渡齿轮515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主动齿轮,“第一导辊轴齿轮514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被动齿轮,“第二导辊轴齿轮514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被动齿轮,“从动链轮524”相当于本专利的链轮,“主动轴51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传动轴,“过渡齿轮轴515”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传动轴,“第一、第二导辊轴513、51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传动轴和第四传动轴,“齿轮箱51”相当于本专利的齿轮箱体。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为皮罗拉右托架成套。
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副罗拉的驱动相关结构用于皮罗拉的右托架中。合议组认为,副罗拉的驱动相关结构与皮罗拉的右托架驱动方式基本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的类似驱动结构应用于皮罗拉右托架成套,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余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0136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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