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横机下护山-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织横机下护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8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66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295486.2
申请日:2012-06-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2-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D04B15/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专利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且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220295486.2、名称为“针织横机下护山”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针织横机下护山,包括左、中、右三块,其下沿为直线,上沿为走针轨迹,左、右两块以中下护山的中心轴中心对称,中下护山中心对称,其特征在于:左、右下护山上沿各具有第一凸起和与第一凸起通过第一平面相连的第二凸起,所述第一凸起高度低于第二凸起,中下护山具有第三凸起、第四凸起和第五凸起,其中第三、五凸起位于中下护山的两侧,第四凸起位于中下护山的中间,其高度低于第三、五凸起,所述三个凸起均通过平面连接;上述凸起均为三角形状,凸起的转折处为圆弧过渡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针织横机下护山,其特征在于:左、右下护山各包括一斜面,所述斜面和一凸面圆弧过渡连接,所述凸面与第一凸起圆弧过渡连接,第一凸起的突出端形成102度夹角;第一凸起和第二凸起通过一平面连接,第二凸起的突出端形成89度夹角,第二凸起另一端与一凹面相连。”
针对本专利,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1月21日,公开号为CN1013515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的《电脑横机编织技术》封面、版权页以及第64-104页,出版日期2011年6月30日;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4593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98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月18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3219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下护山的形状以及针锤如何在下护山运动,但是没有公开与之配合的上护山、中护山等其他部件的形状等内容,同时也没有公开各个凸起如何升降,无法实现编织功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没有记载下护山如何实现推针三角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三个凸起均通过平面连接”和“凸起的转折处为圆弧过渡连接”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第二凸起另一端与一凹面相连”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5.以证据1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即便认为证据1或证据2没有公开特征①“左、右下护山上沿各具有与第一凸起通过第一平面相连的第二凸起,中下护山具有第三凸起和第五凸起,其中第三、五凸起位于中下护山的两侧”,证据1也给出了启示,同时该特征也被证据3或者证据4公开,即便认为证据1或证据2没有公开特征②“凸起的转折处为圆弧过渡连接”,该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5.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中下护山中心对称,中下护山具有第三凸起、第四凸起和第五凸起,其中第三、五凸起位于中下护山的两侧,第四凸起位于中下护山的中间,其高度低于第三、五凸起,所述三个凸起均通过平面连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实现双系统结构,该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被证据1或者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加公知常识、证据1加证据3加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75339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09年12月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15918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进一步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加公知常识、证据1加证据3或证据6或证据7加公知常识、证据1加证据3加证据6或证据7加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2日将请求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专利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0日针对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要求保护下护山,说明书已经记载了针织横机下护山的结构,工作原理,除下护山之外的部件无需描述,说明书中也已经记载了编织的过程,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从本专利附图可以确定各个凸起的含义,圆弧过渡为倒圆角,权利要求2中的凹面是指附图标记为15的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和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可以知晓本专利的下护山如何实现编织功能,其余内容不是本专利必须披露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4)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2具有四点区别,因此具备新颖性。(5)证据1-5均没有公开下护山兼具三角功能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5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09日针对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进一步认为:证据6和7也均没有公开下护山兼具三角功能的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已经超出合议组指定的答辩期限,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2)请求人主张其无效理由以2019年0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为准。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针织横机下护山。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针织横机的送纱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图6和7):包括三角系统20,三角系统20在1个三角座滑架上例如装载有2组。1组三角系统20,包括交接两用移圈三角21、固定起针三角22、可动起针三角23、弯纱三角24、导针三角25、选针底脚片下降三角26、下降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7、上升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8以及选针片起针三角29。由三角座滑架的中央线20a区分决定各三角等属于右侧的三角系统20还是属于左侧的三角系统20。已选针的选针片11,可通过从上升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8向齿口18侧突出的上升部28a将选针底脚片9上推至作为中间位置的H位置,并且可通过选针片起针三角29将底脚片9上推至作为进入位置的A位置。
织针1被选针时,由于选针片11通过上升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8的上升部28a从与选针底脚片9的B位置对应的位置被上推至与H位置对应的位置,因而选针底脚片9也被上推至H位置。不被选针的选针片11,保持与选针底脚片9的B位置对应的位置而通过上升部28a和选针片起针三角29,因而选针底脚片9也保持B位置。由上升部28a上推至与选针底脚片9的H位置对应的位置的选针片11,由下降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7中配置在左右的三角系统20的中间的下降部27b,被上推至与选针底脚片9的B位置对应的位置。通过上升部28a被上推至H位置的选针底脚片9,保持H位置。
选针片11被右侧的三角系统20的左侧的选针促动器30选针时,受到选针片起针三角29的作用,被上推至与选针底脚片9的A位置对应的位置,选针底脚片9也被上推至A位置。选针片11不被右侧的三角系统20的左侧的选针促动器30选针时,选针片11在与选针底脚片9的B位置对应的位置通过选针片起针三角29,选针底脚片9保持H位置。选针底脚片下降三角26和选针片起针三角29,与三角座滑架的移动方向对应地切换出没状态。但是,设置如出没式的选针底脚片下降三角26一样的可动部分时,选针装置的制造成本上升,花费操作、维护的工夫。
可见,证据1的“上升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8”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护山,其包括左中右三块,并相对中央线20a中心对称。证据1的“上升部28a”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凸起”和第四凸起,从附图6中可以确定各凸起均为三角形,且转折处为圆弧过渡连接。而证据1中的活动的选针片起针三角29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凸起、第四凸起和第五凸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第二凸起、第四凸起以及第五凸起直接形成在下护山上。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简化三角系统的结构,减低成本,避免卡死。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横机选针三角控制装置,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包括位于编织三角4的下方,依次呈横向间隔设置、固装于横机三角底板上的压针复位三角1、选针复位三角2和起针三角3。起针三角3,设置于压针复位三角1的下方,中间部31呈平直状,起针三角3的左、右两端皆设置有第一凸起部32以及第二凸起部33,左、右两端的第一凸起部32、第二凸起部33呈中心对称设置,第二凸起部33设置于第一凸起部32的内侧,第二凸起部33略高于第一凸起部32,代表着各选针片5分别运行至第一凸起部32与第二凸起部33时,压针6的针脚61处于不同的位置,更具体地说,第一凸起部32的作用是完成选针片5的预选,使压针6的针脚61处于H位,第二凸起部33的作用是完成选针片5的实选,使压针6的针脚61处于A位(编织状态).当选针片5向左或向右运行时,依次经过两端的第一凸起部32以及第二凸起部33,如机头向右运行时,选针片5对应沿起针三角3的轨道向左运行,将依次经过右端的第一凸起部32以及第二凸起部33,然后经过左端的第二凸起部33与第一凸起部32,从而完成一次选针过程。本实用新型呈横向间隔设置的压针复位三角1、选针复位三角2分别起针三角3共同组成了上下两个不同的轨道,压针复位三角1、选针复位三角2之间的间距即为压针6针脚61至选针片5片锺52之间的间距,选针复位三角2与起针三角3的间距即为选针片5片锺52至片锺51之间的间距,这样,由压针复位三角1和起针三角3组成的上轨道完成选针起针,由选针复位三角2和起针三角3组成的下轨道完成选针复位,两个轨道之间的凸起部和凹进部之间相互嵌合,通过上下两轨道之间相互作用,使选针片在上、下两个轨道内按不同的花型要求进行起针或复位。例如:当选针片5位于中间部31平直的一段时,其对应的是压针针脚处于B位,第一凸起部32对应的是压针针脚H的位置,即当选针片5位于第一凸起部32的顶部32B时,对应压针针脚处于H位,相应地,第二凸起部33对应的是压针针脚A的位置,通过选针片5在起针三角3上的轨道上运行,选针片5完成上升或下降,从而使压针6的针脚61控制在B、A、H三个位置,再配合编织三角4等其他三角装置,使织针在针板的针槽内作有规律的升降运动,并通过针勾和针舌的动作,从而完成相应的编织动作,此即横机的BAH三针道控制技术。现有选针结构及选针方式所存在的缺点如下:1、结构复杂,由于复位三角和起针三角都是活动的,需要增加有传动机构和驱动机构,这样就使整机的结构变得复杂,且由于频繁的活动往往会造成三角卡死,进而影响选针的准确性;2、三角需要活动,就必须有一个非常复杂的传动装置,而这个传动装置的的驱动源是一个强磁铁,在机头运行的时候,这个强磁铁紧紧吸附在机头导轨上,从而增加了机头的运行负荷,增加了噪音和提高了能源消耗”。
可见,证据3中的起针三角相当于本专利的下护山,其具有本专利的第一凸起、第二凸起以及第三凸起,这些凸起均为固定设置,且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解决活动三角容易卡死的技术问题。因此证据3给出了可将活动三角固定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1中的活动的起针选针片起针三角29固定在上升用选针片引导三角28上,从而获得与本专利相同的下护山结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左、右下护山各包括一斜面,所述斜面和一凸面圆弧过渡连接,所述凸面与第一凸起圆弧过渡连接,第一凸起的突出端形成102度夹角;第一凸起和第二凸起通过一平面连接,第二凸起的突出端形成89度夹角,第二凸起另一端与一凹面相连”,证据3的附图3中可以确定起针三角3的两侧均具有一斜面,并与一凸面圆弧过渡连接,凸面与第一凸起32圆弧过渡连接,第一凸起32和第二凸起33通过一平面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一凸起的突出端形成102度夹角;第二凸起的突出端形成89度夹角,第二凸起另一端与一凹面相连”,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设置,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余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295486.2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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