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横机沉降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针织横机沉降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389
决定日:2019-12-30
委内编号:5W1166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435084.3
申请日:2011-11-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田丽莉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D04B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机械领域中以形状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现有技术中的附图公开了该形状,且说明书中也明确该形状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应该认为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形状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20435084.3、名称为“针织横机沉降片”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11月0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7月04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针织横机沉降片,包括一个片状本体,本体上具有安装部、运动部和压线部,安装部具有安装孔,其特征在于:从压线部下缘到安装部的下缘依次具有一个“U”形的凹槽和一个梯形凹槽和一安装孔,所述运动部装有加厚层。”
针对本专利,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46008U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284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70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24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虽然公开了梯形凹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特征无法确定和实现如何使沉降片不会与针板发生干涉或碰撞,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运动部装有加厚层,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3或证据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从压线部下缘到安装部的下缘依次具有一个“U”形的凹槽和一个梯形凹槽和一安装孔,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证据1-4均没有公开“从压线部3下缘到安装部1的下缘依次具有一个“U”形的凹槽5和一个梯形凹槽4和一安装孔6”的特征,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将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该意见陈述已经超出合议组指定的答复期限,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表示其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仅供合议组参考,其意见以当庭陈述内容为准,合议组告知请求人不再对专利权人的此次意见陈述进行转文。(2)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3的真实性,合议组确认所述证据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针织横机沉降片。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所述沉降片外按压端21为弧形边、内按压端22为直边,按压部20与转动部30之间设有导向块80,导向块80面向按压部侧81为向内的斜面。所述导向块80略靠近按压部20,且导向块80的大小应大于按压部20的大小。安装时,沉降片40的转动部位30通过转轴60呈对立的安装在针板50上端,由多个沉降片40组成一个横向的延伸带,沉降片40的针钟部10和按压部20都可以随着转轴60旋转一定的角度,呈对立的两个沉降片40的按压端21相接触。当钩针70上升时,沉降片40的按压端21可以对钩针70上的线圈进行按压,同时钩针71上升时,沉降片40的按压端22也能对钩针71上的线圈进行按压,因此,如果钩针70和71同时上升时,沉降片40的按压端21,按压端22都能同时对钩针70,钩针71上的线圈进行按压。
可见,证据1中的针钟部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部,按压部20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线部,转动部30相当于本专利的运动部。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1的凹槽底部是平的,没有公开本专利的“U”形槽。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由于沉降片具有一个“U”形凹槽,形成了上压线面和下压线面,所以压线部可以通过上压线面和下压线面的作用,将前后两面织针上的线圈定位在织针上”,即U形槽的作用是为了形成两个压线面。而证据1中也公开了“当钩针70上升时,沉降片40的按压端21可以对钩针70上的线圈进行按压,同时钩针71上升时,沉降片40的按压端22也能对钩针71上的线圈进行按压,因此,如果钩针70和71同时上升时,沉降片40的按压端21,按压端22都能同时对钩针70,钩针71上的线圈进行按压”(出处同上),即证据1中也同样具有两个按压面-内按压端和外按压端,从证据1的图1中也可以确定内按压端正是位于凹槽之中。因此证据1中包括内按压端的凹槽与本专利的U形槽作用相同。其次,本专利中并没有限定“U”形槽的底部形状,也没有记载该底部形状的作用,仅记载了“U”形槽是为了形成两个按压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按照本领域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U形槽,因此证据1中的包含内按压端的凹槽相当于本专利的“U”形槽。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证据1中为另外一个U形凹槽,而本专利为梯形槽;(2)运动部装有加厚层。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干涉的同时保证强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梯形凹槽的存在,使沉降片不会与针板发生干涉或碰撞”,而证据1中也存在相应的U形槽,U形槽和梯形槽在形状上存在相似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U形槽也是能够实现避让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沉降片时必然要考虑避免干涉碰撞并能够保证强度的问题,U形槽与梯形槽都是为了避免碰撞,形状的微小变化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适应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且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脑针织横机沉降片,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具有基片1,基片上部为条状窄体1-1、下部为宽体1-2,宽体1-2的前端1-3向前侧延伸成钩状,宽体1-2的后下侧设有轴孔1-4,所述基片1上设有加厚片2,加厚片2叠合在基片条状窄体1-1和宽体 1-2上部的部位上。基片1的厚度和加厚片2的厚度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加厚片2的形状与基片1叠合部分的形状一致,为“L”形。基片1与加厚片2之间通过点焊连接。采取基片和加厚片相叠合的结构,既保证了沉降片上部的厚度要求,而且只需要冲制、点焊即可完成加工”,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在沉降片安装部加厚的结构,且该结构能够带来保证强度,便于加工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余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435084.3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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