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94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4W109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12607.7
申请日:2012-06-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赛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41J29/38(2006.01);B41J2/0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10212607.7,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包括喷印介质输送装置、喷墨打印头装置、供墨装置和打印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数码摄像装置,所述数码摄像装置设置在喷印区进入端前面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上方,该数码摄像装置用于对将要送入喷印区域的喷印介质进行数码影像采集,采集后的信息通过数据接口输入计算机;所述采集的信息包括喷印介质在数码喷印系统上的位置信息和喷印介质表面的状态信息,当数码摄像装置采集到数码喷印系统上的位置信息后,通过计算机确定位于喷印介质输送装置上的喷印介质是否存在偏移的情况,如果喷印介质存在偏移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相应的调整需要喷印的图案的位置,当数码摄像装置采集到喷印介质表面的形状信息以及已经位于喷印介质表面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信息以及喷印介质的结构状态后,通过计算机对需要喷印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进行相应的调整;所述喷印介质表面的状态信息包括喷印介质的形状信息和喷印介质表面的图案信息和喷印介质结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喷印系统根据所采集的喷印介质在数码喷印系统上的位置信息和喷印介质表面的状态信息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后,根据所述信息与喷印图案的对应关系实现喷印图案与喷印介质表面对应区域的匹配,并将匹配后的喷印图案通过数码喷印系统打印到喷印介质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摄像装置通过固定装置设置在喷印区进入端前面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上方,该数码摄像装置面对喷印介质布置一个或间隔的布置多个摄像头;在喷印介质输送装置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内,数码影像采集范围的横向长度大于喷印介质的宽度,数码影像采集范围的纵向长度大于喷印介质的步进送进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码摄像装置设置在喷墨打印头装置的喷头架上,且位于喷印介质输送装置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一侧,所述数码摄像装置随喷头架一起移动,在移动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扫描式数码影像采集;所述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间隔式工作,持续整个喷印过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数码摄像装置中布置有多个摄像头时,多个摄像头的图像采集范围有重合,经图像拼接处理后获得全面的喷印介质的位置信息和表面状态信息,所述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连续或分段图像采集,持续整个喷印过程。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其特征在于:当数码摄像装置中布置有多个摄像头时,多个摄像头的图像采集范围不重合,经图像处理后获得局部喷印介质的位置信息和表面状态信息,所述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连续或分段图像采集,持续整个喷印过程。”

针对本专利,杭州赛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浙东证民内字第3698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佛岭南第1919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58919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01月12日、公开号为CN15647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5年08月03日、公开号为CN164832l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2日、公开号为特开2007-301920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7: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8日、公开号为特开2007-291535A的日本专利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被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将请求人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至少存在五个区别技术特征:①喷印介质输送装置;②所述数码摄像装置设置在喷印区进入端前面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上方,该数码摄像装置用于对将要送入喷印区域的喷印介质进行数码影像采集;③所述采集的信息包括喷印介质在数码喷印系统上的位置信息和喷印介质表面的状态信息;④当数码摄像装置采集到喷印介质表面的形状信息以及己经位于喷印介质表面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信息以及喷印介质的结构状态后,通过计算机对需要喷印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进行相应的调整;⑤所述喷印介质表面的状态信息包括喷印介质的形状信息和喷印介质表面的图案信息和喷印介质结构信息。本专利的数码影像采集区域和打印区域完全分离,换句话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仅能够对连续输送的承印物进行恰当的打印,而且能够对承印物原有图案进行匹配,使得新打印图案与承印物原有图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证据4、证据5、证据7均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6、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坚持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
(4)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坚持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5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
附件1: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9-NLC-GCZM-1079的文献复制证明,该文献复制证明附有两篇文献,文献1:机械工业出版社1985年3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出版的《图像识别技术及其应用》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59、160、169-177页、封底页复印件;文献2:中国纺织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纺织品印花实用技术》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第21-23页、封底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中的文献1用于证明通过图像处理方法分析图案中的条纹是公知常识,附件1中的文献2用于证明控制喷印介质间歇性移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2为公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予以采信。
证据3-7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3-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于证据3-7予以采信。
鉴于证据3-7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6、7作为外文证据,请求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该证据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6、7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4、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
经查:
证据4公开了一种喷墨打印装置及采用喷墨方式的打印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带有以展开状态将承印物放置在放置面上的打印台、可在该打印台的上面向X轴方向和Y轴方向移动的打印头、与打印头一同行进的摄像机构、和控制打印头的驱动的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包括:至少存储有由摄像机构拍摄的图像数据和所定的标准图案数据的存储部、从由摄像机构拍摄的图像数据算出与存储部中的标准图案数据的对应处的偏差的计算处理部、根据基于计算处理部的计算结果而生成的打印图案,控制打印头的输出部。该喷墨打印机1由带有打印装置2的打印台3、综合控制驱动打印装置2和打印台3的承印物放置面4的驱动的控制装置5构成。打印台3包括环状的片材8和打印头9,片材8的前后端部支撑在左右机架6、7上,其上面部分构成承印物放置面4,打印头9可在承印物放置面4的上方向任意方向自由移动,两个机架6、7的一侧部设有多个打印用墨水的腔室10,该各打印用墨水腔室10与打印头9通过供液管(图中未示出)连结。打印头9设有沿左右机架6、7的前后方向(X轴方向)可向X轴方向移动的X轴方向移动部11,两个X轴方向移动部11、11之间沿Y轴方向架设有横梁12,横梁12上设有打印装置2,该打印装置2是将打印喷嘴(图中未示出)安装在沿该横梁12移动的滑架(Y轴方向驱动部)上而构成的。打印喷嘴在滑架部分上可沿上下方向(Z轴方向)升降,通过墨水供给控制部的驱动,从打印喷嘴中喷出墨水,进行打印。而且,打印头9的一侧还设有由与该打印头9一同行进的由CCD摄像机构成的摄像机构13。此外,也可以用摄像管代替CCD摄像机来形成摄像机构13。而且,打印台3一侧设有综合控制喷墨打印机1的控制装置5。图4是控制装置5和图像处理装置14及其周边构成的框图,用摄像机13拍摄的图像数据被输入图像处理装置14中,图像处理装置14通过图像识别处理对输入的图像数据进行处理,认识、识别后述的原点及基准点等点标记的图像,并向前述控制装置5输出识别出的点标记的位置信息。控制装置5中,计算处理部51将输入的点标记的位置信息与预先存储在存储机构52中的包含在打印图案中的相应的点标记的位置信息相比较,计算出偏差量,并基于得到的偏差量,对与该点标记相关联的标准图像数据进行补正。由此,基于依次认识、识别出的点标记的位置信息,对预先存储在存储机构52中的标准图案数据的相应数据进行补正,对存储在存储机构52中的所有上述标准图案数据进行补正,并根据需要,再通过修饰部55修正。……将打印图案用的基础存储在存储部63的RAM中,根据需要,利用修饰部55通过上述方法及条件进一步进行修正,生成打印图案,即标志34后,从输出部53向驱动控制部54输出,驱动打印头9,打印标志34的“SHIMA”。由此,打印后的毛线衫74成为经过后处理的最终产品(商品)时,所需的“SHIMA”标志34不会变形或偏斜,是符合规格的(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实施例1部分、附图1-3)。
本专利与证据4均涉及一种带预检测装置的数码喷印系统,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经对比可知,证据4中实施例1公开的打印装置2、墨水供给控制部、控制装置5、CCD摄像机构构成的摄像机构13、承印物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墨打印头装置、供墨装置、打印控制装置、数码摄像装置、喷印介质,上述特征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此外,证据4的实施例1还公开了识别并采集承印物的原点信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位置信息),计算机处理部51对点标记的位置信息进行比较,算出偏移量,并基于该得到的偏移量,对与相应的点标记相关联的标准标志进行补正。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实施例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喷印介质送入方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数码喷印系统还包括喷印介质输送装置,数码摄像装置设置在喷印区进入端前面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上方,数码摄像装置用于对将要送入喷印区域的喷印介质进行数码影像采集;证据4实施例1未公开喷印介质输送装置,但其同样设置了摄像机构用于确定喷印介质的位置。(2)两者通过摄像装置所采集的信息不完全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采集喷印介质的位置信息,还采集已经位于喷印介质表面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以及喷印介质的形状信息和结构信息,并通过计算机对需要喷印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进行相应调整;而证据4实施例1未公开采集已经位于承印物表面上的图案的位置、大小和形状,也未公开采集承印物的形状信息和结构信息,但公开了采集承印物的位置信息。
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带有输送带的喷印装置是现有技术中生产线上常用的装置,其将喷印介质放置在输送带上,通过输送带的步进运动,带动喷印介质在各个工位之间移动,由于这种装置是本领域常用的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其用于证据4实施例1中的喷印装置中,以实现喷印介质的自动输送并进行图像采集和喷印,相应地,将证据4实施例1中公开的摄像机构13设置在喷印区进入端前面的送进区域的上方并对喷印介质进行影像采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输送带应用于证据4实施例1中时容易想到的结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4的实施例3(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8-9页)公开了识别并采集承印物的形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印介质的形状信息),检测承印物的倾斜或变形,可以识别承印物的纹路及凸条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喷印介质的结构信息),也可识别出针织组织的变化区域,通过修饰输入部修正后,从输出部输出到驱动控制部,驱动打印头打印。由此可知,证据4的实施例3已经公开了采集检测承印物的形状信息、大小、倾斜、结构信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公开的实施例3,也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实施例1中,从而实现根据摄像机构采集的多个数据,对需要喷印的图案进行调整。证据4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3已经公开了采集承印物的位置信息、形状信息和结构信息,如果承印物表面自身带有图案,需要在其已有的图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喷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已经存在的图案进行信息采集,例如,位置、大小、形状、角度等,这些参数均是常规的参数信息,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采集上述信息以便对喷印介质表面进行喷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数码喷印系统根据所采集的喷印介质在数码喷印系统上的位置信息和喷印介质表面的状态信息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后,根据所述信息与喷印图案的对应关系实现喷印图案与喷印介质表面对应区域的匹配,并将匹配后的喷印图案通过数码喷印系统打印到喷印介质上”。
如上所述,证据4公开了根据采集的承印物的位置信息和形状、纹路等信息,由计算机处理,再根据上述信息将需要喷印的图案喷印在承印物需要的位置上,因此,证据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或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数码摄像装置通过固定装置设置在喷印区进入端前面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上方,该数码摄像装置面对喷印介质布置一个或间隔的布置多个摄像头;在喷印介质输送装置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内,数码影像采集范围的横向长度大于喷印介质的宽度,数码影像采集范围的纵向长度大于喷印介质的步进送进量”。
证据4公开的实施例1(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4页、附图1-2),其摄像机构13与打印装置9设置在同一移动部11上,移动部11可沿X、Y轴移动,因此,摄像机构13与打印装置9一起移动,而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实质是将摄像装置与打印装置分别设置在两个固定装置上,合议组认为,这种分开设置,将摄像机构独立设置在喷印区域进入端前面的固定装置的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分开设置的结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证据7公开了一种碳纤维织物的检查装置和检查方法,其能够以高精度容易且准确地检查碳纤维织物的缺陷。其中文译文第0044段记载了“该图像获取装置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具有2至15个CCD相机,并且由每个CCD相机拍摄的所获取的图像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是连续的,或者优选的是,由图像获取装置拍摄的所获取的图像被布置成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部分重叠。这种模式中,在稍后描述的图像处理装置(d)中,可以连接各个获取的图像,以在碳纤维布的整个宽度上获取碳纤维纱线的位置信息。”证据7的附图2也公开了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设置多个相机,其在证据7中与其在本专利中都是用于采集拍摄对象宽度方向的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用于证据4中。关于“在喷印介质输送装置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内,数码影像采集范围的横向长度大于喷印介质的宽度,数码影像采集范围的纵向长度大于喷印介质的步进送进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摄像头时,为了保证全面拍摄喷印介质,通常将采集的图像宽度设置成大于喷印介质的宽度,长度上大于喷印介质步进送进量,否则不能全面的拍摄喷印介质,因此,上述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或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数码摄像装置设置在喷墨打印头装置的喷头架上,且位于喷印介质输送装置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一侧,所述数码摄像装置随喷头架一起移动,在移动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扫描式数码影像采集;所述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间隔式工作,持续整个喷印过程”。
证据4公开的摄像机构13设置在打印装置2的喷头架上,摄像机构13与喷头架一起移动,在移动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承印物进行扫描式数码影像采集,其在证据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而将摄像装置设置在喷印介质输送装置的喷印介质送进区域的一侧,并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间隔式工作,持续整个喷印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摄像装置并实现图像采集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数码摄像装置中布置有多个摄像头时,多个摄像头的图像采集范围有重合,经图像拼接处理后获得全面的喷印介质的位置信息和表面状态信息,所述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连续或分段图像采集,持续整个喷印过程”。
证据7公开了一种碳纤维织物的检查装置和检查方法,其能够以高精度容易且准确地检查碳纤维织物的缺陷。其中文译文第0044段记载了“该图像获取装置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具有2至15个CCD相机,并且由每个CCD相机拍摄的所获取的图像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是连续的,或者优选的是,由图像获取装置拍摄的所获取的图像被布置成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部分重叠。这种模式中,在稍后描述的图像处理装置(d)中,可以连接各个获取的图像,以在碳纤维布的整个宽度上获取碳纤维纱线的位置信息。”因此,证据7公开了在碳纤维布的宽度方向上设置多个相机,其采集的图像部分重叠,通过图像处理装置处理后,可以获得连续的图像,其在证据7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证据4结合,从而获得全面的承印物的位置信息和表面状态信息,而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连续或分段图像采集,持续整个喷印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图像采集时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3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数码摄像装置中布置有多个摄像头时,多个摄像头的图像采集范围不重合,经图像处理后获得局部喷印介质的位置信息和表面状态信息,所述数码摄像装置在数码喷印系统喷印过程中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喷印介质进行连续或分段图像采集,持续整个喷印过程”。
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对喷印介质的整体进行拍摄,而仅需要对局部进行喷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对局部进行图像采集,因此,将多个摄像头的采集范围设置为不重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基于此局部的图像进行信息采集并进一步喷印,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理由及证据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10212607.7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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