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镀槽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镀槽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93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8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025786.2
申请日:2015-0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小薇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25D17/02,C25D21/06,C25D21/04,C25D21/12,C25D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025786.2,专利权人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0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镀槽装置,包括供待镀板在其中电镀的电镀槽体(A1),装有电镀药液的回流箱体(A23),设置在所述电镀槽体(A1)内,对待镀板的表面进行喷镀的喷管(A3),以及实现电镀槽体(A1)、回流箱体(A23)之间电镀药液循环的过滤循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循环系统包括由所述回流箱体(A23)向所述电镀槽体(A1)内供洁净电镀药液的第一循环部分,由所述电镀槽体(A1)向所述喷管(A3)供洁净电镀药液的第二循环部分,以及从所述电镀槽体(A1)中向所述回流箱体(A23)中溢流电镀药液的第三循环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循环部分包括从所述回流箱体(A23)内抽取电镀药液的第一泵(A20),与所述第一泵(A20)的出液口连接的第一过滤器(A4),将所述第一过滤器(A4)与所述电镀槽体(A1)底部连通的第一管路(A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连接在所述第一泵(A20)进液口处的吸液管(A25)伸入所述回流箱体(A23)内的一端还设有吸入口网罩(A6)。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循环部分包括设置从电镀槽体(A1)内抽取电镀药液的第二泵(A21),通过第二管路(A22)与所述第二泵(A21)的出液口连通的第二过滤器(A7),以及连通所述第二过滤器(A7)的出液口与所述喷管(A3)的第三管路(A8)。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循环部分包括成型在所述电镀槽体(A1)的侧壁的上端的溢流孔(A9),处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外侧壁上,且围绕所述溢流孔(A9)设置的溢流腔(A10),以及将所述溢流腔(A10)处的电镀药液导向所述回流箱体(A23)内的回流通道(A1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溢流腔(A10)由若干溢流板围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的侧壁上高于所述溢流孔(A9)的位置处还设有药液气味排出孔(A12),且所述溢流孔(A9)与所述药液气味排出孔(A12)之间还设有溢流抽风隔板(A13)。
7.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上还设有添加盒,所述添加盒(A26)上分布有若干容纳孔,盛放装有阳极金属材料的钛篮(A24)通过所述容纳孔分布在所述添加盒(A26)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管(A3)也安装在所述添加盒(A26)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喷管(A3)上设置有若干喷嘴(A14)。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分布在所述电镀槽体(A1)一侧的所述喷管(A3)相对于另一侧的所述喷管(A3)对称或是以错位排布的方式布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分布在所述电镀槽体(A1)同一侧的相邻的喷嘴(A14)在竖直方向上以错位排布的方式布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镀槽体(A1)与所述回流箱体(A23)之间的槽体中间板(A15)上设有循环泄流口(A16)、循环吐出口(A17),以及铜球排泄口(A18)。
13. 根据权利要求2-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 电镀槽体(A1)由多个电镀分槽体首尾相接形成,每个所述电镀分槽体配设有一个分回流箱体,每个所述分回流箱体上设置有连通管(A19),相邻两所述分回流箱体之间通过所述连通管(A19)连通。
14. 根据权利要求2-6中任一项所述的电镀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回流箱体(A23)、所述第一过滤器(A4)、所述第二过滤器(A7)均设置在所述电镀槽体(A1)下方的下槽体(A2)内,所述第一泵(A20)、所述第二泵(A21)设置在所述下槽体(A2)外,且处于所述下槽体(A2)的两端。”
请求人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0962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9005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16日,复印件共14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320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22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532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1月22日,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5171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8月26日,复印件共19页;
证据6:公开号为CN1020111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1年04月13日,复印件共45页;
证据7:公开号为CN10421318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权利要求1-14的技术方案都无法实现说明书第[0004]和[0005]段所描述的技术目的,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外,由于说明书未对添加盒和钛篮的位置作进一步详述和限定,未充分公开关于在电镀槽体和回流箱之间的中间板上设置循环泄流口、循环吐出口和铜球排泄口的结构,权利要求3的吸入口网罩以及权利要求5中所述溢流腔由若干溢流板围成在说明书和图示中无法确定其结构及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3、5、7、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证据5公开了一种镀膜装置,积存镀膜液的镀膜槽3和镀膜槽下部的外侧设置液体积存室二者合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镀槽体A1,镀膜槽内部设置镀膜液喷嘴9相当于喷管A3,镀膜液调整槽4相当于回流箱A23。证据5的镀膜液循环方式是镀膜液2经镀膜液喷嘴从液体积存室7供给到镀膜槽3,然后从镀膜槽3的上端溢出至回收部8,溢出的镀膜液经回收部8底部并于镀膜液调整槽4与液体积存室7的镀膜液供给管32,被供给至液体积存室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第二、第三循环部分。因此,证据5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6公开了电镀槽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镀槽体A1,辅槽15相当于回流箱体A23,喷嘴61相当于喷管A3,以及在三者之间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循环系统以及相应的过滤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也不具备新颖性。
证据7公开了一种柔性电路板电镀液循环系统,其中公开了循环槽11相当于本专利的电镀槽体A1,电镀液存储箱7相当于回流箱体A23,电镀主槽1相当于喷管A3所在的电镀槽,以及在三者之间形成了第一、第二和第三循环系统以及相应的过滤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也不具备新颖性。
另外,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镀槽过滤循环系统,电镀槽内的电镀液经过循环泵装置1、过滤装置2、循环管路4、流向喷管组件3。设备设置在电镀槽内,对节省空间、促进电镀槽向喷管的循环流动和保证药液洁净方面,提供了明显的技术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结合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7、12-1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14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但未进行任何意见陈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放弃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无效请求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14不支持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于在先的第42478号决定中涉及到相同的理由,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请求人当庭放弃其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同时放弃证据2-4,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3、5、7、12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或证据6或证据7结合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3-14的部分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5、证据6或证据7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8:《整机电镀》,刘仁志编著,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第6、200、201页,复印件共7页,并且当庭出示原件供核查。
(3)专利权人对证据1、5-8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三个循环彼此独立,因此可以单独控制第二循环的喷涂量而不影响第一循环的供液。本专利中第一循环和第二循环都有泵进行控制,第三循环通过重力作用溢流进行循环。关于证据5,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5的区别有三点:第一是证据5的液体积存室7和镀膜槽3不能共同相当于本专利的电镀槽体A1,本专利第一循环部分是从回流箱体给电镀槽体供液,证据5是调整槽4给液体积存室7供液,然后经喷管再供给电镀槽3,多了液体积存室7的构件。第二,回流箱体第一循环部分,向喷管供液的第二循环部分是区别,本专利第一循环和第二循环是分开的,证据5则不是;第三,本专利的电镀槽体是供待镀板在其中电镀的电镀槽体,而证据5电镀的部件是圆筒状的,并不是待镀板。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故本无效请求决定针对的文本即为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5-7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8为中国书籍类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5-8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8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证据1、5-8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由于说明书未对添加盒和钛篮的位置作进一步详述和限定,未充分公开关于在电镀槽体和回流箱之间的中间板上设置循环泄流口、循环吐出口和铜球排泄口的结构,权利要求3的吸入口网罩以及权利要求5中所述溢流腔由若干溢流板围成在说明书和图示中无法确定其结构及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3、5、7、1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电镀槽体和回流箱之间的中间板上设置循环泄流口、循环吐出口和铜球排泄口的结构,吸入口网罩以及溢流腔由若干溢流板围成这些技术特征都属于电镀领域常用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应具有的结构和安装的位置,因此,以上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镀槽装置(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5公开了一种镀膜装置(参见证据5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14段以及附图1和附图2),镀膜槽3的下部外侧设置液体积存室7,在上部的外侧设置回收部8,在镀膜槽3内部设置镀膜液喷嘴9和阳极10。镀膜槽3由如下形式形成:镀膜液2经镀膜液喷嘴9从液体积存室7供给到镀膜槽3,然后从镀膜槽3的上端溢出至回收部8,溢出的镀膜液经设置在回收部8的底部并与镀膜液调整槽4相连通的镀膜液回收管11被镀膜液调整槽4所回收。镀膜液调整槽4内的镀膜液2经连通镀膜液调整槽4与液体积存室7的镀膜液供给管32被供给至液体积存室7。在镀膜液供给管32的中途设置有泵33、过滤器34以及流量计35。
可见,证据5的镀膜槽3及下部外侧设置的液体积存室7构成的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电镀槽体(A1),镀膜液调整槽4相当于回收箱体(A23),镀膜液喷嘴9相当于喷管(A3),过滤器34相当于过滤循环系统,“镀膜液调整槽4内的镀膜液2经连通镀膜液调整槽4与液体积存室7的镀膜液供给管32被供给至液体积存室7”相当于第一循环部分,“镀膜液2经镀膜液喷嘴9从液体积存室7供给到镀膜槽3”相当于第二循环部分,从“镀膜槽3的上端溢出至回收部8,溢出的镀膜液经设置在回收部8的底部并与镀膜液调整槽4相连通的镀膜液回收管11被镀膜液调整槽4所回收”相当于第三循环部分,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5存在三个区别特征(详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当中并未限定电镀槽体A1的具体结构,因此,其保护范围并未排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空间构成的电镀槽体,实际上证据5的镀膜槽3和液体积存室7在结构和作用上相互密切关联,而且两者配合构成一个整体的空间,请求人将其共同组成的空间视为本专利的电镀槽体A1的主张能够成立;第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第一循环、第二循环和第三循环是彼此间可以相互独立控制的三个循环部分,事实上,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第二循环部分之所以能够实现单独控制,单独调节喷液量的大小,是因为第二泵(A21)的存在,也就是说,用不同的泵对不同的循环阶段分别进行控制才是实现不同循环之间彼此独立的关键技术手段,而这一技术手段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当中,证据5的电镀循环系统与本专利同样可以根据电镀液流经的位置和顺序划分为三部分,并不存在差异;第三,电镀槽内容纳待镀板这一技术特征并未限定出电镀槽具有何种特殊的结构,没有证据表明电镀槽的形状必须与待镀部件的形状完全一致,因此,不能将待镀部件形状的差异直接等同于电镀槽形状上的差异,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成立。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证据5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4段公开的供给管32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第一管路,过滤器34对应于第一过滤器,泵33相当于第一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6.1关于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7、12、13,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8-11,引用权利要求2-3的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第一泵(A20)进液口处的吸液管(A25)伸入所述回流箱体(A23)内的一端还设有吸入口网罩(A6),证据5的供给管32相当于起到了吸液管A25相同的输入电镀液的作用,虽然证据5没有公开吸入口网罩,但是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用的过滤部件(参见证据8第201页公开的过滤网)。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较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是从属权利要求,添加盒、钛篮、槽体中间板、循环泄流口、循环吐出口、以及铜球排泄口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部件,这些部件具体的安放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和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具体选择喷管的安装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3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证据5的喷口26相当于本专利的喷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两侧的喷管错位或对称排布是仅有的两种选择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是从属权利要求,喷嘴在同一侧错位排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排布方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而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从属权利要求,将多个电镀槽设置成首尾相接的模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给每个电镀槽分配回流箱体和连通管也是容易选择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从属权利要求,当其引用权利要求2-3时,并没有限定第二泵、第二过滤器的具体作用与整体循环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判断加入第二泵以及第二过滤器所起到的何种作用,又能达到何种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在系统里再加入泵和过滤器,当以证据6或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其技术方案中都使用了多个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7、12、13,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8-11,引用权利要求2-3的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其它证据结合方式进行评述。
6.2关于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7、12、13,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8-11,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第二循环部分和第三循环部分做出了具体限定。权利要求4与证据5的区别在于:证据5的第二循环部分没有设置第二泵、第二过滤器以及第三管路,此外,虽然证据5的回收部8起到了与溢流腔(A10)相同的作用,且镀膜液回收管11相当于本专利的回流通道(A11),但证据5没有公开溢流孔(A9)。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循环泵浦装置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循环,给出了使用包含第二泵、第二过滤器以及第三管路的第二循环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查明,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镀槽过滤循环系统,包括循环泵浦装置1,过滤装置2和喷管组件3,所属循环泵浦装置1连接于所述过滤装置2的进口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2和喷管组件3均定位设置在电镀槽内,且所述过滤装置2的出口端通过循环管路4连通于所述喷管组件3。可见,证据1当中只有一个泵,而没有使用不同的泵来单独控制不同的循环部分。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技术中的电镀槽装置过滤循环系统中电镀槽装置内的溶液量和压力以及喷管单位时间内的喷出量和压力均不容易实现稳定和均衡的问题。本专利第二循环利用一个单独的第二泵,对喷嘴喷出的电镀液的量进行调整和控制,达到了能够根据待镀件的不同,来调整喷液量大小的有益技术效果,证据1只使用了一个泵,没有给出可以将供液和喷液单独设置两个不同的泵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这样设置两个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较证据5和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6和证据7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合议组查明,证据6公开了一种电镀装置(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32]、[0056]段以及图1),包括电镀槽13,与该电镀槽13不同的辅槽15、将电镀液从电镀槽13送往辅槽15的送出侧配管29以及使电镀液从辅槽15返回电镀槽13的返回侧配管41,返回侧配管41的上游侧的端部连接于辅槽主体20的侧部,并连通于第2空间19。返回侧配管41的下游侧的端部分支成多个,所述多个配管端部中的2个端部41a、41b分别连接于所述一对喷嘴61并分别连通于各喷嘴61多个配管端部的剩余端部41c连接于槽主体47的底部并与槽主体47的内部连通。该端部41c被配置在槽主体47的相对于溢流槽49为相反侧的侧面。
由此可见,证据6的技术方案并不是由电镀槽向喷管或喷嘴供液,而是由返回侧配管41的下游侧的端部分支直接向喷嘴供液,而且证据6中依然不存在能使第一循环部分与第二循环部分独立控制供液量的第二泵,只有一个驱动泵64和控制电镀液回流的驱动泵63。基于上述同样理由,权利要求4较证据6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7中公开了一种柔性电路板电镀液循环系统(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0013]、[0014]段以及图1),该系统包括电镀主槽1、循环槽11和PLC控制系统,电镀主槽1的底部设置有排液管14,电镀主槽1的上部设置有溢流管3。在电镀液循环过程中,不参与过滤的部分电镀液通过抽吸泵5经进液主管2直接返回电镀主槽1,进液主管2上的数字流量计16实时监测进入电镀主槽1中电镀液的体积,当进入电镀主槽1中电镀液的体积小于预设值时,PLC系统控制抽吸泵5抽入电镀液存储箱7中的电镀液进行补充,以保证电镀效果。
与前述证据相同,虽然证据7中有多个泵,但证据7同样不具备能够独立控制的第一循环部分和第二循环部分,基于上述同样理由,权利要求4较证据7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也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的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7、12、13,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8-1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14都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025786.2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7、12,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8-11,引用权利要求2-3的1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3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4-6,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8-11,引用权利要求4-6的权利要求7、12-14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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