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799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5W117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523946.5
申请日:2017-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汉能(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B60P3/00(2006.01);;F04D1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523946.5,申请日为2017年05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2日,专利权人为汉能(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其特征是:包括载货汽车及设置于载货汽车底盘上的载货集装箱,所述载货集装箱为两个,前面的载货集装箱为动力系统厢,后面的载货集装箱为排水系统厢,所述动力系统厢内固定安装有设备底盘,所述设备底盘上固定安装有液压泵及柴油机,所述柴油机驱动液压泵,所述排水系统仓内设有液压履带自行走设备,所述液压履带自行走设备上固定安装有液压动力分配器,所述液压动力分配器通过液压油管与液压马达连接,所述液压履带自行走设备上固定设有吸水管道,所述吸水管道一端内部安装有叶轮,所述叶轮由液压马达驱动,所述吸水管道另一端端部设有排水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其特征是:所述的载货汽车底盘上铰接有液压尾板,所述液压尾板由液压缸驱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其特征是:所述连接液压动力分配器与液压马达的液压油管靠近液压动力分配器段为橡胶软管,靠近液压马达段为金属管,所述吸水管道上固定设有油管管托,所述油管管托与液压动力分配器之间的液压油管上套设有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其特征是:所述动力系统厢内固定安装有液压油管卷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其特征是:所述设备底盘兼做油箱。”
针对本专利,平潭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2015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号CN20487128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2014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号CN20392053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第0032段记载了“所述设备底盘兼做油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设备底盘如何兼做油箱,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3:申请公布日2013年02月13日,申请公布号CN1029230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4:授权公告日2016年03月23日,授权公告号CN20509801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5:赵应樾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0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现代实用液压辅件》一书的封面、书名页、版权页、第158、159、171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进一步补充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结合常规选择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请求人坚持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并认为除了请求书中所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外,证据1中文字部分虽未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设备底盘上固定安装有液压泵及柴油机,所述柴油机驱动液压泵”、“所述液压履带自行走设备上固定安装有液压动力分配器,所述液压动力分配器通过液压油管与液压马达连接”、“所述吸水管道一端内部安装有叶轮,所述叶轮由液压马达驱动”,但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将请求人口头审理时陈述的上述意见告知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2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箱式作业装置1(参见证据1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10),该箱式作业装置1包括箱体2、作业牵引单元3、动力单元4、拖拽单元5。在不需要使用的时候,作业牵引单元3、动力单元4和拖拽单元5均容置在箱体2内部,保证了各个单元的清洁、可靠和完整,延长使用寿命,避免长时间暴露于风吹日晒中,造成设备生锈,堵塞和材料硬化等问题。在需要使用的时候,作业牵引单元3离开箱体2,联接在箱体2的拖拽单元5上,牵引移动箱体2到达指定的地方进行作业。当然,箱式作业装置1中的作业牵引单元3根据工程或抢险救灾中出现的不同作业需求来选择不同的工程作业车或设备。可实现排水、应急抢险等功能。所述的动力单元4位于箱体2上,动力单元4与作业牵引单元3联接,动力单元4为作业牵引单元3提供动力;作业牵引单元3带有行走机构31,作业牵引单元3可由行走机构31带动进入箱体2并容置或离开箱体2。动力单元4包括发动机、液压机、电动机或气动机的一种或者多种,为箱式作业装置1提供动力来源,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类型的动力来源,比如油缸,只要能够实现装置的正常作业。箱体2上各个单元根据各自的特征和特性要求,一般都设计有独立的容置空间,用于容置动力单元4的容置空间一般都会与其他单元相隔开,能够保证湿度较低。作业牵引单元3 既可以用于作业,如排水……等,也可以用于牵引移动箱体2。由于作业牵引单元3本身不带动力机构,动力由箱体2内的动力单元4提供,可以通过电缆或者油管输送,作业牵引单元3本身之所以不带动力机构,是因为有很多好处,一是减轻其自身的负担,节省能耗;二是结构简单,使得行走更加轻便。作业牵引单元3的行走机构31可以是履带,也可以是车轮。箱体2为集装箱21。用集装箱21作为箱体2,可以进行快速装卸,要使用装置时,将集装箱21放置在车辆上即可出发,不需要使用时,可以将集装箱21拆卸放置在仓库,也可以层叠摆放,节省大量空间,最重要的是不占用车辆。同时当所运载的车辆损坏时,可以快速将集装箱21换装到另一辆车辆,避免了意外情况给作业(如抢险作业)带来延误。在使用的时候,将用于排水……等功能的作业牵引单元3开进集装箱21内部。本实用新型的作业牵引单元3为移动泵站。移动泵站能够大流量快速排水,同时还能够移动。当暴雨给地下车库或低洼的地方造成严重淹水,甚至洪涝灾害,都可以使用移动泵站进行紧急快速排水。所述的移动泵站可以配置高吸程自吸排污泵,在移动泵站不能进入的地方,也利用高吸程自吸排污泵进入抽水。工作时,动力单元4为移动泵站提供动力,移动泵站进水口端连接水带置于淹水中抽水,出水口端连接水带通往室外河溪或运水车用于排水,从而实现排水功能。
由上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装载到车辆上或者从车辆上取下的箱式作业装置1,其用于排水作业,图10示出了载货汽车及设置于汽车底盘上的箱式作业装置1,箱式作业装置1包括集装箱21及容纳于集装箱内的动力单元4和作业牵引单元3,作业牵引单元3可离开集装箱21,动力单元4可为作业牵引单元3提供液压动力,该动力用于驱动作业牵引单元3(即移动泵站)的履带行走以及泵排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图1所示可知在作业牵引单元用作排水的移动泵站时还设置有吸水管道,该管道必然设有吸水口和排水口,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液压动力的子母式排水泵车,作业牵引单元3相当于本专利的液压履带自行走设备。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载货集装箱为两个,前面的载货集装箱为动力系统厢,后面的载货集装箱为排水系统厢”,证据1中动力单元4和作业牵引单元3装在同一集装箱21内,集装箱上各个单元有独立的容置空间,用于容置动力单元4的容置空间与其他单元相隔开;(2)权利要求1限定了“动力系统箱内固定安装有设备底盘,所述设备底盘上固定安装有液压泵及柴油机,所述柴油机驱动液压泵”,证据1公开了动力单元4包括液压机等,可通过油管输送为作业牵引单元3提供动力;(3)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液压履带自行走设备上固定安装有液压动力分配器,所述液压动力分配器通过液压油管与液压马达连接”和“所述吸水管道一端内部安装有叶轮,所述叶轮由液压马达驱动”,证据1公开了用于排水作业时,作业牵引单元3为移动泵站,来自于动力单元4的液压动力可用于驱动移动泵站的履带行走以及泵排水,该移动泵站也可配置超轻型大流量潜水泵。
关于上述区别(1),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将容置动力单元4和作业牵引单元3的集装箱根据使用情况装到载货汽车上或从汽车上卸下,且容置动力单元4的容置空间与其他单元相隔开,而在同一汽车底板上载有两个集装箱也是现有载货汽车常见的布置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求将证据1中的动力单元与作业牵引单元分置于前后两个集装箱内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上述区别(2),证据1公开了动力单元4可采用发动机、液压机,也可通过油管输送为作业牵引单元3提供液压动力,本领域公知的液压动力通常由液压泵提供,液压泵的转动则需要电机、柴油机或汽油机等装置来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柴油机驱动液压泵来为作业牵引单元提供液压动力,且为了保证各装置工作或搬动时不会由于振动而移位,也容易想到在集装箱内固定设备底盘,并将柴油机、液压泵固定安装在底盘上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应用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3),证据1中公开了来自动力单元的液压动力经油管输送给移动泵站3,用于驱动履带行走以及排污泵或潜水泵排水,而为了将液压动力驱动两个或多个部件,本领域的常规做法是设置液压动力分配器,因此对于证据1公开的方案来说,当来自动力单元的动力以油管传输的方式传输给移动泵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其上固定安装液压动力分配器,以将来自动力单元的液压动力通过液压油管分配给驱动排水泵或潜水泵转动的液压马达和驱动履带行走的液压马达。此外,作为整个吸水管道的一部分,排污泵或者潜水泵中设置叶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见类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应用并未给本专利的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载货汽车底盘上铰接有液压尾板,所述液压尾板由液压缸驱动”。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分离式应急排水抢险车(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2、23段以及附图2),包括底盘13、车厢1、液压站12、履带泵站9等,车厢1后部设有朝下开启的门7,所述门7由门板15、爬梯14、连杆机构17、伸缩油缸18和加强板16组成,门板15下端通过铰链与底盘13后部连接,启动伸缩油缸18可将门7向下打开,使履带泵站9离开底盘13。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公开的上述结构应用于证据1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连接液压动力分配器与液压马达的液压油管靠近液压动力分配器段为橡胶软管,靠近液压马达段为金属管,所述吸水管道上固定设有油管管托,所述油管管托与液压动力分配器之间的液压油管上套设有弹簧”。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液压驱动方式来说,液压动力分配器与液压马达之间必然采用油管连接,本领域公知的油管分为金属材质的油管以及橡胶油管,通常相对固定的位置采用金属油管,需要经常活动的位置则采用橡胶油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液压动力分配器和液压马达的使用工况采用不同材质的油管连接;另外,对于较长的管路或者两种不同材质的管路在管路中间的合适部位设置与管路配合的管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橡胶油管外套设防止油管磨损的弹簧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动力系统厢内固定安装有液压油管卷盘”。证据1中所公开的牵引作业单元3可离开箱体21,意味着其与动力单元4的距离发生改变,在此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动力系统厢内固定安装液压油管卷盘以对液压油管进行收卷。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设备底盘兼做油箱”。从节省空间的角度出发,将设备底盘兼做油箱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上述技术特征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而应当被无效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52394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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