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及其工作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00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4W1094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6180.1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0-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B04B1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到,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及其工作方法”、专利号为201610016180.1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专利权人为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包括机箱,所述机箱内通过上隔板和下隔板分为三个空间,所述上隔板上方安装主电机与副电机,所述主电机和所述副电机中间设置主轴,所述主轴贯穿所述上隔板;所述下隔板上方固定一排水桶固定座,所述排水桶固定座贯穿所述下隔板并于贯穿处形成排水口,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贯穿所述上隔板的一端连接转鼓,所述转鼓的左右两侧分别安装有一可转动的排水桶以及一可转动的刮刀;
所述转鼓呈向下开口形状;
所述排水桶通过排水桶轴进行旋转,所述排水桶的一端在旋转后可封闭所述转鼓的开口;
所述排水桶内设置有进水管和排水管,未经处理的混合液通过所述进水管流入所述转鼓中,并最终通过所述排水管被排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刮刀尾部安装有刮刀轴并可通过所述刮刀轴进行旋转,且所述刮刀的头部可深入所述转鼓内部与所述转鼓内壁紧密贴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隔板上固定有一主座,所述主轴安装于所述主座内并贯穿所述上隔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电机的电机轴与所述主轴之间通过皮带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与所述副电机之间可通过一离合分离器进行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箱外壁上安装控制箱,所述控制箱与所述机箱内的所述主电机以及副电机电连接。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如下:
首先,控制箱控制排水桶进行旋转,直至排水桶与转鼓密封接触,排水桶内的进水管将未经处理的混合液输送至转鼓内,输送完毕后,控制箱控制主电机运作,带动主轴旋转,进而转鼓进行高速旋转,转鼓内的混合液由于高速旋转,内部杂质向转鼓内壁方向移动并粘附与转鼓内壁上,直至混合液澄清,处理后的混合液通过排水管被排出;
接着,控制箱控制排水桶与转鼓分离,并同时控制刮刀转动,刮刀头部进入转鼓内并贴设于转鼓内壁,控制箱控制电机转动,转鼓转动,粘附于转鼓内壁的杂质被刮刀刮除。”
针对本专利,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1年09月21日、公告号为JP3080305U的日本实用新型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告号为KR10-1250691B1的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4年02月12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4-4195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1日、公告号为TWM505344U的中国台湾新型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使用控制箱控制电机转动;(2)先输送待处理混合液完毕后再用电机带动主轴和转鼓旋转,先伸入刮刀再控制电机带动转鼓转动;(3)处理后的混合液通过排水管排出;(4)权利要求1-6之一与证据1的其他区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证据4也公开了使用控制箱控制电机转动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排水桶通过排水桶轴进行旋转,所述排水桶的一端在旋转后可封闭所述转鼓的开口。(2)所述下隔板上方固定一排水桶固定座,所述排水桶固定座贯穿所述下隔板并于贯穿处形成排水口。(3)所述排水桶内设置有进水管和排水管,未经处理的混合液通过所述进水管流入所述转鼓中,并最终通过所述排水管被排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2的排出用槽5与转子2之间为间隙关系而非密封关系,其结构与本专利不同,也不具有防止混合液流出的技术效果,证据3的转鼓8、证据4的外锅58的下方也并不具有任何密封结构,因此也不具有相应的防止混合液流出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至证据4均未公开具有排水桶固定座13,也不具有类似排水口16的结构,因此也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1至证据4均未公开具有进水管和排水管,其结构与本专利不同,因此也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上述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权利要求7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6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12月18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表示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0日转送的文件不再进行书面答复。
2)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4系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文献,无法在中国大陆进行查询,请求人明确该证据系从INCOPAT这一商业网站下载并查询,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网站上查询得到。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确认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与请求书中的相同。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2和证据3中轴承和轴承旁边的框架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座;虽然证据4中第二驱动马达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副电机的作用不同,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有启示将副电机与控制箱电连接;权利要求7中控制箱对排水桶的旋转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双方当事人均其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3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3为外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该离心机包括机箱,机箱内的上隔板上方安装主电机与副电机,所述主电机和副电机中间设置主轴,所述主轴贯穿上隔板;(2)排水桶内还设置有排水管用于排水,机箱还具有下隔板,下隔板上方固定一排水桶固定座,排水桶固定座贯穿下隔板并于贯穿处形成排水口。证据2或证据3已全部或部分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涉及一种使被离心分离机的转子分离并捕集的物质从转子内排出的耙除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向下安装转子2。在以刮刀支撑轴4为中心的圆周上,将刮刀3设于可使刮刀3在最高位置与转子2内面相接的距离处,其中,刮刀3具有形状与转子2的内部形状(凹型)相对应的(凸型)接触部。通过使用刮刀支撑轴4反复进行半周旋转,能够使刮刀3上下运动从而相对转子2接触与脱离;分离物质通过离心力而被捕集至转子2内面。通过向刮刀支撑轴4提供反复半周旋转运转而使刮刀3在最高位置与转子2的内面接触的时刻之前进出转子2,能够无死角且高效地进行捕集物质的排出作业;当按照上面的各种结构进行配备时,与转子驱动轴1相连的电动机的高速旋转而带动转子2进行离心分离作业。从下部的分离物供料口7供给被分离物。此时,刮刀3脱离转子2,因此,由于内部不存在障碍物,所以能够非常顺利且高效地进行离心作用。在分离物的排出工序中,将与转子驱动轴1连接的电动机切换为低速旋转。接着,通过使刮刀支撑轴4进行半周旋转(顺时针)而使刮刀3升高,刮刀3进入转子2内,并在上限状态下插入至刮刀3及转子2的内面相切的状态。由于彼此形状相同(对应型), 因此能够实现无死角高效排出作业。另外,通过使刮刀支撑轴4逆时针半周旋转而使刮刀3脱离转子2。通过上述的构成,交替进行离心分离工序和排出工序,能够简便地进行自动排除(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全文)。
经对比,证据1也涉及一种可自动刮渣的高速离心机,且证据1中的“转子驱动轴1”对应于本专利的“主轴”,“转子2”对应于本专利的“转鼓”;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证据1中转子驱动轴1的一端连接转子2,证据1中的“排出用槽5”对应于本专利的“排水桶”;从证据1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转子的左右两侧分别安装有一可转动的排水用槽5以及以可转动的刮刀4;证据1的“转子2的开口部向下设置”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转鼓呈向下开口形状”;证据1的“槽支撑轴6”对应于本专利的“排水桶轴”,从证据1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排出用槽5通过槽支撑轴6进行旋转,排出用槽5的一端在旋转后嵌套住转子2的开口;证据1中的“被分离物供料口”对应于本专利的“进水管”,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排出用槽5内设置有被分离物供料口7;证据1中公开了“从下部的分离物供料口7供给被分离物”,结合附图1和文中有关工作过程的描述可知,供给的分离物流入转子2中,故对应于本专利的“未经处理的混合液通过所述进水管流入所述转鼓中”。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在于:
1)箱体结构、电机以及离心机的部分部件在箱体中的设置位置,本专利中离心机包括机箱,所述机箱内通过上隔板和下隔板分为三个空间,上隔板上方安装主电机和副电机,主轴设置在所述主电机和所述副电机中间,主轴贯穿上隔板,主轴连接转鼓的一端系主轴贯穿上隔板的一端,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上述具体结构和设置位置。
2)是否明确旋转后的排水桶封闭转鼓的开口,本专利中排水桶的一端在旋转后可封闭所述转鼓的开口,而证据1的附图2中显示排出用槽5的一端在旋转后嵌套住转子2的开口,文字以及附图并未明示是否封闭转子2的开口。
3)排水结构不同,本专利在下隔板下方固定一排水桶固定座,所述排水桶固定座贯穿所述下隔板并于贯穿处形成排水口,排水桶内设置排水管,混合液最终通过排水管被排出,而证据1中液体不是通过排水管排出,也不具有排水桶固定座,而是直接经排出用槽排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的分离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可以得知,证据1的离心分离机必然具有支撑离心机各个部件的机架结构以及驱动转子2高速旋转和低速旋转的驱动结构,只是证据1中未具体公开如区别技术特征1)中所述的箱体机构、电机以及各部件的设置位置。对此,证据2公开了一种设有浆叶的污泥离心分离机,并具体公开了:“首先,使设于离心分离机的电机53运转,此时,固定于电机53的滑轮5和固定于转鼓轴2的滑轮3通过传送带6传递的动力使得转鼓轴2和转鼓1旋转。随着上述转鼓轴2的旋转,压入于转鼓轴2内部的桨叶轴轴承38的外轮也会旋转,由于压力弹簧33的弹性作用,离合器板32的底面与旋转的桨叶轴轴承38的外轮发生摩擦而使得桨叶轴30转动,因此,固定于桨叶轴30的花键板31也会随着转鼓1一起旋转。随着上述转鼓轴2及桨叶轴30的旋转,连接于转鼓轴2的转鼓1会高速旋转,并产生离心力,设于桨叶轴30下部的桨叶35也会旋转。上述的状态下,悬浊在液体中的污泥50将通过供给管51供给至转鼓1内部。此时,通过供给管51供给的悬浊在液体中的污泥50将通过转鼓的旋转力及离心力发生离心分离,上清液会从设于转鼓1上部的上清液排出孔52排出,悬浊在液体中的污泥50则会留在转鼓1的内壁。此时,与转鼓1的内壁具有一定间距、且旋转的桨叶35不会与粘附在转鼓1内壁的污泥50接触,而是以维持隔开的状态旋转。上述桨叶旋转的过程中,通过供给管51供给的液体中的污泥中粘附着大量气泡,需要用桨叶35对液体进行搅拌,使污泥50与气泡分离。特别地,因桨叶的旋转会使液体产生强烈的旋转力和离心力,因此,可确保污泥50离心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上述步骤导致转鼓1的内壁堆积大量的污泥50,可使用刮板20对堆积于转鼓1内壁的污泥50进行清除工作。在桨叶35处于静止且转鼓1处于低速旋转时,进行上述污泥清除工作。上述桨叶35的静止状态,通过如下步骤实现:运转空气气缸37,使固定销36发生移动,并将上述固定销36插入至设于花键板31上的槽中,且桨叶轴30固定在因固定销36而停止旋转的花键板31,从而桨叶轴30也会静止,而不发生旋转。如上所述,当桨叶35静止时,通过运转减速电机11,使花键轴12和小型离合器齿轮13旋转,通过运转工作杆14及气缸15,使小型离合器齿轮13沿着花键轴12下降并与固定于转鼓轴2的大型齿轮10连接,从而实现转鼓1的低速旋转。通过上述转鼓1的低速旋转,向与桨叶轴轴承38的外轮发生摩擦的离合器板32及桨叶轴30传递旋转力,而通过摩擦传递的旋转力会因压力弹簧33的收缩而被吸收,因此,花键板31、桨叶轴3及桨叶35会因固定销36保持静止状态。在此状态下,通过运转刮板气缸24(其与在转鼓1的内部处于待命状态的刮板20相连),实现设于底架22的可移动连接臂23的运转,此时,刮板20会移动至转鼓1的内壁面并除去污泥50,而上述被除去的污泥50则落至设于下部的污泥回收箱。当完成如上污泥50清除工作,使刮板20和小型离合器齿轮13及圆定销36复原,并使转鼓1和桨叶35高速旋转,从而将悬浊在液体中的污泥50通过供给管51供给至转鼓1的内部,使得污泥离心分离工作可以继续进行”(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
证据2中的“底架22”对应于本专利的“下隔板”,“电机53”对应于本专利的“主电机”,“减速电机11”对应于本专利的“副电机”,“转鼓轴2”对应于本专利的“主轴”,“转鼓1”对应于本专利的“转鼓”。从证据2 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离心分离机同样具有机箱,机箱内通过上隔板(转鼓轴20穿过的横线)和 底架22分为三个空间;证据2中电机53和减速电机11安装在上隔板的上方,对应于本专利的“上隔板上方安装主电机和副电机”;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证据2中转鼓轴2设置在电机53和减速电机11中间,转鼓轴2贯穿上隔板,转鼓轴2连接转鼓1的一端系转鼓轴2贯穿上隔板的一端。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不具有上隔板,图中转鼓轴贯穿的一条横线并不是上隔板,而是上下部分之间的间隙。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2中没有文字记载该条横线为上隔板,仅从证据2的横线本身无法判断是隔板还是间隙,然而如果该横线不是上隔板,那么套在转鼓轴2外圈且与转鼓轴2转动连接的支座将无法被固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有的技术常识可以得知,该横线所示部件应该是固定支座用的板,该板与下隔板一起将箱体分割成了三个部分,因此,证据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的上隔板。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证据2公开,且该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对离心机的各个部件进行支撑以及实现对转鼓的高低速旋转,因此,证据2给出了与证据1相结合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能够得到本专利所述的箱体结构和电机以及具体的设置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排出用槽5的上端与位于转子2的外壁的中部,且排出用槽5的内壁并不与转子2接触,及证据1的排出用槽5与转子2之间为间隙关系而非密封关系,其结构与本专利不同,也不具有防止混合液流出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1中并未明确排出用槽5旋转后是否封闭转子2的开口,然而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排出用槽5的一端在旋转后套住转子2的开口,且二者之间已基本没有间隙,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如果排出用槽5与转子2之间存在间隙,那么转鼓在高速旋转过程中,分离出来的液体很有可能从二者之间的间隙中溢出,为了使液体从排出用槽的向下倾斜的开口中排出,显然排出用槽与转子2之间的间隙越小越好,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排出用槽5与转子2之间为封闭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证据4均未公开具有进水管和排水管、排水桶固定座13,也不具有类似排水口16的结构,也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证据1中直接通过排水用槽5将水排出,并未通过排水管实现排水,然而,通过排水管排水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排水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排水管来实现排水,至于设置一排水桶固定座、排水口以及二者在机器中的设置位置,这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和位置的常规选择,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刮刀尾部安装有刮刀轴并可通过所述刮刀轴进行旋转,且所述刮刀的头部可深入所述转鼓内部与所述转鼓内壁紧密贴合”。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刮刀支承轴4”对应于本专利的“刮刀轴”,从证据1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刮刀支承轴4安装于刮刀3的尾部,又证据1公开了“在以刮刀支撑轴4为中心的圆周上,将刮刀3设于可使刮刀3在最高位置与转子2内面相接的距离处,其中,刮刀3具有形状与转子2的内部形状(凹型)相对应的(凸型)接触部。通过使用刮刀支撑轴4反复进行半周旋转,能够使刮刀3上下运动从而相对转子2接触与脱离”,结合证据1的上述文字以及附图1、2所公开的内容可知,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且该特征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在渣料完成分离后实现转鼓内部杂质的自动清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上隔板上固定有一主座,所述主轴安装于所述主座内并贯穿所述上隔板”。
请求人认为:证据2和证据3中轴承和轴承旁边的框架结构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转鼓轴2经轴承设置在一具有法兰的部件内,该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座,该部件固定在上隔板上,转鼓轴2安装于该部件内并贯穿上隔板,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主电机的电机轴与所述主轴之间通过皮带连接”。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公开了“固定于电机53的滑轮5和固定于转鼓轴2的滑轮3通过传送带6传递的动力使得转鼓轴2和转鼓1旋转”,可见,证据2中公开了电机53的电机轴与转鼓轴2之间通过传送带连接,即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主轴与所述副电机之间可通过一离合分离器进行连接”。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2公开了“当桨叶35静止时,通过运转减速电机11,使花键轴12和小型离合器齿轮13旋转,通过运转工作杆14及气缸15,使小型离合器齿轮13沿着花键轴12下降并与固定于转鼓轴2的大型齿轮10连接,从而实现转鼓1的低速旋转”,由此可见,转鼓轴2与减速电机11之间可通过离合器齿轮进行连接,即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机箱外壁上安装控制箱,所述控制箱与所述机箱内的所述主电机以及副电机电连接”。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通过控制器来控制电机的转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证据2已经公开了电机53和减速电机11,且两个电机所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电机所要实现的功能相同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机箱外壁上安装一控制箱,控制箱与机箱内的两个电机电连接来实现对电机的控制,这种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涉及一种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的工作方法。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3、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评述,权利要求1-6所述的可自动刮渣高速离心机已被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并且根据证据1公开的文字以及附图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得知,在证据1的离心分离机中排出用槽5旋转至排出用槽5嵌套住转子2的开口,电动机带动转子驱动轴1旋转,进而转子2进行高速旋转,排出用槽内的被分离物供料口将未经处理的混合液输送至转子2内,输送完毕后,转子2内的混合液由于高速旋转,内部杂质向转子内壁方向移动并粘附于转子2内壁上,直至混合液澄清,处理后的混合液通过排出用槽2排出,接着,排出用槽5与转子2分离,转子2低速旋转,控制刮刀3转动,刮刀3头部进入转子2内并贴设于转子2内壁,粘附于转子内壁的杂质被刮刀3刮除。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还在于:
1)排水桶以及电机是否受控制箱控制,本专利中排水桶的旋转、主电机的运行以及排水桶与转鼓的分离均受控制箱控制,而证据1中并未记载上述动作是否受到控制箱控制。
2)是否明确旋转后的排水桶与转鼓密封接触,本专利中排水桶与转鼓密封接触,而证据1的文字以及附图并未明示排出用槽5是否密封接触转子2。
3)排水结构不同,本专利中处理后的混合液通过排水管排出,而证据1中液体直接经排出用槽5排出。
4)部件的动作时序不同,本专利中先将未经处理的混合液输送至转鼓内再控制主电机运作,刮刀进入转鼓内后电机带动转鼓转动,而证据1中电机旋转后再供给被分离物,转鼓低速旋转后刮刀进入转子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控制箱对部件的动作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控制箱对排水桶的旋转以及电机的运行进行控制,这种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参见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技术特征2)、3)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先输送物料再转动转鼓,或者先转动转鼓后输送物料,这两种均是实现转鼓对物料分离的常用技术手段,先输送物料再转动转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属于一种常规选择,同样,刮刀进入转鼓内后电机带动转鼓转动也是实现刮渣的常规选择。这种选择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7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已经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10016180.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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