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砂型输送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砂型输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10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4W1090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08864.1
申请日:2014-1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刚
授权公告日:2017-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B22D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相同,且其它的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相同的技术方案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砂型输送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410608864.1,申请日是2014年11月04日,专利权人为永红保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包括:
平台组件,包括用于输送待输送物品的输送台以及用于支撑所述输送台的支撑部;
在所述平台组件的两侧对称设置的驱动组件,其分别向所述平台组件的输送台上的物品的两侧提供驱动力,以驱动所述待输送物品在所述平台组件的输送台上沿待传送方向移动;
传动组件,其与所述驱动组件连接,其用于将所述驱动组件的驱动力传送至所述待输送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组件包括:
驱动底座;
驱动臂,其一端铰接于所述驱动底座上的第一位置,其另一端铰接于传动组件上;
驱动油缸,其一端铰接于所述驱动底座上的第二位置,另一端铰接于所述驱动臂上,以驱动该驱动臂绕所述第一位置摆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组件包括:连杆和夹持机构;
所述夹持机构用于夹持所述待输送物品,且能沿所述输送台的传送方向移动;
所述连杆的一端与所述驱动臂的所述另一端铰接,所述连杆的另一端铰接于所述夹持机构,以用于将所述驱动臂的摆动转换为所述夹持机构在所述输送台上沿待传送方向的移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机构进一步包括夹板和紧固机构,所述紧固机构用于将所述夹板夹紧于所述待输送的物品两侧。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机构包括汽包和夹持板,所述夹持板包括第一夹持部、第二夹持部和用于连接所述第一夹持部及第二夹持部的连接部,所述第一夹持部和所述第二夹持部分别与所述汽包固定连接;所述紧固机构用于将所述夹板夹紧于所述待输送的物品两侧,所述第一夹持部的汽包和第二夹 持部的汽包向所述夹板提供夹紧力。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辅助移动机构,所述辅助移动机构固定于所述平台组件上,以便于所述夹持机构在所述输送台上沿待传送方向移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移动机构包括辊轮,其分别位于所述平台组件的输送台两侧,以便于夹持机构在所述输送台上沿待传送方向移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砂型输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待输送物品为在垂直造型线上完成浇注的砂型。”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刚(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WO 2013/178849A1号PCT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2日;以及CN 104768678B号中国发明专利,其内容作为证据1的中文译文;
证据2:请求人声称的《液压缸的设计制造和维修》的第五章标准液压缸的选用,复印件共7页;
证据3:请求人声称的《液压缸及其设计》的第1章液压缸基础理论,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 1039092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4结合证据2,或证据4结合证据3,或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4之一,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证据4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5:声称是《DISA 130砂模系统保养手册,注册编号9157H6680第12-06版》在丹麦由DISA Industries A/S,1 2007印制;
证据6:声称是《DISA230造型系统服务手册,登记号:9153H5180版本号:02-03》由DISA Industries A/S在丹麦印刷,5 2003;
证据7:https://www.doc88.com/p-585676778122.html的网页截图,请求人声称此为证据5的保养手册在道客巴巴中下载页面截图;
证据8:https://www.docin.com/p-189017331.html的网页截图,请求人声称此为证据5的保养手册在豆丁网中下载页面截图;
证据9:http://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40ae4919a7el3f57da29bf9bbd49cd9d#的网页截图,请求人声称此为万方数据公开的2010年文献《Bigger and better than ever》,文献年卷号,2010,138(1),明确说明DISA130砂模系统在2010年已经为现有技术,具体DISA130砂模系统的结构见证据5;
证据10:http://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06ld4b3293e38fc47cb756lc49632df5的网页截图,请求人声称此为万方数据公开的2008年文献《Pripadovy pribeh-LUNDGREN-zbrusu nova DISA130》,文献年卷号,2008,51(11/12),明确说明DISA130砂模系统在2008年已经为现有技术,具体DISA130砂模系统的结构见证据5;
证据11:https://wenku.baidu.com/view/2faf146aa9827lfe910ad.html;? 的网页截图,请求人声称迪砂(Disa)线介绍,文档上传时间2011年6月2日,明确说明DISA130砂模系统在2010年已经为现有技术,具体DISA130砂模系统的结构见证据5;
证据12:“新一代迪砂造型线GFDD ISA230”,Mr.C.Olesen,《中国铸造装备与技术》,3/2003;
证据13:“GFD DISA230-The New Generatio of Disamatic Moulding Lines”,CarstenOlesen,请求人声称此为第四届中国(国际)铸造厂长(经理)会议论文集,2000年5月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12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任军培、张娅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张德才出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和证据3的原件,其内容如下:
证据2:《液压缸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张仁杰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6月北京第一版,1989年6月北京第一次印刷;
证据3:《液压缸及其设计》,许贤良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使用其于2019年06月22日提交的证据2的第150-156页,证据3第8页的内容,并当庭明确放弃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放弃使用证据5-13,放弃使用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也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仅主张使用证据1-4,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也无异议,因此证据1文字部分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所提交的相应中文译文为准。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在现有的砂型输送装置中,使用一个中间油缸作为动力输送源,需要油缸的缸体直径增大到一定程度才能产生足够的力去完成输送任务,并且缸径的增大会导致输送速度下降。本专利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提出了采用双油缸同步驱动,以替代传统的单油缸结构,减小了油缸直径,提高了输送速度。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主要通过在平台组件的两侧对称设置驱动组件,驱动组件包括驱动底座、驱动臂、以及驱动油缸,其中驱动臂的一端铰接于所述驱动底座上的第一位置,其另一端铰接于传动组件上,驱动油缸的一端铰接于所述驱动底座上的第二位置,另一端铰接于所述驱动臂上,以驱动该驱动臂绕所述第一位置摆动。通过上述驱动底座、驱动臂、以及驱动油缸的具体位置设置,实现双油缸同步驱动,减小油缸直径提高输送速度,同时,通过改变受力点提高装置使用寿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0003]段,[0021]段)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铸模输送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4-0005段):传统的铸模或砂块输送机包括砂块入口和砂块出口、以及安装于框架中的支撑格栅和相对于支撑格栅纵向可移动的夹紧机构,在支撑格栅中支撑的多个砂块可被向前陆续移动。夹紧机构包括沿支撑格栅设置于相对两侧的各自的纵向夹具。通过多个致动器横向移动夹具使每个夹具可在夹紧位置和释放位置之间横向移动,在夹紧位置处,夹具可约束砂块以使砂块彼此抵靠,在释放位置处,夹具不与砂块接触。当夹具在它们的夹紧位置时,往复机构连接至夹紧机构以使夹具向前移动,当夹具在它们的释放位置时,往复机构使夹具向后移动。在传统的铸模或砂块输送机中,往复机构为液压往复机构,且包括液压缸,所述液压缸作用于在固定支撑物上摇摆的横向摇臂。摇臂与各自的连接杆连接,连接杆分别连接至各自的夹紧机构。液压缸的缩回/延伸运动产生以往复线性运动的形式传输至夹紧机构的运动。往复机构通常设置于砂块输送机的出口以降低对砂块(充满熔融金属)损坏的风险和避免同步问题,该同步问题可导致从铸模机推出的多列砂块的列间距扩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说明书第[0002]-[0006]段描述的背景技术部分的技术方案而言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工作方式为在夹紧位置处,夹具可约束砂块以使砂块彼此抵靠,在释放位置处,夹具不与砂块接触;当夹具在它们的夹紧位置时,往复机构连接至夹紧机构以使夹具向前移动,当夹具在它们的释放位置时,往复机构使夹具向后移动;往复机构为液压往复机构,且包括液压缸,所述液压缸作用于在固定支撑物上摇摆的横向摇臂,摇臂与各自的连接杆连接,连接杆分别连接至各自的夹紧机构,液压缸的缩回/延伸运动产生以往复线性运动的形式传输至夹紧机构的运动。由此可知,证据1虽然也涉及一种砂型输送装置,但是关于液压缸与横向摇臂、摇臂与各自的连接杆、以及连接杆与各自的夹紧机构之间的具体关系,证据1并没有公开上述各个部件的具体连接关系,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驱动组件的具体方案,同时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而言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2.2.1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上所述,证据1至少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组件的具体方案。请求人认为驱动油缸和驱动臂以及驱动底座之间的连接关系被证据2或证据3给出了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证据2公开了一种标准液压缸的选用,其中指出根据机械的要求,选取液压缸的行程或摆动角度;在选用或设计液压缸时,有许多参数、尺寸和结构方案需要决定,但是最重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压力和流量这两个参数;以哪一个参数为最主要的选择或设计参数,如何处理好相应参数的关系,应该辩证地对待,反复斟酌,权衡利弊,以求达到最佳技术性能和经济效果(参见证据2第150-156页)。
证据3公开了一种液压缸基础理论,根据机械原理,液压缸要完成各种工作,通常要与各种机械机相配合,才能完成各种复杂的运动,以代替人的工作。机器人技术的进步,开拓了液压缸的使用领域。图1-5给出了液压缸与多种常见机构配合状况,可供读者工作中参考,其中图1-5(a)表示了三级杠杆机构(参见证据3第1.3.1液压缸的应用,图1-5)。
由上可知,无论是证据2还是证据3,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液压缸的驱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和证据3的教导,均无法得出本专利所保护的驱动组件的具体方式,也即证据2和证据3都没有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油缸和驱动臂以及驱动底座之间的连接关系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表明该具体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都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2 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4公开了一种动静轨式浇铸液压搬送装置的轨道驱动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7-0025段,附图1-3):架体1,架体1上设有立柱2,立柱2上设有可转动的偏心轴4,偏心轴4包括芯轴41和安装轴42,芯轴41和安装轴42有一个偏心距e,安装轴42通过轴承座安装在立柱2上,还包括活动连杆3和曲柄5,活动连杆3活动安装在立柱2上,立柱2上还设有驱动活动连杆3活动的液压缸6,曲柄5一端与安装轴42固定连接,另一端与活动连杆3铰接。还包括动轨8和静轨7,静轨7固定在架体1上端,动轨8和静轨7交替设置,动轨8通过支架活动安装在架体1上,支架与芯轴41接触,立柱2上还设有驱动支架活动的液压缸6。活动连杆3、曲柄5和驱动活动连杆3的液压杆共有两组,分布在架体1的两侧。利用液压缓冲和偏心轴4不平衡运动原理,在输送轨道下方设置液压缸6和偏心轴4,液压缸6通过活动连杆3与偏心轴4连接,当液压缸6伸缩运动时,带动偏心轴4作上下前后往复运动,再通过液压缸6拉动输送轨道作平缓往复运动,实现砂型连续不断地从造型机传送到浇铸工位。
请求人认为证据4结合证据2,或证据4结合证据3可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砂型输送装置,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工作原理为液压缸6伸缩运动,带动偏心轴4来回转动,从而使动轨8上下往复运动,并通过另一个液压缸6驱动动轨8前后运动,实现砂型的输送。参考证据4的图2可知,证据4是通过两个液压缸6的配合工作,进而驱动动轨8的上下以及前后运动,具体的,通过活动连杆3、曲柄5和偏心轴4将一个液压缸6的伸缩运动,转换为偏心轴4的转动,进而带动动轨8上下运动,并通过另一个液压缸6的伸缩运动,驱动动轨8前后运动,实现砂型的输送。
本专利的具体工作方式如上所述,通过对比可知,本专利在平台组件的两侧对称设置驱动组件,两侧的驱动组件各自设置有驱动油缸等驱动装置,通过分别设置的驱动油缸,带动各侧设置的驱动臂,并和传动组件配合运动以实现输送功能,而证据4在架体1的一侧,液压缸可以上下设置,并非设置在平台组件的对称两侧,通过两个独立的液压缸分别驱动进而实现输送,同时,驱动臂、驱动底座以及驱动油缸的连接关系和本专利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和证据4的工作方式并不相同,也即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相同。证据4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组件的具体方式。进一步的,参考上述意见,证据2和证据3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液压缸的驱动方式,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将证据2或证据3结合至证据4中,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或证据3,都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2-7
本专利权利要求2-7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410608864.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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