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窄型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窄型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2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79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239651.1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中联路基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2D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其区别特征为另一份证据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所述另一份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份证据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窄型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的第201420239651.1号实用新型(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2日,专利权人为江苏中联路基工程有限公司(由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窄型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由若干条塑料排水板按纵、横向排列植入软地基中形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若干条塑料排水板宽度设置在4~6厘米之间;所述的若干条塑料排水板植入软地基中的布局结构按0.7~0.9米的纵、横向排列间距设置。”
请求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61079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CN103336105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CN102704488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4:台湾专利TW201144530A1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6日,复印件共12页;
证据5:CN102392448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8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6:CN20259572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7:CN101634140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7日,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A-特征D,分别为:特征A:排水板为塑料材质;特征B:若干条排水板按纵、横向排列植入软地基中;特征C:排水板宽度设置在4-6厘米之间;特征D:若干条排水板植入软地基中的布局结构按0.7-0.9米的纵、横向排列间距设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竖向排水板,所述竖向排水板4为C型板或D型板,它在平面上呈并列均匀布置,任意相邻竖向排水板4之间的间距d为0.6m-0.8m。竖向排水板4为塑料排水板,在平面上呈并列均匀布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8段、0034段),由图3可以看出,多个竖向排水板4竖直式插入至软地基中,在水平面上排列成整齐的排水板矩阵,结合上下文,可以毫无疑义地、直接地得出结论,排水板是按纵、横向排列植入软地基中。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特征C和特征D。关于区别特征C,证据2公开了一种软基处理实验装置及实验方法(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2段、0017段及0021段),竖向排水板的宽度范围为4-10厘米的方案对本专利来说已经是现有技术,技术效果在于,将竖向排水板的宽度设置较窄,可以减少制作排水板的原材料,降低排水板成本,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证据2给出了利用特征C解决“材料成本控制”这一问题的技术启示。关于区别特征D,证据1说明书第0028段及说明书图3给出了利用“排水板的横向、纵向间距为0.7m-0.9m”这一技术特征解决“提高排水效率”这一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2说明书第0012段、第0021段公开了相邻两块竖向排水板之间的间距范围为300mm-400mm,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将相邻两块竖向排水板之间的间距调整为“0.7-0.9米”是很容易想到的。特征C和特征D只是简单组合,其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可预期的。证据1和证据2同属于软地基加固技术,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将证据1、2及公知常识相结合。此外,权利要求1的特征A、B、C、D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的技术手段(特征A参见证据4说明书实施例2、证据5说明书第0003段及证据7背景技术部分;特征B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17段、证据3说明书第0028段、证据5说明书第0020段及证据7背景技术部分;特征D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28段、证据4实施例2、证据5说明书第0020段、证据6说明书第0014段及证据7背景技术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除更正专利权人名称错误外,具体意见与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相同。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进一步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206-1-2009——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2009年08月09日,复印件共33页。
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8第2页及第5页公开的内容可知特征A、B和D均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与证据8的区别特征在于特征C。证据2公开了竖向排水板的宽度范围40mm-100mm,将塑料芯板的宽度由10cm减少为4-6cm,在长度不变的前提下,必然会减少芯板材料的使用,降低原料成本,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也是业内惯用的技术手段。且特征C与A、B和D并无关联性,将特征C与A、B和D结合后也不会产生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9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4日及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中只说明了多个竖向排水板是竖向排列,并不能得到排水板是按纵、横向排列植入软地基中的结论;排水板的间距数值范围与本专利交叉,无法评价特征“若干条塑料水板植入软地基中的布局结构按0.7~0.9米的纵向排列间距设置”的创造性,更无法与“若干条塑料水板……横向排列间距设置”及 “若干条塑料水板……纵向与横向的间距为0.7~0.9米排列设置”特征进行对比;(2)证据2属于实验领域,其技术领域及主体与本专利不同,不能作为对比文件,且竖向排水板的长度是贯穿整个土体深度,并非为多节纵向或横向排列,本专利的4-6厘米是4-10厘米的下位概念,是本专利的创新之处,不属于惯用手段;排水板的间距数值范围与本专利没有交叉,无法评价或对比涉及纵向排列间距设置和横向排列间距设置等特征;且证据2中四个竖向排水板6之间相互平行,不能得到四个整向排水板按照两横两纵排列;(3)证据3、5和7中排水板均为竖向排列,并非纵横向排列。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14日及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特征A、B、C、D均为现有技术,特征H超出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特征E、F和G共同作用才能实现“在不增加工程材料和施工成本的条件下,可缩短排水板之间的渗透距离,有效提高塑料排水板的排水效率”这一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中“排水板宽度设置为40-100毫米”的方案与公知常识证据8中“塑料排水板的间距宜为0.7~1.5m”的特征相结合,从而得到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记录了如下重要事项:
(1)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证据8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
(4)请求人当庭确认证据3-7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5)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应用场景与本专利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2属于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其区别特征为另一份证据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所述另一份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份证据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窄型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大面积城市生活污泥真空原位固结处理装置,其包括竖向排水板4,所述竖向排水板4为塑料排水板,型号为C型板或D型板,它在平面上呈并列均匀布置,任意相邻竖向排水板4之间的间距d为0.6m-0.8m(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8段、0034段)。
经对比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二者技术领域相同,由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多个竖向排水板4在水平面上呈0.6-0.8米的纵、横向排列间距设置。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图1为排水板竖向排列,图2为排水板横向排列,塑料排水板纵横向排列不属于现有技术,证据1中排列间距与本专利有交叉,未公开本专利的排列间距范围,且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不同技术特征结合才实现了本专利的技术效果。证据2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且公开的数值40-100毫米与本专利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布局结构示意图,附图2为本附图1中A-A截面布局结构示意图(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段),可见,图1和图2为不同视角下同一布局结构的示意图,而并非专利权人所述“图1为排水板竖向排列,图2为排水板横向排列”。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竖向排水板4在水平面上呈0.6-0.8米的纵、横向排列间距设置,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排水板纵横向排列,且证据1与本专利的排列间距在0.7-0.8米的数值范围内重叠,因此,本专利中的“所述的若干条塑料排水板植入软地基中的布局结构按0.7~0.9米的纵、横向排列间距设置”已经被证据1公开。从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塑料排水板宽度设置在4-6厘米之间。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实用新型将通常10厘米宽度的塑料排水板一分为二,并按0.7~0.9米的纵、横向排列间距植入软地基中,虽减小了塑料排水板的宽度,但增加了塑料排水板纵、横向植入软地基的密度,如此布局结构在不增加工程材料和施工成本的条件下,可缩短排水板之间的渗透距离,有效提高塑料排水板的排水效率,原有六个月的软地基真空预压工期,可提前两个月固结完成。本实用新型具有布局合理、排水效率高、软地基固结工期短的显著优点(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0006段)。可见,本专利旨在通过同时减小排水板宽度和纵横排列间距,提高了排水效率,缩短了软地基固结周期。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纵横排列间距,从而在纵横排列间距相同的情况下,本专利通过减小排水板宽度,并不能取得提高排水效率,缩短软地基固结周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为如何降低原材料成本。针对该技术问题,进一步考察证据2,其公开了软基处理实验方法,根据软基处理实验装置的容纳腔的内部尺寸、软基处理实验装置中进行的实验内容和模型相似理论,确定软基处理实验装置中的竖向排水板插入到试验土体的深度、竖向排水板的宽度和插入到试验土体内的相邻两块竖向板之间的间距,本实施例中,竖向排水板的宽度的范围为40mm-100mm(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1段)。证据2与本专利的排水板宽度具有共同的端点4厘米,可见,证据2同样涉及软地基处理领域,其已经给出了将插入软地基中的排水板宽度设置在4-10厘米之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中的塑料排水板宽度设置在4-6厘米之间从而降低原材料成本。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应当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故不再对其它证据使用方式加以评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23965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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