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03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79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218120.9
申请日:2015-04-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中联路基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E02D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的第201520218120.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3日,专利权人为江苏中联路基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05月03日由江苏德盈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由塑料芯板、无纺布构成,塑料芯板内设有并联十字型格栅,并联十字型格栅由一条横筋和垂直分布在横筋两面上的若干条平行竖筋构成;无纺布烫结在塑料芯板的外表面,其特征在于:
所述塑料芯板的宽度小于7cm,大于等于5cm;
所述无纺布的透水孔径大于等于0.08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料芯板十字型格栅中的竖筋设置成高筋和低筋,且高筋和低筋间隔排列。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粘结在所述塑料芯板十字型格栅中竖筋的高筋齿尖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纺布中的化学纤维直径为4~6d。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高筋的断面为齿根大齿顶小的梯形形状。”
请求人盐城市涌泉排水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294970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05月16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CN257680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01日,复印件共7页;
证据3:CN20382136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4:CN103336105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2日,复印件共12页;
证据5:CN102704488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6:CN102116022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7:CN100402279C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16日,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1-5的特征“无纺布的透水孔径大于等于0.08mm”中透水孔径只有下限值,无法限定一个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5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的“高筋”及“齿尖”未出现于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3引用错误,导致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所述无纺布中的化学纤维直径为4-6d”描述不清楚,导致不清楚;权利要求5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导致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未写明“高筋的断面为齿根大齿顶小的梯形形状”中断面的方向,且“齿根”和“齿顶”的描述仅适用于齿形而不是梯形,产生逻辑混乱,导致权利要求5不清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证据1公开了一种塑料排水板,由塑料芯板、无纺布滤膜构成,“该滤膜与芯板排水槽的两侧面通过热熔粘接工艺粘接成一个整体”,热熔粘接等同于本专利所述的烫结(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证据1还公开了两种芯板结构,分别是:结构1、芯板为若干十字筋状结构依次排列形成的整体,在该芯板的上下二侧面上各设有若干排水槽;结构2、芯板为由若干呈方波状结构和若干呈十字筋状结构依次交替排列的形状构成的整体,方波状和十字筋状的空间部分构成排水槽。证据1中两种芯板结构皆包括“若干十字筋状结构依次排列”这一技术特征,“十字筋状结构”意味着芯板结构包括横筋和竖筋,且横筋与竖筋垂直;若干十字筋状结构依次排列即可形成本专利所述的并联十字型格栅,包括一条横筋和垂直分布在横筋两面上的若干条平行竖筋(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3、附图4)。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所述塑料芯板的宽度小于7cm,大于等于5cm;②无纺布的透水孔径大于等于0.08mm。将塑料芯板的宽度减少为5-7cm必然会减少芯板材料的使用,降低芯板的原料成本;无纺布滤膜的透水孔径放大至0.08mm及以上时,必然会提高无纺布滤膜的透水性,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区别特征①公开于证据3(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1段)或证据4(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2、0021段)中,区别特征②公开于证据5(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8段)或证据6(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14、0018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的具体实施方式、图2及图4);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其公开于证据7(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3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除更正了专利权人名称错误外,具体意见与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相同。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8: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206-1-2009——水运工程塑料排水板应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2009年08月09日,复印件共33页。
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证据8第2页的内容证明塑料排水板由塑料芯板和无纺布构成为公知常识,第15页公开的内容证明区别特征②为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无纺布的孔径仅限定下限值说明上限的数值只要符合无纺布的基本上限尺寸即可;“4-6d”描述的是密度不是直径;本专利将塑料芯板的整体尺寸做了改进,现有技术中没有此尺寸的芯板,不属于现有技术。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证据9: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38-199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4日批准,1999年03月01日实施,复印件共6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证据9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进一步结合证据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手段。
(3)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对证据8-9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有异议。
(4)请求人当庭确认证据3-9旨在证明在多份文件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或常识。
(5)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4中的“d”是表示线密度的单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7的公开日或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来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通径窄型塑料排水板(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热熔粘接塑料排水板,由带排水槽的芯板和无纺布滤膜组成,芯板由适于热粘的聚烯烃材料制成,芯板为“十字筋”状结构,其上下二侧面上设有排水槽,为便于加工,槽形略成梯形,33为芯板上下二侧面的无纺布滤膜,该滤膜通过热熔粘接工艺与芯板粘接成一个整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图3)。
对比可知,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塑料排水板,证据1中的塑料排水板同样由塑料芯板和无纺布构成,其中,“滤膜通过热熔粘接工艺与芯板粘接成一个整体”相当于公开了“无纺布烫结在塑料芯板的外表面”。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图3并不是纯粹十字形结构,属于梯形,因此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十字形格栅。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十字形格栅中竖筋的形状,由证据1的图3可以看出,其中的“十字筋”状结构同样由一条横筋和垂直分布在横筋两面上的若干条平行竖筋构成,即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格栅均为十字形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塑料芯板的宽度小于7cm,大于等于5cm;(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无纺布的透水孔径大于等于0.08mm。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扩大透水孔径,实现提高滤膜层的透水性、增强排水通径稳定性目的,可在传统纵横间距约1.2米的布局结构条件下,用宽度5~7cm的塑料排水板全面替代传统宽度10cm塑料排水板。因此,其具有设计新颖、结构合理、节约用材,降低施工成本的有益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滤膜层的透水性、节约用材,降低施工成本。
然而,使用所述宽度的塑料芯板以及所述透水孔径的无纺布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证据3公开了一种窄形塑料排水板快速沉降软地基的布局结构,其中将塑料排水板的宽度设置在4-6厘米之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1段);证据5公开了一种新型的软弱土地基基坑开挖方法,其中排水板滤布孔径为40μm-320μm,根据不同土性调节孔径大小(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28段);证据6公开了一种超压真空密实软地基处理方法,其中布置水平向塑料排水板及滤管排水系统或者设置沙垫层排水系统,滤膜孔径设计为80-100μm;设置水平向排水系统时,使用等效孔径80-100μm的宽幅塑料排水板两根重叠放置作为横向排水板(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0014段、0018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塑料芯板宽度和无纺布透水孔径设置为上述尺寸,以提高滤膜层的透水性、节约用材,降低施工成本。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对塑料芯板的竖筋作了进一步限定,所述附加特征进一步构成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将十字型格栅竖筋中的低筋制成同型号十字格栅中的竖筋尺寸和形状,而十字型格栅竖筋中烫结无纹布的高筋,则高出低筋之外,可实现增加塑料排水板排水通径的目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可见,本专利通过设置高筋和低筋,实现了增加塑料排水板排水通径的目的。
对此,证据2公开了真空预压软基加固的排水板,其排水板芯板由塑料制成,芯板1呈条带形,其截面是十字形或女儿墙型,芯板1上有多个排水槽2,芯板1截面部分封闭,沿其长度方向形成封闭排水槽3,封闭排水槽3的横截面可略大于透空的排水槽2,排水槽2依然发挥原有排水效果,芯板1外裹有滤膜5,滤膜5可采用粘胶结方式搭接(参见证据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所述排水板排水量大,封闭排水槽与透空式排水槽结合使用,对软地基产生全面的加固作用和效果(参见证据2说明书发明内容)。由图2可以看出,其塑料芯板内同样设有并联的十字型格栅,并联十字型格栅由一条横筋和垂直分布在横筋两面上的若干条平行竖筋构成,封闭排水槽3中的竖筋对应于本专利的高筋,透空排水槽2中的竖筋对应于本专利的低筋,且高筋和低筋间隔排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证据2中的芯板结构,从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无纺布的粘结位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滤膜通过热熔粘接工艺与芯板粘接成一个整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无纺布粘结在芯板的高筋齿尖上,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无纺布中的纤维的线密度作了进一步限定,所述附加特征进一步构成权利要求4与证据1的区别。然而,调节纤维的线密度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所述线密度的纤维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纤维,如证据7中公开了非织造布透水保湿模板衬,其由具有不同孔径的两层或三层结构的非织造布构成,三层结构的粘结层采用旦数为2.2-4.4dtex的纤维(参见证据7说明书第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线密度的纤维,从而,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高筋的断面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槽形略成梯形,由图3可以看出,其断面同样为底部大,上部小的梯形形状,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应当宣告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故不再对其它证据使用方式加以评述,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21812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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